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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2:41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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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贵州省人大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明晰土地权属,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简称土地权利)依法进行权属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本条例所称的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等,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工作,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土地登记文件和资料可以按规定查阅。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必须提供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土地权属、面积及用途等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九条 初始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申请;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土地所有者申请;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申请;
(四)依法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由合资经营企业申请;
(五)依法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或者与外商举办合作企业的,由原土地权利人申请;
(六)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由该外商独资企业申请;
(七)土地他项权利,由有关权利人申请。
前款(四)、(五)、(六)项规定适用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其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按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应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基层人民政府证明材料或法律责任的具结书。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并依据其调查结果,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土地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土地登记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复查费由造成过错者承担。
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按土地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乡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所造册登记,由乡级人民政府代发土地权利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尚未确定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不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一)因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调整、交换而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二)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四)因买卖、转让、分割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或变更的;
(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企业改组或者设立股份制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
(七)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第十八条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
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与义务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合同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
(一)以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抵押合同变更的;
(二)经发包方同意,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四)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
第二十条 土地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土地权利终止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一)集体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非农业居民的;
(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
(五)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注销登记期满,逾期不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按规定注销土地登记。

第四章 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对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当事人,一方申请,其他方不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通知其他方当事人限期办理登记。其他方当事人逾期仍未办理登记的,可依法核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以及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本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本条(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上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收回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定土地使用权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处理未结案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新使用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通知当事人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初始登记在公告期限内审结,变更登记在30日内审结,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在15日内审结。
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登记期限。
第二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和定期公告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应办理土地登记而未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
(二)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文件的;
(三)采取虚报灭失、遗失等欺骗手段获得土地权利证书的;
(四)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经有关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五)违法用地被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交土地权利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土地权利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非法印制、发放、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二条 因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登记工作人员过错造成错、漏登记的,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正或者补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三条 罚款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侵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199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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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防城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贷款业务)(防城港项目)
(签订日期1997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7年元月15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建设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
  (B)本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西),通过广西交通厅(以下简称交通厅)和防城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执行,按亚行满意的贷款条件及条款,广西将从借款人那里得到所提供的贷款。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广西、港务局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亚行《普通贷款业务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将修正过的《普通贷款业务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26)和(27),新的第2.01之(26)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删去第3.02款(b)(ii)条,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在1992年6月30日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借款。”
  (e)删去第3.06款(a)条的最后一句,和第3.06款(b)条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4.03款(a)条,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4.04款,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删去第4.05款中的:“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第4.09款,新的4.09款的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同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借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来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财政年度”指每一个日历年度从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借方和港务局的财政年度。
  (b)“防城港”指由港务局管理的港口。
  (c)“港务局”的是防城港管理局,它是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体的,属借方全民所有,具有注册登记手续,或者属继承人所有。
  (d)“广西”指借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交通厅”指广西交通厅或继承人。
  (f)“执照”指港务局注册,于1992年8月15日,由广西防城港区工商管理局发放的《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
  (g)“交通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或继承人。
  (h)“再转贷协议”指广西与港务局签订的协定,参看本《贷款协定》第3.01款。
  (i)“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条例》中指:(1)实施项目的A部分的港务局或继承人;(2)实施项目的B部分的交通厅或其继承人代理实施。
  (j)“项目设施”指被建设的或提供的或由项目供应的设备。
  (k)“项目公路”指连接防城港--南宁北海公路利用一部分本贷款拟建筑的公路。
  (l)《转贷协议》指借款人与广西签订的协议。参看《贷款协定》第3.01款。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伍仟贰佰万美元($52,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例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逐渐以少额回收):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七百八十万(7,8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期间按二千三百四十万(23,4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期间按四千四百二十万(44,200,000)美元计收;
  之后,则按贷款的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按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
  (i)根据转贷协议将贷款资金转贷给广西;
  (ii)根据再转贷协议,按照亚行满意的条件及条款,责成广西将一部分贷款资金(不超过32,000,000美元)转贷给港务局。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和再转贷的贷款资金应包括:
  (i)按照本协定第2.02款的规定贷款利率相同的利息,二十四年的偿还期,包括四年宽限期;
  (ii)由广西和港务局分别承担已转贷给广西的贷款资金和已再转贷给港务局的部分贷款资金的外汇风险和利息变动风险。
  (c)借款人应责成广西和港务局根据《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的支出。
  第3.02款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及支付其它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及其它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皆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如果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已经商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或者采购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责成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及设备仅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中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期是1999年12月31日,或者是由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广西和港务局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港口管理及港口运行的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按需要或责成有关方面按需要和亚行可接受的条款及条件,使广西和港务局准时地得到除实施本项目所需贷款外所需的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以及其它资源来实施本项目。
  第4.03款 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能够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第4.04款 借款人应或责成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属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及资料,包括:
  (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和设备维修支出;
  (ii)用本贷款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
  (iii)本项目;
  (iv)广西和港务局的管理、营运和财务状况;
  (v)借款人所在地区的金融经济情况,和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
  (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年度审查和调整,如可能,还有广西和港务局规费征收和港务局的固定资产的重估等,(参看《项目协议》中附件的第6(a)段),使广西和港务局能够履行《项目协议》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力,并责成广西按《再转贷协议》行使广西的权力,籍以维护借款人、广西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能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或《再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
  (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的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
  (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果由于宪法或其他法律原因对借款人不能对其下级政治体制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人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前提下,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对借款人的其他资产设置新的置留权。
  (b)本款(a)段的条款不适用于
  (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
  (ii)在正常的银行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款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置留权。
  (c)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他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2款(l)要求,现补充规定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额外情况:
  (a)借款人或广西应已无力执行其在《转贷协议》中规定的责任;
  (b)广西或港务局应已无力执行其在《再转贷协议》中规定的责任;或
  (c)执照或任何规定应已以任何方式被废除、中止或修订,而亚行则有理由认为其将或可以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营运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5.02款 根据贷款条例中8.07款(d)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
  (a)一部分或整个公路项目的所有权或管理权在未得到亚行同意前应已从广西转交或转让给第三方;
  (b)已发生本《贷款协定》的第5.01款中规定的事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中第9.01款(f)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和“再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2款(d),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订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他
  第7.01款 按照《贷款条例》中第11.02款之规定,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7.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西城区  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BPCHO  CN
   传真号码:(8610)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 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码: (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李凤瑞   
      关登明

