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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4:12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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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  财教〔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为保证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为保证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为农村地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课本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特殊教育学生,下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照贫困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孤儿、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等。
  第三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主要为中西部部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重点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边疆地区的省定贫困县。
  列入中央财政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地区,各级政府应同时承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中央财政将把各地落实责任的努力程度,作为分配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科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现行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商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民族地区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包括民族文字教材。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优先选用经济适用型(黑白版、双色版)教科书。
  第六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管理工作实行以省级政府为主,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级管理、教育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
  教育部负责统计汇总资助范围内分县的小学、初中和特教学生数。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财政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学生数等有关情况,拟定预算分配方案,会同教育部下达经费预算。
  有关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和规定的资助范围及对象,分配确定本省份范围内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分县学生数,并在收到预算后20天内逐级下达到有关县。
  有关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名额后10天内,按规定的资助条件,将资助名额分配到有关学校。
  有关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的条件,受资助的名额,资助的申请、审核、批准、监督和申诉程序等),组织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免费教科书申请表》(表式见附1);并组成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逐级联合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七条 免费教科书的采购工作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学校选用的教材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出版、发行部门根据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将免费教科书直接发往有关学校。保证课前到书,学生人手一套。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学校做好免费教科书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有关学校办理收书手续,并负责发放到受助学生。再由有关学校组织填写《免费教科书领取学生花名册》(表式见附2),并由学生本人、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学生的档案制度,按年度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管理,可参照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模式。
  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逐级上报的有关情况,审核无误后,根据合同约定,将有关经费直接拨付出版、发行单位。
  第九条 免费教科书全部的包装、保险及运输等费用均包含在教科书总价内,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免费提供教科书有关的任何费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等。
  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地区,对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的学生的收费,应免收教科书等额价款的费用。
  第十条 国家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
  第十一条 各地应加强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年底,有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将当年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联合上报财政部、教育部(表式见附3)。财政部、教育部将以此作为分配下年度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有关省份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实施情况,教育部、财政部每年将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份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5号)同时废止。
  附:
  1. 年免费教科书申请表
  2. 年春/秋季免费提供教科书领取学生花名册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2-caijiao045f1f2_20050614.jpg
  3. 省(市、自治区) 年春/秋季免费提供教科书情况上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2-caijiao045f3_200506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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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改府 省公安厅


安徽省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改府 省公安厅




一、为加强我省印刷业的管理,制止非法出版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印刷企业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列为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三、经营印刷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生产能力;
(三)实际经营范围与申请登记的经营项目一致;
(四)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四、见申请开办对外营业的印刷厂、制版厂和复印社(店),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经营,不论专营或兼营,均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五、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印刷行业,凡未经过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的,在本《办法》发布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核发执照。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对无照经营印刷业的,应一律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其承印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收入,全部没收。
七、印刷企业承印出版物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印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必须是受国家出版单位或持有“报刊登记证”的单位的委托;
(二)承印内部发行的非营利性的出版物,必须是受持有县以上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核发的准印证的单位的委托;
(三)承印商标,必须是受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单位的委托。
印刷企业不得私自编印、加印和销售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印刷品;不得将纸型者图版转让给非出版单位印刷。
八、对承印非法出版物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同时,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整顿,帮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准重新营业。
九、对非法印刷反动,淫秽出版物以及有价证券、计划供应票证、身份证明、保密文件和假冒注册商标等构成犯罪的,对大量承印非法出版物,牟取暴利,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各级轻工部门和国家批准的纸张、印刷机械经销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办法供应纸张和印刷物资。不得向无营业执照的印刷厂提供这类物资。
印刷企业不得将淘汰的印刷设备转卖给无营业执照的印刷厂。
十一、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文化、轻工、乡镇企业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从各方面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出版活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对揭发检举有功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1987年9月5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有的省市审计机关在对民政事业费的审计中,发现存在着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民政事业费(主要是救灾款和抚恤款)用于基建、购车和弥补行政经费开支不足,以及财务管理混乱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事业费
的管理,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枝笔”的审批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和私分民政事业费。如发现有此类违纪问题,除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民政部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财务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办法,完善民政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定期开展财务大检查和专项资金清理工作。今年的财务大检查
和专项资金清理工作要与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结合起来,将此作为一项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来抓。
三、民政系统各级计财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把关,切实负责,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在民政事业费的预算争取、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上,要主动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努力贯彻落实民政部“财务统管”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民政计财工作会议的精神。同时,加强对基
层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民政系统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对民政事业费的综合监督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银行、纪检和监察等部门,加大对民政事业费的检查力度。各地要在第三季度集中开展民政事业费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及时报告,确保民政事业费正常合理的使用。各地民政事业费
使用的检查情况望及时报民政部。



199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