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5:16:43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促进浦东的开发、开放和适应浦东新区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对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和发展控制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一、在浦东新区内,根据浦东开发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批确定近期重点开发地区。
浦东新区重点开发地区的建设,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招投标、协议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组织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集中成片开发建设。
二、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开发经营的,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招标书、协议和合同中,必须包括具体规划设计要求或规划设计方案。
三、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如需修改、调整,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凡需自行编制详细规划的,须按规定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批准。
四、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在已实施开发地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施工。
五、国外投资者在已实施开发地区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国外企业设计时,应聘有中方顾问单位或中方合作设计单位。有关报送工程设计方案及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等手续,可委托中方设计顾问单位或合作单位代办。
六、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内的新建项目,应在近期重点开发地区内统筹安排。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建、扩建,应符合综合分区规划和旧区改建规划。
七、浦东新区发展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原则上也应相对集中在城镇和村镇建设地区统筹安排,并须符合城镇规划、村镇规划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农村地区零星布点、分散使用土地,以免发生再次动迁。
八、浦东新区重点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管理均由市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浦东新区的地区开发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九、浦东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开发地区和重要路段,由市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预征土地的,除农民建房由所在区、县管理外,也由市统一规划管理。其他地区内的规划管理原则上仍按现在“区、县明责分权”的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凡由所在地区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建设的地区,在详细规划报经批准后,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管理;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建筑设计方案应报经市规划局同意后,方可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件。



1990年9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审计程序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审计程序实施细则
1991年5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实现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铁路审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2条 审计程序是规定实施审计过程中的作业次序和步骤的一项制度。是审计工作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3条 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时,必须按审计程序进行。各级审计部门要把按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作为考核审计质量的标准。
第4条 本细则分一般审计程序和专题审计程序两部分,专题审计程序是针对专题审计项目的特点,对不同于一般审计程序的环节和步骤所作的特殊规定,随着新的审计项目的不断增加,将随时补充相应的专题审计程序。

第二章 一般审计程序
第5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项目,指定审计组组长及主审,提出审计期限及其它要求。
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任务要求》,确定审计组成员组成审计组。
第6条 实施项目审计之前,审计组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收集、调阅、分析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熟悉、了解基本情况。审计组主审应填写《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或《审计项目基本情况表》。
2、审计组组长主持研究审计方案,审计组主审编制《审计方案》,报审计部门领导审批。
3、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组织审计人员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7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五天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向被审计单位递交。
第8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首先召开由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向被审计单位说明来意,提出要求,并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经营管理或自查情况的介绍。自查情况应由被审计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第9条 审计人员按照审计事项的范围和分工,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考核评价,针对薄弱环节确定审计重点,修正、补充原订《审计方案》。
第10条 审计人员在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的过程中,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事项记入《审计记录》。
对审计记录的事项进行筛选、整理、确定需要取证、落实的有关事项。
第11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记录》记载的审计事项,采用各种取证方法,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1、对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可通过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并由提供单位或经办人核阅签章。
2、向有关人员口头查询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查询结果记入《审计查询书》,并由审计人员和被查询人双方签认,也可要求被查询人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3、需要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时,可采取发函询问调查,委托当地审计部门取证,委派审计人员外调取证等方法。发函询问可使用《审计查询书》,函复件应加盖证明单位公章和有关人员签章;委派审计人员外调取证,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人以上同行。
4、审计人员对现金、实物的盘点情况,对有关数据的计算、汇总等,由审计人员做出《审计记录》,经被审计单位或经办人签认后,即可作为审计证明材料。
5、审计人员对已取得的各种证据,要按审计目标的要求进行分析归纳整理,找出各个证据的内在联系,使之形成对审计事项有充分证明力的完整的证据体系。
审计组主审要对取得的审计证据把关,发现证据不足或取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补充取证或补办手续。
第12条 按下列步骤作出《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人员根据搜集、整理的审计证据,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工作底稿》,并附证明材料。
2、《审计工作底稿》经主审审核签章后交被审计单位签认,所附证明材料是否交被审计单位,视其保密程序确定。
3、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及单位领导必须在三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所记载的事项予以签认,并将《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证明材料返回审计组。
