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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00:27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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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州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20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及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

第四条 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手续时,应首先将申报资料报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向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征求设置探矿权的调查意见函。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设置探矿权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矿业权纠纷情况进行调查,并经县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5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意见报州国土资源局(正式文一式五份)。县市若有不同意见,须书面详细说明原因,逾期未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拟办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五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时(国家或自治区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除外),提交的地质工作程度在普查及以上阶段的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其年度直接用于勘查区内投入的地质勘查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㈠ 第一个勘查年度,每个能源及金属勘查项目不得低于30万元;每个非金属勘查项目不得低于10万元。

㈡ 第二个勘查年度,每个能源及金属勘查项目不得低于40万元;每个非金属勘查项目不得低于20万元,本年度工作结束后转入开发阶段,不再延续探矿权。

㈢ 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能源及金属每个勘查年度单个勘查项目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实施勘查作业,向州、县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开工报告,并对所实施勘查项目的工作量、资金投入等内容做出承诺。逾期未实施,按照自动放弃探矿权处理;未完成承诺的,年检时定为不合格,将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等相关手续,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 坚持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规范发展矿业权二级市场,严禁炒买炒卖矿业权,防止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非法牟取暴利行为的发生,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凡自治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加速优势矿产资源规模勘查开发的需要,须调整或重新配置资源的,根据勘查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及下达的任务书或勘查协议(合同)确定的项目资金为基数,对原探矿权人给予合理补偿,但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其在该勘查区实际投入资金的5倍。

第八条 勘查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林业、草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地质勘查区的生态环境及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转让探矿权必须向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勘查区块、矿种、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勘查成果等资料,经州国土资源局同意,并报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转让探矿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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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里工作。医生专业组成根据马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里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医疗队每半年应向马方卫生总局汇报工作一次。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卡地医院、马尔卡拉医院和锡加索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马方应提供一般的药品器械,包药纸张和医用敷料、清洗剂及消毒材料等。中方应提交所提供药品的清单及其名称。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由中方运至巴马科(从一九八八年起)。马方应及时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由巴马科至各医疗点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及费用。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旅费,在马里工作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用),以及交通工具的维修及油料、办公、出差和医疗等项费用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他们在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租用房屋、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司机),由马方负担。

  第七条 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学术活动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假。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的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日起至一九八九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马方要求续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在巴马科签定,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        马里共和国外交和国际
  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        合作部合作总局局长
     胡加良              努姆迪亚奇
     (签字)              (签字)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58 号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
  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
  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
  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
  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
  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
  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
  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
  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
  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
  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
  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
  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
  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
  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
  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
  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
  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
  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
  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
  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
  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
  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
  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
  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
  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
  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
  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
  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
  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
  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
  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
  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
  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
  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
  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
  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
  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
  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
  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
  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
  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
  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
  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
  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
  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
  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
  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
  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
  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
  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
  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
  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
  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
  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
  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