 附件一:          项目说明

  1、本项目将建设一个单码头集装箱泊位,一个单码头散货通用泊位,和20公里的疏港公路,以提高防城港生产能力及其效益,本项目亦支持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改革:
  (1)港口收费标准、管理、效益、自主权;
  (2)人力资源开发;
  (3)加强港口及公路的计划、建设、管理、营运及养护的组织机构。
  2、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A部分:港口部分
  (1)建一个专用集装箱泊位和一个多用散货泊位,各有一个码头。疏竣港口进港航道。扩建港口铁路调车场和支线。其它附属设施。
  (2)采购的设备包括门吊机、伸距堆料机,叉车、拖车以及挂车设备,其它各种集装箱辅助设备有:一个电脑控制系统,散货装卸设备有门吊机、卸货车、堆场机、皮带机、推土机、轮式装载载机、拖轮、配电房、用于溢油清理的环保设备。
  (3)施工材料包括:钢材、水泥及木材。

 B部分:公路部分
  (1)建设连接港口和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的疏港公路。
  (2)公路建筑设备的采购,包括推土机,挖土机,平路机,钻机,卡车和装卸车,以及公路营运设备,包括路面养护机,征费、监视和电信设备。
  (3)公路建筑材料的采购,包括水泥和钢材。
  3、提供咨询服务,做好准备工作和投标文件的评估。主要通过工地及海外培训来提高交通厅、港务局以及其他有关借方的执行机构人员在工程管理,合同管理和港口、公路规划管理方面的人员技术技能。
  4、本项目预计1999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二:      分期还款表(防城港项目)

