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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07:38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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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杭交办〔2001〕158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交通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文件、《关于2000年公路工程造价整治工作总结和继续加强造价行业管理的意见》等部省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以下简称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及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工程造价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在内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所有环节实行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杭州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主管本市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杭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本办法;各县(市)交通局主管本县(市)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造价站造价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与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交通厅、省厅定额站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

  2、负责由市交通局审批或上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审查本市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标底(包括实行无标底招投标项目的成本价审查),参与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4、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已完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库。

  5、建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中间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使用、现金流量、工程成本、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并不断积累经验。

  6、定期调查、整理本地区的工程材料价格和单位造价信息,及时在《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以及及时上报省厅定额站,以便全省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和造价信息网。

  7、受理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

  8、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协助市交通局搞好对咨询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本省、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

  2、参与本县(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和交、竣工验收工作。

  3、调查、整理本县(市)工程材料价格,及时报送市造价站。

  第八条 市交通局负责对市造价站的直接领导,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加强县(市)交通局的管理,将实行特约造价工程师(员)聘任办法,该办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发布。

  第九条 造价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所管工程的造价检查计划。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造价管理工作。

  2、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相应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

  3、造价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有关工程造价的资料,包括各种计量原始凭证、计量与支付报表、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等,对造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发出意见书。有关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造价人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4、对于阻挠造价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的人员,造价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将其撤出工地现场。

  第十条 市造价站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给予限期整改以至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本办法,不申请办理造价手续的;

  2、无资质从事造价工作或个人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第三章 工程造价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工程造价人员是指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查,招标标底编制和审查,投标报价,造价监理,造价咨询,工程结、决算等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造价人员按照建设市场需要统筹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造价文件均应由持证人签名并注明证号才能有效,无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从事造价活动。外省、外系统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人员分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并根据公路、水运两个专业的特点分设不同资格。资格证书分部颁资格证书和省颁资格证书两类。

  持有由交通部颁发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交通部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持有由省交通厅颁发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省内从事省交通厅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业务。

  凡申请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者,必须先参加交通部或省举办的造价人员业务培训班,取得结业证书后,才可以提出造价人员资格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造价人员资格申报材料经市造价站初审合格后报省厅定额站审核,由资格认证评审机构考核评审合格并经厅审批后发给相应资质证书(或转报交通部)。工程造价人员要求增加或变更专业、资格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单位(部门)要加强自身机构的建设,重视人员素质的提高。工程造价人员要熟悉技术业务,熟悉经济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第四章 工程造价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定额、计价办法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未包括的专业工程定额与计价办法采用相关部委的定额与计价办法。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八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所编制的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考虑有关动态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口,保证投资估算编制质量。

  投资估算编制完毕,必须及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市造价站审查,审查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投资估算审查需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审查申请表》。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阶段所编制的设计概算应根据概算定额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设计概算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设计概算未经批准,不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毕,必须及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市造价站审查,审查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需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申请表》。

  第二十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标底编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标底由业主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单位(部门)编制。做标底时,对不发生和不合理的定额量应作调整,不属施工单位的一些费用不能计入标底。

  为保证标底编制质量,实行标底自行编制申请制度,即编制标底之前,由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自行编制申请表》,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市造价站根据其人员资格、专业配套、业绩等条件进行核准。

  标底的管理按项目管理权限,即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水运工程项目在1000万元以内的,报市造价站审查,标底经过核定后才能开标。标底编制结束由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审查申请表》,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市造价站审查后填发《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审查意见书》,密封后转交建设单位。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须按《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版)规定的格式填写。标底编制单位和报价单位必须按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工程内容确定标底和报价。

  标底与编制说明要求采用统一格式填写,填写格式详见:《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与编制说明》。

  第二十二条 凡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明确造价调整范围和方式,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经合法的审核程序审核后确定。

  施工企业和监理部门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准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计价。

  建设单位可以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拒绝支付有关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可以要求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支付,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进行索赔。

  第二十三条 造价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造价文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并做好热情服务以及行业造价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及时提出申请《开工报告》报市交通局,并同时抄报市造价站。

  建设单位在抄报《开工报告》时应向市造价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书、施工合同副本,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

  2、施工单位参加施工计价的主要人员,监理单位的计量工程师的造价持怔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造价站在收到《开工报告》两周内,对第二十四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制定工程造价检查计划,开展造价管理技术交底工作,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对计量与支付报表、变更设计等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填发《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抽查意见书》。市造价站执行检查任务后,均应填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抽查记录表》,作为以后审查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变更设计均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工程项目变更设计管理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更,建设单位应得到市造价站的批准才能进行计量与支付。

