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地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发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认。
依法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发证具体事宜。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发证职责,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五条 依法领取的土地证书,由领证单位或个人保存。土地证书如有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原登记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六条 土地登记开始,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公告应说明土地登记区域的划分、登记期限、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登记收件地点等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报送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申请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土地使用合同。
第八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
(四)公共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五)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用地,由中方合营者申请登记;中方合营者未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的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用地,由企业申请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
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同时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含住宅)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在项目竣工后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付清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即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权设定登记。
第十三条 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领取或更换土地证书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四)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使用不当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依法处理的;
(五)非法转让或占用土地及其他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依法处理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或正在解决的;
(七)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后未重建房屋的宅基地;
(八)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中认为不能登记发证的。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不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将申请书退回原申请者,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土地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情形消除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负责进行地籍调查,全面审核,审核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查。
第十八条 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妥善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十九条 土地证书的种类和颁发对象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给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权属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者双方或者土地所有者必须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原土地证书,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和图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转让的;
(二)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抵押而转移的;
(三)企业拍卖、兼并、撤销、分立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四)地面建筑物、附着物产权变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五)农用土地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六)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七)因其它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
因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引起土地权属变更,如需补交土地使用权价款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的凭据。
第二十一条 经有权机关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以及土地使用期满前申请续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主要地类发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更改名称、地址以及错漏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应在变更、更改或者发现错漏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持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的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核实,手续完备符合变更条件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变更注册登记,更改、更换或注销土地证书。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核实,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登记申请书退回原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收取地籍管理费用。地籍管理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的,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分,并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土地使用权收回交原土地所有者,并注销土地使用证书的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二)申请土地登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以欺骗手段骗取土地证书的;
(四)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
(五)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权设定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的登记发证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8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益阳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忠雄
2013年8月30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市本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项目98项;取消或暂停行政许可项目44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62项,其中合并同类事项85项,下放区县(市)实施57项,因职权调整为其他管理服务事项或日常工作20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暂停有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驻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并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
今后新增、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法律、法规的变更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建立健全审批项目动态管理配套工作机制,并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2.取消或暂停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4项)
3.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2项)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承诺办
结时限
备 注
1
校车使用许可
市人民政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15日
市教育局承办
2
供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1日
市国土局承办
3
市直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0日
市国土局承办
4
用地(含临时用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日
市国土局承办
5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许可及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3日
市住建局承办;
国发〔2012〕52号和湘政发〔2013〕24号文件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6
市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日
7
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日
8
权限内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及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3日
9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5日
10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5日
11
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签发、签注及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15日
12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3日
13
金融网点及金库报建许可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日
14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5日
15
爆破作业审批及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日
16
市管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即时
17
市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日
1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即时
19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即时
2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市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日
21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市科技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3日
市科技局负责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22
市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13日
2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市司法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10日
新增
省下放
24
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0日
2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5日
新增
26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局
市房管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21日
共管项目
27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0日
新增
2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住建局
市国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日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由市国安局审核
29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市住建局
市人防办
市气象局
市地震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5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放空地下室设计由市人防办审查;
防雷装置设置设计由市气象局审核;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由市地震局审批。
30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5日
31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
市住建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日
32
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认定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3
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
市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10日
34
涉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杆线建设施工(含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0日
3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日
3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审批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7日
37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查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8
城市排水许可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0日
新增
39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日
40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5日
4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日
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日
4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5日
44
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暂定资质认定
市房管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日
45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日
46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日
47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即时
48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含公路护路树木更新砍伐)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日
49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日
5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日
51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日
52
权限内港口、岸线使用及港口、码头建设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10日
53
权限内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10日
54
权限内港口、航区安全通行、利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0日
5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证书核发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发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即时
56
权限内河道、港口作业(活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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