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13:27  浏览:8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发布。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 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 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纪律,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枉法裁决。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94年10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治理高速公路客车上下人的思路

长期以来,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一直是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颁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管理呢?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路肩上的停车行为合法化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停车行为的前提是:(1)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2)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在路肩上停车。第十九条规定在路肩上停车时,与“不能离开行车道”应该尽到同样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在车道内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规定了高速公路上车辆的停车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尺度。对于在高速公路路肩上的停车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的义务。所以,作为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能处罚在“高速公路路肩上内停车,驾驶人没有立即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的行为。
所以,有理由认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路肩上的停车行为是合法的。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由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巡逻执勤并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因此,从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一天起,就宣告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与地方公路上的交通管理模式彻底决裂,我们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到此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法九十条不能处罚客车上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4、法九十三条不能处罚客车上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在违法现场。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一个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只要具备两个前提之一就构成了处罚的前提。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二个前提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
当违法行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时,违法行为人应该接受的处罚结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源
1、“道路缺陷”是产生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车之际,都设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疏于维护,高速公路上随处可见的“出口”,给高速公路上产生客车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2、“利益驱动”是客车“以身试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
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观环境,导致客车停车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导致客车停车后下人。
3、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车上下人
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达不到处罚的标准,所以,通过处罚客车违法上下人的措施,造成的恶果是:1、违法者与执法者形成对立;2、执法者在犯法;3、一旦引发行政诉讼案件,必然造成败诉,损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形象。
由于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车上下人的现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执法模式,探求新的执法模式。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对
1、依法履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现客车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备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出口”。而这样的“出口”在行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到处都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发布,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高速公路巡逻警车发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为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的隐患。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行人加强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车需求,那么,客车上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客车下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对行人的管理。
3、对行人加强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学好法律,改变执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针对法律要求,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勤务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根本,从规范个案违法车辆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铲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门,同时加强对“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达到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车停车上下人的交通隐患。

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关于开展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


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关于开展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的通知


2002-07-12

教师函〔2002〕2号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将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提高全民英语水平,是迎接挑战、适应国际化进程的基础性条件之一。为此,教育部于2001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 》(教基〔2001〕2号),要求2001年秋季开始,全国城市和县城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2002年秋季,乡镇所在地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目前,我国现有中小学英语教师队伍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都难以满足中小学开展高质量英语教学的需要,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英语师资匮乏现象更为严重。因此,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尽快提高在职中小学英语教师的教学水平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为落实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工作,教育部与中华慈善总会决定在1999年联合实施烛光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此项目拟采用国际通行的英语先进教学方法,培训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英语学科教学带头人,并通过他们带动广大中小学英语教师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英语师资教学水平的提高。

  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是一项旨在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教师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中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烛光工程办公室此次从加拿大引进的英语教师培训TESOL培训课程项目,目的是培训大批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英语教师取得国际承认的英语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成为烛光工程的志愿培训者,为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学英语教师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当地英语教学水平的提高。

  TESOL是一个英语国家普遍设立的、旨在培养教授母语非英语人员的英语教师的专业,是一个侧重于培养学生英语实际应用能力的英语教学理论与方法体系的专业,是一个国际通行的英语教师职业资格认证(详见附件二)。TESOL的引进必将对改善和提高我国英语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质量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TESOL培训认证的全称为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认证,培训方式采用高强度、全封闭式集中培训,每期为130学时,考试合格并完成教学实践后,颁发TESOL-Candlelight证书。所有培训教师全部来自加拿大国际TESOL协会,英语授课。培训费用由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捐助。作为对社会的回报,所有参训教师必须在烛光工程需要时为烛光工程提供志愿服务,服务累积时间不低于130个小时,主要服务内容为帮助培训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英语教师。完成义务工作时间后,烛光工程将授予“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该项目将为在职英语教师(教研员)提供一个免费培训、获得国际认证的机会,从而培养大量高素质、国际化的英语教学师资,促进中国英语教学质量的普遍提高,促进中西部地区英语教学工作的发展。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选拔和组织本地区教师进修院校、教研室和中小学骨干教师等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一)的要求参加培训。具体项目培训事宜可与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 于硕
  联系电话:010-66068456 66072567(传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704房间 (邮编:100032)

TESOL-Candlelight培训认证项目实施方案

  我国幅员广阔,地区英语水平差异较大,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烛光乡村英语教师志愿培训者培训(TESOL认证)项目培训工作,切实保证TESOL-Candlelight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达到为各地区强化英语教师队伍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项目实施步骤

  TESOL-Candlelight培训认证项目是国际性合作项目,是旨在提高我国英语教师质量的项目,是一个长时期的大规模的培训项目。项目的实施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由来自加拿大的TESOL培训教师组培训国内在职英语教师或教研人员,使其获得TESOL-Candlelight证书,并成为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第二部分,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烛光办)视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志愿培训者就近参加烛光工程举办的教师培训,为当地英语教师培训和英语教学提供义务服务。

