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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27:10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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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2002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何椿霖 王忠禹 王维澄 曾建徽 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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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湘潭市城镇楼栋门牌编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7〕4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湘潭市城镇楼栋门牌编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湘潭市城镇楼栋门牌编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日


湘潭市城镇楼栋门牌编码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规划局 市建设局
市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为规范我市城镇楼栋门牌编码管理,使我市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4〕55号)精神,按照国际惯例的编码方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清理整顿,全面更换门牌,做到一门一号,有门有号,有号有牌,使全市城镇楼栋门牌的编码科学化、门牌序列化、规格标准化,确保全市城镇楼栋门牌的整齐和统一。
二、设置范围
全市城区(含县市城区、建制镇,下同)范围所有路、街、巷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店、居民住户的门,都要重新统一编码,全面更换、使用标准规范的新门牌。
三、编码原则
1.名称标准化的原则。全市所编门牌号码,必须按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地名实施,任何随意命名的路、街、巷、小区名一律无效。符合地名命名原则而未正式命名的道路,要补办命名手续,统一公布使用。
2.编码一体化的原则。在全市城区内,门牌编码必须做到“全市一盘棋”,无论其建筑物的用途如何,凡是人们居住、办公、活动的场所,都要实行统一有序、科学标准的门牌编码。
3.确定编码起点的原则。编码起点是路、街、巷的端点。为了使编码有序,我市原则确定起点为由东往西、由南往北(个别路段可作特殊情况处理),派生的巷、弄及胡同以主干道为起点向内延伸。
4.实行奇偶双轨的原则。为了使整个城区的门牌号码不重复,原则从道路起点开始设置,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道路两侧号码基本对称。个别道路(即沿河或铁路的道路)可混合编码。
5.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为了保持门牌号码的相对稳定,门牌编码时必须适当预留空号。对市区商业性街道有空地的每5米留一个空号,交通性或离市区较远的道路每10米留一个空号(已定型的,不会再开门面的单位、院子不留空号)。
6.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全市城镇楼栋门牌的编码工作,在市地名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以县(市)区为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按社区分组,以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分片包干负责。对于跨县(市)区的道路,由市地名办一编到底;对于跨街、跨社区的道路可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搞好协调的基础上统一组织,一编到底。
四、编码的具体方法
从道路的起点开始,不论单位大小,门面多少,做到一门一号。编码从街、路、巷的端点开始,向延伸方向逐门逐户边登记、边对照(新旧门牌编号都要上表)、边绘制草图,做到方位准确,示意图与实地相符,号码与户主单位不重、不错、不漏,并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临街修建的楼(平)房逐门编号。后墙及侧墙临街的同样编号。
2.临街建筑有两个以上临街属独家使用的只编一个牌号,其余的门留作空号。
3.大型建筑物有两面以上临街的,各门按所临街道编号。
4.临两街道交叉点建筑的门位于交叉点上,门牌编号可用较大的街来编。
5.临街楼房,楼下是商店,楼上是办公场所的,逐门编号(楼梯入口处即楼上所用门牌号)。
6.临街楼房,楼下是单位或门面,楼上是住宅,楼下门面逐户编号,楼上住宅编楼牌号(先编楼牌号,后编门牌号)。
7.形成院落的单位或住户,以院门编门牌号。以建筑物为界形成院落并且此建筑物临街开门的,无论面临几条街,各门按所临街道编门牌号。
8.独立院落,不管并立(指几个门在同一街道上)有几个院门,只编一个门牌号,其余的门留作空号;几个门在不同街道上,各门按所临街道均编门牌号。根据留空号原则,将院墙部分留足空号。
9.对正在施工的建筑物、空地及正在拆迁的建筑,根据范围大小,适当留足空号(参照相对稳定的编码原则)。
10.属临时性建筑物和近期内拆除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编号。属于商业性质的临时性建筑物如用户确实需要,也可编临时门牌号。
11.沿河流、铁路的街道及仅一侧有建筑物的街道按门牌顺序编号(即1、2、3、……),若另一侧有少量建筑物,两侧门牌号码要相对应。
12.奇偶双轨编号的街道,相应两个号码不能相距太远,若相距超过20米,应适当预留空号以保持奇偶对应。
13.对无名的死胡同,应先命名,然后依主干道顺序进行编码。
14.路两边有商业区,则每个商业区给一个门牌号,然后由商业区再给每个门面编号。
15.居民住宅区的门牌号码编制:
(1)小区楼群呈块状排列的,按住宅小区名称编楼栋号,每栋楼单独编单元号、户号。
(2)住宅小区楼群呈条状排列的,按街、路名称编号,单元号、户号同(1)。
(3)大型住宅区(住宅楼达10栋以上),可以命名其中街、巷名称,将住宅区分割成若干片,先命名片名,然后按片名编楼栋号、单元号、户号。
五、楼栋门牌标志的制作、安装、收费与管理
1.制作楼栋门牌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999)的规定执行。
2.楼栋牌、单元牌、户牌的制作、安装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经物价部门核定收取工本费。其产权属于单位的由单位支付;属个人的由个人支付;新建、改建地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3.楼栋门牌编码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其所编楼栋门牌进行核查、验收无误后报市地名办。楼栋门牌由市地名办统一定样制作,安装实行分级负责。
4.楼栋门牌编号按顺序依次编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挑选号码或拒绝安装。
5.楼栋门牌属地名标志物,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护;门牌损坏、遗失的要及时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补牌手续。对擅自更改、移动和毁坏楼栋门牌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主管全州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级管理的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和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州级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州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节能计划。

各县(市)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县级公共机构,并报州上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州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中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州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各县(市)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上报。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一条 州、县(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资源,推进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四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节能诊断,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推行无纸化办公,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网络视频会议系统,降低能耗。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灯具,优化照明系统,改进电路控制,加强机房、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管理,降低能耗;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

(四)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对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办公建筑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禁止非公务使用车辆,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

第二十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限制、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一)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既有建筑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上级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一经核实,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该单位5%至10%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