4、审计组参照被审计单位签注的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所记载的事实进行分析、讨论、认定,由编制底稿的审计人员填写处理建议和依据。
5、审计组组长及主审对《审计工作底稿》逐项审核签章。
第13条 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之前,由审计组组长召开审计组会议,总结审计工作,讨论、确定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有关事项。
第14条 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召开由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通报审计情况,对审计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交换意见。
第15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正在严重损害国家资财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组要及时向审计部门领导汇报,并提请被审计单位领导及其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由审计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暂停拨付与上述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或相应采取其它保护国家资财的措施。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审计组可采取封存有关帐册、金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向其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16条 审计组采取封存帐册、资产、金库等临时措施,应事先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封存。
采取临时措施发出的书面通知及使用封条由审计组长签字生效。
第17条 审计部门采取的暂停拨付款、封存帐册、金库、资产等临时措施,被审计单位纠正后应及时解除,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18条 审计组主审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写出《审计报告》。凡实施审计的项目,不论有无问题均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评价,下达结论,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是:审计范围、方式、时间、内容,对审计项目评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在对重大事项作出结论和处理建议时,应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征求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第19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查后,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一并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20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注意见后,返回审计部门,逾期未返回的视为同意。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
第21条 审计组向审计部门领导或单位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单位签注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审计组对这些意见核实情况的说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未签注意见时,审计组亦应写出相应的书面说明。
第22条 审计部门根据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有关部门。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四十日内将《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审计部门。
第23条 对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需要纠正的问题,发出《审计意见通知书》,向该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24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的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并抄送原审计部门。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25条 上一级审计部门收到复审申请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超过规定期限的复审申请,按申诉事项办理;
2、复审申请未提出事实或没有法规依据的,应退还被审计单位限期补正,否则不予受理;
3、复审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办理,并书面通知原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26条 上一级审计部门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一般应于三十日内作出维持、部分纠正或撤消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复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提出复审申请的被审计单位和原审计部门。特殊情况,复审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27条 上一级审计部门的复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对终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可向终审部门的上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28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中,要求应上缴的违纪款项及罚款逾期不交的,审计部门可下达《审计扣款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扣缴。
第29条 在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需移交监察、纪检、司法部门处理的,由审计部门填写《案件移交记录》连同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30条 审计组在完成一个审计项目后,按要求登记审计统计台帐。
第31条 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章 专题审计程序
第32条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厂长(经理)任职期满,任职期内申请辞职,调动工作,离退休以及任职期间被职代会罢免,或因机构撤消离职等,应由其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委托书》。
2、审计部门接到委托书后,根据有关规定按一般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3、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应对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写出审计评议意见。
4、审计部门在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同时,提出《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评议书一式三份,分送被评议人、人事、干部部门各一份,审计部门留存一份。
第33条 授权审计:
1、上级审计部门就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下达《授权审计通知书》,通知下级审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2、下级审计部门在接到《授权审计通知书》后,按相应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34条 委托审计:
1、审计部门委托下级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时,下达或提送《委托审计书》。
2、受委托的审计部门在收到《委托审计书》后,按相应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具有与委托审计部门同样的审计监督职责。
3、受委托审计部门审计终了后,向委托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的建议,并移交审计资料,由委托审计部门按审计程序向被审计单位正式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4、被审计单位对授权审计或委托审计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按规定期限向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审计部门的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
第35条 审计调查: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或领导交办的审计调查事项确定审计调查重点,制定审计调查方案。
2、向各个被调查单位发出《审计调查通知书》和调查提纲,并要求被调查单位予以书面答复。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调查组按《审计调查通知书》和调查提纲进行实地调查。
3、审计调查取得的调查材料,必须由审计调查人,被调查单位签认。
