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阳府〔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省有关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和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市量化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要求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编制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江城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本规定所指的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是指土地出让时没有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容积率、现在控规仍未覆盖的商业、旅游、娱乐、居住、工业、综合等用地,包括“三旧”改造用地,不包含私人自建住宅用地和现在仍规划作工业用途的用地。
第三条 “三旧”改造用地包含以下范围:
“三旧”改造用地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必须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控规依照本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编制,且须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本规定所指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是指规划编制时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第五条 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分别按组团以上规模用地及零散用地控制。组团以上规模用地是指居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在8000㎡以上的用地,零散用地是指用地规模未达到组团级规模的用地。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以下规定:
(一)性质为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阳府〔2008〕78号文规定,即基准容积率为1.5。
(二)性质原为工业用地,且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基准容积率为1.5。
(三)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其基准容积率为2.0。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组团以上规模的用地,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按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内所确定的片区进行城市密度分区控制,具体内容是:
(一)老城片区:允许容积率≤2.2,建筑密度≤28%,绿地率≥25%;
(二)城东片区:允许容积率≤2.1,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三)城北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四)城南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五)长洲(中洲)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六)海陵岛副中心:允许容积率≤2.5,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
(七)高新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八)其它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零散用地的允许容积率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非高层:允许容积率≤2.5;
(二)高层:允许容积率≤3.5。
第九条 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依法定程序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如确因地块建设的实际需要,须超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容积率允许值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公示,按规定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对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准容积率约定的用地,其地块在规划报建时,应按阳府〔2008〕78号文规定,补交超容土地差价。
第十一条 建筑控制(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及公建配套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属海陵岛副中心范围的,则按《海陵岛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函[2004]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设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现将我部制定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绿色建筑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的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工程类项目奖包括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项目、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是指应用于绿色建筑工程中具有重大创新、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五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建设部发布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奖励工作应符合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
第七条 绿色建筑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域内绿色建筑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 管理及执行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建设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绿色建筑奖的工作原则及管理办法;
(二)组建和批准成立绿色建筑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三)审定绿色建筑奖评审结果并公布获奖项目;
(四)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条职责的落实。
第十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为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以下职责:
(一)组织绿色建筑奖申报及评审;
(二)组织评审结果公示、报审和审定后获奖项目发布与颁证;
(三)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管理;
(四)建立并保管评审工作档案;
(五)受理绿色建筑奖查询事务和违反本办法的举报事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局、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评审标准;
(二)开展绿色建筑奖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 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绿色建筑奖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将评审专家委员会分成若干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解决的项目,作为最终的评审结果报国务院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确定获奖项目。
第四章 公布与颁证
第十六条 建设部以部文公布获奖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部对获奖项目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有关人员参予评奖活动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奖具体实施工作应符合《全国绿色创新奖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