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5:28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有关精神,中国航空运输企业进行了重组,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等企业组建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建后,将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划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完成航空运输主业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并与集团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改制企业,对其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因重组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集团公司所属各辅业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2年4月3日,建设部

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
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
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

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企业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并不得少于50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300人。
(五)企业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企业年总产值在三亿元以上。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1.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65%以上,并不得少于30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50%以上,并不得少于150人。
(五)能够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年总产值在1.5亿元以上。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1.中、小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八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8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50%以上,并不得少于40人。
(五)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年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职称证明;
(四)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统计表;
(五)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六)已承担的具有代表性的总承包建设项目概况;
(七)列举本企业两个以上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及开展工作情况;
(八)企业所属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情况;
(九)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的生产、财务、劳动统计报表;
(十)企业自有或联合的设计单位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新开办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暂定资质等级的,两年后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其正式等级。
第八条 取得《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办公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资质复查,凡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二级以下总承包企业能够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根据本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总承包。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具体承包工程的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一、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承包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证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通过投标承揽任务,也可以直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揽任务;可以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总承包,也可以进行分阶段的承包;可以独立进行总承包,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总承包。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承包范围从事总承包活动,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总承包工程。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依法开展总承包活动,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无证或者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条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总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总承包活动、责令返回原驻地等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倒手转包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因倒手转包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由转包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以总承包企业名义承包建设工程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财行资发[2005]5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现将《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首先在财政厅确定试点的省级部门实施。绩效考评对象由试点省级部门商财政厅确定,以社会效益明显,部门自主决策程度大的项目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二、试点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绩效考评试点项目;要合理设置各项考评指标,使考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的绩效目标,不能让绩效考评变成对预算项目支出的财务评价或对项目的竣工验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有序地建立起绩效考评体系。对本办法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参照《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统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省级部门为实现其所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项目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省级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省级部门可根据考评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评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评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部门预算支出的绩效情况。

  第七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

  (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政策;

  (三)“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范围;

  (四)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中长期实施计划;

  (五)省级部门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的预算批复文件;

  (六)省级部门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审计部门对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绩效考评以项目支出为对象实施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项目应以行政事业类项目或其他类项目为主,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项目。

  第九条 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其中重大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十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三)部门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五)财政部门和省级部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与部门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考评指标,保证考评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的绩效考评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考评指标和个性考评指标。共性考评指标是适用于所有省级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考评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省级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省级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制定。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层次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层次实施。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省级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部门绩效考评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商财政部门确定。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一般性项目原则上由本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报告》,一个月内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绩效考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一个月内报送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可以对省级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格式见附1)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考评对象和下达考评通知。省级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绩效目标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绩效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对确定的绩效考评对象,省级部门应在向财政部门编报“二上”预算时,对项目绩效目标做出规定;财政部门“二下”批复预算后,省级部门对项目绩效目标作出调整的,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拟定考评工作方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报省级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评的实施阶段:

  (一)形式审查。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应当对省级部门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省级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考评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在对省级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三)综合评价。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评结论。考评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第二十五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将绩效考评结论通知省级部门。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省级部门应当根据部门的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对绩效考评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省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并督促省级部门落实。

  第二十八条 省级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为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财政部门和省级部门要建立部门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