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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1:53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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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对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提交专利申请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三、申请人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四、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不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不予受理;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撰写,参照2009年10月版《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只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六、对于涉及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内容的新申请以及申请日之后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纸件形式递交或寄交,各专利代办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暂不受理和接收上述专利申请和专利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0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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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172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铜仁地区简化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

  近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自发开垦耕地以及涉农资金实施的坡改梯、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均有一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是新增耕地的一种补充形式。但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中间需要的程序较多,且手续较复杂。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的组合

  1、新增耕地单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单独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

  2、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项目;

  3、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组合后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5亩以上的项目。

  二、项目的申报

  1、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由各县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中心申报;

  2、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的项目,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申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严禁化整为零。

  三、项目的立项

  (一)单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二)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30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议书,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三)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5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自治县、市、特区)申报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立项批复。

  四、项目的规划设计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可以参照《省级新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成果编制要求》进行简化,由各县土地勘测规划所进行编制。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简述的主要内容为:1、项目的概况;2、新增耕地的潜力分析;3、项目建设内容及布局;4、投资估算;5、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大于1:2000的实测图,采用自由坐标)。

  对于坡改梯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行开垦,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和布局配套设施;实施的小面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和布局配套设施。

  项目规划设计不组织评审和审查,由各县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的建设内容,参照相关项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组织项目实施。

  五、项目实施

  1、对于坡改梯、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行开垦,实地已是耕地的,且基本符合新增耕地条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属于未利用土地的项目,要根据规划设计实施完成配套设施工程,才能作为新增耕地予以验收。

  2、对于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要求其管护利用措施到位,并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农民脱贫致富的项目,可以对项目的地块、坡度等要求放宽标准,同时,要根据规划设计实施完成配套设施工程,才能作为新增耕地予以验收。

  六、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1、属于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可以直接测量新增耕地地块面积,得到新增耕地面积;

  2、属于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可以用项目区竣工后测量耕地面积减项目区原耕地面积(土地详查图班台帐面积),得到新增耕地面积。

  七、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验收提交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的初验报告;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4、项目竣工图(比例尺大于1:2000,采用自由坐标);5、项目建成后土地利用管护措施。

  (二)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检查验收主要内容:项目工程成果和文字图表成果。

  1、项目工程成果:(1)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2)农田水利工程;(3)道路工程;(4)其它工程。

  2、文字图表成果资料:《项目竣工报告》、《初验报告》、《项目竣工图》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

  (三)项目验收程序

  1、自检。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写出项目竣工报告,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初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业主单位提出的项目验收报告,组织项目的初验,初验合格后,写出项目初验报告(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并向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3、验收。地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验收申请和初验报告,及时组织农业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证。对于组合后项目面积在30亩以下的项目的验收,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的前提下,地区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以县为单位抽查不低于10%,经抽查不合格,注销该县已验收项目的新增耕地合格证,同时取消该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资格。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完成整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并对质量负责。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下半年以来,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现金投放明显过快。一些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编造假用途套取银行现金乱涨工资、乱发奖金和津贴;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幅度过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执法不严、征管偏松、税款流失较多的现象。
这种状况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扭转,按三季度的现金投放速度预测,年底市场货币供应量增长幅度将高达40%。这将严重干扰财政金融秩序,影响当前的市场物价稳定,而且对通货膨胀的治理以及明年货币信贷计划的安排都将造成很大的压力。
为了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禁止行政、企事业单位滥发钱物和年终前突击花钱,各单位增提的总工资和总额承包奖,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财税、审计、劳动部门审核。元旦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兑现承包奖,欠税单位不得兑现承包奖。对违反规定的
,银行有权拒付,并由当地政府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惩处。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资套改政策坚决控制增资总量的通知》(中发〔1994〕6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审批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对于增资额超出国家下达指标限额的部分,国家不予承认,财政部门不得从财政预算中拨款
。劳动部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工资总额计划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各级劳动、财税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效挂钩的检查监督,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比例
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计划下达的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实行工资基金计
划管理的企业,其各项工资性支出必须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通过银行支取或转帐,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银行要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付,计划之外的,有权拒付。
三、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各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现金支出只能在一家银行的基本帐户支取。不得编造假用途套取银行现金搞消费基金支出。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
转帐。对差旅费等必需的大额现金支取要执行大额提现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今年9月发布的关于企事业单位开户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发行、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行政、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津贴,不论是现金、实物或股票、债券,都必须计入工资总额中,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扣不缴的以偷税漏税论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
管和检查工作。
四、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要严格履行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的职责,不得自行放松现金管理;在保证开户单位合理现金需要的同时,加强柜台监督,严格大额提现审批制度。对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不得支付现金。不得违反开户管理规定允许企
业多头开户,不得放松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拉客户、拉存款,不得通过压票压汇占用他人资金。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严禁用公款搞个人高消费和把公款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要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开展消费基金检查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1号)的要求,组织计委、经贸委、劳动、人事、财政、税务、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等部门对所辖地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消费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进
行检查,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检查不彻底的要进行补课。通过检查坚决把本地区行政企事业单位乱发钱物及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不正之风刹住。
七、为了减轻货币发行对当前市场物价的压力,人民银行已将现金投放和回笼计划下达给各地区。各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确保实现。各银行要继续严格控制信贷规模,认真落实现金发行、回笼计划;要努力改进服务,通过上门服务、到农副产品收购网点吸收储蓄等措施,
大力组织存款,增加信用回笼。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纪律,共同把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工作抓好,并决定于11月10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立即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
知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做出具体部署。国务院决定,这项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直接负责做好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要求和措施的落实。



199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