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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48:35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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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

  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蚌埠市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若干规定》和《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依托物、附着物等载体及场地、空间位置,设置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长(高)在10米以上户外广告的权利, 或者虽没有达到前述面积(长度或高度),但在一个地方连续设置5个以上户外广告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属于城市公共资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原则,应当通过竞价方式有偿出让。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出让工作,并作为出让人开展各项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法制、招标、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利用下列位置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垂直上方空间;

  (二)城市广场、公园;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人行护栏;

  (四)公共汽车、出租车停靠的站亭、站台、停车场;

  (五)汽车站、火车站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及外部空间;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及外部空间。

  第七条 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产权的办公场所,不得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

  第八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安监、工商等部门负责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定点,按照道路、地段、节点、类别制定竞价出让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竞价出让。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具体实施竞价出让工作。

  第九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定点,涉及非公共产权的,应征得非公共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产权人的同意。

  第十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及外部空间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纳入竞价出让方案,统一竞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使用协议、办理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且正常发布户外广告的,在广告设置批准手续到期前为过渡期。如符合规划定点,过渡期满后,按照产权归属,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纳入统一竞价出让范围。

  第十二条 具备合法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企业,均可参加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竞买。竞买人应当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有效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竞价出让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出让人(委托人)委托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受托人)进行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出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二)委托人、受托人编制竞价出让文件,发布竞价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并索取有关竞价出让文件;

  (四)受托人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

  (五)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经委托人审查合格的竞买人资格证明文件;

  (六)竞买人交纳竞价保证金;

  (七)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公开竞价;

  (八)拍卖成交后,受托人和受让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竞价出让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委托合同》中有关出让标的情况、各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条款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

  (二)竞价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竞价公告应当载明所出让的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年限、竞价出让的时间和地点、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时间、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主持人应当于竞价前宣布竞价规则和注意事项。出让标的无保留价的,应当在竞价出让前予以说明。出让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停止竞价活动。受让人应当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

  (四)竞价过程中,应当制作竞价笔录。笔录应当有主持人、记录人签名;竞价成交的,还应当由受让人签名。

  (五)竞价成交的,受让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受让人应于成交10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有偿使用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偿违约赔偿金。

  《有偿使用合同》采用格式文本,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合同文本应当作为竞价的必备文件,事先提供给竞买人。

  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在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后,30日内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设置批准手续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按《有偿使用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在取得批准文件90日内,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工作。超过90日未建设、设置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设置权重新竞价出让,原受让人所交纳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根据《有偿使用合同》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市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对拒不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的,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建设、设置广告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在竞价出让文件及《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竞价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如广告设施仍有使用价值的,原设置权人通过竞价出让取得下期设置权时可保留使用。原设置权人未取得下期设置权的,可以与下期设置权人就广告设施协商转让,协商不成的,原设置权人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参加竞价未成交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价成交的,竞价保证金用于冲抵成交价款。

  第二十三条 竞价成交后,受让人不签订合同或逾期未缴付标的转让价款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非公有产权的,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产权人收益。

  第二十五条 竞价出让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活动的竞买人,经调查核实,3年内不得参加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活动。

  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取得的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参与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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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船只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往返航行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船只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往返航行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94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八条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确认,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均可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无阻碍地往返航行。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规定适用于协定确定的自第10界点起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第11界点之间的河道。

  第三条 沿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河道航行的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悬挂本国的国旗或军旗。

  第四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船只沿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河道航行,应遵守缔约双方制定的《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往返航行的规则》,上述规则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沿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河道航行的船只发生海损事故时,缔约双方根据请求将相互提供救助,并补偿为提供救助所需费用。

  第六条 沿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河道航行的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在本议定书中没有涉及的航行问题,由缔约双方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第七条 本议定书的规定不能被缔约双方用来解决与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往返航行无关的问题。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俄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政府
     政府代表              代  表
      戴秉国               帕诺夫
     (签字)              (签字)

 附件:  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
     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往返航行的规则

 一、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往返航行按议定书和本规则实施。

 二、俄方主管单位制定议定书第二条所述河道上浮桥的开启时刻表,并在开航之前三十天将时刻表通报双方有关单位确认后实施。双方船只按该时刻表航行,并按靠近的顺序通过浮桥。

