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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01:25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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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1998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光焯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及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
  (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而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需要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
  (四)以受赠、获奖等方式无偿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以作价集资、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六)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购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方式。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由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包括承包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
  (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本单位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无房且未能参加房改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而首次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免征;
  (四)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六)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七)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免征契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减征、免征契税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革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减免凭证。
  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凭证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方面的其他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征契税,并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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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安分局队伍建设应当加强

马力

  城市公安分局是直辖市或省辖市公安局的派出机关,是在城市人口相对集中、商贸繁华、治安问题相对复杂的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基础防范、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一方平安的前沿阵地。城市公安分局的这种前沿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处于执法一线、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功能众多的特点。其工作成效,直接影响着一座大中城市治安状况的好坏。其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因其直接接触群众,在社会上容易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公安分局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纪律、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领导干部实行“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选拔原则;在任用干部上要努力做到量才使用,合理搭配,用好干部;把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和教育培训、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年度述职制度以及队伍管理、执法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狠抓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制度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点。只有制度健全了、规范了,各级领导善于运用规章制度管理队伍,民警自觉用各项纪律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言行,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才能取得实效。因此,要针对队伍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纪律制度,规定民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错了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内容,划出队伍建设的“雷区”。同时,内部执法监督和政工、警务督察和其他业务部门有机地结合,实行队伍建设情况互通、工作互助、相互策应,召开队伍建设联席例会、定期分析、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新内容,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狠抓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实践证明,教育培训是提高队伍综合素质的关键。针对工作中查找出来的如统计不实、部分外勤民警业务不熟、特种行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采取“以会代训”或办短期培训班的形式,对民警进行轮训。另外,分局还在刑警大队和辖区刑警队民警间进行“双向轮岗”锻炼,一方面加强对辖区刑侦工作的指导,另一方面使基层刑警全面熟悉全局刑侦工作。针对部分民警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和搜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分局经常组织民警到法院旁听法院庭审,学习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的知识,到检察院观摩、学习、熟悉法律程序。请心理学专家到分局给民警讲课,提供心理辅导,解决部分基层领导和民警在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精神压力大、心理负担重、工作与生活、家庭矛盾突出的问题,有效地提高民警的心理素质。

  (四)加强警务督察和内部执法监督,建立多层次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警务督察和内部执法监督营造重视办案质量的氛围。采取一般督察(监督)与重点督察(监督)相结合,将发现与解决问题和教育培训相结合;将督促民警遵守纪律、法律、规章制度与养成教育相结合。并选调政治素质高,具有较好法律和业务素质的后备干部到警务督察工作,抽调两名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好,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专职执法监督员,每天坚持到办案单位开展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明确这两项工作直接受分局长、政委领导同时将警务督察和内部执法监督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晋升、末位调整、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