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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44:12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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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三乱”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差距。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的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单位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治理向企业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决定在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等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收代扣费用和强行收费,干扰了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贯彻执行,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深刻理解《决定》、《规定》的精神,结
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在全系统财务检查过程中对收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9月底前基本解决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等问题。
在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时,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代收的费用,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停止一切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照章收费,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费用,只能按照《规定》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费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绝不能利用行政职能,甚至行政执法权力,在登
记注册、年度检验、评比检查时,代其他部门、团体、企业及其个人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允许巧立名目与其他部门、团体、企业及其个人合办企业、搞项目收取费用。各地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属下列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
1.允许他人借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收取费用,或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场所收取费用的;
2.利用行政权力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票据为他人代收代扣费用,或使用他人收费票据代收代扣费用的;
3.利用联合办公或联合执法检查等手段代任何单位收取费用的;
4.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从中渔利的;
5.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收取费用的;
6.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收取费用的,强行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拉赞助的;
7.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订购报刊书籍和音像制品等收取费用的;
8.与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以及个人合办企业、搞项目共同收取费用的;
9.其他代收代扣行为。
凡清理前已经利用代收代扣提留分成的款项,要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处理,不得擅自留用,更不得设立“小金库”。今后再有代收代扣、强行收费或分成款的,均属违纪行为。
三、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清理整顿效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监督机制,制定防止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等行为的措施,使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清理整顿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一是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收费对象的监督。凡不属于公
开公布的收费均属不正当收费,必须停止。二是建立严格的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所有收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其他票据一律不得再用。同时要定期检查收费情况,强化对领购、结报、稽核、缴销等方面的管理,规范收费,堵塞漏洞,发现问
题立即纠正。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要加强对本级及下级机关财务部门、执收部门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核对收费项目,检查收费标准,清理收取的款项。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的收费项目,不论范围大小、款额多少,都必须即时清理
,收取的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地于9月底前,将集中清理整顿的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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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营邮电企业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邮电部