  二、项目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分工

  本项目由教育部和中华慈善总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参训教师的选拔、报名与组织管理;烛光办负责组织、协调培训工作、提供部分培训费用,并组织志愿培训者参与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项目或英语教学服务。具体培训业务将委托烛光工程的志愿机构-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实施。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宣传动员,组织教师报名,并依据条件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者进行审查、把关。

  2、汇总报名表按时报送烛光办。

  3、提供培训场地、加拿大培训教师在当地食宿及其单程国内交通费用。

  4、安排参训教师食宿。

  5、培训班的日常管理。

  6、在烛光工程需要时,保证参训教师能够为烛光工程义务工作(累计不少于130小时/人)。

  (二)烛光办职责

  1、制定TESOL-Candlelight年度培训计划。

  2、与加拿大国际TESOL协会合作,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TESOL培训大纲。

  3、组织合格的加拿大TESOL培训教师,并按计划及时派出。

  4、监督教学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5、为参训教师提供教材及有关资料。

  6、安排并考核参训教师的教学实践,申办TESOL-Candlelight证书。

  7、组织参训教师为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或英语教学服务,颁发“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三、参训教师选拔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烛光工程的教师培训项目提供不低于130小时的志愿培训服务。

  2、现职英语教师或教研员;或本人有志于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学校有计划培养的教育人才。

  3、身体健康,能承受高强度的学习任务。

  4、具备较高的英语水平(不低于大学英语四级或同等水平),英语听、说能力较强, 能适应英语授课。


  四、培训内容

  采用封闭式全英语教学,每期培训的全部课程为130学时,其中两周78学时集中授课,52学时课后进行。授课内容为英语教学技巧与方法、英语语法课程、特定领域英语教学、比较阅读和教学实践。学员通过考试并完成教学实践后,可获得TESOL-Candlelight证书。

  为了充分保证培训质量与效果,在正式课程之外,烛光办还将在培训期间,安排国内教师为参训教师答疑,以帮助参训教师适应外教授课,保证参训教师理解并掌握所学内容。

  五、项目规模与实施时间

  项目第一部分实施时间暂定两年。两年内每一个培训教师组(4名加拿大TESOL培训教师)将培训47-50期,6800-7500人。如果实际要求参训的教师超过上述数额,烛光办将酌情派出更多的TESOL培训教师组。

  第一部分培训的前两期在北京举办,计划培训每期300 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派教学或教研骨干参加,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期不得超过15人。其中第一期培训时间为2002年10月7日- 10月18日,10月6日报到;第二期为10 月 21日-11月1 日, 10 月 20日报到。

  自2002年 11月2 日起,烛光办将根据各地报名人数的多少排序,有计划派出 TESOL培训教师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每二周为一期,每期培训140-160人。

  2002年培训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培训班的具体时间,待2002年 9月15 日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2003年的培训计划将在2002年10月公布。

  项目第二部分实施时间暂定五年。具体实施计划烛光办另行通知。

  六、项目实施程序

  1、第一、二期培训班参训教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选送,名单在2002年 8月 日前传真到烛光办,其它资料由参训教师开课时自行交给烛光办。

  2、第三期后各期,由各地中学按本方案要求组织报名、填写报名表并进行资格审查,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第一批报名汇总表(见附1)于2002年9 月15 日前传真到烛光办,同时将汇总表上各参训教师填写的报名表(见附2)及两张照片邮寄至烛光办; 第二批报名材料在2002年12 月 1日前传真或邮寄至烛光办,进入2003年培训计划。

  3、烛光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情况,排出2002年全年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计划,并在2002年10 月15 日前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03年培训计划在2002年12 月 31日前通知各地。

  4、根据培训计划,烛光办决定所需TESOL培训教师数量,并及时派出培训教师组,实施培训。

  5、TESOL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安排考核及教学实习。

  6、教学实习结束后,考核合格者3个月内发给TESOL-Candlelight证书。

  7、培训结束后3年内,为参训教师服务贫困地区英语教师培训或英语教学提供机会,并为完成规定义务服务时间者颁发“烛光工程志愿培训者”荣誉证书。

  七、费用

  1、学费:4400元/人,由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捐赠。

  2、教材、讲义印刷及版权分摊费:600元/人,由参训教师自行支付。

  3、外籍教师国际往返旅费、国内单程旅费及在京食宿费用,由烛光工程项目经费捐赠支付。

  4、参训教师的往返交通费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参训教师所在单位支付。     

  八、处罚措施

  1、参训人员不是现职教学或教研人员,一经查出,烛光工程将停止所有正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项目,或今后不再在该地区实施任何项目。

  2、培训结束后,拒绝为烛光工程提供志愿服务者,烛光工程将取消其TESOL-Candlelight证书,并终止执行该参训教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项目。

