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通知
科工法〔2002〕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2002年11月01日
军品出口管理清单
前 言
为加强军品出口管理,规范军品出口秩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清单。
本清单按照武器装备的常规分类方法,分为轻武器,火炮及其他发射装置,弹药、地雷、水雷、炸弹、反坦克导弹及其他爆炸装置,坦克、装甲车辆及其他军用车辆,军事工程装备与设备,军用舰船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军用航空飞行器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火箭、导弹、军用卫星及其辅助设备,军用电子产品及火控、测距、光学、制导与控制装置,火炸药、推进剂、燃烧剂及相关化合物,军事训练设备,核、生、化武器防护装备与设备,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其他产品共十四大类。每一大类又划分为若干小类,并对相关的技术术语加以注释,构成了以武器定义、武器种类、武器主要系统或部件以及与武器装备直接相关的零部件、技术和服务四个层面为主体的框架体系。
根据我国已作出的国际承诺,本清单中不包括核武器(含其关键的部件、原材料和技术)以及其他禁止出口的物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本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类 轻武器
1.1 轻武器:单兵或班组携行使用的武器。包括:
1.1.1 枪械:主要利用火药燃气等能量通过管件发射枪弹弹头,口径小于20毫米(0.78英寸)的身管武器。包括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及其他特种用途枪械。
1.1.2 榴弹武器:发射榴弹完成一定战斗任务的步兵近战武器。包括掷弹筒、迫炮式榴弹发射器、无坐力发射器、火箭发射器、榴弹发射器、榴弹弹射器、单兵制导武器、手榴弹及其他各种榴弹发射器。
1.1.3 特种装备:用于爆破、布雷、探雷、排雷、纵火、发烟、照明、信号、防暴乱及其他各种特殊任务的单兵或班组携行使用的武器。
1.1.4 轻便激光干扰装置。
1.1.5 冷兵器。包括刺刀、多用途刀具、伞兵刀、飞行员刀及其他军用刀具。
1.2 配用于本类1.1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瞄准具、夜瞄具、消音器、抑制器和闪光抑制器。
1.3 本类1.1至1.2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1.4 与本类1.1至1.3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1.1至1.3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二类 火炮及其他发射装置
2.1 火炮:利用火药燃气压力等能源抛射弹丸,口径等于和大于20毫米(0.78英寸)的身管射击武器。包括加农炮、榴弹炮、迫击炮、迫榴炮、火箭炮、无坐力炮、高射炮、坦克炮、反坦克炮、航炮、舰炮、岸炮及以上各种火炮的自行或自走形式。
2.2 各种新能源火炮。
2.3 配用于本类2.1节和2.2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瞄准具、夜瞄具、测距仪、发射架和底座。
2.4 军用火焰喷射器及其相关部件和装置。包括储油装置、压源装置、输油管、点火装置和喷射装置。
2.5 本类2.1至2.4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2.6 与本类2.1至2.5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2.1至2.5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三类 弹药、地雷、水雷、炸弹、反坦克导弹及其他爆炸装置
3.1 弹药:使用枪械、单兵或班用战斗发射器及各种身管武器、发射架(筒)发射,利用火药燃气压力或其他能源抛射弹丸及辅件的装置和零部件的总称。包括:
3.1.1 本清单第一类和第二类所列全部武器配用的各种口径的枪弹、炮弹、火箭弹和榴弹及其他各种弹药。
3.1.2 与本类3.1节3.1.1项所列全部产品配套的弹丸(含引信、弹体、装填物)、发射装药(含发射药及其附件、药筒或药包、点火具)、弹芯、传爆药、起爆装置、底火、保险和解保装置及一次性操作高输出电源。
3.1.3 弹链和弹链供弹机。
3.2 弹药制造机械和弹药装填机械。
3.3 地雷:设置在地面下或地面上构成爆炸性障碍,等待目标作用(或操纵)而发火的武器。包括:
3.3.1 防坦克地雷、防步兵地雷和特种地雷。
3.3.2 地雷的雷体和引信。
3.4 水雷:布设在近岸浅海水域或江河、湖泊中,用于毁伤、迟滞舰船、水陆两用车辆、人员等的爆炸装置。包括:
3.4.1 江河水雷、滩涂水(地)雷和特种水雷。
3.4.2 水雷的壳体、引信、装药、起爆装置、辅助仪表、布雷附件、保持设定深度装置及其相关部件。
3.5 炸弹:用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投放的弹药及弹药布撒器。包括装药弹体、稳定装置、引信、扩爆装置、挂装弹耳以及根据用途要求附加的减速装置、制导装置和动力系统。
3.6 反坦克导弹:用以攻击坦克或其他装甲、工事、掩体等目标的导弹(含反坦克导弹的遥控制导和寻的制导装置)。
3.7 配用于本类3.1至3.6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发射装置、爆破装置、引爆装置、传火装置、雷管及瞄准、夜视装置和各种器材。
3.8 本类3.1至3.7节所列全部产品的搬运、控制、启动、监视、检测、拆除装置,软件、设备和器材。
3.9 军用爆炸物的销毁及清除设备。
3.10 为本类所列全部产品专门设计或改进的,由先进复合材料(例如:硅、石墨、碳/硼纤维丝)加工或半加工的耐烧蚀材料。
3.11 本类3.1至3.9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3.12 与本类3.1至3.11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3.1至3.11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四类 坦克、装甲车辆及其他军用车辆
4.1 坦克:具有强大直射火力、高度越野机动性和坚强装甲防护力的履带式装甲战斗车辆。包括主战坦克、水陆两栖坦克、侦察坦克、空降坦克。
4.2 装甲车辆:具有装甲防护的各种履带或轮式军用车辆。包括水陆两栖装甲车、装甲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装甲侦察车、装甲指挥车、装甲通信车、装甲电子对抗车、装甲情报处理车、装甲救护车、装甲洗消车、装甲供弹车、装甲补给车、装甲防暴车。
4.3 其他军用车辆:所有用于军事用途的履带式或轮式车辆(本类中不含军用工程车辆和后勤支援车辆)。包括特种突击车、各种火箭和导弹发射车、自行火炮底盘车、作战保障车辆、高机动多用途轮式车辆(含侦察车、防暴车等)、其他军用专用车辆。
4.4 为本类4.1节至4.3节所列全部产品专门设计或改进的底盘、动力和传动装置。
4.5 为本类4.1至4.2节所列产品配置的主动装甲、反应装甲装置。
4.6 本类4.1至4.5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4.7 与本类4.1至4.6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4.1至4.6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五类 军事工程装备与设备
5.1 军事工程装备与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架桥、浮渡、涉渡、布雷、探雷、扫雷、排雷、抢救、抢修、爆破和清障及伪装等军事行动的装备与设备。包括:
5.1.1 军事工程建设车辆与设备。包括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平路机、压路机及军用工程机械、设备、器材、工具等。
5.1.2 工程、抢救、抢修车辆。包括坦克抢救车、装甲抢修车、装甲维修工程车、坦克架桥车、路面器材(含路面车辆)、水上浮渡、舟桥、军用桥梁(含机械化桥、栈桥)、浮码头、涉渡器材(含轻型渡河器材)。
5.1.3 布雷、探雷、扫雷、排雷装备、器材与车辆。包括扫雷坦克、道路扫雷车、装甲扫雷车、装甲布雷车、拖式布雷车、抛撒布雷车、火箭布雷车、火箭扫雷车、火箭扫雷弹、单兵布雷装置、电子探雷器材、金属探雷器、非金属探雷器、航空炸弹探测器、火箭爆破弹、柔性爆破装置、导爆索网、扫雷滚、扫雷犁链。
5.1.4 破障装备与设备。包括破障车、防步兵障碍物破障系统、登陆破障系统。
5.1.5 工程爆破器材。包括火箭爆破器、掩体爆破器、爆破筒、制式炸药块、火工品、遥控起爆器。
5.1.6 测试与检测器材。
5.1.7 伪装和欺骗设备。包括伪装装备与欺骗装备(含假目标、模拟装置和烟火、伪装遮障装置)。
5.2 本类5.1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5.3 与本类5.1至5.2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5.1至5.2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六类 军用舰船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
6.1 军用舰船:为军用目的设计、建造、改进、改装和装备的,能在水面、地效翼区域或水下航行的舰船。包括:
6.1.1 作战舰船(含核动力型)。包括驱逐舰、护卫舰、护卫艇、导弹艇、鱼雷艇、猎潜舰艇、潜艇、两栖作战舰艇、登陆舰艇、巡逻艇(包括内河、湖泊巡逻艇)、冲锋舟、军用气垫船、布雷舰(艇)、反水雷舰艇、猎、扫雷舰艇及其他特种作战舰艇。
