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44:21  浏览:8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第三项修改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四、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部属各有关单位,双重领导各沿海港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
自我部颁发《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各地对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和公路基础设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外商也纷纷前来洽谈合作项目。由于港口和公路建设,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关系到国家交通基础设施的布局,因此所有外商投资项
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三资”企业审批程序报批。有些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的重要港口、公路项目还要报告请示国务院。我部为了及时掌握情况,以便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港口、公路基础设施,避免工作上的被动和失误,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同意,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公路项目,在与外商签定意向书前,请各单位将会谈情况及拟议的意向书以书面形式向我部通报。意向书签署后,请将其副本抄送我部。在工作的各个阶段,特别是协议、合同等重要事项,请将进展情况及重要的变化和决策及时向我部通报。
请各有关单位按此通知办理。此前没有书面通报的,请于六月底前补送。



1993年5月31日

宿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4〕11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宿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按照《意见》规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对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的公开情况;

  (三)按照《意见》规定的政府部门应对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的公开情况;

  (四)按照《意见》规定的公用事业单位应对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的公开情况;

  (五)按照《意见》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对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的公开情况;

  (六)按照《意见》规定的对单位内部干部职工应公开的主要内容的公开情况;

  (七)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九)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总体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和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范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

  (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弄虚作假,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按规定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服务承诺,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五)在政务公开中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

  (六)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