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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52:53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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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0日 财税〔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为了适应财政体制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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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2]132号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建设学习型城市、实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措施,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注重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补充、增新、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造力。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按不同岗位、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以新项目、新技术的开发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重点,学习相关的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以培养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对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不同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六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和掌握与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学习有关适应社会发展所应具备的公共必修知识。

第七条 继续教育形式,按照分类分级的方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及条件,可采用各类培训班、进(研)修班、学术技术讲座(会议)、广播电视教育、网络远程教育和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学习时间高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在一个周期内的时间可以提前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承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等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

充分使用广播电视教育、网络远程教育,使之逐步成为全天候无教室的继续教育基地。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力量,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

第十一条 列入市继续教育课程目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必须接受市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承担继续教育的资格须经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质量的管理,定期对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资格。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由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具有高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安排,专款专用。

企事业单位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属于试制新产品的职工教育费用,属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职工教育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继续教育经费逐步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必须按规定报物价部门核准。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通过目标管理,对各所辖市、区及市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划,制定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计划,负责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可由承办其人事代理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和市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继续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三)必要时可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技术服务合同;

(四)按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自觉主动进行继续教育,并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的学习安排,按时保质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按规定与单位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技术服务合同,并执行合同的约定;

(四)接受和配合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下继续教育制度:

(一)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登记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在市、辖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下,由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情况进行验证。

(二)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各单位及继续教育基地应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经费、形式、办班种类及办班期数、名称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各所辖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和市各行业管理部门将统计情况汇总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市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

(三)继续教育评估制度。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总体情况实施评估,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

(四)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应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26日

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


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4〕15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规模不断扩大。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基本保证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安全顺利进行,人民群众较为满意。但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和考风考纪仍存在一些问题,严重违纪舞弊现象时有发生,极个别地方考场秩序混乱,甚至出现试卷被盗、泄密等恶性案件。为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涉及千家万户,事关考生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教育考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加强党风政纪、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诚信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当前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教育考试涉及许多部门,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经国务院同意,已经建立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等部门组成,由教育部牵头。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并解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发挥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工作职能,紧密联系和配合,针对考试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一旦发生问题要快速、有效地予以解决。

  三、狠抓各个工作环节,确保考试安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加强对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每一个考试环节的监控与管理,确保不发生考题泄露和考卷丢失、被盗等恶性事件。制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任。狠抓各项安全保密和防止考试违规措施及硬件条件的落实。2004年高考前,所有试卷定点印制单位、试卷保密室等安全措施必须达标,各地要组织专项检查,逐一验收,不留空白。

  四、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选派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的人员参加考试工作。加强政策、业务、纪律等岗前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对考试工作人员因失职、失察造成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评卷混乱等事故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考场管理,严肃处理考试违规行为。要完善考场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考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考试,加大考前检查和考试巡查力度。有条件的地方以及考试管理相对薄弱的地区,要尽快建立一批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实时监控的考场,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有组织的集体舞弊事件。当前要重点打击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对违规者,如是在校学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如是国家工作人员,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考场腐败”案件及有关责任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六、严格执法,加强依法治考。对盗窃、传播、出售试卷以及考前以出售试题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对泄密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快教育考试立法步伐,抓紧起草教育考试方面的法规,为依法治考提供法律保证。

  七、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部分省自行命题工作。高考分省命题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地方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以及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有利于降低安全风险。承担高考命题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领导、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加强招生考试机构建设,在政策、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确保命题工作安全和试题质量。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对端正考风考纪、诚信、守规、守纪、守法意识的宣传力度。教育系统要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专项教育,并把学生考试诚信作为对其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方面。要把教师参加考试或执行考试管理的情况,作为对教师品行要求的重要方面。要全面综合治理学校教育环境,把考风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对重大违规事件,在抓紧查处后,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从严治考,务求在短期内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考试环境得到显著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