中央国营邮电企业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1992年4月16日,邮电部

为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充分发挥劳动计划在劳动管理中的综合调控作用,根据报经劳动部同意的邮电企业劳动计划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结合邮电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要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为中心,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为目的,正确处理好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的关系,逐步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用工、自主分配、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的运行机制。
改革的具体目标是:把现行单一的以行政手段为主,按年度下达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指令性计划,改为以经济手段为主、采用相关经济指标调控的动态弹性计划,以实现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与邮电主要经济指标按比例协调增长,为最终建立起一套以间接调控和政策指导为主的指导性计划体制创造条件。
二、改革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各“工效挂钩”企业(以下简称邮电企业)均属于试行劳动计划体制改革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有健全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正常的运行机制,能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的关系,政策、法制、纪律观念强的,均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邮电部批准后实施;暂不具备上述改革条件的,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
三、改革的内容
(一)职工人数计划:实行职工人数增长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按一定比例浮动。具体办法是:
1.邮电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实行新增职工人数与邮电业务总量挂钩,按一定比例分档浮动。计算公式为:
△W=W·R·Y+D式中:
△W:为计划年度新增职工人数;
W:为计划年度职工人数基数;
R:为职工人数增长率与邮电业务总量增长率比例系数;当Y≤20%时,R=0.2;邮政、电信专营的企业,比例系数分别按0.25与0.15计算;当Y>20%时,大于20%的部分,R=0.15,邮政、电信专营的企业,比例系数分别按0.2与0.1计算。
Y:为上年度邮电业务总量增长率;
D:为调整值。主要依据邮电企业的进口、转口业务占通信总量的比重来确定。
2.邮电部对直属企业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参与企业职工人数调控的经济效益指标。
3.根据国家政策邮电企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等统配人员所需增加的增员指标一律纳入按比例浮动的增员计划范围,不再实行计划指标外单列年终另行结算的办法,成批成建制人员调动仍实行计划指标外单列年终另行结算的办法。
4.邮电业务总量增长率出现负值时,职工人数应相应下浮,下浮指标在扣除当年按国家政策统一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外,从各单位当年自然减员指标中相应冲销。
5.按本办法计算的年度新增职工人数指标范围内,邮电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安排招工时间,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有关招工等具体事宜应与地方相关部门协商办理。
6.邮电企业应严格控制从农村招收职工,由于通信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农村招收职工时,要严格按国务院一九九一年发布的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劳动部(1991)65号《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复函》的有关规定执行。
7.弹性职工人数计划基数的核定
实行弹性计划第一年职工人数基数的核定,原则上按邮电部下达给各单位的上年职工年末计划到达人数加上年实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人数后确定,若上年末职工实际到达人数小于部下达的年末计划到达数,则按实际到达人数核定。
从第二年起年度职工人数计划基数的确定,原则上按本办法的结算数进行核定。
8.职工人数计划的考核与结算
为有利于邮电企业年度增员计划指标的合理使用,均衡安排年度增员计划指标,邮电部对企业主管部门的新增职工人数计划指标,采取每年一考核、二年一结算的办法。计划年度内节余的劳动指标,在结算期内,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集中统一调剂,跨年度结转使用;实际到达人数超过按
本办法计算应增加的职工人数时,除相应核减下年度新增职工人数计划外,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邮电企业职工人数弹性计划年度考核及基数核定表》在下年度二月底前报邮电部劳动工资司并附详细的文字说明。劳动工资司于三月底前核定各单位年度计划基数。
(二)工资总额计划
1.实发工资与应提效益工资挂钩,按一定比例安排使用。
2.为了从宏观上控制实发工资的过快增长,各单位当年挂钩口径的实发工资,按新增效益工资每增长1%,实发工资增长0.9%安排使用。
3.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基数中非挂钩口径的部分(即:副食品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燃料、原材料节约奖)按年度净增职工人数计算增资额。
4.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新增工资使用计划,是部对各省局和直属企业的年度工资计划控制数,它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因此,各单位应遵循以丰补歉、留有余地的原则,均衡安排合理使用;当年节余的工资计划额度,下年度可结转使用。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计算公式为: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基数+年度新增工资总额计划
年度新增工资总额计划=当年新增效益工资×0.9+本单位非挂钩口径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年度净增职工人数
5.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为基础,增减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后确定。
6.当效益下降时,即邮电业务总量增长率为负值时,当年实发工资总额计划按上述办法下浮,为避免职工生活水平受较大影响,各单位报经邮电部批准后,可动用历年结存的工资基金,并相应调整当年工资使用计划。
7.当年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及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增员工资均包括在按本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计划之内。
8.当年成批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应增减的工资,仍实行计划增资指标外单列年终另行结算的办法。
9.职工工资总额计划的考核:
为便于企业均衡安排合理使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部将在每年三月底以前核定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基数,年终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工资总额实发数小于计划的,当年节余的计划指标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年度工资总额实发数大于计划的,超计划发放的部分,除在下年计划中相应扣减外,并等额扣减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10.遇有国家新出台的由工资总额列支的项目,部将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四、改革的方法与步骤
劳动计划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使这一改革沿着正确轨道不断向前发展,必须采取积极而稳妥的办法,分期分批的逐步推开。为此,邮电企业劳动计划体制改革拟分二步进行:第一步,从一九九二年起先在具备改革条件的企业进行改革的试点。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五、国家调整邮电部门总的劳动计划体制改革方案时,部也将相应修改本办法。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起试行,解释权归邮电部。


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已废止)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搞好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城镇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按太原市人民政府规划,为市场提供商品菜的菜田。
第三条 基本菜田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是,重点保护老菜田,有计划地发展新菜田,建设以近郊为主,近、中、远郊相结合,常年菜田和季节性菜田相配套的蔬菜生产基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基本菜田的管理工作。蔬菜生产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综合平衡,按城镇居民人均0.04━0.06亩基本菜田的标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可委托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基本菜田逐块核定面积,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发给“基本菜田登记卡”。对基本菜田应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资料。
第七条 基本菜田应当专用于蔬菜生产,需要改种其它作物的,须经县(市、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得将基本菜田荒芜。
第八条 基本菜田内的水井、排灌、电力、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县(市、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登记造册,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第九条 基本菜田应实行科学种植和管理,完善水利和保护设施,培养地力。
第十条 基本菜田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倾倒脏土、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用有害污水灌溉;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菜田资源损害或污染,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视损失程度按正常年景同种作物的经济收入向生产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征用和占用基本菜田。征用和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基本菜田,在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划出用地范围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前,应征得同级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的基本菜田,其菜田的生产设施征地单位应予补偿。水井、水渠由用地单位按新打井、建渠费用支付补偿费;水井上安装的提水、供电等设备,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用地单位补助拆迁安装费;温室、大棚等设施,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征地单位按价支付费
用。
第十三条 征用基本菜田,用地单位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占地单位应补足同等数量的新菜田,无条件补充的,按前款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先缴款后占地的原则负责征收,上缴财政。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征收后,20%留被征(占)地的县(区)使用,80%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专用于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擅自将国家资助和集体兴建的基本菜田生产设施拆除或移作它用的,一律按新建费用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菜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从占地之日起至恢复耕种之日止,处以每月每亩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菜田资源污染损害的,除按第十条规定支付赔偿费外,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