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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9:52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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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办):
  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为把《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引向深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我部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指主要生产优质专用农产品,且自然资源优良、生产规模较大、产业基础较好、空间上相对集中连片的优势区域。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文件精神,把组织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农计发[2003]1号)(以下简称《布局规划》),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作为推动新阶段农业发展的突破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规划,出台具体措施,引导龙头企业参与,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总的看,各地行动积极,措施得力,《布局规划》的各项实施工作正在展开,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态势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当前,一些地方对《布局规划》总体思路缺乏全面、准确的把握,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化;有的发展重点不够突出,盲目推进;有的重建设,轻技术服务;有的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规模生产。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不仅影响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健康发展,也将影响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
  切实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是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引导,遵循规律,逐步推进。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不断深化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
  (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的有效途径
  合理、优化的农业生产力布局是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前提。实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能够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挖掘资源潜力和发挥比较优势,从而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特点的优势产品,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农业向优势产区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水平,进而带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
  (二)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统筹协调农业产、加、销各环节,使之一体化协调发展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统筹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基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应用水平,实行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带动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强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而且能够开辟农村新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从多方面增加农民收入。
  (三)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通过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推广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和技术装备,不断加强和改进农业的科学管理,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率先建设现代农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二、准确把握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
  农产品产业带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有其内在的形成机制。加快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必须准确把握产业带的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资源禀赋、市场需求、政策引导、技术进步、交通区位、环境状况是影响产业带形成和发展的六个主要因素。资源禀赋是产业带形成的自然基础和发展平台,市场需求是促进产业带发展的原动力;政策引导、技术进步通过对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的影响,从多方面对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发挥作用;交通区位、生态环境在政策引导和技术进步的作用下,影响着农产品产业带的布局、规模和竞争力。农产品产业带的形成有利于农业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农业产业链的延伸,而技术体系的建立、产业链的延伸反过来又会促进产业带的发展。
  农产品产业带的成长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即以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为主的形成阶段、以规模化建设为主的扩张阶段、以产业整体开发为主的整合阶段和以技术创新带动为主的提升阶段。目前,我国农产品产业带总体上正处于规模扩张阶段,部分地区开始进入产业整合阶段。各地要准确把握我国农产品产业带发展所处的阶段,把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发展规模生产,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整体优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是把握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渐进性。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交通设施、市场体系等尚不发达和完善,农机装备和农业科技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处于起步阶段,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还需经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健推进。
  二是把握好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作用。农产品生产有适宜区、次适宜区和不适宜区之分。只有依托自然资源,合理规划农业区域,在适宜区发展优势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才能够全面提升和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持续发展。市场需求是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决定因素,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进程起着主导作用。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正确处理市场需求与资源利用、技术开发、产业链条之间的关系,是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内容。
  三是把握好推进产业带建设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关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前提,也是确保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健康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粮食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粮食产业带建设要把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主要内容,把建设的重点放在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加工转化等内容上来。其他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也要处理好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关系,做到相互促进。
  四是把握好政府的推动和规范作用。实践表明,政府正确的政策引导和调控可以加快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步伐,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中,各地要注意强化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研水平,加强技术推广,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有利于产业带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明确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在总体思路上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着眼发挥比较优势。这是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基本出发点。要深入研究市场需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发挥比较优势,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二是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这是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不能“四面出击”、“全面开花”,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促进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
  三是坚持产业化整体开发。这是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主要措施。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不能局限于就生产论生产,就产品论产品,而是要着眼于整个产业的开发。要对整个产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集中力量,组织攻坚。
  四是坚持以质取胜。这是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生命线。要适应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大力优化产业带内的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提高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目标
  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分工合理、统筹种养加销、覆盖优势农产品的产业带体系;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提高产业带现代化水平,使产业带内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优势农产品的竞争力大幅度提高,农业效益显著增强,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把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成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的农业示范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近中期目标是选择优势最为明显的农产品进行重点扶持和建设,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明显改善,初步建成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每个产业带形成1-2个拳头产品,培育2-3个市场前景看好、经济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中长期目标是启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提升计划。进一步增强产业带的竞争力,实现优势农产品生产专业化、经营企业化、布局区域化、管理标准化、技术服务化,产业带内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居于国际前列,促进产业带内交通、科教文卫事业、服务业等全面协调发展。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优势农产品发展状况和产业带建设状况,量力而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
