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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34:55  浏览:9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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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8〕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和作风建设,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增强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平时绩效考核

  

  第四条 平时绩效考核内容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具体考核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完成工作任务、执行行为规范、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平时绩效考核方法力求简便、务实、有效。

  (一) 平时绩效考核由各考核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平时绩效考核工作。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平时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三)切实抓好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各指标体系的工作记录。

  (四)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为准确、有效的对考核对象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各考核单位应结合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惩戒与奖励等登记办法,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由专人如实记录、核实备案。

  (五)平时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六条 平时绩效考核结果是年终绩效考核的基础和依据。

  (一)平时绩效考核中有1次被确定为差的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按5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奖金,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平时绩效考核中有2次及以上被确定为差的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扣发年度目标奖金,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对在平时绩效考核中失职调离岗位或停职待岗的,年度绩效考核根据本人工作表现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三章 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是对公务员全年综合表现的鉴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要素按《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附件1)执行,考核单位也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或细化。

  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等次标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单位优秀比例必须按规定比例严格掌握。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被群众有效投诉、举报1人次的,该部门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2%。被有效投诉、举报2人次及以上的,该部门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被有效投诉、举报3人次以上的,不予确认优秀等次人员,并取消该部门各种评选资格。

  

  第四章 年度绩效考核程序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 个人总结。在个人小结汇总平时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履行职位职责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基础上使用《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附件1)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各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参与测评人员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现有职工人数的80%。

  (三)主管领导评价。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平时考核记实和民主测评结果,初步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综合评定。考核领导小组在汇总主管领导评价意见、民主测评意见及其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照《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所得分值和《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标准》(附件3),进行分析评判,最终确定每个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的等次。

  确定优秀等次,应在工作绩效明显,平时绩效考核优秀,群众公认(民主测评不低于90分)或受到上级表彰的人员中产生。对直接确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相应等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公示与反馈。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如有反映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确定的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其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按申诉管理权限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考核结果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考核等次的执行。

  

  第五章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提职或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年度目标奖金。

  (二)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三)累计2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或累计5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工资。

  (四)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扣发年度目标奖金和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作为各种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由单位给予3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由单位进行岗位强化教育,告诫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不合格的延长告诫期,延长告诫期为1个月。其“告诫期”时间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月起计算。延长期满仍不合格的,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束后的3个月内作出。从降职后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 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以及被辞退处理人员,扣发年度所有奖金。已发部分予以追缴。

  (四)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机关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机关提供;

  (五)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机关参阅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八)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章 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

  第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平时和年度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纪检、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公务员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将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考核;对擅自突破考核优秀比例的,将严格予以纠正;对不认真执行《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

   民主测评表(一)(二)

   2、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确定为差的

   标准

   3、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

   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

  附件1

  

  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

  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一)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量化民主测评表(二)

  被测

  评人

  姓名
  ??
  职

  务
  
  测 评 人 身 份

  班子成员
  其他县级干部
  科职干部
  其他人员

  
  
  
  

  考核

  内容
  要 素
  评  分  意  见
  测评结果

  领导职务公务员评价等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评价等次

  A
  B
  C
  D
  E
  A
  B
  C
  D
  E
  

  德
  思想政治
  9
  8
  7
  6
  5
  9
  8
  7
  6
  5
  

  道德品质
  9
  8
  7
  6
  5
  9
  8
  7
  6
  5
  

  能
  业务能力
  5
  4
  3
  2
  1
  8
  7
  6
  5
  4
  

  开拓创新
  5
  4
  3
  2
  1
  6
  5
  4
  3
  2
  

  学习提高
  5
  4
  3
  2
  1
  6
  5
  4
  3
  2
  

  组织协调
  5
  4
  3
  2
  1
  
  
  
  
  
  

  勤
  出勤情况
  7
  6
  5
  4
  3
  7
  6
  5
  4
  3
  

  工作态度
  6
  5
  4
  3
  2
  6
  5
  4
  3
  2
  

  绩
  工作目标
  10
  9
  8
  7
  6
  10
  9
  8
  7
  6
  

  行为规范
  8
  7
  6
  5
  4
  8
  7
  6
  5
  4
  

  办事效率
  8
  7
  6
  5
  4
  8
  7
  6
  5
  4
  

  工作效果
  14
  13
  12
  11
  10
  14
  13
  12
  11
  10
  

  廉
  廉洁自律
  9
  8
  7
  6
  5
  9
  8
  7
  6
  5
  

  总分值
  
  
  
  
  
  
  
  
  
  
  
  


    

  附件2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

  

  平时绩效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确定为差。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审批事项,不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不及时的或向社会承诺的为群众服务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则,未在承诺期内办结的;

  三、对群众咨询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四、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延误工作的;

  五、对具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的投诉,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不调查、不核实、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六、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七、不按制度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服务对象的;

  八、超越职责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事项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决定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和规定时限内,该办而不办或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的;

  十、在执法、执纪的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或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十二、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或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违反财政纪律,弄虚作假,隐瞒骗取和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件3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

  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

  

  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一)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有效投诉1次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工作,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1次的;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害投资和发展环境被有效投诉1次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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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新平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行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临时停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道路上机动车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市规划、市政、交通、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业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筹兼顾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各类交通出行者的通行权利。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优先使用车站、医院、商场、宾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

