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3〕35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陶瓷质量,促进生产,扩大出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商检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日用瓷器、日用炻器、日用陶器、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和卫生陶瓷的检验管理。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中规定了检验标准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检验协议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七条 法律、行政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凡需出具出口陶瓷商检证书以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具备出口陶瓷部分项目检验条件的生产、外贸经营部门,商检机构可实行共同检验。
第十条 出口陶瓷生产厂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产品质量较好,国外无不良反映,且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商检机构可实行认可检验,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单证审核
出口陶瓷的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执行。
输美日用陶瓷,按《关于对输美日用陶瓷实行凭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取样
(一)烧制时间、温度、成份和花型相一致的产品为一出口陶瓷检验批。
(二)核对出口陶瓷名称、数量、等级、花号、器型、规格,唛头和商检批号无误后,根据货物堆放情况和取样标准,从包装完好的箱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第十三条 检验
(一)外观:对所取样品逐只进行外观检验。
(二)铅、镉:外贸合同或进口国政府对铅、镉溶出量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三)物理性能:外贸合同对物理性能检验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可采取不定期抽验。
(四)包装:在取样的同时,应对其内、外包装进行检验。包装应符合牢固、干燥、清洁、完整、适合长途运输等要求。
第十四条 重新检验
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允许报验人经返工整理后向产地商检机构重新报验并重新检验。返工整理后重新报验应附有返工报告,但只允许返工一次。
第十五条 出口陶瓷检验有效期为二年。
第五章 确定检验结果和出具单证
第十六条 出口陶瓷合同、信用证有要求或政府间协议有规定标准和检验方法的,按其要求和规定判定;无要求、无规定的,按我国有关标准进行判定。
第十七条 对检验合格的出口陶瓷由产地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放行单或换证凭单;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八条 出口日用陶瓷,需出具铅、镉溶出量证书时,合同、信用证或国外对其内容和格式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签发;对无要求的,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签发,对并批出证且要求列明检验结果的,应从各批检验结果中选其最高值做为整批结果签发。
第六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十九条 出口陶瓷实行产地商检机构检验。
第二十条 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货物包装、批次、唛头等。如发现批次混乱、包装破损、货物有疑问、换证凭单过期或原检验结果与合同、信用证规定不符以及有漏验项目时,应重新开箱检验,并与产地商检机构联系,妥善处理。
第七章 签封、批次、分类和样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陶瓷合同无要求的不签封;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签封。凡经香港转运美国的出口日用陶瓷应实行签封。
第二十二条 出口陶瓷批次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和国家商检局《关于输美日用陶瓷器检验和出证问题的通知》中的批次统一编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口陶瓷分类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日用陶瓷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口陶瓷样品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八章 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五条 出口陶瓷检验人员应详细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检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登记统计。国家商检局的直属局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工作和产品质量情况总结,每半年填写有关报表(见附件1、2),并分别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和下一年的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1.出口陶瓷检验合格统计表
2.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出口陶瓷检验合格统计表
@/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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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件 数 │ 金 额 │
│ 品 名 │ 批 数 │ │ │
│ │ │ (万件)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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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用陶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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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卫生陶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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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设艺术陶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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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其中输美 │ │ │ │
│ 日用陶瓷 │ │ │ │
└────────┴────────┴────────┴───────┘
处领导: 审核: 填表:
附件2: 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
│ │ │ │件│ │ 一次检验不合格情况 (万件) │
│生│商│批│数│总金额├──────────────────┬───┬─┤
│产│品│ │( │ │斑落变毛裂炸磕釉色色画画脱错错包铅镉│ 物理 │处│
│企│名│ │万│(万美 │ 不面线 标 装溶溶│ 性能 │理│
│业│称│数│件│元) │ 缺缺 不出出├───┤情│
│ │ │ │) │ │点渣形孔纹釉碰伤脏正陷陷瓷记装良量量│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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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日用陶瓷、建筑卫生陶瓷、陈设艺术陶瓷分类填写
处领导: 审核: 填表: @/表@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号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验证管理,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境验证是指: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入境验证商品目录》)。
对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
第六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工作。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应当审查进口质量许可等证明文件。对经查实证明文件符合规定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八条 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同时应当核查产品的相关标志是否真实有效。
第九条 不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的范围、具体实施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