     应还日期                     应还本金
                              (美元)
  1999年5月15日                 430,500
  1999年11月15日                452,000
  2000年5月15日                 474,600
  2000年11月15日                498,300
  2001年5月15日                 523,200
  2001年11月15日                549,400
  2002年5月15日                 576,900
  2002年11月15日                605,700
  2003年5月15日                 636,000
  2003年11月15日                667,800
  2004年5月15日                 701,200
  2004年11月15日                736,200
  2005年5月15日                 773,100
  2005年11月15日                811,700
  2006年5月15日                 852,300
  2006年11月15日                894,900
  2007年5月15日                 939,600
  2007年11月15日                986,600
  2008年5月15日               1,036,000
  2008年11月15日              1,087,800
  2009年5月15日               1,142,100
  2009年11月15日              1,199,300
  2010年5月15日               1,259,200
  2010年11月15日              1,322,200
  2011年5月15日               1,388,300
  2011年11月15日              1,457,700
  2012年5月15日               1,530,600
  2012年11月15日              1,607,100
  2013年5月15日               1,687,500
  2013年11月15日              1,771,800
  2014年5月15日               1,860,400
  2014年11月15日              1,953,500
  2015年5月15日               2,051,100
  2015年11月15日              2,153,700
  2016年5月15日               2,261,400
  2016年11月15日              2,374,400
  2017年5月15日               2,493,200
  2017年11月15日              2,617,800
  2018年5月15日               2,748,700
  2018年11月15日              2,886,200
                     合计:52,000,000美元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的第3.06款(b)部分,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出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余
                       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
  到期前不超过3年                  0.13
  到期前超过3年但不超过6年             0.25
  到期前超过6年但不超过11年            0.46
  到期前超过11年但不超过16年           0.67
  到期前超过16年但不超过20年           0.83
  到期前超过20年但不超过22年           0.92
  到期前超过22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与提取

                总则

  1、本附件附表(下文叫“表格”)列出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贷款资金的分配(参见表格中的“分类目录”和“分类细目”)。

                税赋

  2、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项目的任何当地税赋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亚行融资的比率和金额

  3、除非本附件规定和亚行另行同意,按照表格中栏目B的百分率或相对于栏目C的应支付的帐款,表格中“分类目录”和“分类细目”中的项目的资金提供,应由本贷款支付。
  4、分类目录1中的建筑材料,其分配数额表示该工程目前估算的国外支出,这笔数额取决于以上栏目B中的百分率,对于这些建材,根据栏目B中的百分率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5、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中有关条款,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货比三家采购,与地方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基于以下原则使用贷款资金支付:
  (a)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的货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完全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6、一些需要本贷款资金出资的货物可以根据附件四《贷款协定》中有关条款,在地方投标后,从地方供货商购买进口部件而在地方制造的货物。根据包括地方采购的合同表格中栏目B的百分率表示货物估算的外币组成,并运用,以便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地方支出

  7、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帐户提款不用于本项目中的地方支出。

              利息及承诺费

  8、“分类目录”5的分配的资金数额,是项目建设期间的筹资利息和承诺费。到偿还期,亚行有权以贷款人名义,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本身支付需到期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9、尽管以上附表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款百分比,但是:
  (a)若拨给类目的贷款金额出现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贷款人:
  (i)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
  (ii)如果此次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的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的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需要将该类别项下多余的贷款金额分配给其它类别。

              周转金帐户

  10、(a)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该在贷款生效日过后立即开立周转金帐户,处理贷款收入的支出额。按照亚行1986年11月的《周转金准则和支出程序表》,应该开立、管理、补充和清算周转金帐户,因为常有变动,所以,具体安排由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存入周转金帐户的最初数额不应超过一百万美元。(b)支出明细表可用来偿付小合同的合理费用和工程实施的增量支出,并清算存入周转金帐户的预付款,根据亚行1986年11月的《周转金准则和支出程序明细表》,因时常变动,所以,具体安排由贷款人和亚行商定。可按照支出明细表可偿付或清算的单项付款,支出的每一项不应超过五万美元。(c)在本《项目协议》中第2.09款(b)未作概述性限制,经亚行容许,借款人应责成其审计单位定期审计与周转金帐户和支出明细表有关的帐户和记录,并将审计报告,无论出现何种事件,应在每个财政年度末不迟于6个月尽快交给亚行。根据《项目协议》,可将该审计作为广西的定期年度审计和港务局总帐和财务报告的一部分来进行。但是,检查周转金帐户和支出明细表的意见应与审计报告分开。

