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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5:19:30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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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3月10日联合签署的《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中有关邮政储蓄存款手续费率、利息支付、备用金等规定,三月底即将到期。目前,部、行双方正在商谈新的办法,拟将手续费改为利差。但具体办法尚须双方进一步协商,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
测算。在新办法未商定前,仍按原协议规定执行。为稳定经济、稳定金融,各地应继续支持邮政储蓄发展。



198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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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和设备安装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轻工总会归口管理全省室内装饰行业。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室内装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对外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和装饰材料、配套产品出口。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等级和营业范围。
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承揽工程。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申领甲级资质证书,由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领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由市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批;
(三)申领丁级资质证书,由市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批。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需要变更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轻工总会印制的文本,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与室内装饰投标、承揽室内装饰业务,必须出示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二条 甲、乙、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工程的主要部分必须自行完成,且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施工企业转包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家庭室内装饰除外)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根据工程结构需要提交施工合同、结构图等,报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施工任务,其业务范围以等级高的企业为准,并负责技术和质量责任。参加联合的企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五条 投资额较大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会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建设单位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
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轻工总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跨省承揽工程的,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提供便利条件。
省外施工企业到我省承揽工程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验证登记,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收费标准、预算定额、工程质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和施工,保证室内装饰工程安全。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对验收不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室内装饰工程的具体验收办法,由省轻工总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由该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用户投诉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有关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认真处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国家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室内装饰工程总造价2%-10%的罚款: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揽室内装饰工程的;
(二)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的;
(三)未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
(四)超越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揽工程的;
(五)倒手转包室内装饰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六)在室内装饰施工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
(八)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未经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质量不合格而使用的。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工商行政、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物价等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对应当招标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以及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室内装饰工程总造价2%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室内装饰市场秩序,妨碍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包括整体工程室外部分。
建筑装饰业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95年10月11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司纪[2001]38号


各市司法局党组、纪检组,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党委、纪委: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已经厅纪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增发至监狱、劳教单位]







关于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

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和干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省委政法委对政法干警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有关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正面教育为主。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侧重于正面教育正面引导。

(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坚持八小时内严格管理与八小时外适时监督相结合;坚持自我警醒,自我约束与群众监督,他人提醒相结合口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约束。

(三)实事求是。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干涉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正常的业余生活。

第二条 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业余生活应当做到:

(一)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带头人。

(二)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业余学习,增强自身修养,积极参与健康文明的业余文化生活和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坚决反对和抵制庸俗低下、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文化的侵蚀口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活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团结互助,敬老爱幼,争创“五好家庭”,争当“文明市民”。

(四)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五)牢记身份,维护形象,谦虚谨慎,以礼待人。

第四条 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私人住所或非工作场所会见、接待职权范围内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更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他们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代币券、各种支付凭证(卡),以及实物。

(二)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的各种宴请,为拉关系、游说所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渡假,健身美容等。

(三)向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借贷,借用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四)在私人住所或公众场合谈论、泄露案情、泄露工作秘密,国家秘密。

(五)让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报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六)利用领导职权及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属经商、升迁、调动,或为有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上述人员说情、打招呼、拉关系、走后门。

(七)参与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团体,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涉足“黄、赌、毒、黑”。

(八)借职务升迁、工作调动或红白喜庆、乔迁新居等大操大办,收礼敛财。

(九)搞“婚外情”、“婚外恋”, 甚至“养情妇”、“包二奶(爷)”。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条 司法行政干警遇有个人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各级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把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纳入各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风建设范围,实行“一岗双责”,既抓八小时内教育管理,又抓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因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致使有关干警在八小外严重违法违纪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落实齐抓共管、各级党委负责检查督促下级党组织工作的开展;各支部负责对本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教育管理,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政治部门将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列入干警年度度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情况和有关反映的收集,抓好对违规线索的调查处理;工、青、妇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八小时以外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政治部门飞机关党委(基层支部)定期对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分析,采取召开座谈会、家庭走访、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学习和告诫等。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结合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干警个人对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机关和基层党支部对本部门(基层单位)干警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党政领导干部、人

民警察、工作人员。系统内各单位可结合行业(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厅纪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