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5:09  浏览:9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7号)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四、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年一月七日经兵团第一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预算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分级预算管理,设立兵团、师(局)两级预算。兵团总预算由兵团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师(局)总预算构成。
兵团、师(局)各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兵团、师(局)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兵团、师(局)财务部门对所属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支出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部分顺序核定。
个人部分指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等支出,各级预算应予以保证;公用部分指公务费、业务费等支出,实行定额控制;事业发展支出部分指建设性开支,事业发展支出必须落实资金来源,量入为出。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的编报工作,并对本级党政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妥善安排各类预算支出。
第六条 年度预算应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七条 兵团、师(局)两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并应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条 兵团、师(局)两级预算按本级自有财力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
第九条 兵团财务局负责编制兵团本级预算草案及汇总兵团财务收支总预算草案;师(局)财务局(处)负责编制师(局)财务收支总预算草案;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
各级预算按财务隶属关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三章 预算审批
第十条 兵团党委常委会审查并批准兵团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下级制定的与法律、法规和兵团规定、决定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规定、决定。
第十一条 师(局)党委常委会审查师(局)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党委审查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兵团本级预算及预算报告经兵团财务局长会议初审后,报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复审,由兵团党委常委会批准,兵团下达。
第十四条 师(局)本级预算及预算报告经师(局)长办公会议和师(局)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兵团财务局审查,由兵团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 各级预算一经批准,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在未批准前可先按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基数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批准后,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预算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准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对不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的单位,各级财务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手段确保预算收入的完成。各级预算支出都必须按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需追加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超预算的支出不予拨款。
第十九条 在执行预算中,凡隐瞒预算收入,挪用、挤占、拖欠应上缴收入、擅自变更预算、转移预算资金及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不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或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有关单位或部门
可缓拨或停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兵团本级预备费、救灾支出动支审批权限
(一)预备费开支不足50万元的由司令员审批;数额超过50万元,提交司令员办公会议审定后签批。
(二)救灾支出由兵团救灾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兵团分管救灾和财务的领导提出意见后,由司令员签批。
兵团、师(局)两级预算执行情况应于每季终了七日内,年度终了十日内向规定领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能调整。但遇有以下情况时财务部门可以调整预算。
(一)上级追加预算指标、专项拨款,依据上级文件调整。
(二)兵团、师(局)财务部门用自有财力安排的预算指标,在不影响预算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预算科目之间需要调剂使用的可以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改变原批准的预算结余或预算超支数额时,必须按预算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批准。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财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决算。
第二十三条 编制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决算报本级行政办公会议审核,经本级党委同意后,按财务隶属关系由上一级财务部门审查批复。在审查中几发现决算反映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及兵团有关决定、规定的,上级财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每半年应向本级党政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1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5]17号
   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更好地支持市域经济发展,按照“奖励与贡献挂钩”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市区范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芜湖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芜湖市郊区信用合作联社。
  二、考核指标
   1.贷存比: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末贷款增量(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贴现贷款折半计算,下同),占存款增量(环比)的比例加权平均的年度贷存比为考核依据。
  2.贷款增长率: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度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
  3.银团贷款:根据《芜湖市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统计核准的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
  三、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20分,其中:
  1.贷存比总分45分:贷存比以68%为基数,基数分2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45分为止;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贷款增长率总分45分:以安徽省年度平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5分,加满45分为止。
  3.银团贷款总分30分:以各成员行年度实际投放的银团贷款额作为考核依据。贷款额:主办行按其实际年平均贷款额×1.2系数计算,协办行按年平均实际贷款额×1系数计算。计算分数:年平均贷款额(万元)÷1000(万元),加满30分为止。
  四、奖励标准
  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不奖励,达到80分的奖励2万元,以后每增加1分,再奖励2000元,依此类推。考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因素,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平均贷款额为基数,贷款额在基数50%以下(含50%),按奖励额×0.5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50%-70%(含70%),按奖励额×0.7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70%-90%(含90%),按奖励额×0.9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90%-100%(含100%),按奖励额×1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100%-200%(含200%),按奖励额×1.2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200%-300%(含300%),按奖励额×1.4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300%以上的,按奖励额×1.6系数进行奖励。
  五、考核和奖励资金安排
  1.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芜湖监管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考核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2.奖励资金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信贷人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班子主要负责人按班子成员平均奖励额15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主要信贷人员奖励办法由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
  1.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芜政秘〔2004〕44号文件同时废止。
  2.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3.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