               追溯贷款

  11、允许从贷款帐户中从1995年8月22日至生效期内提款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采购港口和公路施工及监控设备及材料、招聘顾问,但总额不得超过四百万美元。

 附件三附表:   贷款资金分配表(防城港项目)

   类  别           栏目A       亚行融资比例
                分配金额(美元)   栏目 B 栏目 C
         类 别      细 目     比  率 提款基础
1、建材    5,3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a.港口部分          2,0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b.公路部分          3,3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2、设备   36,2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a.港口部分          23,0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b.公路部分          13,2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3、咨询服务   1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4、培训     8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5、利息及承  4,200,000.00            100% 到期余额 
  诺费                      ○不包括地方税金   
6、未分配   5,400.000.00
  总 计  52,000,000.00

 附件四: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遵循本附件以下各段所述的采购程序。本附件所谓“服务”一词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亚行一九八九年三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细目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交通厅和港务局。
  3、除了下面第6段和第7段及附表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4、(a)估算的费用是50万或超过50万美元的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应根据《采购准则》中第二章的条款,按照国际竞争性投标签定。(b)凡属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的90天。此通知的形式、细款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告。(c)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工作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审批的资格预审邀请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5、估算费用小于50万美元的设备或材料的供应合同(小项目除外)应根据《采购准则》的第3章的国际采购来签订。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7、尽管以上第五段已有规定,预计合同金额相当于或不超出50万美元的本项目下的公路收费及通讯、测试及环保设备可以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处购买。采购前,单项采购单、估算的费用、供应的潜在资源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都应送交亚行审核。合同签订后,每一份合同交3份副本给亚行。

 附件四: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只要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的证明该产品的国内附加值至少为出厂价的20%。
  (a)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i)第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国内最低附加值要求;
  (ii)第Ⅱ类:投标提供其它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第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上段(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Ⅲ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之任一项。
  (i)对Ⅲ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
  (ii)如果上面(i)段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价,则选择它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的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专家

  1、本项目在实施期间将利用个人咨询服务,特别是采购方面。咨询专家的工作大纲应由亚行、借款人和交通厅商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及一九七九年四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交给借款人和交通厅。
  3、选择、约定咨询专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资格及一份合同草本应在选择咨询专家前送交亚行审批。
  (b)合同签定 合同一旦签定,应即刻向亚行提交对候选人的评价报告和选择合理性的简报以及已签合同的三份副本及时送交亚行审批。
  (c)合同执行 如果合同在执行后,需要进行大量的修正,那么在同意修正之前,应事先得到亚行的核准。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及其它事宜

             实施安排执行机构

  1、港口部分的执行机构应是港务局。公路部分的执行机构应是交通厅。
  2、交通厅应协调工程的公路和港口部分的实施,因为这些是整个工程实施进度中亚行联系的要点。

              总监及协调

  3、借款人应责成交通部全面监督及协调工程的实施,保证工程作业得到满意的监测。

             环境、社会方面

  4、借款人应保证交通厅和港务局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概述》中的减轻影响措施,环境监测计划及建议。借款人保证将定期监测收集在《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行动计划》中的有关社会及经济方面资料情况。

                培训

  5、借款人应让交通部协调本项目的培训工作。交通部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在项目实施期间对借款人的执行机构、与港口行业有关的人员培训时间安排进行审查并认可。
  6、为了保证本项目下进行海外培训获得较大收益,借款人应通过交通部安排并协调省内的专题讨论会。在专题讨论会中,归国的学员应作为培训人员为其他港口管理机构和省内管理代理机构的主要人员进行培训。
  7、借款人应保证归国的受训人员留在学以致用的岗位上。