  四、突出重点,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支撑体系
  (一)尽快建立健全良种育繁推体系
  要把种业作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发展壮大的基础,加大扶持力度,提高产业带内良种覆盖率。种植业主要完善农产品良种育繁推示范基地、种子加工、种子检测、种子质量认证与监测、种质资源保存鉴定中心等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综合生产能力。畜牧业主要以纯种繁育为基础、杂交改良为主要手段,开展畜牧业良种工程建设,重点完善产业带内的种公畜站和育种基地。渔业主要是加大对产业带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原种提纯复壮、良种繁育等重要环节的建设力度,选育、引进、推广一批适宜产业带内发展的优良品种。
  (二)大力开展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这是加快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优势农产品的优势产区选择一批重点县(市),建立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要坚持生产性设施建设与科技信息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坚持生产功能与示范功能相结合,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种植业要重点建设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完善大型农机具的配置,增强综合生产能力。畜牧业要重点建设适度规模养殖小区,推行标准化饲养,发展农牧结合的阶段饲养、异地育肥和舍饲等饲养模式。渔业主要建设健康养殖生产示范基地。
  (三)加快农产品市场及信息体系建设步伐
  要把市场和信息体系作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突破口。一是建设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中心。面向产业带建设需要,建设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型农产品产地物流中心、专业性批发市场及配送中心,完善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信息收集与发布、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健全服务功能,改进交易方式和手段。二是建设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重点搞好产业带内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信息服务站建设,壮大农村信息员队伍,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常规媒介,推动市场信息进村入户、进企业。三是健全市场组织。鼓励农民创办运销组织,发展民间经纪人队伍,面向产业带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确保质量安全是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行。逐步建立一批区域性农业质检机构。对现有的质量检测机构,配备或更新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对当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的质量实行检测监督。尽快建立完善动植物保护防疫体系、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和渔业资源环境监测体系。以各级畜牧兽医站、植物保护站和水产技术推广站为主体,组建区域性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
  (五)扶持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带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快扶持一批产业化基础好、幅射带动面广、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优、诚信度高的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点扶持农产品的产后加工、储藏、保鲜等环节,更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以及质量检测检验仪器,扩建仓储场所,建设收购网点以及配套相关设施,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户形成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共同体,加大其对产业带内优势农产品的带动能力。抓紧组建各类优势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其在产销衔接、技术服务和协调出口价格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优势农产品的营销服务,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大力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一)实行积极政策,引导农业投资向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倾斜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争取有关方面支持,集中必要资金,加大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支持力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要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选择重点投资环节,进一步向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倾斜。进一步加大产业带内农民购买种子、农机具等生产投入品的补贴力度。落实好国家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会,开展名牌产品宣传等推介活动予以经费支持,努力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对优势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储运、交易等环节实行税费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大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合理调整优势区域内农业科研的主攻方向。在不放松粮、棉、油、猪等大宗农产品科研攻关的同时,加强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优质高产高效农产品的科研力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文化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法律道德意识。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带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农产品加工业对产业带建设具有强力的拉动作用。各地要把发展粮、油、水果、肉类、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作为重点,在抓好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等初级加工的同时,着力加快精深加工,提高加工档次和水平。要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为契机,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及社会力量投资农产品深加工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将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形成较大的区域规模和产业规模,构建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高效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提高优势农产品产业建设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提高优势农产品流通效率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打破地区封锁与垄断,规范交易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有序的农产品国内流通大市场。要逐步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不法行为。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办法,撤消不合理的关卡,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疏通“绿色通道”,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要加强农产品物流设施的建设,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促进农产品连锁、配送、超市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强市场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地区间的沟通和衔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农产品流通机制,确保农产品流通正常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产业带建设的风险保障体系,规避优势农产品的自然和市场风险
  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可以有效防范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风险。各地要在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储备、期货市场、信息预警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有条件地区可率先在其产业带内进行农业风险专项资金试点,对水产品、牛奶、牛羊肉、花卉等风险较大的产品先行开展业务,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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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二号)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3月31日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的职责,严格执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充分发挥民间商会的作用,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遵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及在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权益与保护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下列经营自主权:
(一)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二)决定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
(三)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劳动报酬,订立、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承包、租赁或购买、兼并其他企业,与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或联合经营;
(五)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国外投资办企业;
(六)取得商品自营进出口权或选择外贸代理企业;
(七)参加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技术贸易洽谈、商品展销、技术培训及其他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自主权。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有关部门对其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经营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前置审批的特殊行业除外。
第十条 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私营企业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及其设施。
