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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3:30:48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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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为了贯彻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进一步抓好节约能源工作”的指示,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五次节能办公会议“把节能放在相对优先地位”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号《节约节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企业节能管理
升级(定级)暂行规定》要求“定期举行节能先进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现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定期举行节能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的规定和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文《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获节能升级的企业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给对节能有贡献的人员”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确定每年开展一次全市节能先进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优活动,改进和加强我市节能管理工作,总结交流节能经验,开展找差距、学先进、依靠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技术素质,进一步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
二、评选办法:
根据《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组织各区、县、局(总公司、办)各综合部门、中央在京单位评选审批,授予市级节能荣誉称号和进行奖励。
三、荣誉称号:
1、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
2、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单位;
3、北京市节能先进个人。
四、奖励:
(一)对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企业即为评定年度的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其奖励为:
1、批准为市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8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6000元。
2、批准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二级10000元;一级15000元;特级20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二级8000元;一级12000元;特级16000元。
3、企业人数以批准年为准。
4、对企业节能管理每晋一个等级可按上述规定发放一次性所晋等级的奖金。降级的企业,不予发奖。
(二)复核批准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的奖励:
经复核评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按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评定年度奖励额的70%提取发放奖金,自定级年度开始保留三年。
(三)荣获市级节能先进集体(单位)(不含升级企业)根据节能贡献大小,人员组成,经主管部门批准15人以下按人均50元提取奖金,15人以上按人均30元提取奖金。
(四)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先进集体(单位)奖励的发放按在节能工作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发。
(五)市级节能先进个人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五、上述一次性奖励不计原定奖金指标内,由主管部门批准,计入生产成本,免征奖金税。



199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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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农垦、森工、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五条 凡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分级管理程序申报: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预审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级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分级向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级或本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上级或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九条 下列类型自然保护区为重点自然保护区:
  (一)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三)具有较高景观、科研价值,在保护区类型中较为稀有的自然保护区;
  (四)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自然保护区采取优先发展、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在资金使用及其他补助资金方面优先投资。


  第十一条 重点自然保护区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制定保护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重点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应当保证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并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十三条 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核心区不得建设任何设施;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第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在重点自然保护区周围,不得建设对自然保护区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从事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物;
  (三)向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污染废水。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开展参观、旅游以及适当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应当通过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拨款,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捐赠,组织开展与自然保护区发展方向一致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多种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染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开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及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

审计署


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0年5至7月,审计署在2009年跟踪审计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以下简称西二线)西段的基础上,对西二线东段的建设管理、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审计调查了沿线河南、湖北、江西、广东4省的配套管网建设等情况。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二线计划总投资1422亿元,总长度8645公里,西起新疆霍尔果斯,南至广州,东达上海,途经15个省区市。2008年2月工程开工建设,预计2011年底建成,其中新疆霍尔果斯至宁夏中卫、宁夏中卫至湖北黄陂段已分别于2009年12月、2010年10月建成。西二线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承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石油项目经理部)担任项目业主。西二线东段(从宁夏中卫至广东广州)总投资930亿元,2009年2月开工建设。
  二、西二线建设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效
  (一)中石油认真整改西二线西段跟踪审计指出的问题。
  中石油高度重视西二线西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截至2010年10月,西段审计查出问题已整改完毕。为规范管理,中石油还出台了《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与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继续做好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等。
  (二)工程建设管理逐步得到加强。
  中石油结合西二线东段工程地质复杂、施工难度大、当地气候潮湿等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工程建设管理,完善了管道工程建设流程36项、作业文件104个。各参建单位克服各种困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证工程质量,各项建设管理得到加强。
  (三)西二线建设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效。
  在西二线沿线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西二线西段于2009年12月底按时建成,并从2010年1月中下旬起将中亚天然气输送到环渤海和长三角地区。截至2010年10月底,西二线已接收中亚天然气29.7亿立方米,对于优化沿线城市能源使用结构,缓解供气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东段的宁夏中卫至湖北黄陂也于2010年10月建成。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2009年4月,中石油项目经理部未经招标,直接从上海拓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1.5万套热收缩带(管道防腐材料),且未经检测就用于工程建设。经检测,这些材料的剥离强度低于规定值,且易导致天然气管道被腐蚀、损坏。截至审计时,已有1.35万套用于工程建设。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全部替换了不合格的热收缩带,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处罚,在中石油系统内进行了通报。
  (二)在辽河东油监理联合体投入西二线宁陕段的71名监理人员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仅4人;在大庆石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投入湘赣段的89名监理人员中,有25人无相关资质。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修订完善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准入和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督促有关监理单位彻底整改,并追究了履责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截至2010年7月,有45.01亿元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合规,包括将合同金额5.18亿元的23个项目未经招标违规直接发包,将合同金额39.83亿元的73个项目人为拆分标段、违规确定和调整中标人等。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深入剖析原因,找出问题的根源,进一步完善管道建设管理体制,在管道项目建设中杜绝人为拆分标段、违规招投标等问题。
  (四)截至2010年7月,有2.33亿元设备材料采购不合规,占西二线东段设备材料采购合同19.82亿元(不含网上竞价采购钢管)的12%,包括将1.77亿元设备材料采购未经招标违规直接发包、违规确定0.56亿元设备材料中标人等。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关措施,完善了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办法。
  (五)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合理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不严等,增加工程投资8亿多元。如审计抽查的7.73亿元土石方工程被中石油系统施工单位对外转包后获取价差3.29亿元,相当于合同价款的43%。虽然施工单位将获取的差价作了收入,但增大了工程投资。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已要求所属部门进一步优化方案,依据合同和竣工资料等对工程价款结算严格审查,将工程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六)物资采购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收取中标服务费、材料加工时多计算材料加工费等,共增加投资6亿多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了收费标准,正在清退超标准收取的费用,并将与有关企业重新确定合理的加工价格等。
  (七)以虚假发票和“白条”等入账0.43亿元。如中石油项目经理部用虚假发票入账,列支西二线等项目培训费用714.26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正在对虚假发票和“白条”等进行清查,同时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将严把发票审核关,确保发票真实可靠。
  上述尚在整改中的事项,审计署将在下一阶段审计中予以关注,并适时公布其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