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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不足、困难及对策/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6:34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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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不足、困难及对策
唐时华

摘要: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浪潮中,各地法院要怎样努力才能进一步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真正立足本地实际、借鉴经验、革故鼎新,发挥特色,把本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抓实抓好,从而真正打造好“法院文化”这一品牌,形成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格局?本文试总结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共同存在的两点宏观不足和八点具体困难,并给出提纲式的对策,以期对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字:法院文化 不足 困难 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如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尤其是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值得借鉴。但是,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老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 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
一、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两点宏观不足
谈到个体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从全国法院文化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谈到,只有从宏观上对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总的认识,才能够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困难。
历史的困难在于:我们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我国“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适时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以及当前外来思潮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现实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首先,从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上讲,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的管理仍然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姑且不论庭室领导的指令所蕴涵的强制物语权,单是法官的审判职称的评定与行政职务挂钩这一点,就值得质疑。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试想,在一个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这一“独木桥”的法院,要试图让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司法精神的塑造必然是困难的。其次,从司法地方化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的危险。正是这种危险,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给法院分配招商引资指标、抽调法院法官参加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工作等怪现状。再次,从法官的非职业化角度来说,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即是这一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遗憾的是,法官的非职业化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虽然《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仍可望不可及,实践中收入落后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务员;法官职业保障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法官在办案时稍有理解偏差,就会有很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广东法院的法官莫兆军被追究一案。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待遇的偏低,风险大,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
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八大具体困难及对策
问题一: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
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更新公务用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正是在忙于改善物质条件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的建设,没有深刻认识到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精神是“花瓶效应”,是“务虚工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部分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了无踪迹,造成法院、法官主流文化和精神的缺失。
对策: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难以想象没有法院文化和法治理念的法院如何肩负起司法为民这一神圣职责。为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个法院可以参照山东东营、上海等地文化建设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为自己所用。在另一个方面,同样是地处西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潮中,积极整合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而达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云南高院的主要做法是:从整体上策划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云南省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各级法院的文化建设拟定一个实施纲要,指派各级法院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法院建设物质与精神的良性互动,用外在动力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助跑,在短短大半年时间里,取得了《以法律的名义》专题片、《云南高院赋》等一系列成果,掀起了全省范围的文化建设高潮,完成在西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领跑和推进。
问题二:法官业绩考评的不科学、不合理
现象:当前,部分法院法官的业绩考评缺乏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标准,法官的考核依然是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德、能、勤、绩、廉”标准,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标准,还不能适应法院的工作考核效应甚至容易流于形式。这种考核标准,导致部分法官对无法不能对自己进行一个正确的定位,也不利于法院对法官进行一个正确的评价,而这种情况对法院文化的直接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没有积极性,缺乏基于法官尊荣感、自豪感而产生的原动力。
对策:当前,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东部法院的法官都面临一个问题,这就是收入相对较低,工作压力大。要注意法院考评机制的量化和细化,将传统的“人管人”机制相“制度管人”的机制发展;要引导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要从肯定评价的前提定位出发激励法官崇德敬业;要改“相马”为“赛马”,大胆奖励那些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将法院文化精髓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的法官,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同时,西部地区法院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例如云南宁蒗等地有的地方办一个案件要步行一个星期),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象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
问题三:没有明确具体的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和目标
现象: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的发展的前提。法院文化的建设毫无目标,没有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
对策:当前,放眼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法院,无一不是确定了明确发展目标。具体体现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总结出本院的预案训和院赋,并在此前提条件下在指定具体的发展措施。如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忠诚、公正、奉献;厚德、清廉;自律”的院训。中国广大地区同样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广大法官对法律的奉献就是一个取之不竭的宝藏。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法官无私奉献、公平高效的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从而提炼出具有本地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总结出溶汇着本地法院、法官热情的院训和院赋。
问题四:法院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合力,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现象:当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还存在文化建设只是政治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的现象。法院文化建设还不能做到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全体法官共同参与、长效建设机制共同构建的良好现象。审判人员中“合力”的文化建设意识还比较淡薄,认为只要把案件质量把好就是万能的错误思想还在占有很大市场。
对策:各省高院可以考虑组织一次专门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引起全省法官的广泛关注。各级法院党组要做到充分动员,保证做到法院全员参与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党组应当承担起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干部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资深法官和高学历人员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群策群力,使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人员、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从而进一步构建起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问题五:法院的学习宣传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
现象:法院的学习宣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部分法院的宣传学习仍然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传统的学习教育方面。这种方式的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而这种方式最大的危险在于:可能将我们寄予极高期望的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对策:学习宣传是靠职业化、理性化、德性化内在心理主动勃发并促进升华的。为此,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宣传教育这一问题上,还要注意到: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丰富的情感,我们不能将法官这一丰富的群体局限在僵化死板的模式中。所以,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的有血有肉、生动活泼,学习可以是经典阅读、电影观看、摄影采风、法官沙龙、法官博客的方式,前两年被称为法制类影视精品的《大法官》,其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物形象鲜活,事迹生动感人。总之,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问题六:法院文化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象:由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法院文化工作本身的缺位等复杂因素,法院的文化建设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象,在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很多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连法院本身的组成、职能等都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至于更高层次的认识更是无从说起。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因为历史、物质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公众素质的不足,但是这毕竟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凸现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任务的艰巨性。
对策: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所以,除了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的精神内涵和文化特质外,我们还要注重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如可以采取巡回开庭、定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邀请市民参观法院文化建设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并最终树立法治理念。
问题七: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文化法院的要求还较远
现象: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由于条件限制,部分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法院文化的要求还较远。具体表现在:各级尤其是西部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还不高,法官断层现象相当严重,部分基层偏远的法院甚至出现只有几名法官的现象;由于待遇偏低,许多大学毕业生不愿到艰苦的法院工作,在职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相当一部分选择跳槽做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等,导致法院人才的大量流失;在职的部分法官有相当部分是部队转业、特殊时期招工招干进入法院,缺乏法律职业背景;法官续职培训的机会较少,法律专业知识陈旧,其他领域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凭经验办案的人员大有人在。如此等等,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
对策:法院文化要抓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忽视,因为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为此,应当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制定政策,鼓励法院法官积极提高整体素质。如: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投入,改善法官待遇,畅通进人、出人的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使法官培训系统化、深入化和制度化;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考试和其他领域知识的学习;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使这一方式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制度;要以法律事业感召人,用法院的情感吸引人,用法院领导的人格魅力感动人。
问题八: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
现象:由于相对偏僻的地理位置和相对落后的经济形势,导致了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由于信息资源的缺乏,一些法院的相当部分法官还停留在“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的落后状态。许多法院没有开通互联网,相当部分的法官不懂电脑的运用,甚至在西部偏远的法院,连电视的收看都还成问题,这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对给拓宽法官的视野、增加法官的知识积累的要求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也与法院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的要求格格不入。
对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势在必行。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法院基础设施的投入,大力进行信息化建设。如:开通互联网,实现法院内部的三级联网;积极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介,拓宽广大法官的视野;建设好法院网等法院的对外网站,将法官的注意力充分吸引到上面来;定期和先进法院进行信息的交流。总之,要在创造条件的前提下,让东西部法院法官充分享受到同样的优势资源,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达到法院文化所蕴含的要求。
总之,面对建设全国一流的法院文化的目标,我们相信:只要各地法院法官齐心协力,对症下药,法院文化建设必将大有作为,打造出彰显本地法院精神特质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文化,建设者辛勤的汗水,一定会在中国这片神奇土地上浇灌出法院文化的灿烂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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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6号