6.1.2 军用辅助舰船。包括援潜救生船(艇)、海上补给供应船、医疗救护船、供应/修理船、侦察船、战斗支援后勤船、非作战支援服务船以及其他用于军事目的的特种工作舰船。
6.2 舰载武器系统:为形成舰艇作战能力专门设计、改进,以军用舰船或舰载飞行器为平台,从目标探测到发控的武器系统及其设备。包括作战指挥控制系统、舰用机枪、舰炮、火箭炮、鱼雷、水雷、导弹、深水炸弹、反潜作战装置、发控装置以及各种猎、扫、灭雷装置。
6.3 舰艇专用设备:为作战舰艇专门设计或改进的专用系统和设备。包括:
6.3.1 舰艇动力、推进和控制设备。包括核动力、柴油机、燃气轮机、蒸汽轮机、电力推进系统及动力电池、发电机、推进电机及各种螺旋桨、后传动装置。
6.3.2 舰艇导航系统和设备。包括综合导航显控台、惯性导航系统、平台罗经、卫星导航接收设备、电罗经、磁罗经、电子海图、无线电导航系统、计程仪、测深仪、测潜仪。
6.3.3 舰艇其他专用设备与装置。包括直升机着舰系统与设备、舰载无人机发射及回收设备、减摇装置、舰艇操纵系统与舵装置、潜浮控制台、空气压缩机、高压空气瓶、蓄压器、各种泵类、锚装置、舱室大气环境控制系统与设备、特种螺旋桨、各种防险救生设备和援潜救生设备。
6.4 舰载电子、光学装备。包括海上作战使用的C4ISR(指挥、控制、通信、计算机、情报、监视、侦察。以下不再加注)系统,各种雷达、电子战、电子侦察、电子干扰、电磁环境模拟器,各种声纳和系统显控台、本艇噪声检测仪、声学目标模拟器、通信系统与设备,各种天线、光电跟踪仪、电子对抗系统与设备、潜用潜望镜及装置、水声对抗系统和发控设备,各种水声干扰器、气幕弹和诱饵、红外夜视仪、激光测距仪、水中目标探测和跟踪装置(含声、磁、水压探测、跟踪设备)。
6.5 本类6.1至6.4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6.6 与本类6.1至6.5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相关生产线、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七类 军用航空飞行器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
7.1 军用航空飞行器:为军事目的专门设计、改进或装备的航空飞行器。包括歼击机(截击机)、轰炸机、歼击轰炸机、强击机、侦察机、预警机、电子战飞机、空中加油机、舰载机、水上飞机、运输机、通用飞机、超轻型飞机、教练机、研究/验证机、地效翼飞行器、气垫飞行器、特种载人飞行器、气球、飞艇、武装直升机、侦察直升机、通信指挥直升机、舰载直升机、运输直升机、多用途直升机、教练直升机、电子对抗直升机、无人驾驶直升机、侦察无人机、电子战无人机、攻击无人机、靶标、无人飞艇及其配套的控制、检测设备,空降兵专用伞具和头盔、军用航空飞行器驾驶员头盔及救生装置(含救生伞、弹射座椅及其他救生装置)。
7.2 军用飞机发动机:为本类7.1节所列军用飞机专门设计或改进的发动机。包括活塞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涡轮轴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冲压喷气发动机(含进气道)、固体火箭发动机、液体火箭发动机、以及与上述各种发动机相关的其他设备与装置。
7.3 机载设备:为本类7.1节所列军用飞机专门设计或改进的各种机载设备。包括雷达、通信系统与设备、导航设备、飞行控制设备与仪表、气动设备、液压设备、航空探潜装备(包括吊放声纳、声纳浮标和磁探仪)、航空探测、测绘和侦察设备,弹射救生设备、起飞着陆设备、环控设备、电源与配电设备、外挂物管理系统和设备、数据传输系统和设备、机载计算机、大气数据系统、敌我识别器、应答机、第二动力装置(APU等)、航空电子综合系统、非航空电子综合系统、电子地图、飞行参数测量与记录系统、燃油设备、机轮刹车设备、机上供氧设备、个体防护救生设备、各种航行指示装置。
7.4 机载武器系统。包括导弹(含配套的检测设备)、航空炸弹、火箭、航炮、航空机枪、航空鱼雷(水雷)、各类机载武器吊舱、武器悬挂、发射装置,机载火控系统与设备(含机载雷达,机载电子对抗系统、光学、光电反潜探测装置,照相吊舱、雷达或光电侦察吊舱、瞄准吊舱、导航吊舱、制导吊舱、电子对抗吊舱、任务计算机、多功能显示器、瞄准具、头盔瞄准具、照相枪、摄录像系统、头盔瞄准显示器、C4ISR系统、平视显示器)。
7.5 飞行保障设备与设施:为保障本类7.1节所列军用飞机的使用和维护专门设计、改进的机场设施、场站设备、一级和二级保障设备、跑道快速修复设备和器材、野战机场铺设设备和器材、机场设备(含各种气源车、电源车、牵引车)。
7.6 本类7.1至7.5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7.7 与本类7.1至7.6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计量与校准、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八类 火箭、导弹、军用卫星及其辅助设备
8.1 火箭:依靠火箭发动机喷射工质产生的反作用力推进的飞行器。包括:
8.1.1 运载火箭。包括具有各种载荷能力的运载火箭、运载火箭的任何一级或任何子级、火箭发动机、火箭壳体。
8.1.2 战术火箭。包括舰载火箭、航空火箭、炮兵火箭、布雷火箭、反坦克火箭、军用气象火箭以及各类战术火箭的有效载荷、火箭发动机和稳定装置。
8.2 导弹武器系统:由导弹系统及其配套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组成的,能够独立执行作战任务的武器系统。包括导弹系统、作战勤务保障系统、目标侦察瞄准系统、指挥通信系统。
8.2.1 导弹系统:导弹及其配套的测试、发射等技术设备的总称。包括导弹及其运输、对接、装填、检测、瞄准、发射、供电等设备。
8.2.2 导弹:安装有动力装置,能控制飞行弹道,并带有有效载荷的无人驾驶飞行武器。包括面面、面空、空面、空空等类导弹。
8.2.3 直接作战装备。包括导弹及导弹发射系统、搜索跟踪系统和通信系统(含安装在导弹系统上的采用转发器的跟踪系统、导弹装卸、定位、发射设备,各级指挥通信车和设备、定位定向设备)。
8.2.4 技术保障装备。包括测试设备、维修设备、导弹装填设备和运输设备。
8.2.5 导弹主要系统设备。包括引信战斗部系统设备(含战斗部、引信、保险装置、解保装置、安全引爆装置和其他相关设备)、制导和控制系统设备(含目标探测装置、飞行控制装置和部件、组件及其他相关电子和电气设备)、弹上遥测设备、动力装置、弹上能源和弹体。
8.2.6 导弹武器系统各种部件、设备、程序和软件。包括:
8.2.6.1 导弹系统的各级和各子级、火箭的各级和各子级、运载火箭的级间机构、导弹再入飞行器、导弹再入飞行器的烧蚀材料防热套及其部件、导弹再入飞行器的热沉装置及其部件、导弹再入飞行器的电子设备。
8.2.6.2 液体火箭发动机、固体火箭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冲压发动机、组合发动机、等离子发动机、液体推进剂、固体推进剂、火箭发动机壳体、内衬、绝热层和喷管,导弹发射弹射装置、导弹助推器。
8.2.6.3 战斗部、引信、保险装置、解保装置、安全引爆装置、多弹头分导装置、战斗部抗压、抗爆、抗电磁装置和其他相关设备。
8.2.6.4 制导和控制装置。包括目标探测和指示设备及装置、雷达制导装置、红外制导装置、电视制导装置、激光制导装置、图像制导装置、复合制导装置、无线电指令制导装置、自动驾驶仪、惯性导航装置、指令装置、弹上计算机、执行机构、推力矢量控制系统、舵系统,导弹的液压、机械、光电、机电控制系统,姿态控制系统及设备。
8.2.6.5 导弹指挥控制系统。包括发控和数据传输程序及装置、目标搜索、识别、跟踪、照射和指示系统及其相关设备、雷达探测设备、指挥控制系统及其相关设备、发射系统及其相关设备、供配电系统及其相关设备。
8.2.7 导弹生产试验设备。包括仿真试验设备及相关软件、力学环境试验设备、冲击过载试验设备、电磁干扰试验设备、电磁兼容试验设备、引爆试验设备、应力试验设备、目标特性测试设备、风洞试验设备、导弹部件组装线、产品总装线、生产线专用设备、加工测试设备、工装夹具及相关的通用设备。
8.2.8 上述产品和设备的相关专用软件(含作战指挥、控制、通信软件,制导雷达数据处理软件、导弹飞控软件、导弹发射控制软件、靶场测量、试验设备及相关软件、弹上和地面遥测设备及相关软件)。
8.3 军用卫星:用于军事目的的卫星。包括:
8.3.1 军用通信卫星、军用侦察卫星、军用导航定位卫星、军用气象卫星、军用遥感卫星、军用测绘卫星、军用试验卫星。
8.3.2 卫星组件。包括天线、推进剂、姿态控制装置、能源装置、热控装置、测控装置、全球定位系统及各种任务装置。
8.3.3 卫星地面设备。包括数据接收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等。
8.4 本类8.1至8.3节所列全部产品的专用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8.5 与本类8.1至8.4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计量和校准、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九类 军用电子产品及火控、测距、光学、制导与控制装置
9.1 用于军事目的或专门为军用而设计、改装或配置的电子设备。包括:
9.1.1 指挥自动化系统及设备。包括联合作战指挥自动化系统、空军C4ISR系统、海军C4ISR系统、陆军C4ISR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军用计算机系统、应用支撑软件系统及配套设备。
9.1.2 雷达系统及其传感器。包括具有预警、监视、目标指示制导、火控、战场侦察、测量、交通管制、气象、敌我识别、搜索、捕获、跟踪、成像、校射等功能的雷达系统及传感器,各种雷达的配套系统和设备。
9.1.3 电子战设备。包括雷达对抗系统和设备、光电对抗系统和设备、通信对抗系统和设备、无线电近炸引信对抗系统和设备、水声对抗系统和传感器、雷达和光电诱饵设备、电子支援措施系统(ESM系统)、导弹逼近告警系统和设备、雷达告警设备、弹载电子对抗系统和设备、光电防护设备、电子防御、防护设备和器材,电子战类产品检测、维修和维护设备,电子战专用器件、组件和部件,反辐射攻击电子战设备、微波能武器设备、电子战有源和无源光电隐身系统与设备、导航干扰系统和设备、敌我识别器、航管应答机、侦察干扰系统和设备、激光干扰系统、干扰弹及发射装置。
9.1.4 情报侦察设备。包括战场情报侦察设备、技术侦察设备、情报侦察设备、情报综合处理系统。