  建设单位填报《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申请单》。所有的变更设计必须手续齐全,资料完整与清晰,市造价站审查变更设计造价编制的合理性,填发《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变更造价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必须及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市造价站备案并作为市交通局进行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的工程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后评估,对项目的确切成本、运行经济效益做出评价,及时积累单位造价信息以指导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造价管理站的经费来源为各交通建设项目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定额编制管理费按部颁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列入概、预算造价文件中。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商请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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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

铁道部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

1979年12月31日,铁道部

在铁路行车中,发生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规定,铁路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路外伤亡事故的通报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发布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
│代号│ 代 表 事 项 │
│--│----------------│
│1 │发生月、日、时、分 │
│--│----------------│
│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
│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
│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
│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
│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
│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
│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
│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
│10│线中开通时间 │
---------------------
(附件略)


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五年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人事部


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五年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建注字[1995]第14号
1995-9-15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为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五年资格考试报名审查工作,保证一级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健康实施,现就各地在组织实施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建筑设计职业实践年限的确认问题

  高等学校建筑学教师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和报名参加规定科目的考试,其学历、资历、建筑设计职业实践年限和工作业绩应按照建设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字(1995)2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关于职业实践和工作业绩的确认按下列原则掌握:

  1.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师在本校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其从事建筑设计的时间和完成的设计项目可确认为职业实践年限和工作业绩。社会兼职进行建筑设计的年限和设计项目不予计算。

  2指导建筑学专业毕业生进行实际工程项目的毕业设计时间(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可计入职业实践年限,模拟项目的实习不得计入。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资格考核认定问题

  1.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人员,仍在进行建筑设计工作的,按在职人员参加考核认定。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受本单位返聘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推荐申报。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受其他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聘用,受聘时间在同一设计单位一年以上的,由聘用单位推荐申报,聘用不满一年的,满一年后,96年底前再予申报。

  三、关于工作后取得高一层次学历人员的职业实践计算问题

  1.未取得建筑设计专业教育标准规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如现为大专、中专学历,参加高一层次建筑学专业学习并取得相应本科、大专学历的,其取得现学历前的职业年限不能做为现学历的职业年限计算。如:中专毕业后从事十年的建筑设计,工作中又取得了建筑专业大专学历,不能把中专毕业后从事的十年设计实践做为大专毕业后从事的设计实践计算。

  2.对于取得建筑学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参加本专业工作后,又取得建筑设计研究生学历的,其在研究生学习时间可做为大学本科毕业后的实践年限计算。

  四、关于在职人员进修期间在职业年限问题

  在职人员参加建筑专业的进修学习,其进修时间可以做为职业实践年限予以计算。非建筑专业的进修学习时间不能计算。

  五、取得其他国家绿卡和国内流动人员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推荐问题。

  对取得其他国家绿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在国内受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的聘用,且受聘时间在同一设计单位一年以上的,方可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件推荐;对于在国内流动设计人员,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六、关于个别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但业绩突出人员参加考核认定或考试的问题对于虽不符合建设部、人事部建设字〔1995〕222号文件有关考核认定和免考部分科目规定的个别业绩突出,在省内、部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公认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人员,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各部委主管部门将人数和具体情况书面报送全面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参加考核认定和免考部分科目的资格。

  七、关于建设部、人事部建设字〔1995〕222号文件规定的考核认定和免考部分科目的所有规定,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各部委主管部门不得“微调”,必须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于考九科的人员条件,各地认为确需“微调”,又不影响全局的,可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写明拟“微调”的内容及涉及的人数,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关于在中外合资、合作设计单位工作的中、外方人员能否参加资格考核认定和考试问题 在中外合资、合作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的中方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参加考核认定或考试;外方人员这次不参加资格考核认定和考试。

九、非设计单位的人员能否参加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和报考问题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和考试工作仅在设计单位进行,由具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申报,非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属考核认定和报考范围。

  十、国家机关公务员能否参加考核认定和报考问题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应以履行本职工作职责为己任。由于一级注册建筑师属建筑设计的岗位准入控制,是国家规范设计队伍,加强对设计人员管理的措施,因此,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参加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和报考工作。对于符合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条件的公务员,离开工作岗位后如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办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另行研究决定。

  建立和推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贯彻和实施,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