4、根据审计调查情况,写出审计调查报告,经审计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单位领导。对需要纠正或处理的问题依据单位领导的批示,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审计意见通知书》。
第36条 决算审计签署:
1、审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年度决算审计签署方案,确定审签内容及重点,作出有关决算审签事项的安排。
2、审计人员在审签过程中对有关事项要做出《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及决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双方签认。
3、根据审签结果,填写《决算审计签证书》,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交被审签部门。在审签中发现问题需要纠正的,向有关单位下达《审计意见通知书》通知其纠正。


4、根据审签情况,分系统汇总写出决算审计签署综合报告,报部审计局。
第37条 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事先审计:
1、单位安排的自筹基建计划在报计划部门之前,先将计划任务书及投资款源的构成、资金在银行的存储情况书面报送同级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在接到自筹基建计划任务书及有关资料后,及时组织审计人员按铁审(1987)385号文的规定进行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资金不落实,款源不正当,资金存储不合规等问题逐项查清,作出《审计工作底稿》,并由审计人员和项目计划单位签认。
3、根据双方签认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填写《自筹基建项目审计意见书》,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连同自筹基建计划送请计划部门研究审批。
4、每年十月份由负责审计部门写出对自筹基建资金审计的综合审计报告,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部审计局。
第38条 定期审计:
1、审计部门在每一年度定期审计首次审计之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注明当年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年中不再下《审计通知书》。
2、定期审计期中审计时,对于需要纠正的一般问题不作《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以《审计意见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纠正。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报告执行情况,但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时,应于当次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时进行处理。
3、定期审计末次审计终了时,应就该年度对被审计单位的定期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对于在年度期中定期审计做出的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没有执行的,要在年终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中一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39条 本细则由国家审计署驻铁道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40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略)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要求大多数学校要按“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新制度运作。毕业生情况复杂,数量大,就业任务艰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握大局,深化改革,稳中求进,围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高校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机制,继续引导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为保证1997年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毕业生。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2
年。要结合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过渡,按照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选拔部分思想好、能力强、表现突出的毕业生,补充到县、乡机关工作。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优秀毕业生的工作,继续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
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加强指导和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性质、机构编制、职能及财政来源,对其接收毕业生进行分类指导。配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地区和部门,今年接收的毕业生可试行聘用制。
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要把国有企业、农业、教育等行业和部门放在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重要地位。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毕业生到这些行业和部门工作。要确保国家重点单位、项目、工程对急缺人才的需求。按照国家加强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通过各种方
式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精神,与教育部门配合,鼓励、安排部分非师范类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
四、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为毕业生到集体、乡镇、民营等非国有单位择业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已经开展这方面业务的人才交流机构,要继续完善相关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尚未开展的,要尽快启动,提供人事代理等有关服务项目,帮助毕业生解决接转户、粮关系
等实际问题。
五、进一步发挥人才市场在毕业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市场管理。配合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办各类人才市场,并努力推进信息联网,沟通行业间、地区间毕业生供需信息,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人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
把关,除政府人事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主管部门外,一律不得举办以招聘毕业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要对吸收毕业生参加的大型人才市场活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搞好经常性、分散性的人才市场活动。要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培养部门。
六、要认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履行就业协议,确保就业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委培生、定向生、自费生的就业管理。完善和检查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委培生到委培单位就业,定向生到定向地区就业,认真执行人事部《国家
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努力做好自费生的就业工作。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积极采取措施,杜绝乱收费现象。凡持人事部和国家教委联合制发的国家重点单位招聘卡选人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收取费用。
八、要做好毕业生就业分配后的检查调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7号),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切实搞好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合理配
置和合理使用。
九、政府人事部门和培养单位要对毕业生进行社会及经济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等需求人才信息的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国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激发积极献身事业的精神,鼓励他们到既能满足社会需要,又能充分发挥个人作用的岗位就业。用人单位要强化尊重知识、尊重
人才的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制定优惠政策,改善用人环境,吸引毕业生。
毕业生接收到工作社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并在年底前将今年毕业生接收工作年度总结报我部流动调配司。



19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