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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9:28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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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重大项目的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办事群众,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审范围
  在我市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
  二、联审原则
  联办项目的审批坚持“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市重大项目联审服务办公室发放《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办通知书》,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及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及时办理。各部门要在联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送市重大项目联审服务办公室。
  三、联审程序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办审批程序
  1.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法人申请后,对需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应及时抄告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意见、环境保护意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接相关部门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对需备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2.项目法人申报材料齐全向市环保局提出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市环保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3.项目法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建设用地预审手续,并报省或国务院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应跟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4.项目法人向市建委提出选址申请,市建委应及时抄告市文化局,市文化局进行文物勘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文物保护手续。市建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5.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投资项目,按照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市水利局审查。市水利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作出批复。6.项目法人凭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到市建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建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7.漯河供电公司和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提出公共服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8.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他资料齐全,向市建委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市建委应及时抄告以下单位,并督促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1)市人防办:人防结建、易地建设审批手续;(2)市地震办:抗震设防标准;(3)市公安局:消防手续;(4)市林业园艺局: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审核;(5)市发展改革委:招标审核手续;(6)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以上单位应及时将办结资料抄送市建委。市建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项目法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市建委提出审查申请后,市建委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手续。10.按照有关规定,市建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招投标备案。11.项目法人资料齐全,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市建委应及时抄告以下单位,同时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1)市散装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手续;(2)市墙改办:墙改基金手续。以上单位应及时将办结资料抄送市建委。市建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企业登记联办审批程序
  1.市工商局受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登记,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工商局依据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3.申请人材料齐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组织机构代码手续,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登记手续。
  四、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联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我市县区投资的项目,所涉及申请事项属于县区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所属县区各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漯河市重大项目联办通知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办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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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如何应对行政处罚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彭育波律师
联系电话:18981834912,18581834912


作为中国的民营企业,不论在地位上还是待遇上,均无法与央企、国企、外企相比,并且民营企业家更多是白手起家,缺乏必要的社会背景与地位,所以在中国这个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制度下,难免在遇到行政处罚时乱了阵脚,从而病急乱投医,大多选择私了,助长了一些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肆意妄为的办事态度与想法。笔者曾分别以企业法务、律师的身份参与处理了多起行政处罚案件,并最终比较圆满的解决下来,因此总结了一些自己的经验与做法:
一、 搞清楚处罚的依据:
一般民营企业在得知自己被行政机关处罚后,马上就开始慌神,特别是下面的办事人员,由于对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的积累不足,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心慌,没有任何应对的措施,旋即想到的就是私了。但是,大多企业都忽视了一个问题,就是这些行政机关是以什么理由对你企业作出处罚的,这些处罚理由是否在法律赋予其处罚权的范围内,是否在处罚程序上合法?
笔者曾经遇到这样一件行政处罚的案件:一名自称是辖区内的税务专管员到其铺面查税,直接从其柜台中将所有账本收走,没有留下任何的书面手续,并称将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告知要私了可以在周六下午某茶楼内见面。企业慌神了,以为真要被处罚5万元。于是电话咨询应该怎么做。
之后,我连续提出了几个在行政处罚程序上有瑕疵的地方,(1):行政处罚一般都是两名工作人员一并参与,不可能存在只有一人就可以执法的情况;(2):没有主动出示过工作证件;(3):收走的所有账本没有开具相应的扣押文书;(4):告知处罚金额时没有相应的文书,并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5):行政处罚一般都在办公场所进行,不可能在休息日的,并且是在某个茶楼解决,基于如上瑕疵,我向这家企业建议,可能是遇到了骗子或者是这名工作人员想赚外快了,如果是骗子,那么报警即可;如果是想赚外快,那么可以直接去税务局的纪委申诉。根据我的这种分析,最终这家企业通过正当途径圆满解决此事,并且没有遭受任何行政处罚。