9.1.5 通信和导航设备。包括通信网及通信网总承、军用通信系统及设备、短波通信设备、超短波通信设备、接力通信设备、散射通信设备、无线终端设备、野战程控交换机、野战人工交换机、野战电话机、野战传真机、野战载波机、野战光端机、野战综合通信网、通信车、野战通信线缆、卫星通信设备、野战通信电源设备、无线电导航、惯性导航和机载无线电导航设备、机载广播和报警设备。
9.1.6 识别与定位系统和设备。
9.1.7 安全保密系统。包括实体安全保密系统和设备、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系统、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和设备。
9.2 本清单所列各类武器的火控系统、测距仪和装置、光学系统(含军用望远镜、潜望镜)、光电系统、光机电系统。包括火炮与射弹跟踪与制导系统、测距与定位系统、测高仪、弹着观测仪和校准仪、各种瞄准具和设备、潜望镜、军事通信装置、目标指示器、目标探测系统以及为军用而专门设计、改进或组装的激光器、红外焦平面阵列探测器、图像增强器、夜瞄设备和系统。
9.3 制导与控制装置。包括本清单所列各类武器系统的制导与控制装置。
9.4 本类9.1至9.3节所列全部产品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9.5 与本类9.1至9.4节所列全部产品及其改进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计量和校准、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类 火炸药、推进剂、燃烧剂及相关化合物
10.1 军用火药、军用炸药、本清单所列各种武器使用的推进剂、军用燃烧剂、军用燃料增稠剂、军用烟火剂。包括:
10.1.1 发射药及其组份:用于发射枪炮弹丸的火药。包括单基发射药、双基发射药、三基发射药、多基发射药、混合硝酸酯发射药、硝胺发射药、高能低烧蚀发射药、黑火药。
10.1.2 推进剂及其组份。包括双基推进剂、复合固体推进剂(含丁轻羟、丁轻羧、丁羟、丁羟羧)、各种液体推进剂、改性推进剂。
10.1.3 军用炸药及其组份:用于各种弹药及军事爆破工程的炸药。包括单质炸药(含梯恩梯、第恩梯(DNT)、黑索金、奥克托金、太安)、混合炸药(含熔铸炸药、含金属粉的混合炸药、钝化炸药、燃料空气炸药、低易损性炸药、分子间炸药)。
10.1.4 军用燃烧剂及其组份。包括液体燃烧剂和固体燃烧剂。
10.1.5 军用燃料增稠剂及其组份。
10.1.6 军用烟火剂及其组份。
10.2 为本类所列产品专门配置的化合物。
10.3 与本类10.1至10.2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计量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一类 军事训练设备
11.1 军事训练教学设备与装备。包括:
11.1.1 陆军武器装备训练、模拟、教学设备与装置。
11.1.2 海军舰艇及专用武器装备训练、模拟、教学设备与装置。
11.1.3 军用航空飞行器及专用武器装备训练、模拟、教学设备与装置。
11.1.4 特种武器装备训练、模拟、教学设备与装置。
11.2 本类11.1节所列全部产品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11.3 与本类11.1至11.2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计量和校准、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二类 核、生、化武器防护装备与设备
12.1 核、生、化防护装备与设备:对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袭击实施防护(简称三防)的装备与设备。包括所有利用三防技术制造的,可实施侦检、防护、洗消、急救的装备、设备和器材。
12.1.1 侦检装备与设备。包括辐射、生物、化学侦察、探测、检测及核、生、化武器袭击识别、报警装备、设备与器材(含核监视器材、化学侦察器材、生物侦察器材、侦毒包(纸)、化验箱、化验车、防化侦察车、毒气报警器、射线报警器、生物侦察仪)。
12.1.2 防护装备与设备。包括个人防护装备与设备(含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绝式防毒面具等各种防毒面具、过滤式自救器、化学氧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等各种自救器材)、集体防护装备与设备(含防毒帐篷、三防掩蔽体、可动式三防掩蔽部、滤毒通风装置、粒子过滤器、过滤吸收器、氧气再生装置)、防护装甲和防护涂料。
12.1.3 洗消装备与设备。包括洗消器材和车辆、个人消毒急救盒。
12.1.4 急救设备与器材。包括防护口罩、防化急救针具、专用药品和疫苗。
12.2 本类12.1节所列全部产品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12.3 与本类12.1至12.2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计量和校准、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三类 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
13.1 后勤装备。包括军需装备、卫生装备、军交装备、油料装备、野营装备、仓库装备、后勤指挥管理自动化装备、海军专用后勤装备、空军专用后勤装备、导弹部队专用后勤装备。
13.1.1 军需装备和物资:供应军队的被服、装具、给养、炊事装备器材。包括:
13.1.1.1 军用被服。
A)军服:用各种迷彩、绿色等面料制成的,具有佩戴军衔、徽章标志等的固定装置(如肩章带、臂章带等)的制式服装。包括军常服、军礼服、作训服、水兵衫等;
B)军帽、军用领带、军用徽标、军用纽扣;
C)军用鞋靴,包括战斗靴、军官皮鞋、迷彩胶鞋、军用胶鞋、作训鞋、马靴及飞行、装甲、骑兵等各类特种鞋靴;
D)军用面料,包括各种迷彩布、军用绿布、具有防红外线或防雷达侦察等功能的特种面料;
E)其他,军用防蚊服(帽)、军用衬衫、军用背心、军用针织内衣裤、军用绒衣裤、军用手套。
13.1.1.2 军用装具。
A)通用装具,包括单兵配备及携带的子弹袋、弹匣袋、手榴弹袋、枪背带、枪套、刀套、军用背囊、军用背架、军用挂包、武装带等;
B)防护装具,包括钢盔,防弹背心及武器装备的罩、衣、套;
C)其他,包括军用外腰带、军用雨衣、军用水壶、军用饭盒、军用行军床、军用生活携行具、军用毛毯、军用睡袋、军用蚊帐、军用马装具、军需盖布。
13.1.1.3 炊事装备器材。包括野战炊事加工装备(野战炊事车辆)、野战炊事储运装备、军用给养器材。
13.1.1.4 其他军需物资。包括野战食品、军用救生食品、军用水袋。
13.1.2 卫生装备和物资。包括:
13.1.2.1 机动载体的卫生装备。包括军用卫生技术车辆、军用医用方舱、军用医用舰船、军用医用飞机、军用卫生列车等载体的军用医疗设备、箱组。
13.1.2.2 伤员运送装备的附加装置。包括汽车、飞机、舰船等载体上运送伤员的军用附加装置、军用担架、军用担架式急救系统。
13.1.2.3 战场急救装备。包括军医和卫生员背囊(包),军用止血、包扎和固定器材,野战伤员通气、复苏装备,军用救生衣。
13.1.2.4 野战医疗技术保障装备。包括野战X线机、野战制水配液装备、野战制氧装备。
13.1.2.5 野战血站装备。包括野战血液采集、储运和运输装备。
13.1.2.6 野战防疫防护装备。包括野战检水检毒装备、野战肉食品检验装备。
13.1.2.7 军队特需药品。
13.1.3 军交装备。包括:
13.1.3.1 专用运输装备。包括军用整体自装卸补给车、军用侧桩式整装整卸补给车、军用整装整卸挂车、军用集装箱、军用集装托盘、军用特种改装铁路运输车。
13.1.3.2 军用装卸和加固装备。包括野战站台车、军用轻型组合站台、军用制式装配式站台、军用水运重装备可调平台、军用制式装备运输捆绑加固器。
13.1.3.3 专用抢修防护设备。包括军用多用途浮箱、军用软地面铺路车、船艇伞型堵漏器。
13.1.3.4 军用车辆运输勤务装备。包括军用大型运载车驾驶模拟器。
13.1.4 油料装备。包括:
13.1.4.1 野战油料装备:野战条件下用于油料运输、储存、加注、质量检测的各种油料装备。包括野战输油管线、泵机组、野战油库、野战加油站、野战群车加油(挂)车、野战油料化验箱。
13.1.4.2 军用油品:为军事目的开发的液体燃料、润滑油脂、特种液、添加剂等。
13.1.5 野营装备。包括:
13.1.5.1 各类军用帐篷及野营取暖和制冷装备。
13.1.5.2 野战取水、净水、储水、分装水及海水淡化装备。
13.1.5.3 野外发电机组和供电网络。
13.1.6 仓库装备。包括:
13.1.6.1 野战物资装卸搬运机械。
13.1.6.2 野战仓库物资管理自动化设备。
13.1.7 后勤指挥管理自动化装备。包括:
13.1.7.1 野战后勤指挥作业装备。
13.1.7.2 军队后勤信息、图形、声像、数据传输、管(处)理装备、软件及技术。
13.1.8 海军专用后勤装备:用于海军码头、岸滩、岛礁和海上后勤保障的海军专用后勤保障装备和器材。包括:
13.1.8.1 海上舰艇补给装备与器材。包括舰艇海上航行纵向液货补给装置、舰艇海上航行横向液货补给装置、舰艇海上航行横行干货补给装置、舰艇并靠补给装置。
13.1.8.2 舰载直升机补给装备与器材。包括舰对直升机悬停加油装置、直升机垂直补给装置。
13.1.8.3 海上伤员搜救装备与器材。包括海上医疗集装箱组、海上伤员搜救装备、海军专用担架。
13.1.8.4 岸滩机动保障装备与器材。包括岸滩油料补给车组、岸滩油料补给方舱、岸滩储加油系统、轻型单点系泊系统、潜艇物资上下舱输送机。
13.1.8.5 海军专用油料检测设备。包括舰艇油料快速检测仪。
13.1.9 空军专用后勤装备:用于空军场站和临时机场后勤保障的空军专用后勤装备。包括:
13.1.9.1 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加注、检测装备与器材,野战机场油料补给系统。
13.1.9.2 机场快速开设、排弹、抢修、维护装备与器材,机场道面清扫装置,机场阵地及后勤设施伪装防护装备、器材与材料。
13.1.9.3 空勤、地勤、伞兵专用作训服、工作服和食品。
13.1.9.4 跑道快速修复设备和器材、野战机场铺设设备和器材。
13.1.9.5 油料、物资空运、空投、捆绑装备。