 三、为使俄方保证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在议定书第二条所述河道上无阻碍地航行,并为此航行和通过浮桥创造正常的条件,中方将这一通过信息经与航行有关的各相应单位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俄方。
  在议定书第二条所述河道上不得同时有两艘以上中国军用船只,但边防部队船只不属此范畴。
  在特殊的和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应中方相应的请求开启浮桥。

 四、除特殊情况,中国船只,包括军用船只沿议定书第二条所述河道航行时,将不靠岸、抛锚(等待过浮桥的情况除外)、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与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

 五、议定书第二条所述河道上的水利工程设施以及事先未通报进行施工的专项工程,不得妨碍船只的正常航行。

 六、当出现自然灾害(洪水、低水位、暴风雨等)危急情况或进行专项工程施工不能保证航行安全时,应中方要求,俄方保证对中国船只引航。船只引航费按协议价支付。

 七、除本规则上述规定外,在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述河道上航行的船只按该河道的现行航规航行。
从毒奶粉事件看品牌危机处理

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到要“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但是我国的企业只注重知名度,以大的广告投入,从传播的角度去推广商标/品牌,而不注重丰富商标的内涵,不练内功,倚靠什么“中国名牌”、“质量免检”等虚名装点自己,造就我国品牌的“气球效应”。气球可以被迅速地吹大,看起来很庞大、很光鲜,但是气球越大越容易爆破,一点小小的危机都可以致其为死地,因为缺乏内涵,所以顷刻间就化为泡影,甚至祸及企业,就像南京的“冠生园”一次陈年的月饼馅事件,直接导致该企业的倒闭。品牌需要树立,更需要维护,而品牌的危机处理将成为重要内容。

“秦池”连续勇夺央视广告的标王,当初是何等的风光?但是当某报纸披露秦池自身的生产能力不够,大量购买外地的原酒进行勾兑时,引起消费者普遍的质疑,销量迅速缩水。勾兑有什么问题?很多酒在广告中就宣称自己的酒是精心勾兑的;购买外地的原酒怎么了?很多名牌酒的都在使用外地的原酒。很奇怪的是我们并没有看到秦池进行了多少的辩解,采取了哪些方式来处理好危机,普通的一篇报道,这直接导致了“秦池”的沦落。据说三鹿在问题爆发前就已经知道其奶粉中有毒,但是三鹿采取了隐瞒真相做法,这是非常糟糕的做法,在电报发明以前,消息的传递速度只有人腿快,传递的距离很短,在互联网时代,消息的传递速度等于光速,可以迅速传递到每一个角落,我们再也无法将消息封闭在一个小范围里。三鹿错失了解决的最佳时机,事件终被曝光,而负责人也因此被逮捕。

国际著名的品牌也发生过产品质量问题,“雀巢”被发现碘超标,“肯德基”也曾发生“苏丹红事件”……但他们都度过了危机,他们对危机的处理给我们提供了借鉴。“哈根达斯”意外被发现其加工厂竟然是无牌无证、卫生环境一塌糊涂的地下作坊,该作坊供应着深圳哈根达斯全部5家店的货源。第二天哈根达斯大中华区总经理及店务总监赶到深圳处理此事,坦承新闻报道所见“基本属实”,对哈根达斯深圳东门店厨房申请糕点加工卫生许可证工作的忽视,及由此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将深圳各分店的冰激凌蛋糕下架封存,并决定永远关闭出问题的“厨房”。如果有深圳顾客购买了或已经预订了冰激凌蛋糕,凭收银条哈根达斯接受顾客的退货并全额退款。哈根达斯关闭问题厨房,同时接受退货,这种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政府、媒体和公众的认可,后来其产品经过大范围抽检显示无质量问题,消费者信心渐渐恢复。

产品的生产涉及到多个环节,并不是每个环节厂家都可以监控,所以任何品牌都可能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甚至产生信任危机。如果不予理睬,消费者也不理睬该品牌,而刻意的隐瞒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极端漠视,消费者将恨一辈子,品牌失去挽救的余地。危机处理的关键在于恢复消费者的信心,那么首先要有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其次要真心实意地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得到消费者的宽容,使品牌度过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