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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27:23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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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财政部 科技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知识产权局、外汇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落实《科技兴贸“十一五”规划》,鼓励境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增强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技术引进新形势的认识
(一)改革开放后,我国技术引进发展迅速。1979年以来,我国共对外签订技术引进合同近8万项,合同总金额2000多亿美元。其中,“十五”期间,签订技术引进合同3.5万项,合同金额近730亿美元,占改革开放以来引进技术总额的36%。技术引进为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增强,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科技竞争成为国际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国际技术转移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跨国公司作为世界技术转移的主体的影响更为突出,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世界技术转移活动;以高新技术为对象的技术转移日益增长;知识产权成为强化技术贸易和竞争的有效手段。这些都对我国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技术引进和创新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支持和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早日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历史性跨越。
(四)总体目标。优化技术引进结构,提高技术引进质量和效益,到2010年,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许可合同额占技术引进合同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左右,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配套资金比例有所提高,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引导推动,各方科技力量支持的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体系,实现“引进技术一消化吸收一创新开发一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良性循环。
(五)基本原则。一是把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优化引进结构结合起来,提高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等方面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在技术引进中的比例;二是把引进技术和开发创新结合起来,强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有效衔接,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使企业在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上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三是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结合起来,选择重点领域和产业,扩大引进规模,实现传统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四是把整体推进和重点扶持结合起来,培育技术引进和消化创新的主体;五是把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国内产业发展结合起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配套产业,延伸产业链,培育和支持出口型企业的发展。
三、加快建设企业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体系
(六)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要求,重点支持企业引进电子通信、生物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机械制造、石油化工、清洁发电、新材料、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具有市场潜力且在未来竞争中将取得优势的或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
(七)积极开展多双边技术合作。通过加强政府间及非政府组织、企业间交流与合作,突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促进高新技术的引进;采取联合研究,合作攻关和对口交往等多种形式,扩大合作范围;拓展技术引进来源国,适应企业的技术需求引进不同层次的技术;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为双方企业和科研机构间进行研发和技术合作牵线搭桥。
(八)建立和完善国际技术贸易公众信息服务系统。通过信息收集、政策咨询、发布技术资源和技术需求,帮助企业获取国际技术市场信息。
(九)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支持和鼓励企业为吸收和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引导企业运用专利检索分析和专利申请等手段,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提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通过建立境外研究与开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外科技资源,跟踪学习世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中国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十一)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提高我国整体研究开发水平。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科研机构、学校、企业等展开技术研发合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成果在国内进行产业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转让技术。
(十二)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跨国公司或发达国家技术先进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参与跨国公司主导的技术研发活动。鼓励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技术配套,加速高新技术研发领域的国际化进程。
(十三)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引进和消化创新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并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开发,或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支持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实现技术向中小企业的扩散。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智力、信息、资金和政策资源,引导区内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实现技术创新。
(十四)培育、扶持一批高素质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调研、技术评估、专利检索、法律咨询等服务,弥补企业信息和专业人才的不足,防范风险,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综合运用经济手段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
(十五)国家利用外贸发展基金支持企业通过引进技术和创新扩大出口。依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对外技术合作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
(十六)对引进先进技术和再创新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开展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贷款业务。
(十七)为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提供必要的金融和外汇政策支持,重点支持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十八)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需要,研究调整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技术获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
国家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引进技术的税收政策,海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单独引进技术在进口环节完税价格的确定和征税办法,鼓励企业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进一步优化技术引进的质量和结构。
(十九)研究建立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利用社会资金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引进前沿技术成果,并进行产业化,以利于企业掌握国外最新技术成果和核心技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完善技术引进与创新的各项制度
(二十)健全技术引进法律法规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指导企业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定期调整《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我国已成熟和落后的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技术,限制盲目重复引进。
(二十一)建立技术引进工作交流与培训制度。加强企业技术引进工作的信息交流,加强对技术贸易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培养一支既有专业技术知识又懂国际贸易的技术贸易骨干队伍。
(二十二)健全技术引进综合统计制度。商务、外汇、海关、统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全口径技术进口统计分析和联网管理系统。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外汇局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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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林场发〔201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国有林场改革是我国林业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的大局。目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正在部分省份展开。管理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主要标志。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家所有、省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国有林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林场依法进行保护与经营。国家林业局对全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从严管理国有林场林地。国有林场林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在国有林场改革中必须保持林地性质的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林场建制等方式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者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为由,改变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归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三、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严禁超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要认真编制和严格实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促进森林的科学经营,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依据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确定。
四、严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所要求的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审批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规定,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等为借口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失。
五、切实做好国有林场林权证的核发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尽快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林权证。对国有林场与村集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争议的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林地权属纠纷和争议。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或者与集体有争议的林地,国有林场要及时依法提出异议。对存在重复发证的,国有林场要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和自身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国有林场为单位,查清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及其消长变化,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和国有林场改革奠定基础。
七、切实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要加快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办法,把森林资源数量消长、质量变化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考核国有林场的重要内容和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的重要指标。要建立信息畅通、操作规范、覆盖全面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体系,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八、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综合管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具体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省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完善职能,充实人员,保障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9日

薛刚凌教授值得苛责吗?