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

第六条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政、市容、交通等部门提出施划方案,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划定的停车泊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示。

非机动车的停放界线,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市政、规划等部门划定。

各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划方案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停车泊位的施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双向通行的街区道路十二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双侧平行式临时停车泊位,八至十二米的,可以设置单侧平行式停车泊位;

(二)单向通行的街区道路九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双侧平行式临时停车泊位,六至九米的,可以设置单侧平行式停车泊位;

(三)六至九米的街巷,可以设置单侧平行式停车泊位。

宾馆、酒店、商场因营业需要在门前设置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经营单位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施划。

第八条下列地点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盲道;

(二)设有燃气、热力、供排水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库)服务半径200米范围内;

(四)单位出人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七十五度至九十度范围内;

(五)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三十米范围内;

(六)大型车停车泊位不能保证行人过街安全视距的;

(七)其他不适宜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

第九条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不得占用绿地和盲道,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放置车辆后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少于二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毁损、撤除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及其设施、标志、标线。禁止非车辆占用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第十一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政、市容等部门对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意见及时进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或者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应当及时撤除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并向社会公示。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二条在收费停车泊位停放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收费单位应当将停车的种类和收费的时间、方式、标准等事项在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公示。

收取道路停车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收取的道路停车费应当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以及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必要费用。

停车泊位的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市容、市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在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上车门;

(二)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

(三)车辆内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

(四)在限时的停车泊位不超时停车。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界线内整齐停放,驾驶人应当遵守停放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并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五条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保持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服务标识,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机动车不得在停车泊位之外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因上客或者下客需要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上客或者下客完毕后应当立即驶离。

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所产生的停车费由驾驶人承担。

第二+条擅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但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未按规定停放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停放,参照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质矿产厅(局):
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将防治地质灾害纳入了法制轨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现就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1日起,城市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选扯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不符合条件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三、国土资源部负责二、三级评估结果的审查认定。
四、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暂由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
五、提交审查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应附承担评估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六、审查认定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的,审查认定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七、审查认定机构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一级评估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3—5名专家;三级评估2—3名专家。
八、审查认定机构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审查专家必须提出署名审查意见,由专家组提出认定意见书。
审查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前言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规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从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归口。
本技术要求委托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1 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 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3 总则
3.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地面沉降等。
3.2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面积之内,应依据建设项目特点及地质环境条件确定。若危险性仅局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若危险性的来源或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地质灾害种类特征,适度扩展评估范围。
3.3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见表3—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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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杂程度 | | | |
| 评估分级 | 复杂 | 中等 | 简单 |
|项目重要性 | | | |
|-------------|----|----|----|
| 重要建设项目 | 一级 | 一级 | 一级 |
|-------------|----|----|----|
| 较重要建设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一般建设项目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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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3—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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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 杂 | 中 等 | 简 单 |
|--------------|------------|------------|
|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 |
|--------------|------------|------------|
|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 |
| |型单一 |单一 |
|--------------|------------|------------|
|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 |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 |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 |
|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 |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
|质不良 |地质性质较差 |良好 |
|--------------|------------|------------|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良 |
| |差 |好 |
|--------------|------------|------------|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 |
|程活动强烈 |工程活动较强烈 |工程活动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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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3.4.2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3—3。
3.5 对线状及大区域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段和危险区段及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作为评估的重点。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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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项 目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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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 |
|重要建设项目 |(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 |
| |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
|-------|---------------------------------|
| | 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 |
|较重要建设项目|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 |
| |厂等。 |
|-------|---------------------------------|
|一般建设项目 | 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 |
| |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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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要求
4.1 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危害建设项目安全、建设项目是否诱发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4.1.1 滑坡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滑坡的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对工程的危害。在斜坡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评价工程施工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对变形迹象明显的,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4.1.2 泥石流评价必须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4.1.3 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及人类工程活动。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4.1.4 地面塌陷的评价必须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
4.1.5 地裂缝的评价必须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它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采矿活动、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
4.1.6 地面沉降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采掘固体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抽汲卤水、构造沉降等)、沉降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预防及防治措施。对评估区不均匀沉降应作
为重点进行评价。
4.2 二级评估应将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的影响或危害以及建设项目是否会诱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或专项分析。应基本查明评估区内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降等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对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影响。预测评价工程建设可能诱发
的灾害类型及危险性。对评估区内重大地质灾害应参照一级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4.3 三级评估可以从简,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及其潜在危险性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初步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害以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的影响。
5 危险性评估
5.1 危险性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对于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时应考虑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分级见表6—1。
5.2 现状评估是指对已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任务是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分布、稳定状态、危害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价;对稳定性或危险性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作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质、变化、危害对象和损失情况。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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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 定 因 素| | | |
| |稳定状态| 危害对象 |损失情况|
|危险性分级 | | | |
|----------|----|-------|----|
| | | 城镇及主体建| |
| 危险性大 | 差 | | 大 |
| | |筑物 | |
|----------|----|-------|----|
| | | 有居民及主体| |
| 危险性中等 | 中等 | | 中 |
| | |建筑物 | |
|----------|----|-------|----|
| | | 无居民及主体| |
| 危险性小 | 好 | | 小 |
| | |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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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预测评估是指对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任务是依据工程项目类型、规模,预测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评价是否会诱发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灾害的范围、危害。



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