               财务承诺

  8、借款人将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项目协议》第5段和第6段中港务局的财务承诺的合理性。假如采取措施后仍发现港务局有必要要尽《项目协议》第5段和第6段中的责任,借款人将保证由交通部向国家计委提出的港口规费标准提高计划将在1996年12月31日前得到认可。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农业部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1994年8月18日,农业部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的我国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四条 船员职务和证书等级:
(一)船员职务:
驾驶员设船长、大副或正、副驾长。
轮机员设轮机长、大管轮或正、副司机。
(二)证书等级
甲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45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在30总吨以上工作的驾驶员。
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30总吨——10总吨上工作的驾驶员。
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10总吨及尾挂机和非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
第五条 各种渔业船舶必须配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职务船员。每艘渔业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配备标准由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制定。
第六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船上资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考试科目:
一、驾驶
(一)理论考试:
1.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2.实用驾驶:包括船舶操纵、航道、航标、轮机大意、造船大意。
3.职务与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渔业法规、港航法规、船员职务、消防救生(丙等及非机动渔业船舶可免考轮机大意和造船大意)。
(二)实际操作:
1.靠(离)码头、航行、倒车、调头、避让等操作。
2.甲板机械、消防及救生等各项设备使用。
二、轮机
(一)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包括船用柴油机、船舶辅机。
2.机电常识:包括电工学和机械常识,钳工、机工、度量、绘图等基础知识。
3.职务与法规:救生消防、机舱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般知识。
(二)实际操作:
1.主机起动、停车及值班中的操作和管理。
2.主辅机各运动部件之间间隙的测量和调整,主要部件的拆装,维修和排除故障的基本技能。
3.消防及救生设备的使用。
各省级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上考试科目的内容和考试方式。应当以理论考试为主,辅助以实际操作。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填写“渔业船舶员考试发证申请表”,以及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一年以内的体格检查证明,报送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内河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第九条 考试不及格者的不及格科目不超过半数者,可以按考试发证机关的规定参加补考。
第十条 船员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能够胜任证书所载职务的技术。在实际担任该职务满两年时,应到考试发证机关办理职务审证手续。
船员职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应办理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船员证书遗失要求补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内河渔船船员证书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管理局统一规定,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印制。
第十三条 连续一年以上在外省生产的渔民的考试、发证及管理工作,两省主管机关可本着方便渔民、有利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内河职务船员考试大纲,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
|检查项目| 合 格 标 准 |
|--------|--------------------------------------------------------------------------------------|
| |驾|新任|两眼1.0以上,或者一眼0.8,另一眼1.2以上 |
| |驶|----|----------------------------------------------------------------------------|
| |员|现任|两眼0.8以上,或者一眼0.6,另一眼1.0以上 |
|视力(采|--|----|----------------------------------------------------------------------------|
|用国际视| | |两眼0.6以上,或者一眼0.5,另一眼0.8以上,或者两眼0.5经矫正(即戴|
|力表五米|轮|新任| |
|的距离)| | |眼镜)后,均能达到0.8以上者为合格 |
| |机|----|----------------------------------------------------------------------------|
| | | |两眼0.4以上,或者一眼0.3,另一眼0.8以上,或者两眼0.3经矫正(即戴|
| |员|现职| |
| | | |眼镜)后,均能达到0.8以上者为合格 |
|--------|--------------------------------------------------------------------------------------|
|眼 病 |没有重度砂眼、斜视和其他严重眼病 |
|--------|--------------------------------------------------------------------------------------|
| |驾驶员辨色力完全正常 |
|辨色力 | |
| |轮机员以没有红绿色盲为合格 |
|--------|--------------------------------------------------------------------------------------|
| |两耳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赛跑用表)声音 |
|听 力 | |
| |现职轮机员为40厘米 |
|--------|--------------------------------------------------------------------------------------|
|血 压 |血压为不高于140/90毫米,不低于90/50毫米汞柱 |
|--------|--------------------------------------------------------------------------------------|
| |除患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性的疾病外,其他疾 |
|其 他 | |
| |病以对执行船上工作无妨碍者为合格 |
|--------|--------------------------------------------------------------------------------------|
| | 1.轮机员(新任和现职)一眼为盲眼,另一眼裸视力达到0.8以上者仍合格 |
|附 注 | 2.现职持证船员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只要本人健康状况良好,医生证明不妨碍船上工 |
| |作者,仍可参加升级签证和考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