刘建昆


  近来由于重庆自杀事件,网络和媒体沸沸扬扬。虽然重庆事件目前还很难给出一个定性,尽管涉及公共事业(污水处理厂),但是更多的乃是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方面的法律问题。薛刚凌教授对媒体表示:“拆迁房升值是由于公共投入,高额拆迁补偿应纳税遏制钉子户不合理要价”;“《拆迁法》不能一蹴而就,当务之急是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引起一片叫骂声。其实比较之下,我觉得上海“燃烧弹”拆迁事件,更为符合薛刚凌教授评论的情形。

  近来我虽然有所留心,但是对台湾的营建法规仍然算不得精通。但是我在学习中听说过台湾有一种“工程受益费”制度。台湾学者介绍说:“工程受益费为近代各国筹措公共建设经费普遍采用方法之一,美国称之为“特别征费”或“特赋”,英国称之为“受益税”或“改良税”,法国称之为“改良受益捐”,日本称之为“受益者负担金”。论其性质,并非如一般按一定税率经常课征之赋税,亦不同于为特定人服务所收取之规费,而是工程费用之分摊。但其功能颇类似土地增值税,既可课去私人不劳所得,又可遏制土地投机行为,故实际上亦系实行涨价归公之一种方法。”“拆迁房升值是由于公共投入”的观点,不但没有什么错误,而且几乎是一种共识。其实早年我在读《德国普通行政法读本》时,即读到德国法上的“受益费”制度。

  受益费的征收不限于被拆迁人,而住宅的拆迁似乎不在其内。征收“受益费”的具体制度方面,在台湾,订有《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最新修订于2000年。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于该管区域内,因推行都市建设,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灾害,而建筑或改善道路、桥梁、沟渠、港口、码头、水库、堤防、疏?F水道及其他水陆等工程,应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征收工程受益费;其无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该项工程设施之车辆、船舶征收之。”又定有《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实施细则》凡十一章八十九条。以重要的公物市区道路为例,其沿线不动产权利人应承担工程实际所需费用的比例为:“ 受益线负担总额百分之二十,各土地依其临接受益线之长度分担受益线之受益费。”“(一)第一区:沿道路境界线自该线起垂直深入至等于路宽之地区,负担百分之四十。(二)第二区:沿第一区边线,自该线起垂直深入至等于路宽两倍以内之地区,负担百分之二十五。(三)第三区:沿第二区边缘,自该线起垂直深入至等于路宽两倍以内之地区,负担百分之十五。(四)市区道路之终始端地区受益面负担比例,以照第一、二、三区办理。”

  在日本,受益者负担金是指对于从特定事业受到特别利益者,在其所受利益的范围内, 使其负担该事业经费的一部分。例如:《道路法》第61条规定:“在存在因有关道路工程而享受显著利益者时,在该受益的范围内,道路管理者可以使其 负担该工程的所需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此外,《森林法》第36条、《都市计划法》第6条第二款、《河川法》第70条、《砂防法》第17条、《海岸法》第33条、 《港湾法》第43条第四款、《特定多目的水库法》第9条、《自然环境保护法》第38条、《滑坡等防止法》第36条等都有相类似的规定。

  受益费或者受益者负担金,是公物法中公物营建法规的一部分,在大陆法系属于行政规费而不是税收,薛刚凌教授所说应该征收。我国的城市建设、管理中弊病很多,这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具体的公物制度缺失造成的。本来学者向媒体说几句话,未尝不可,但是却很难详尽而科学的阐述有关制度的学术问题,从而容易引起误读。当然,我并不知道薛刚凌本人对于境外的“工程受益金”制度,是不是有什么深入的研究——反之,我认为大陆的行政法学者,普遍的对于具体的行政法制度,尤其是各论部分,知之甚少或者一知半解,我想这倒是符合袁裕来律师指摘行政法学界的本意。我国的学者们,少发点不着边际的宏论,踏踏实实做点具体的实务上的学问,是时候了!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