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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对冻猪肉储存期限问题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25:21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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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对冻猪肉储存期限问题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卫生部


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对冻猪肉储存期限问题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卫生部



商业部在《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中曾规定冻猪肉在摄氏零下十八度条件下,保存十个月的期限,这是商业部门为保证肉品质量促使企业搞好经营管理的一个警戒期限。冻猪肉保存期限的长短,对其质量的好坏有一定的影响,但还要看储存管理的条件,储存管理好的,虽然时间长一
些,肉品质量仍能保证;反之,如果储存管理得不好,即使时间不到规定的期限,肉品的质量也难以保证。为此,对超过保存期的冻猪肉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冻猪肉在保管过程中的预测预报工作,切实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加速肉品周转,防止冻猪肉超过保存期。
二、对超过保存期的冻猪肉要认真进行检验,凡是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可以鲜销;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能鲜销,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98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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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2月24日,国家教委


现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积极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是评估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衡量小学生体育状况的基本依据。施行《实施办法》,将有助于小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有助于促进广大小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养成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从而使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制订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意见,并于1992年7月1日前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

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小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和课外体育活动,不断增强体质,增进身心健康,活跃课余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年制小学从五年级开始、五年制小学从四年级开始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等级,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上(含60分,下同)为合格,75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评定体育合格的内容及其百分比:
1.体育课成绩占60%;
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成绩占30%;
3.积极参加课间操、眼保健操及课外体育活动(以下简称“两操一活动”)占10%。
第四条 体育合格标准每一学年评定一次。体育课成绩按60%折算,计入总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成绩,优秀以30分计入总分,良好以25分计入总分,及格以20分计入总分,不及格以10分计入总分;参加“两操一活动”的评定,每无故缺勤一次扣1分,全勤以10分计入总分。
第五条 对学年评定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再评)机会,补考项目仅限于体育课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中的身体素质测试、运动技术达标等项目。补考仍不合格,则学年再评不合格。凡毕业学年再评不合格者,即为体育不合格。
第六条 “三好”学生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成绩不得低于75分,先进班级的学生体育合格率不得低于90%。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登记卡”式样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记卡”,每学年由有关人员及时填写。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加盖公章后,随学生转入高一级学校。
第八条 凡因病或残疾不宜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经学校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毕业时,所填表格随学生转入高一级学校。
第九条 学校要把实施体育合格标准,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体育教师负责体育课、《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成绩的评定及总分评定工作。班主任负责“两操一活动”评定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表扬、奖励认真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教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规划和检查评估办法。
各地(市)级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各小学校实施工作的领导,并对施行本办法有困难的农村学校,给予必要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本办法颁发后的五年之内,做到全面实施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向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马尔加什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实施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帮助马尔加什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1、修建木腊芒加经布里卡维尔至马迪尼卡村以北二十五公里处的公路一条;
  2、在木隆达瓦地区建设一座日处理甘蔗一千吨的糖厂(不包括甘蔗农场);
  3、木腊芒加火柴厂的技术改造;
  4、建设一个水稻、蔬菜试验站;
  5、竹编技术指导。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本协定签订后,如双方商定其他项目,将以换文确认,并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部分,将由马尔加什政府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至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马尔加什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五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马尔加什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马达加斯加,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马尔加什共和国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谷  牧           若埃尔·拉科托马拉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