13.1.9.6 军事航空医学专用装备与器材。
13.1.10 导弹部队专用后勤装备与设备:用于导弹坑道固定阵地和机动发射阵地后勤保障的专用后勤装备。包括:
13.1.10.1 导弹坑道固定阵地和机动发射阵地后勤保障装备。包括环境生活保障的装备。
13.1.10.2 其他导弹部队专用后勤装备。包括油料、污染监测处理、救护等装备。
13.2 辅助军事装备。包括:
13.2.1 军用摄影、立体测绘和测量设备。
13.2.2 军用自备式潜水设备和水下呼吸设备。
13.2.3 军用能量转换装置。包括将核能、热能、太阳能、化学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
13.3 本类13.1至13.2节所列全部产品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13.4 与本类13.1至13.3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计量和校准、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四类 其他产品
14.1 所有未列入本清单的其他各类有实际军事应用价值,并且是专门为军事目的而设计或改进的产品。这些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是否应列入本类,由国家军品出口贸易主管部门决定。
14.2 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14.3 与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计量和校准、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 能源部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 等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 能源部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25日,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
为了加强和完善小型节能热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进一步突出小型热电项目“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特点和提高效益,原国家计委节能局曾于一九八六年编制了《小型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要求》等文件,并印发全国试行。经过几年的实践,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国家计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节约和综合利用局、能源部节约能源司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节能公司又组织专家对《技术要求》作了修改和补充,制定了《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此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1.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
2.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计算方法
3.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4.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办法
附: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
目 录
1.总则
2.热负荷与机炉选择
3.建厂条件
4.工艺设计
5.热力网
6.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
附件1.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
附件2.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计算方法
附件3.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附件4.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
1、总 则
1.1 为使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充分体现小型、地方、节能的特点,符合节约能源、以热定电、集中供热、改善环境污染状况的原则,贯彻选择最优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1.2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2MW及以下供热机组的区域性热电厂和自备热电站。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的工程,可参照本规定。
1.3 城市供热规划是编制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依据之一。在上报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经上级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一并报送。
1.4 区域性热电厂的供热范围要适中合理。蒸汽网的供热半径为3--5公里,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不得在已建成的或计划建设的区域热电厂的范围内,再建自备热电站或锅炉房(调峰锅炉房及少量高参数锅炉房除外)。
1.5 项目实施时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优先利用老凝汽式电厂的供热潜力和改造成为热电厂、充分利用区域内已建成的供热网络。
1.6 热电厂(站)的最终规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予以明确。小型节能热电厂(站)的最终规模宜控制在四机六炉的水平。
1.7 当热负荷较大,热电厂(站)兼供工业与非采暖用热时,对供热范围、供热介质、供热参数、供热方式等应结合机组选型、热力网设计进行综合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居民采暖供热应优先选择热负荷密度较大的地区。
1.8 为确保热电厂(站)有良好的运行条件和经济效益,设计时热化系数一般宜控制在0.5--0.8之间。当热电厂(站)以供热采暖热负荷为主时取较低值,以供工业用汽为主时取较高值。
在供热范围内,应保留一部分容量较大、炉龄较短、热效率较高的燃煤锅炉作为备用炉和尖峰锅炉,并落实其管理、运行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1.9 小型节能热电厂的设计不应套用大电厂的模式,在确保热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条件下,系统宜简化、布置应紧凑。生活福利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应尽可能利用社会上的现有设施。
1.10 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是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设计部门或工程、经济咨询部门,并有从事该项专业设计全过程的经验。
1.11 项目应充分体现出节能效益,凡新建机组(不包括利用工业余热发电的机组)应达到以下指标:
供电标准煤耗率≤0.36Kg/Kw.h;
供热标准煤耗率≤44Kg/g\GJ;
年节约标准煤量为1.3t/KW以上。
年节约吨标准煤净投资为500元/吨以下。
对于燃烧煤矸石,洗中煤及利用其它废热废能的工程,其上述相应指标宜乘以1.1的系数。
1.12 项目的建设周期为土建开工至机炉投产并网发电向用户供热的时间。新建工程的建设周期宜控制在下表所列的时间内:
单位:月
----------------------------------------------------------------------
3MW及以下 | 6MW | 12MW
----------------------|----------------------|----------------------
一 台 | 二 台 | 一 台 | 二 台 | 一 台 | 二 台
----------|----------|----------|----------|----------|----------
10--12|14--18|12--16|18--26|12--18|24--32
----------------------------------------------------------------------
2、热负荷与机炉选择
2.1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热用户、设计单位应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与核实工作,建设单位应尽可能提供可靠的热负荷数据,热电厂(站)的设计单位应对热负荷的核实工作负责。
2.2 热负荷的调查应根据全年性热负荷和季节性热负荷按采暖期、非采暖期分别统计出最大、最小、平均的热负荷数值。
2.3 建设单位及主管单位应组织生产热用户如实填报下列材料:主要产品产量及单位能耗、生产班制,检修起止日期;用汽压力、温度;用汽性质;每月的用汽量、耗煤量:采暖期、非采暖期生产日的瞬时最大用汽量和最小用汽量;回水量、水质及利用情况;自备锅炉的容量、台数、参数、炉型及热效率;年燃原煤量,煤的低位发热量。上述用汽量统计中若包含采暖或空调热负荷需注明。有瞬时记录仪表的主要热用户,应提供采暖期与非采暖期典型日的热负荷变化曲线。另外还应说明企业近期及远期的生产发展及热负荷增长变化情况。
