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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2:46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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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2007]10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薪柴等)、太阳能等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要与农村经济建设、环境建设等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扶持和推进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市、县(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工商、民政等部门要支持和扶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财政部门应将农村能源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所属能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村能源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村能源建设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开发和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审核农村能源工程项目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逐步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农村能源工作队伍建设,适应农村能源工作需要。

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农民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用能教育与培训。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居民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

(二)太阳能综合利用技术;

(三)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地热技术;

(四)生物质气化、固化、炭化综合利用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六)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在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要将户用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有计划地应用厌氧消化技术,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 对适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农村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器输水管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秆气化技术。

第十四条 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订和完善我市农村能源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建设要向县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和引进设备须经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涉及行业管理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四)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

第十七条 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农村能源工程建设应签定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和定期维护合同。

第十九条 农村能源工程建设要接受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鼓励发展群众性农村能源组织,逐步实现农村能源的民营、民管和市场化运作、物业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能源设备的生产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报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能源工程要保证废水、废料、废碴的达标排放,对焦油等副产物要收集管理或综合开发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能源安全使用技术的宣传,强化沼气池安全使用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秸秆气化站工作人员须经市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秸秆气化站要按照消防要求配备防火设备,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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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我部标准化工作安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完成了《中文电子邮件地址 简单邮件传输协议(SMTP)扩展技术要求》等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演进的移动分组核心网络(EPC)总体技术要求 第1部分:支持E-UTRAN接入》等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等见附件1)。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3年9月2日。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网站(http://www.ccsa.org.cn/)“报批稿公示”栏目阅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发送至biaozhungongshi@miit.gov.cn信箱(邮件主题标为“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意见反馈”)。

  联系电话:010-68205240
  附件:1、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85项通信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587140.files/n15587125.doc
     2、标准报批反馈意见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587140.files/n15587126.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13年8月19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民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民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最近,我部陆续接到各地关于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损害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健康事件的报告。有关媒体对民工中毒或者患职业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治,有的企业主对中毒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不闻不问,甚至拒付诊疗费用等违法现象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和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好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特别是维护广大外来农民工的健康权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狠抓落实,做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对本地区危害严重企业的整治和对大案要案的查处,以儆效尤。当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九部门文件精神,按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形成综合整治合力。要结合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确定整治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狠抓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通过查处一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做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凡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劳动者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及时送有关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体检和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不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护义务、不按照规定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观察、诊断、鉴定、治疗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认真做好职业病患者的诊治工作。对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农民工,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要简化手续,方便劳动者就诊,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卫 生 部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