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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22:01  浏览:9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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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2005年4月8日 财建[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煤炭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现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中涉及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名单附后);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煤炭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三、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管措施
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本通知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名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6-caijian05168f_200506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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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规范上市公司国家股权管理,维护国家股权益,经商中国证监会,现对上市公司的国家股配股、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股持股单位(含受托行使国家股权单位,下同)在处理上市公司配股时应严格按照国资企发〔1994〕12号文件规定执行,正确、有效行使股权。在股东大会决定配股事宜时,切实维护国家股利益,不得盲目赞成配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赞成配股:第一,股份公司确需
筹集资金;第二,筹资最佳途径为增加股本;第三,保持现有股权比例不被稀释;第四,国家股股东有能力追加股本投资。如国家股持股单位所持股份在股份公司中不占控股地位,无力阻止配股的,应设法购买配股或有偿转让配股权,不得放弃配股权。
二、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单方减少国家股份数量和比例,须在公司董事会或国家股持股单位拟定初步方案后,由国家股持股单位向初审及复审部门事先报送转让配股权、减少国家股份数量和比例的理由等有关说明材料。
三、国家股权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持有的,国家股持股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其初审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国家股权由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持有的,国家股持股单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凡是涉及到上述情况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复审及审核文件是证券监管部门复审配股和上市公司编制股份变动报告的必备文件。



1994年12月1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不得随意改变技工学校性质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不得随意改变技工学校性质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以技工学校作为培养技术工人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们国家一项长期的事业。由于多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全国技工学校的培训能力,总的不是有余,而是不足。去年以来,有的地区、部门把一些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改为中专,或者在技工学校中办电视大学
、职工大学、干部轮训班、职工中专;有的把技工学校办得较好的实习场地改为地方全民所有制工厂,把技校定型的实习产品调为工厂的定型产品。我们认为,这些作法削弱了技工学校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影响了技工培训事业的发展,是不妥当的。为使这种现象不再继续发生,特通知如
下:
根据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一日国务院批准将全国技工学校综合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划归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的精神,今后技工学校申请改变性质时,属于地方办的,须由地方办学部门商得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同意后,才能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属于国务院? 鞑棵虐斓模τ捎泄夭可痰醚K谑 ⑹小⒆灾吻投耸绿ɡ投郑┩夂螅俦ㄎ也可笈?


198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