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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07:23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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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减少油烟、噪声及气味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创造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餐厅、集体食堂、食品加工、酒吧、西餐厅(咖啡厅)、歌舞厅、溜冰场、发廊、桑拿、沐足、废品收购店以及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洗车)店(场)、五金加工、石材加工、照相洗印等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惠州市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市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商、规划、建设、文化、卫生、公安、交通、环卫、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兴建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开工前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前不准开工建设。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的要求,按规定配置污染防治设施,保证噪声、油烟达标排放。在住宅(含商住楼)楼内兴办新的饮食业,还必须事先征得住宅楼内住户和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兴办饮食业。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住宅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的区域。
  第八条 禁止在适用本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生恶臭的项目。
  第九条 兴办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的,必须严格按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建筑物使用功能不明确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对环境影响较大或项目所在位置敏感,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个人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进行项目建设公众意见调查或举行听证会,并将公众意见如实写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保部门在审批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会。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投资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或试业)。
  第十二条 饮食项目必须设置专用烟囱和安装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备,保证油烟污染物排放达标。专用烟囱必须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的高度和位置设置,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第十三条 饮食、服务项目必须设置隔油(沉砂)池,污水经隔油(沉砂)或者其他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
  残渣废物应当按照市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收集、倾倒,由市环卫部门集中运输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乱堆乱倒。
  机动车修配厂、车辆维修门店产生的废油应当妥善收集,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滴漏污染路面。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环卫部门责令清洗干净,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必须按城市规划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油作为燃料。
  第十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噪声、振动,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证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不得在商业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排气排烟装置。
  第十七条 禁止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方式;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允许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方式排污。
  凡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和造成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于缴纳排污费的外,必须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对已依法获得相关证照的经营单位,必须按证照中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禁止超越证照许可范围经营。工商、环保、文化、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擅自从事饮食、娱乐、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文化、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环保、文化、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缴纳排污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者,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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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1981年7月27日,最高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皖检刑字(81)第108号函,“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这个问题,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凡是在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国家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正确的。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特此批复。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1]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房管局、财政局、总工会、民政局等单位领导组成廉租住房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对象的审核工作。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分别剧负责廉租户对象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店;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的专项资金;

(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管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定向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租金补贴和维修。市财政局应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廉租住房通过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实物配租三种形式实施:

(一)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对象租住的住房,按照应享受的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二)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且只租住一处公房的廉租住房对象,按廉租住房政策的面积和租金标准重新核定租金,对享受面积内的租金按规定予以减免;

(三)实物配租:对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廉租住房对象由政府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常州市区常住户口;

(二)持有市总工会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市民政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及其单位均无能力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见 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证明;

3、提供经年审有效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租赁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

(二)市总工会或市民政局按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送市房管局复审。

(三)市房管局复审后会同市总工会、民政局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按住房困难程度、申报时间先后实行轮候。

(四)市房管局对复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廉租对象,在其所在单位和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房管局根据廉租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给予租金补贴、租金减免或实物配租等解决形式,经市廉租住房审核领导小组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家庭享受廉租政策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定期公布。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办法由市物价局、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家庭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同住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如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迁出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所在的小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遵守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廉租住房所在的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参照公房修缮范围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产业、维修等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当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再持有市总工会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市民政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时:

(一)对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对现住房租金减免的家庭恢复实行标准租金;

(三)对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在半年内退还廉租住房,如退还确有困难的,按房改标准租金的两倍计租,并补交逾期租金差额。

第十六条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规定转租的;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提供价况,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住房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的,由市房管局收回住房、停发租金利项或停止租金减免,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必须严格加强监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区廉租房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