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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46:17  浏览:9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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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二)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工作指导,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认定

第五条 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六条 确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残疾人服务、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

(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市容、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

(三)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大中专毕业生;

(六)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

第十条 被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应签定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定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人员用工期限由各地自行决定。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按省确定的规模,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充,保持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应遵循“谁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进行岗前培训、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标准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业绩考评办法”,并报送同级就业服务部门备案。社区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循用人单位与街道、社区双重管理和考核的原则。在完成用人单位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前提下,服从街道、社区的其他工作安排,认真遵守街道、社区的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能进能出、渐进渐出、岗位相对稳定、人员合理流动”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减员、解聘处理: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替考、顶替他人上岗或患有严重病症、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二)在协议期间滥用职权、刁难群众,索要、接受或者无偿占有服务对象财物,影响极坏的;

(三)因退休、死亡自然减员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正常顶岗,不能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的;

(五)已在工商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已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未经就业服务部门办理招聘用工备案手续,擅自安排顶岗人员的。

用人单位对自然减员和辞退的人员,必须在离岗三日内到就业服务部门提交空岗报告,履行减员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建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原始凭证装订立卷,存档备案,做到人数、岗位、聘用时间、发放工资、社会保险底数清楚。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业绩考评办法,每月进行业绩考评,工资与业绩挂钩。在不超出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前提下,按业绩考评结果,工资可上下浮动。下浮幅度在10%以内,上浮不封顶。

第十七条 公益岗位人员领取工资采取统一办理工资存折形式,发放工资由用人单位(社区)考评后报同级就业服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领取。

第十八条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中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补贴待遇。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列〉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51号令)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维护公益岗位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享受节假日休息制度。因工作需要超出法定工作日或安排节假日出勤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根据工作性质,为所聘公益岗位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工作装等,属于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人员要佩戴统一标识。

第二十二条 从2009年起,采取全额支付和按比例给予岗位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对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对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公益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岗位作用,体现社会效益。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管理、考核、监督不到位,没有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人浮于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反映以及所聘非所用、虚报冒领、骗取工资和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除追回全部所得资金,收回其使用的公益岗位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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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提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际采用的三种主要的实施办法,我部设计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表式供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设计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时参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表式的基本上增加栏目。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是根据国务院〔1995〕6号文件和各地改革实践设计的综合表,为便于操作,可将该表简化为表一(适用于办法一)、表二(适用于办法二)、表三(适用于建立10%左右个人帐户,采用二块结构的计发办法)。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各
地选择的实施办法,选择使用。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填写或打印后,直接邮寄或通过用人单位送达职工本人,使职工清楚地了解本人每年的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以利于职工对企业缴费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设计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请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劳动部社会保险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可继续使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一) (填写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一)是为选择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中办法一的地区设计的。
二、第2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三、第5栏,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200%或300%之间部分)。
四、其它栏目说明
1.第6栏=7、8、9、10栏之和。
2.第7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7栏=第5栏×划转比例×第3栏
3.第8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8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划转比例×第3栏
4.第9栏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当地政府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
第9栏=第5栏×个人缴费比例×第3栏
5.第10栏指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生成的利息;第11栏为当年个人缴费本金生成的利息。
第10栏=(第7栏+第8栏+第9栏)×当年记帐利率÷2(即当年缴费的金额减半计算,下同)
第11栏=第9栏×当年记帐利率÷2
6.第12栏指个人帐户历年(含本年度)累计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2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6栏
7.第13栏指历年(含本年度)个人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3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9栏+第11栏
8.“当年记帐利率”指由各地政府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二) (填写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二)是为选择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中办法二的地区设计的。
二、第2栏,社会保险号码共16位数,为身体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三、第5栏,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200%或300%之间部分)。
四、其它栏目说明
1.第6栏=7、8、9栏之和。
2.第7栏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至300%的部分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如:某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0元,某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580元,该地区企业缴费比例为20%,并规定200%以上至300%的部分按60%划转到个
人帐户,此栏则应填写259.2,即:180×20%×60%×12(当年缴费不满一年的乘以实际缴费月数)=259.2元。
3.第8栏指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如:某地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为5%,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记入个人帐户,则“%”前应填写“3”。
第8栏=第5栏×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第3栏
4.第9栏指当年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生成的利息;第10栏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生成的利息。
第9栏=(第7栏+第8栏)×当年记帐利率÷2
第10栏=第8栏×当年记帐利率÷2
5.第11栏指个人帐户历年(含本年度)累计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1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6栏
6.第12栏指历年(含本年度)个人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2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8栏+第10栏
7.“当年记帐利率”指由各地政府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三) (填写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三)是为选择兼容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中两个办法的优点,建立10%左右个人帐户,采用二块结构的计发办法的地区设计的。
二、第2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三、第5栏,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200%或300%之间部分)。
四、其它栏目的说明
1.第6栏=7、8、9栏之和。
2.第7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7栏=第5栏×划转比例×第3栏
3.第8栏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个人缴费比例。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 本 年 度 个 人 帐 户 记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 | | | | 业 缴 费 中 划 转 部 分
| |障号码| 当 | 累 |缴 费|合|---------------------
| | | | | | | | |缴费基数高于
| | | | |工 资| |按个人缴费|按当地职工|当地平均工资
| | | | | | |工资基数的|月平均工资|200%-300%
| | | 年 | 计 |基 数|计| % | % |的 %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8 | 9
-----------------------------------------------