2.4 新增的生产工艺性热负荷根据已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设件中的有关数据统计。热电厂(站)可研报告中应附录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2.5 采暖热负荷、空调、通风和热水负荷的热指标应按照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选取。建设单位应在当地城建和规划部门的协助之下,分别统计各建筑物的类别、现状和近期的采暖面积。
2.6 设计人员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热负荷统计资料,在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对主要热用户进行逐个调查,向现场有关人员逐项核实该热用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尽可能准确地求得热用户的用汽量与参数,以及自备锅炉的年平均运行热效率。
2.7 设计人员应把经过调查核实到得到的热用户采暖期和非采暖期的最大、最小、平均用汽量以及用汽参数,考虑热网损失后折算成热电厂出口的供热量,单位为GJ/h,热网损失值宜取5%。采暖热负荷的热网损失已考虑在热指标里,故不应再折算。
2.8 热电厂(站)需要供出的最大热负荷应考虑同时率,同时率数值为0.7--0.9,对于供热区域内热负荷较平稳取大值,负荷变化大的取小值。采暖热负荷不应考虑同时率、对于采用热用户负荷曲线实际叠加的,可不考虑同时率。
2.9 采暖负荷在采暖期内的持续热负荷曲线可根据设计采暖负荷数值和室外温度延时曲线绘出,相应考虑了同时率后的生产工艺热负荷和采暖热负荷的叠加值即为设计热负荷。据此绘制出年持续热负荷曲线,作为进行装机方案比较、绘制供热设备工况图的基准。
2.10 为了提高热电站的经济效益,应尽量选择较高参数和较大容量的机组。但考虑供热的安全可靠性,尽量避免安装单炉进行供热。
2.11 新建工程的6MW及以上的供热机组,应选用次高压参数。
2.12 供热汽轮机的选型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2.12.1 热负荷稳定的热电厂可以全部选背压机组成或抽气背压机组。
2.12.2 当热负荷不太稳定时,可装一台抽汽冷凝式机组作为调节。
2.12.3 对于利用原有锅炉房发电或改建锅炉房为小热电的工程,一般应装背压机组或抽汽背压机组。
2.13 锅炉炉型的选择应结合热负荷变化情况、煤种、煤质、灰渣综合利用的落实程度及环保要求等综合考虑。
2.14 热电厂(站)内的锅炉,应尽量选择同一型式、同一参数,以便于运行检修。
2.15 选择锅炉容量和台数时,应核算在最小热负荷工况下,汽机的进汽量不得低于锅炉最小稳定燃烧负荷,以保证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按下列要求选择:当一台容量最大的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应包括热用户中已确定作为备用的锅炉)应承担:
2.15.1 热力用户连续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汽量。
2.15.2 冬季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
当在现有发电厂扩建供热机组,且主蒸汽及给水管道采用母管制系统时,锅炉容量的选择应连同原有部分全面考虑。
2.16 机炉配置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与计算分析,推荐出最佳方案。在计算机组的运行经济指标时,应根据年持续热负荷曲线,分配机组的运行工况,进行采暖期最大、平均、非采暖期平均、最小典型供热工况下的汽水平衡计算,求出各项热经济指标。
3、建厂条件
3.1 对新建工程的厂址选择,应依据供热规划,以及场地条件、燃料供应及运输条件、供水条件、工程地质、电力出线及并网条件、环保条件、热力网走向及供热范围、除灰条件等通过多方案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2 燃料来源及运输方式必须落实可靠。应取得燃料供应部门、煤矿及运输部门的同意文件。确定煤种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当地煤和附近的劣质煤。
3.3 当具有两种以上运输条件时(铁路、公路、水路),应结合热电厂(站)本期及最终规模、生产成本、基建投资、环保及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后确定。
3.4 热电厂(站)的供水水源必须可靠。当地表和地下水源可靠性基本相同时,应结合投资、运行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后确定。
采用地表水时,应对其水源、水质、补给条件,取水方式和条件、枯水期和洪水期对热电厂(站)运行的影响等方面理出论述,并取得有关主管单位同意实施的文件。
采用地下水时,应附有专业部门提供的水文地质报告。对水层、补给条件、储量、采量、水质、枯水期对热电厂(站)用水的可靠程度及对附近其它水用户用水的影响等方面提出论述,并取得有关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3.5 热电厂(站)的灰渣应综合利用,灰渣综合利用设施应与热电厂(站)的建设同步进行。
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贮灰场的储量应按最终规模规划,按存放本期全部灰渣5--8年的规模实施。
当灰渣综合利用落实可靠时,不应再设贮灰场但需设置事故或周转灰场。其存量不宜超过热电站6个月的最大排灰渣量。
灰场位置及占地应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
贮灰场的选择,应结合当地条件,热电厂(站)的除灰系统、输送方式、投资、工程地质、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3.6 热电厂(站)的厂址占地应按规划容量确定、按实施进度分期征用。厂址应尽量不占良田,尽可能减少搬迁工程量,要注意节约用地,热电厂(站)围墙内的占地面积宜控制如下数值:
新建2×12MW机组≤6×10000平方米;
新建2×6MW机组≤4.5×10000平方米;
新建2×3MW机组≤3×10000平方米。
3.7 厂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应参照原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规范》中有关“选厂勘测”的内容。
厂址不应选在下列地区:
3.7.1 滑坡或岩溶发育的不良地质地区。
3.7.2 断裂带以及地震时发生滑坡,山崩和地陷等地段。
3.7.3 有开采价值的矿藏上。
3.7.4 需要大量拆迁建筑的地区。
3.7.5 文化遗址的风景游览区。
3.8 当厂址地处地震基本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附近存有构造断裂时,应对厂址进行稳定性研究,提出有关对策和处理意见。
3.9 确定热电厂(站)厂址时尚应考虑和满足以下条件:
3.9.1 附近有无电台、电视台、地震台、军用通讯设施、危险物品仓库等。一般应按其行业要求保证其安全间距。
3.9.2 附近有无对热电厂(站)烟囱及高度的要求。
3.9.3 热电厂的防洪标准应和当地标准一致。
3.9.4 应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3.9.5 厂址宜选择地处城市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0 确定厂址时,应根据热电厂(站)最终规模时电力出线的电压等级、出线回路数、出线方式,规划好出线走廊。
3.11 选择厂址时,应考虑施工安装场地。其位置宜在主厂房的扩建方向。
3.12 工厂企业在厂区内建设自备热电站时,与原有建(构)筑物和设备的距离,应满足防火、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4.工艺设计
4.1 工艺设计必须保证供热系统安全可靠运行,采用成熟的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4.2 厂区各主要车间布置应注意热网管道引出方向、电力出线联结、热电厂(站)扩建以及厂内交通运输等的相互配合。扩建端不宜布置建(构)筑物。
4.3 主厂房跨度一般选用:汽机房跨度 单位:m
------------------------------------------------
| 纵 向 布 置 | 横 向 布置
|------------------|------------------
单机容量|背压机组|抽凝机组|背压机组|抽凝机组
|抽背机组| |抽背机组|
--------|--------|--------|--------|--------
3MW| 9 | 12 | 12 | 15
--------|--------|--------|--------|--------
6MW| 12 | 15 | 15 | 18
--------|--------|--------|--------|--------
12MW| 15 | 18 | 18 | 21
------------------------------------------------
锅炉房跨度 单位:m
------------------------------------------------
单台锅炉容量 | 跨 度
----------------------|------------------------
35t/h | ≤18
----------------------|------------------------
65--75t/h|≤21(旋风炉≤24M)
----------------------|------------------------
130t/h | ≤24
------------------------------------------------