《长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实现社会管理有序化、现代化,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进行编制,赋予国家机关、党派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的法定代码标识。它包括法人代码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代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市区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代码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编制、制定代码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组织、协调全市的代码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对代码信息的应用;

(四)划分代码区段,赋予代码,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

(五)建立代码信息传递及管理系统;

(六)依法监督检查代码工作。

第五条 工商、人事、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代码管理工作。政府鼓励各行业积极推广应用代码。对组织推行代码工作贡献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实行代码证制度。《代码证》是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第七条 下列组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代码证》:国家机关、党派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长机构以及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申领《代码证》的其他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各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

第九条 组织机构申领《代码证》时应当出示下列材料并提交其复印件:

(一)批准成立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代码证》。

第十六条 《代码证》有效期为4年,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代码证》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换领新的。《代码证》。

第十七条 《代码证》实行年检制度。组织机构应当在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到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验。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申领、补领、换领、年检《代码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代码管理和应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收长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定《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定《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工业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大力开发新产品。现将经过修定的《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91)京经科字第453号文中止执行。
1993年10月4日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
一、为鼓励企业和职工积极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1)3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奖’的通知”精神。每年对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的优秀项目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
1.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重大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
2.列入市经委技术开发计划、新产品试产计划(含计算机推广应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计划的项目。
3.市经委确认的其他新产品和技术开发项目。
三、评审标准
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大小和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其条件是: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1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国际水平。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50万元,项目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20万元,项目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以上凡不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项目,按社会效益的大小进行评审。
四、奖励形式
一等奖项目:奖金10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二等奖项目:奖金6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三等奖项目:奖金2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原则上不超过五人,重大项目不超过七人。
市级优秀新产品的一、二等奖荣誉证书(单位和个人)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和市级优秀新产品三等项目的荣誉证书(单位和个人)以市经委名义颁发。
五、评选程序
1.总公司(局、办)、区、县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组织企业申报,经过认真审查后提出本系统优秀项目,按时报市经委科技处。
2.市经委科技处对各单位申报的优秀项目进行复审后,组织由专家和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市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3.在下一年的适当时间召开优秀项目发奖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奖金分配原则
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对在获奖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该项目资金的30-50%。其余部分也要根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绝对不许搞平均主义。
七、优秀项目不得重复领奖,如与其他科技成果奖重复时,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八、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属于市级奖励,奖金不纳奖金税。
九、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关于执行《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的说明
一、凡申报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的成果,必须填写《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申报表》。并连同技术总结、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经济效益证明(本单位财务证明)等五个文件一式两份,由各总公司(局、办),区、县填写《北京
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汇总表》后,上报市经委科技处。同时要求申报优秀新产品的项目,小件产品附带实物样品,大件产品附带照片。
二、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上报。
三、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199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