  3、培训结束后3年内离开教育系统者,取消其TESOL-Candlelight证书。

  附:1、TESOL-Candlelight培训报名汇总表(略)
    2、TESOL-Candlelight培训报名表(略)

TESOL-Candlelight与烛光工程简介

  一、 TESOL

  (一)TESOL的含义

  TESOL是一个缩写词,从Teachers of English to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中各取首字母而成,即教英语为外语人士学习英语的老师。TESOL一词本身具有多重含义:

  1、TESOL是一个研究英语教育理论与方法的专业领域。英语国家许多大学设有此专业,既有短期取证培训课程,也有从学士到博士等不同级别的学位课程。

  2、TESOL是一个高资历的英语教师国际大网络-国际TESOL协会,是世界上英语教育最权威的机构,会员遍布世界各国,其团体会员多是各国的权威英语教学或研究机构,其个人会员都是TESOL毕业生。TESOL协会出版多种学术或交流刊物,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种活动与论坛,介绍、研讨英语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是世界英语教育理论、技术与信息最可靠的来源。

  3、TESOL证书是一种在国际上获得广泛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大部分学校或语言培训机构都认可TESOL证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的应用也越来越广,作为教授非英语人士学习英语的专家,TESOL毕业生在各国英语教育领域受到广泛欢迎,能够直接进入国际职业市场,就业选择非常丰富。

  (二) TESOL-Candlelight课程

  因为TESOL证书广受欢迎,在英语国家,短期TESOL培训是一种费用相当高的职业资格培训。北京烛之光教育文化交流中心为了支持烛光工程提高我国英语教育水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教师素质,培养更多国际化人才,取得加拿大INTERNATIONAL TESOL授权,将这一具有国际声誉的培训项目引入中国。捐赠给教育部门的TESOL-Candlelight课程培训项目,是参考中国国情、修改后的短期强化TESOL学期课程,属于短期取证培训。共培训130学时,由五门课程组成:英语教学技巧与方法,英语语法课程,特定领域英语教学,比较研究,教学实践。


  TESOL学期课程具体内容:


  A:课堂学习(40学时)

  学习实际教学方法,完成指定的阅读内容。这是TESOL最重要、最独特的内容。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5小时探讨怎么成为优秀的TESOL教师,介绍独特的教学技巧。

  怎样教英语非母语的人学习英语?用17个小时,深入探讨“怎样教”的问题,侧重点为英语对话、发音、语法、语音学与语言学、阅读与写作,同时涵盖教学准备、课程规划、课堂活动设计等内容。

  6小时教学实践与评价。

  12小时指定阅读、课程规划与设计。所有学员必须完成指定的阅读内容,并参加课程规划和现场教学实践。

  B:特定领域英语教学(18个学时)

  TESOL提供商务、计算机、幼儿教育、成人教育、旅游等5个特定领域的英语教学课程,所有学员必须从中选择一个领域学习并通过考试。

  C:语法课程(20学时)  D:比较研究(22学时)

  阅读、比较、研究其它英语教师培训课程中的精华部分。

  E:教学实践(30学时)

  包括课堂设计和现场教学。TESOL将给学员提供机会,让学员以志愿者身份,完成所需的实习时间,获得教学经验。

  二、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

  (一)发起与启动

  1995年3月一些热心的社会人士出于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出于对农村基础教育状况的忧虑,出于对贫困地区农村教师处境的同情与了解,各尽所能,奔走呼吁,倡议发起烛光工程这一社会公益事业,旨在帮助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教师减轻生活负担、提高业务素质。

  1998年4月,烛光工程交由中华慈善总会面向全社会正式启动。其间知名慈善机构世界宣明会曾参与推动烛光工程在海内外的运作实施及管理。

  (二)烛光工程宗旨

  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农村贫困教师,关注农村教育事业的团体、个人的支持及赞助,以培训、生活补助、奖励等方式帮助贫困农村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从而促进中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进步。

  (三)烛光工程项目类型

  烛光工程始终坚守“帮助一位农村贫困教师,意味着使成百上千的农家子弟摆脱愚昧”的信念,为改善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贫困教师的生活状况、提高自身素质做着不懈的努力。烛光工程项目的设计思想为“点面结合,综合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点划分为单一覆盖型与综合发展型两类。已实施如下五类基本项目:

  1、优秀农村贫困教师奖励项目

  2、农村贫困教师生活补助项目

  3、烛光助教基地项目

  4、农村贫困教师培训项目

  5、对口支援捐赠项目

  烛光工程本着“可持续发展”原则,希望通过时间、资金及人力的投入,使受资助地区的教师生活状况得到改善,自身素质得到提升,从而促进当地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由此带动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简而言之即“教师为本,综合发展”。截止目前,烛光工程的项目已涉及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百余个县,受益教师10万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