其实笔者想说明的是:在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时,首先不能自己慌了神,或者总是想通过私了解决,有一些处罚是本来可以避免的,有些处罚本来就是没有依据的。
二、 与行政处罚机关正面接触:
较多的企业,在面临处罚时,都不敢与行政机关正面接触,想的是如果我据理力争,把这些机关的人惹毛了,要加倍处罚,到时候我得不偿失。其实不然,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了: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辩解的权利,并且行政机关不得应此加倍处罚。笔者所谓的正面接触,其实包含了两个方面:1、向行政机关了解具体的处罚依据或处罚理由,得到处罚文书,2、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向行政机关提出辩解。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行政处罚案件:货物所有权人将货物从A地运到B地,用的是载客的面包车,路途中被路政检查时发现,随即以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为由,扣押了车辆及货物。司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没有做任何的笔录,并被要求缴纳了3万元的停车费。这家企业在咨询我时,主要向我反映车辆长期被扣留,会额外增加维修成本,是否能私了,可能也就花3万块了事,并要求我从这个方面出发提供法律意见。之后,我向他提供了这样的建议:既然是自有货物从A到B,那么根据当地对道路交通运输的有关规章与文件规定,这就不算作道路货物运输;并且,按照规定扣留的车辆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的;由此,我建议企业立即派人到当地交通局与执法人员正面接触,解释原因。这个案件之后由笔者介入,在向行政机关出具了相应的证据,辩解理由后,行政机关在第二天就放车放货退钱,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赔礼道歉。整个过程仅仅花费了2天时间。之后,我还给企业开玩笑说,这两天时间的耽搁是否符合之前你们提出的要求车辆尽快返还的要求。
由此可见,及时与行政机关正面接触是多么的重要与必要。
三、 尽快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在面对大额行政处罚案件时,一般企业会依托内部自身的法务专员或者其他行政人员先行处理,但是由于这些人员可能由于经验不足或者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深刻,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事情,却一再耽搁行政处罚的时限,由此可能对企业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笔者处理过的一个案件很能说明这样的问题:一家企业产品被某地工商局查处后,通知企业解释原因,提供证据与辩解,但是企业却置之不理。一年后,这家工商局联同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到这家企业所在地强制执行了超过500%的罚金。企业这时才慌了神,却让内部的行政人员先后往返该工商局4、5次,时间耽搁了3个月之久;在处理不下来后,才想起委托律师介入。笔者介入后,虽然发现不论是工商局还是法院,在处罚与执行上都存在程序瑕疵,但是却因为过了各种诉讼、申诉时效,而不能从正当的法律途径上走下去。虽然最后仍是比较圆满的解决了这件处罚案件,但并非是以律师的身份介入解决的。由此,企业最终也意识到这点,并在之后的案件中,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另外,笔者还想提一点,虽然本文主要内容是介绍如何从法律上应对行政处罚,但是按照国内的现状,也并非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这样处理,原因之一就是企业仍需要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利益上加以考虑。如:行政处罚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可以扣押货物,而如果扣押这部分货物实质对企业会造成比较大的伤害或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那么笔者建议可以同时从法律层面与非法律层面上并行,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企业的损失,但是,并不建议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走非法律层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体育局制订的《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体育局)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其经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纪人,是指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为获取佣金而进行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体育经纪人的注册登记;
(二)会同体育行政部门认定体育经纪人资格;
(三)依法对体育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经纪人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
(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体育经纪人资格;
(三)组织体育经纪人的专业培训;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
第五条 申请取得体育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及合法的身份证明;
(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从事体育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六条 体育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发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七条 持有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一确定的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从业,并以该单位的名义开展经纪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或以个人的名义开展经纪活动。
第八条 专门从事体育经纪业务的组织,必须具有4名以上取得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组织,必须具有2名以上取得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第九条 已取得体育专业经纪资格的单位或合伙人,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体育经纪活动;需要变更登记注册或者歇业的,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实行年检制度。体育经纪人应按规定的年检时间,到原发证机关或委托授权机关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依照《条例》第24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体育经纪人开展体育经纪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本辖区内以下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为体育产业化、市场化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
(二)为体育竞赛、表演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
(三)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及各类体育专业人才有序流动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
(四)为体育组织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五)其他体育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体育经纪活动必须设立经纪帐簿和从业记录。从业记录须保存3年以上,连续2年无从业记录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体育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佣金比例、数额协商约定。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体育经纪人取得佣金后,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并依法缴纳税金和经纪人管理费。
第十六条 体育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经纪活动;
(二)未取得体育经纪资格,无合法证照经纪;
(三)在经纪活动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签订虚假合同等非法手段;
(四)同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国(境)外体育经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来我省从事体育经纪业务,必须由具备代理资格的国内专业体育经纪组织代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接受体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