4.4 除灰系统应满足综合利用要求。炉排炉、沸腾炉及循环流化床炉都不应出红渣,宜设置冷渣器或采用其它排渣措施。每小时排灰渣量在2吨及以上时,宜采用机械除灰或水力冲灰。水力冲灰水应考虑回收重复使用。
4.5 热力系统中,除氧器与高压加热器共用同一加热汽源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考虑采用0.39Mpa除氧器,不设高压加热器。
4.6 当冬夏季或周期性的峰谷热负荷经常存在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在多台给水泵中设置1至2台汽动给水泵,其排汽用于除氧器加热或低压回热系统。特殊情况下,也可暂停高压加热器,以其加热汽向外供热。
4.7 凝汽式机组改低真空供热时,凝汽器入口水温度不宜超过55℃,最高出口水温度不宜超过75℃,为提高供水温度可在凝汽器出口设尖峰加热器。
4.8 热电厂(站)设计有抽汽式供热机组时一般先装抽汽式供热机组。二次循环水的循环水泵布置在主厂房内,不另设泵房。
4.9 热电厂(站)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按标准确定。当选用次高压参数时,应采用除盐系统。
为节约能源,应尽可能回收凝结水。
4.10 热网补充水应利用锅炉连续排污扩容器排水。补水量较大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锅炉补水与热网补水是否分别处理。
4.11 热电厂(站)用水,在可能条件下与附近工厂统一考虑,在水质好的前提下,也可用附近工厂排出的工业水,二次利用。
4.12 小型热电厂(站)宜采用就地控制室方式控制。
4.13 热电厂(站)工艺设计要满足当地工业卫生、劳保安全、消防、环保要求。
4.14 工厂锅炉房改造为热电联产时,应优先采用原有锅炉房,如原有锅炉房和锅炉可用,则新建汽机房和控制室应尽量靠近原有锅炉房或利用原建筑。如需移地新建时,则新建热电站的厂房应考虑与锅炉房的上煤、煤场、除灰、供水和热网等相协调,尽量利用原有设施,以降低工程造价,减小占地。
4.15 工艺设计的各部分应执行新修订的《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5、热力网
5.1 热力网设计热负荷,应是与之连接热电厂(站)供出的热负荷。对于增长缓慢的发展热负荷,可分期实施,以减少初期投资。
5.2 热力网供热系统、供热介质、供热参数、运行方式、是由热源、热力网、热用户三方的条件、特性、要求所决定,因此应由三方共同协商,由热力网设计者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3 蒸汽热负荷较大,且最大及最小负荷相差悬殊时,宜以两根管道供热,每根管道的通过能力可按60%总负荷考虑。
5.4 对于热水管网,供热初期供水温度不宜过高,当外部热负荷增长时,可提高供水温度,扩大供热能力。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时不小于20℃,间接连接时不小于35℃。
5.5 热力网与用户连接,对于小型热水网,在地形及建筑物高度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直接连接;对于大型热水网,可采用间接连接。
5.6 热水网的调节,对于单一的采暖负荷,应根据室外温度进行中央质调节或采用质和量的综合调节。当热水网具有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多种负荷时,应按采暖负荷行进中央调节,并保证不同热水负荷水温的需要,同时根据各种热负荷的用热要求在用户处进行局部量调整。在装有厂外调峰锅炉的热水网中,应根据拟定的热电厂(站)与调峰锅炉联合运行方式确定干线的设计流量。有条件的工程可以上微机、调速泵。
5.7 小区热力站,尽可能利用原有锅炉房,并利用原有厂区,生产区的管网。
小区热力站供热面积不宜过小,以节省投资。
5.8 供热管网走向与敷设方式,应根据用户用热参数及网络优化综合确定,敷设方式在取得有关方面协议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架空敷设、低支架敷设,如果当地有地下人防工程,可利用人防通道。
直埋无沟敷设在掌握国内生产的保温材料性能、保温结构及施工、运行经验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地下水位、冻土深度、土壤耐压力、土壤结构等情况确定,确保供热的安全,并注意其经济合理性。
5.9 热力网须根据设计负荷进行水力计算和热工计算,蒸汽管网按最小负荷进行核算,以满足用户要求,并列出计算结果表;对热水管网应绘水力工况图,热力网实施可根据热源供热能力及装机计划分期施工,且与热源同步进行,但设计必须考虑扩建的可能。
5.10 热力网保温材料,应是导热系数低、容重小强度好且无腐蚀的易于成型而无损人体健康的材料。
5.11 应尽量回收凝结水,以节约能源和水资源。
5.12 投资在700万元及以上的热力网工程,应另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5.13 热力网设计应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6.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
6.1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投资估算包括从前期工作开始,到项目建成投产的全部基建费用。一般包括:
热电厂(站)工程(含厂区围墙内热力网工程);
接入电网工程;
热力网工程。
6.2 电力工程(指热电厂及接入电网工程)投资估算,应依据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颁发的《电力工业基本建设予算编制办法》,取费参照能源部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予算费用构及成计算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投资估算的现行文件等进行编制。
6.3 结合小型节能热电工程具有的“地方”和“小型”的特点,编制投资估算(包括概算)时,依据本规定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予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中的部分项目费用,进行下列调整。
6.3.1 建、安工程费
6.3.1.1 当不选用高温高压供热机组时,“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不予计列。
6.3.1.2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施工期短,施工方式采取本地区招标,施工队伍来自省、市、区级国营和集体企业与大、中型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方式有较大区别。因此,下列建、安工程取费项目及其费率,按本规定计列。
1 施工队伍调遣费费率。%
--------------------------
项 目 | 费 率
--------------|----------
建 筑 |1.6
--------------|----------
安 装 |1.8
--------------------------
2 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
------------------------------------------------
地区分类|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费 率| 1 |1.7|2.5| 3 |3.5
------------------------------------------------
3 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
--------------------------
工程类别| 费 率
------------|------------
建 筑| 0.25
------------|------------
安 装| 0.35
--------------------------
4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费率 %
--------------------------
工程类别| 费 率
------------|------------
建 筑| 0.5
------------|------------
安 装| 0.7
--------------------------
5 劳动保险基金费费率
取 2%
6 临时设施费费率 %
----------------------------------------------------------------------------------------
项 目|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地区分类|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热电工程| 4 |4.8|5.5| 6 |6.4|6.8|7.6|8.2|8.7| 9
----------------------------------------------------------------------------------------
6.3.2 设备购置费
6.3.2.1 不计列用于大型发电机组的“特殊施工机械购置费”。
6.3.2.2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设备原价小于大中型发电机组,下列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标准,按本规定计列。
1 备品备件购置费费率
取 1%
2 工器具及生产家俱购置费
计算标准:
工器具及生产家俱购置费=新增人员数×320元/人
3 车辆购置费
指生产单位为生活和管理所需要配备的车辆购置费。
计算标准:按下表的车辆名称、规格、数量和现行出厂价加运杂费、车辆附加费计算。
--------------------------------------------------------