-----------------------------------------------

------------------------
帐 金 额 | 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 | 当年利息 | | 其 中:
|个人缴费部分|------|合 |
| (个人缴费|小 |其中个| | 个人缴费
| 工资基数 | | | | 部分累计
| 的 %) | |人缴费| |
| |计 |利 息|计 | 本 息
|------|--|---|--|------
| 10 |11| 12|13| 14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一)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 本 年 度 个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障| | |缴 费|合| 企业缴费中划转部分
| | 号码 | 当 | 累 |工 资| |-------------
| | | | |基 数| |按个人缴费工|按当地职工月
| | | 年 | 计 | |计|资基数的 %|平均工资 %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8
----------------------------------------

----------------------------------------

-------------------------
人 帐 户 记 帐 金 额 | 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个人缴费部分| 当年利息 | 合 | 其 中:
| (个人缴费|-------| | 个人缴费
| 工资基数 |小 |其中个人| | 部分累计
| 的 %) |计 |缴费利息| 计 | 本 息
|------|--|----|---|-----
| 9 |10| 11 |12 | 13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二)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 本 年 度 个 人 帐 户 记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障号码| | |缴 费|合|缴费基数高 |个人缴费部分
| | | 当 | 累 |工 资| |于当地平均 | (个人缴费
| | | | |基 数| |工资200%至| 工资基数
| | | 年 | 计 | |计|300%的 %| 的 %)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8
-------------------------------------------

-------------------------------------------

-----------------
帐 余 额 |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 当年利息 |合 | 其中:
|------| | 个人缴费
|小|其中个人| | 部分累计
|计|缴费利息|计 | 本 息
|-|----|--|------
|9| 10 |11| 12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三)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本 年 度 个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障号码| | |缴 费|合|企业缴费中
| | | 当 | 累 |工 资| |按个人缴费
| | | | |基 数| |基数 %
| | | 年 | 计 | |计|划转的部分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

------------------------
人 帐 户 记 帐 余 额|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个人缴费部分| 当年利息 |合 | 其中:
| (个人缴费|------| | 个人缴费
| 工资基数 |小|其中个人| | 部分累计
| 的 %) |计|缴费利息|计 | 本 息
|------|-|----|--|------
| 8 |9| 10 |11| 12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1996年3月5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协调会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协调会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综〔 2005 〕 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协调会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协调会议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会务工作,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牡政发〔 2005 〕 1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两位以上副市长参加的市长办公会议,排序在前的副市长主持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如确有必要,部门有关业务科室人员随同本部门领导参会。

第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按,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会同议题汇报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会议主持人要求做好会议通知、会场落实、会议签到、会议录音、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等项会务工作。

第四条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内容、参加人员及需参加人员周知的有关事宜。会议签到要写明参加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会议记录要做到全面、详实、准确。

第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研究、讨论、协调事项需以书面形式汇报的,汇报单位会前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内容应做到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练。

第六条 参会人员在会议召开 5 分钟前到达会场,因故不能参会的,要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禁在会中交谈与会议无关的内容,会议期间通讯工具一律关闭,不许随意离开会场和提前退出会场。

第八条 会议期间需部门发表意见时,参会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发言,不发言的视为没有意见。

第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由会议主持人视需要决定是否形成会议纪要。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会议记录人按照会议主持人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初稿。不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会议记录人形成书面备忘。

第十条 会议纪要应做到语言精练、表述准确、条理清晰、格式规范。

第十一条 会议纪要印发程序:记录人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初稿—→议题汇报部门负责人审核—→议题汇报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把关—→市政府办公室主管主任审核—→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审核纪要格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市长、市长审核或签发—→市政府常务秘书室编号—→议题汇报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印发—→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存档。

第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议定内容涉及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问题等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由专门委员会最后审定;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方面内容需市长会前同意或会后批准;涉及有关法律、法规事项,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研究、讨论、协调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市长助理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定需跟踪督办的事项,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召开,一般性的研究、部署、汇报工作或属于部门决策范畴的,不以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形式进行协调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