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评选先进和劳模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结算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评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参与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申报科研和技改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科技产品的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和科技开发机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经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签署意见,向户籍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非本地户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取得《暂住证》的,可向经常居住地的州(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安排非本地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的子女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严格按国家规定收费。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应当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办理有关证照、验照或年检,并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暂扣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暂扣或吊销。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税款,并执行国家和本省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禁止预先征收税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订购书籍报刊或者到其指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不得以评比、评优、达标和检查等名目为由,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摊派或者要求赞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检查活动。对确需检查的,应当依法进行,对检查事项能够综合实施的应当组织综合检查,不得重复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出示《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如实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上填写收费项目、金额、依据、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违法收费和不开具统一票据、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的收费,有权拒缴。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公开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检举方式,公开服务标准和时限,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投诉。有关部门或机关在接到检举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
前款所指规定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不得超过30日。有关部门经审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投诉,应当在接到检举投诉后的7日内移送具体承办部门,不得以非属本部门职责为由拒绝接受投诉。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及时受理并协调处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等事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办理有关证照、验照和年检时,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条件的;
(二)越权暂扣、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的;
(三)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订购书籍报刊,或者到其指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的;
(四)以评比、评优、达标和检查等名目为由,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摊派或者要求赞助的;
(五)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符合规定申办的有关事项,拒不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的;
(六)违法收费和收费时不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的;
(七)违法占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财物的;
(八)受理举报、投诉、控告时,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省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省政府为领导和管理我省各项行政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布告等。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符合我省实际,有利于促进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四)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进行分析论证,保障规章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第四条 省政府法制局根据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以及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目标要求,编制指导性的制定规章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编制规划和计划,应先由省政府各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省政府法制局统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草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条 计划下达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法制局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增列或撤销规章项目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省政府法制局相应调整计划。重要规章项目的变动,应经分管省长批准。
第六条 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规章项目由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主持,指定熟悉业务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文字水平和法律知识的若干人组成起草小组,担负具体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由为主的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起草小组,担负起草工作;或由为主的部门负责起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必要
时由省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七条 起草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弄清规章所调整的各种关系的现状和历史沿革情况,明确要解决的问题及其最佳解决方案。
第八条 规章的结构一般可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并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达。内容较简单的,可不分章。款不冠数字,项、目冠数字。
规章总则部分,须写明规章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基本原则等;分则部分,应写明权利义务、奖励惩罚等具体规范;附则部分,应写明解释权属、施行日期、同时废止规章的名称等。
起草规章应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文字简明、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含义不清或有歧义的名词概念。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细则时,不得照抄法律、法规的原文。凡是法律、法规要求地方政府就某些事项作出规定的,以及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比较原则,为便于执行,需要具体化的,均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和我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对某些问题,法律、法规
未作出规定,而我省有解决此类问题的成熟经验的,可据此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起草规章,必须注意同现行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并对内容相同的现行规章进行清理。新起草的规章如有与现行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规章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新起草的规章如需代替原有规章,应在新规章中写明。
第十一条 规章草案拟出后,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力求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应同时撰写规章起草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规章的依据和意义,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条款的说明等。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三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审批。
报送的规章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并附送起草部门报送规章草案的正式报告、规章起草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报送省政府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内容上,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原则;文字上,是否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程序上,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会签。
经审查,不宜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退起草部门自行处理;拟以省政府名义发布但须作较大修改的,提出修改建议,退起草部门修改。
第十五条 省政府法制局对可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规章草案审查终结后,应写出审查报告,将规章草案提请省政府常委会议审议或报请省长审批。规章草案经省政府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或经省长审定后,由省长签署省政府令,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省政府常委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省政府法制局负责人到会分别作起草和审查说明。
第十七条 省政府规章,由《大众日报》和《山东政报》全文刊登,省广播电台、省电视台发布消息。
省政府发布的规章,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修改规章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省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审定程序,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省政府鲁政发[1985]3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地方经济法规程序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8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