| 种类及载 | 数 量
| |--------------
机组容量(MW) | 重 量 |新 建|扩 建
------------------|--------------------|------|------
|载重车4--5t(注)|3--2| 1
2×1.5--6|小型载重车1--2t | 1 |
| 吉普车 | 2 |
| 面包车 | | 1
------------------|--------------------|------|------
2×12 |载重车4--5t | 3 | 1
(含1×12+|小型载重车2t | 1 |
1×6) | 吉普车 | 2 | 1
| 面包车 | 2 | 1
--------------------------------------------------------
注:1.4~5t载重车:2×6MW选3辆,2×3MW及以下选2辆。
2、扩建高一级机组时,按高一级扩建定额计列。
3、生产用车辆,如水处理用酸、碱糟车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列在相关系统设置购置费中。
4、如需调整车辆购置的品种及数量时,编制人员应在说明书中说明理由,费用宜控制在所确定的投资
指标范围内。
6.3.3 其他费用
6.3.3.1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项目归属地方,施工应采取招标,“电力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贴费”不予计列。
6.3.3.2 “前期工作统筹费”改按“前期工作费”计列,计算标准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及现行有关规定。
6.3.3.3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取2%
6.3.3.4 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计算标准:
生产职工培训费=新增人员数×60%×2000元/人
生产职工提前进厂费=新增人员数×1000元/人
6.3.3.5 办公及生活家俱购置费
计算标准:
办公及生活家俱购置费=新增人员数×370元/人
6.3.3.6 联合试运转费
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费费率暂按3.5%;调试费费率暂按4.5%计取。
联合试运转小时取值一般为96小时。
6.3.4 铺底流动资金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0)15号文的精神,对新、扩建热电工程投产所需的30%铺底流动资金应予落实,上述资金空缺时,应将铺底流动资金列入投资估算。
铺底流动资金计算标准:
铺底流动资金=30天燃料费×1.05×30%
6.3.5 予备费
由基本予备费和材料价差组成。材料价差指为购买市场价格的材料与予算价间所发生的价差。
6.4 热电厂(站)投资估算项目划分应依据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工业基本建设予算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办法》。投资估算编制深度到单位工程。
6.5 热力网工程投资估算一般应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四册煤气热力工程》。取费依据地方市政工程;
项目所在地基建管理部门颁发的热力网工程概算定额及市政工程取费;
其他费用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基础设施其他费用定额”。
6.6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依据本规定附件四《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进行经济评价。
6.7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只进行财务评价,判断建设项目财务上的可行性,评述热电联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6.8 财务评价以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年限为主要评价指标。当建设项目的内部收益率FIRR≥ic=10%,投资回收期≤7年、节能贷款偿还年限≤7年(包括建设期),全部贷款偿还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时,应认为项目在财务上是可行的。
6.9 热电厂(站)售热价格的拟订,应以保证按规定期限偿清贷款本息和对国家、对用户(地方)、对热电厂(站)三方互利为原则。
热价和电价应征得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同意文件。
6.10 经济评价人员应重视资金来源,认真落实除节能贷款以外属地方自筹的各项资金来源及其贷款条件。将自筹资金落实文件作为可行性研究的附件,一并送审。
附件一: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
前 言
1 概述
2 热负荷
3 机组选型及供热方案
4 建设条件
5 工程设想
6 环境保护
7 消防、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
8 生产组织和定员
9 工程实施条件和进度
10 热力网
11 投资估算及经济效益分析
12 结论
图纸目录
文件目录
前 言
1、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对拟建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多方案的分析、论证与比较。推荐出最佳建厂方案,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依据。
2、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系根据原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85)水电电规设字第71号文件“水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小型热电厂的特点制定的。
3、本文件适用于供热机组单机容量为12MW及以下的区域热电厂和自备热电站。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可参照本文件。
对于单机容量为1.5MW及以下的工程。可依据本规定适当简化。主要是论证建设锅炉房、安装相应发电设备以满足热负荷并将多余电力送出的可能性合理性。
1、概述
1.1 设计依据及范围
说明本项目的编制依据(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名称、上级对项目建设书的审查意见及筹建设单位的委托书等)。
说明本工程的范围:厂内、厂外工程包括哪些,不包括哪些。
1.2 城市概况
介绍当地概况、地理位置、城市性质、交通、人口、工农业生产、燃料、水源、电力供应,供热现状,供热规划的主要情况。
介绍本工程在当地供热规划中的位置、作用、供热范围与其他热源的关系等。
介绍本工程当地环境的基本现状。
若为扩建或老电厂改供热项目时,亦应介绍老厂概况及生产工艺情况。
1.3 建设必要性
从热负荷发展,电力负荷增加和环境改善等方面论述本工程建设必要性。
1.4 本期建设规模及规划的最终规模。
说明本期推荐方案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的型号。
说明规划的最终规模。
1.5 主要技术原则
应体现节煤压油、改善环境、减少占地、集中供热、以热定电综合利用、降低造价等。
为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所采取的措施。
2、热负荷
2.1 供热现状
2.1.1 主要论述本地区及本期工程供热范围内现供热方式、热源分布及热源概况、热网概况。
2.1.2 应分别说明。
2.1.2.1 现供采暖面积、供热量、供热参数、热指标、调峰及备用炉。
2.1.2.2 现供工业热负荷、供热量、供热参数、回水情况、调峰及备用炉。
2.1.2.3 现供生活热水负荷、供热量、供热参数。
2.1.2.4 本地区现有锅炉总数。总t/h数、烟囱数量、年用煤量,并分出工业与采暖及民用炉总数及总t/h
2.1.2.5 列出本期工程供热范围内各工业用户现有锅炉明细表。内容为:用户名称、锅炉型号、台数、额定蒸发量、安装年月、目前状况等。
2.1.2.6 本期供热范围内采暖锅炉及区域联片锅炉房的情况(内容参见2.1.2.5)
2.1.2.7 现供热对“三废”的治理情况及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2.1.2.8 有无生活热水供应和制冷热负荷。
2.2 热负荷
2.2.1 工业热负荷
2.2.1.1 列出用户或建设单位提供的现状和近期本工程投产热负荷表。负荷表的内容主要为:
用户名称、生产班制、用汽参数、用热方式、采暖期及非采暖期的最大、最小、平均用汽量(t/h)。对近期新增的用户或近期用热量有明显增加的用户应说明增加原因。并附省、市主管部门批准计划任务书的立项文件。
2.2.1.2 对上述热负荷逐户进行核实,对用量较大的用户应详细说明其核实过程和方法,核实时应逐户进行热电厂(站)与用户热差值的折算。
2.2.1.3 列出经过核实、折算的现状及近期热负荷表、内容同上。
2.2.1.4 绘制出工业热负荷典型日及年持续曲线。(若有空调制冷热负荷时,一律按工业热负荷对待。)
2.2.2 采暖热负荷
2.2.2.1 列出当地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平均温度,采暖延续时间。
2.2.2.2 按现状、近期、远期三个阶段,分小区列出民用、公用、工业的采暖面积(分出平房与楼房)。
2.2.2.3 按有关规范选取热指标。计算出最大及平均采暖热负荷等。
2.2.2.4 绘制热负荷与水温曲线,计算出最大及平均热负荷利用小时数。
2.2.3 生活热水负荷
说明其数量、用热数及方式。
2.2.4 绘制生产、采暖和生活热水总的年持续热负荷曲线,计算最大热负荷利用小时数。
2.3 设计热负荷
