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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19:49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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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水利部反映,水利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各级政府安排的水利勘探前期工作,其工作性质、经费来源与地质部门所属的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相同,因此要求我局明确水利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水利勘探前期工作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99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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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资机制及体系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拨款。创新资金在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首年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科技局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资金的年度预算,逐年递增。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转入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

  (一)项目费是指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产品或技术的研发、中试的补助;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支持数额的25%以上给予补助配套资金,对已获得市科技经费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配套。

  2.贷款贴息:

  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银行贷款的贴息,重点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业。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3.资本金投入:

  以引导其他资金投入为主要目的,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是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在创新资金管理中用于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本年度财政南宁市创新资金总额的3%提取,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创新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指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应当是已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创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能力以及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创新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七条 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能力强、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企业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项目;

  (二)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先进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

  (三)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业项目;

  (四)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五)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八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与技术引进、一般加工工业及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四)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创新资金支持项目;

  (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组织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负责审核创新资金项目预算,按时拨付创新资金项目经费;

  (三)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指导、监督、检查创新资金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与申报

  (一)市科技局建立项目数据库,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滚动利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等信息纳入数据库,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和立项的现象。

  (二)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年度创新资金项目指南,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实行网上申报。

  (三)企业根据年度项目指南进行网上申报,形式审查通过后经县(区)科技局推荐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至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聘请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实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预算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创新资金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中应当包括项目详细预算内容。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考评。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成为企业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企业财务部门要加强创新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创新资金要与自有匹配资金统筹安排,单独设账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每半年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要求实施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终止计划任务并依法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企业应当对已做的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书面报告,并将剩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教委、监察部关于对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报

国家教委 监察部


国家教委、监察部关于对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报
国家教委 监察部




遵照尉健行同志在孙起孟副委员长关于教育问题的来信的批示,以及冯梯云同志等监察部领导关于将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列入今年执法监察计划的意见,监察部执法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和国家教委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从6月中旬至8月上旬,对河南、福建、甘肃、辽宁4个
省的平顶山、洛阳、泉州、三明、南平、武威、酒泉、平凉、锦州等9个地市及其所辖13个县(市)、22个乡镇、41所中小学进行了实地调查。听取了广大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各级政府领导对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意见,调查了有关教育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了拖欠中小
学教师工资和挪用教育经费问题。
现将我们对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方面的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当前义务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之严重,反映之强烈,是前所未有的。
我们检查的4个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拖欠工资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拖欠数额大,几个省有的数千万元,有的达亿元以上;二是涉及面广,河南17个地市,有16个地市,辽宁14个地市,有10个地市,甘肃86个县,有39个县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拖欠问题;三是拖
欠时间长,有的拖欠一两个月,有的拖欠半年之久,有的拖欠一年以上。
日益严重的拖欠,带来一系列的后果。一是严重影响教师的正常生活。迫使一部分教师举债维生、打工糊口,甚至卖血度日。河南鲁山县董周乡教师鲁进良一次卖血时,竟然交不起11元的化验费,一气之下把抽出的血倒在地上,愤然离去。二是直接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中因生
活困难要求“跳槽”的日益增多。一些农村公办教师本来就缺少,调进来难,留住更难。三是少数地方为解决教师工资出现乱收费、乱“借款”的问题,从而引起农民不满,学生辍学。四是不安定因素增加。教师集体上告、上访请愿导致学校停教、停课现象时有发生。
拖欠教师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有:
1.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战略思想,在一些干部中尚未真正树立,对教育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对教育方面的问题重视和研究非常不够,对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漠然视之,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经济发展缓慢,地方财政困难,是拖欠的重要原因。通过检查发现,拖欠比较严重的,一般都在经济发展缓慢和财政补贴地区。如甘肃不能按时发工资的39个县,基本上集中在南部和东部的贫困山区。辽宁比较穷困的阜新、朝阳两市拖欠教师工资就占全省拖欠总额的59.2%
。这些地方不仅拖欠教师工资,也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其中有些地、县,寅吃卯粮,财政赤字运行越积越多,本级财政已无力解决。
3.铺摊子、上项目没有量力而行,有限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基本建设,对教育顾及不上。在调查中发现越是贫穷地县,越是拼命地上基建,追求看得见的“政绩”,尤其是在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和吃喝招待方面,不分穷富竞相攀比,追求高水平。经济比较困难的阜新地区,19
88~1992年5年间,购买高级轿车多达55辆,而财政对教育的投资却下降7个百分点,形成很大反差。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反映比较强烈。
4.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挤占了可用财力,加剧了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许多地方财政支出中的“其他支出”数额过高,增长过猛,消耗了本级财力。辽宁13个财政补贴县中,“其他支出”项都在1000万元以上。如义县1992年县本级财政支出决算中的“其他项目”和“其
他部门事业费”两项,比1991年净增395.7万元,大部分用于提成、补助、奖金、分成等,超出了县财政承担能力,而拖欠教师工资150万元却无力解决。
5.财政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县级财政普遍实行了包干到乡(镇)的体制。但对教育经费没有单列并实行专款专用,缺乏严格监督。加之乡(镇)财政包干基数几年不变,财政收入不稳定,许多减收增支因素难以预料。义务教育经费(其中教师工资占90%以上)在乡(镇)财政中
占的比重很大,一旦乡(镇)财政紧张,就会殃及教育经费,造成拖欠教师工资。
(二)
这次专项监察,对推动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所检查的4省及各有关地区,都针对被检查出的问题特别是拖欠教师工资,认真研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河南省政府采取10条措施,在教师节前已将所拖欠的教师工资1.4亿元,解决了1.2亿元,其余部分
正在解决。甘肃、辽宁、福建三省,也都想了很多办法,使拖欠工资大部分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社会反映较好。但是,很多措施还是临时性、应急性的,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前清后欠,甚至越欠越多的问题仍可能随时发生。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我们建议:
1.必须提高各级领导对教育为本战略思想的认识,真正把教育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把义务教育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落实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牢固树立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和《教师法》的法制观念,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财政紧张的地方,也要
确保教师的工资。今后不管哪里发生拖欠教师工资问题,首先应当追究那里党政领导人的责任,凡是挪用教师工资作为他用的,对决策人或行政负责人要严肃查处。
2.深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制度。针对目前乡级财政实行包干,教师工资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应实行县(市)级财政对教师工资单项列支,集中管理。乡(镇)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足额计征教育费附加,并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师民助部分的工
资、补贴按时发放。
3.鉴于当前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议由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在1994年1月1日《教师法》实施前,全部还清拖欠教师工资,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发生拖欠问题。今后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应加强监督检查。若再有拖欠的,纪
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开展专项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同时各级党和政府领导要清醒地意识到,《教师法》实施后,广大教师将会运用《教师法》和《行政诉讼法》、《刑法》等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