2.3.1 说明供热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及原则。
2.3.2 根据供热范围及对热负荷的修正,求出设计热负荷,确定工业与采暖及热水负荷的供热参数。说明热用户生产工艺,主要用介质温度还是压力。
2.3.3 论述供热凝结回水的情况(水质、回收率、回收方法等)
2.3.4 考虑热网损失和工业企业用汽同时使用系数后,经核实确定设计热负荷。
生产热负荷采暖期 最大 最小 平均 单位:t/
hGJ/h
W(GcaL/h)
非采暖期最大 最小 平均
空调制冷最大 最小 平均
采暖热负荷 最大 最小 平均
制冷热负荷 最大 最小 平均
生活热负荷 最大 最小 平均
热电厂(站)总设计热负荷
采暖期 最大 最小 平均
非采暖期最大 最小 平均
3、机组选型及供热方案
3.1 凡扩建或小火电改热电时,应首先论证老厂供热能力或改供热的可能性及方案。
3.2 装机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述在不同热负荷时各工况的情况。比较内容一般应有:
年供热量、年发电量、厂用电率、发电、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年利用小时数,全厂热效率、年节约标煤量、热化系数、总投资等。见下表:
3.3 当工业用热参数为两种以上或工业与民用采暖热负荷均有时,应结合热力网部分进行全供热系统的供热方案的优化比较。
3.4 结合燃料来源、煤质、热负荷特性、综合利用、环保等条件,论证锅炉选型。
3.5 方案比较时,应相应进行汽平衡计算,并列出计算成果表。
3.6 根据比较结果,提出推荐的装机方案及供热方案。列出推荐方案机、炉的主要技术规范。
3.7 叙述调峰及备用锅炉的选择,并以附件方式予以落实。
装机方案在各工况下的技术经济指标 表1.3.2
----------------------------------------------------------------------
| | | | 第一方案 | 第二方案 |
|序| | |--------------|--------------|
| | | | | 非 | | 非 |
| | 项 目 | 单 位 |采暖期|采暖期|采暖期|采暖期|
| | | |------|------|------|------|
|号| | |最|平|平|最|最|平|平|最|
| | | |大|均|均|小|大|均|均|小|
|--|--------------|--------------|--|--|--|--|--|--|--|--|
|1|热负荷 | t/h | | | | | | | | |
| | | GJ/h | | | | | | | | |
| | |GCaI/h | | | | | | | | |
|2|汽机进汽量 | t/h | | | | | | | | |
|3|抽(排)汽量 | t/h | | | | | | | | |
|4|厂用汽量 | t/h | | | | | | | | |
|5|对外供热量 | t/h | | | | | | | | |
|6|锅炉调峰供汽量| t/h | | | | | | | | |
|7|供热量平衡 | t/h | | | | | | | | |
|8|供热标煤耗率 | Kg/GJ | | | | | | | | |
| | |Kg/GCaI| | | | | | | | |
|9|发电标煤耗率 | g/KWh | | | | | | | | |
----------------------------------------------------------------------
----------------------------------------------------------------------------------------------
| | | | 第一方案 | 第二方案 |
| | | |----------------------|----------------------|
|序 | 项 目 | 单 位 | | 非 | | 非 |
| | | | 采暖期 | 采暖期 | 采暖期 | 采暖期 |
|号 | | |----------|----------|----------|----------|
| | | |最 |平 |平 |最 |最 |平 |平 |最 |
| | | |大 |均 |均 |小 |大 |均 |均 |小 |
|----|------------------|----------------|----|----|----|----|----|----|----|----|
|10|供热厂用电率 |KWh/GJ | | | | | | | | |
| | |KWh/GcaI| | | | | | | | |
|11|发电厂用电率 | % | | | | | | | | |
|12|年供热量 |GJ/a |----------------------|----------------------|
|13|年发电量 |GW·h/a | | |
|14|年供电量 |GW·h/a | | |
|15|全年耕标煤量t/a| | | |
|16|热化系数 | | | |
|17|全厂热效率 | % | | |
|18|工程总投资估算 | 万元 | | |
| |其中: | | | |
| |热电厂(站) | 万元 | | |
| |厂外热力网 | 万元 | | |
|19|年节约标煤量 | 万吨 | | |
----------------------------------------------------------------------------------------------
汽平衡情况 表1.3.5
--------------------------------------------------------------------
| 类 | | 单 | 数值 |
| | | |------------------------|
| 别 | 项 目 | 位 | 采暖期 | 非采暖期 |
|------|----------------------|------|----------|------------|
|MPa|锅炉蒸发量 |t/h| | |
| 锅 |汽轮机进汽量 |t/h| | |
| 炉 |减温减压用汽量 |t/h| | |
| 新 |汽水损失 |t/h| | |
| 蒸 |比较 |t/h| ± | ± |
| 汽 | | | | |
|------|----------------------|------|----------|------------|
| |汽轮机抽(排)汽量 |t/h| | |
|MPa|减温减压汽量 |t/h| | |
| 工 |供汽量 |t/h| | |
| 业 |补给水加热用汽 |t/h| | |
| 用 |汽水损失 |t/h| | |
| 汽 |厂内杂用 |t/h| | |
| |比 较 |t/h| ± | ± |
|------|----------------------|------|----------|------------|
|MPa|汽轮机抽(排)汽量 |t/h| | |
| 工 |减温减压汽量 |t/h| | |
| 业 |供汽量或热网加热用汽 | | | |
| ∧ |补给水加热用水 |t/h| | |
| 采 |厂内采暖及生活 |t/h| | |
| 暖 |汽水损失 |t/h| | |
| ∨ |比较 |t/h| ± | ± |
| 用 | | | | |
| 汽 | | | | |
--------------------------------------------------------------------
4、建设条件
4.1 接入电力系统
4.1.1 简述当地电网的现状(包括负荷情况、水电、火电各占的比重、电网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本热电厂(站)在本地区的作用和任务。水电丰富地区和冬夏热负荷变化较大的地区,在丰水期和夏季热电厂(站)发电出力的变化。
4.1.2 电力负荷预测与平衡
按照当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负荷现状,对本地区的负荷增长进行近、远期的负荷预测,并分析其发展趋势。
4.1.3 系统连接方案
说明热电厂(站)与系统的连接方案,热电厂(站)出线电压等级及出线回路数。
4.2 燃料供应
4.2.1 说明燃料耗量;可能供应的煤源(含分散供热用煤转给本工程的煤源);煤种、煤价;运距及运输方式;决定的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
4.2.2 煤质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y y y y
C 、N 、O 、S 。
y f y r
W 、W 、A 、V 、C 。
GD y
t 、t 、t 、Q 可磨系数。摩损指数和
1 2 3 DW
灰的成份。
4.3 厂址选择
4.3.1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所确定的原则,说明本工程所选各厂址方案地区概况、特点、水文气象条件厂址位置与工矿业、居民区、城市规划等的相互关系。距主要热用户和最远热用户的供热距离和其他热源点的距离。地形标高差、自然环境(如周围有名胜古迹文物风景区应特别指出)厂址绝对标高,最高水位,地下矿藏和当地社会经济情况。附近机场、电台、军事设施等及其影响。
各厂址总的永久占地面积(包括厂区、水源地、专用水库、水管、灰场、灰管、铁路、码头、公路、生活区等)和施工用地面积。并分别列出占用耕地、菜地、林场、畜牧草地面积、单位产量。拆迁量(包括房屋面积、结构类型、户数、人口及其它设施等)。是否有铁路、公路、河流、通讯线改道。厂址总的土石方量及其各项补偿费用的估算。
4.3.2 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应有工程量和投资)
4.3.3 提出推荐的厂址方案。
4.3.4 列出当地气象条件和计算用资料
年平均最高气温
年平均最低气温
年绝对最低气温
年平均气温
年平均相对湿度
年平均降雨量
日最大降雨量
年最长降雨天数
年平均蒸发数
年最大风速及风向和频率
年平均风速
夏季主导风向
冬季主导风向
积雪厚度
冰冻深度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采暖期日平均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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