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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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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的公告

闽常[2004]5号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4日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和扶持,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及其产业化,推动专利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利保护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开发推广。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加强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其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为社会提供专利信息、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依法维护自主专利权,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对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时进行专利检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四)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专利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利技术鉴定咨询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利技术鉴定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 广告主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主提交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对未能提供的,不得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

  第十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单位,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禁止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对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中涉及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资产评估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检索、评估报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损害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职责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的专利,可以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以及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受理管辖范围。

  第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中止处理的书面申请。是否中止处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查后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期间不计算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期限内。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产品、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和相关软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物品的行为,导致证据可能灭失时,可以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其专利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并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已经制造的专利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二)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责令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三)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不得转移尚未出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四)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停止进口、销售、使用该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采取前款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侵权人拒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举报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

  接受举报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应当保密并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检索、评估报告或者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将违法事实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或者转移、销毁被登记保存的物品,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对有关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登记保存不当,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三)包庇、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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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要点)

国务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第六个五年计划的要求和当前的经济情况,拟订了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1982年计划预计执行情况
1982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预计1982年计划将完成或超额完成。农业、轻工业持续发展,重工业开始回升,财政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市场商品供应比较充分,物价基本稳定。整个经济形势是相当好的。
⒈农业。尽管今年部分地区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但仍然取得较好的收成。粮食预计比去年增产1000多万吨,总产量达到3.35多亿吨,超过大丰收的1979年的产量,创造历史最高水平。棉花在连续两年大幅度增产的基础上,预计又比去年增产33.2万吨,总产量达到330万吨。油料总产量预计达到1100万吨,比去年增加80万吨。糖料、桑蚕茧、茶叶、猪牛羊肉都将比去年增产。农村的多种经营和社员家庭副业也有较大发展。农业总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5%。
⒉工业。轻工业生产,在连续3年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今年持续增长。一些耐用消费品的产量继续大幅度上升,自行车预计比去年增长32%,缝纫机增长19.5%,洗衣机增长1倍多。糖、啤酒、合成洗涤剂、塑料制品等的增长幅度预计也比较大。化学纤维、化纤布、原盐、日用陶瓷、收音机等产品的产量,按计划控制生产,产量比去年减少。整个轻工业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5.1%。
重工业经过两年调整之后,生产迅速回升。原煤产量预计达到6.5亿吨,比去年增加2800多万吨,增长4.6%。原油产量预计为1.017亿吨,基本保持去年水平。发电量3250亿度,比去年增加157亿度,增长5.1%。钢材、木材、水泥、玻璃、酸、碱、化肥、塑料、手扶拖拉机、发电设备、汽车、机车、货车、船舶、医疗器械等,预计都比去年增产。整个重工业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9%。
轻工业产值和重工业产值加在一起,全部工业总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7%左右。
产品的质量多数稳定或有所提高,消耗有所下降。据12个工交部门75项质量指标1-9月份的统计,与去年同期比较,提高的有25项,持平的有32项,下降的有18项。在105项消耗指标中,46项比去年同期下降,27项持平,32项上升。
交通运输和邮电部门预计都将超额完成计划,基本上保证了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
⒊财政收支。财政收入预计完成1107亿元,比去年增加17亿元。财政支出预计为1137亿元,比去年增加22亿元。收支相抵,财政赤字为30亿元。
⒋固定资产投资。全国基本建设投资预计达到525亿元,比去年增加82亿元。其中,国家预算内的投资预计为196亿元,比去年增加16亿元;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自筹投资预计为178亿元,比去年增加37亿元。一些骨干项目的建设进度加快,部分建设工程的投资效果略有提高。全国更新改造投资预计达到265亿元,比去年增加40亿元。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加在一起,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将达790亿元。
⒌市场供应。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预计达到2560亿元,比去年增加210亿元,增长8.9%。当前市场上不仅农副产品比较丰富,而且日用消费品的供应状况也大为好转。市场供应情况之好,是近20多年来所没有的。全国零售物价的总水平,大体可以保持去年年末的水平,略高于去年年平均水平;国营牌价没有大的变动,集市贸易价格有所上升。
⒍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预计达到598亿元,完成计划的92.6%,比去年下降0.6%。其中,出口额可以完成计划,比去年增长0.5%;进口额由于进口商品结构改变和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等原因,预计完成计划的85.7%,比去年下降1.9%。
⒎科学、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科研试制计划完成情况良好,科技成果增多,推广应用工作有所增强,为生产建设服务的多种科技咨询活动继续展开。最近潜艇水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成功,表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31.4万人,比去年增加3.5万人。职业中学、农业中学预计招生49万人,比去年增加22万人。医院病床预计比去年增加4.3万张,医疗卫生条件有所改善。电影、电视、广播、新闻、出版以及其他各项文化事业继续发展。体育战线取得了新的成绩,女排和体操运动员等在世界比赛中又为祖国争得了荣誉。
⒏城乡人民的收入继续有所提高。农民向国营商业和国营工业企业等出售的农副产品总值,预计比去年增加100亿元。职工工资总额预计达到880亿元,比去年增加60亿元。截至10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117亿元,累计达到641亿元。
从以上计划执行的情况可以看出,1982年由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又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在国民经济前进过程中,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不合理,经营管理中的弊端和弱点,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在生产、建设、流通领域都出现新的问题亟待解决。当前经济中出现的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得过猛。今年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计划为380亿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为445亿元。预计将比调整后的计划超过80亿元,主要是自筹投资超过60亿元,各种贷款安排的建设超过19亿元。现在已经确定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如果其他方面的投资,尤其是自筹投资降不下来,就会使基本建设规模更加膨胀,“三材”供应更加紧张,一般挤重点、计划外挤计划内的情况更为严重,结果就会重新拉长基本建设战线,使这几年费了很大力量调整基本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又丧失掉。更新改造投资比计划超过15亿元,不少投资并没有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而是用于扩建、新建,搞了不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第二,有些轻纺产品出现了滞销积压现象。这反映了有些消费品生产不能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和居民消费构成的变化,反映了流通渠道不畅和流转环节过多,反映了一部分消费品价格不合理。这些问题不适当解决,销路就不易打开,农业生产、轻工业生产的发展都会遇到障碍,财政收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不论是生产、建设或者是流通领域,经济效益都还很差。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资金利税率,预计将由去年的25.1%下降为24.1%;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将由去年的86.7%下降为80%;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率,将由去年的47.3%上升为48.8%。由于经济效益差,虽然生产增长了,财政收入没有同步增长。扣除发行国库券增加的收入,今年财政收入只同去年持平。如果不在认真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投资、全面整顿和进一步调整企业、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继续改革经济体制这四个方面做出切实的成效,使经济效益有一个显著的提高,要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是不可能的。
以上情况说明,要保证国民经济继续稳步前进,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还要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
二、1983年计划的任务和主要指标
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毫不动摇地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真正把提高经济效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稳定经济的成果,使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地向前发展。各项具体任务和主要指标安排如下:
(一)保证粮食稳步增产,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
1983年计划农业总产值比1982年预计增长4%。粮食产量3.425亿吨,比今年预计增加750万吨。棉花播种面积有所减少,争取努力提高单产,总产量达到337万吨,比今年预计增加7万吨。油菜籽和烤烟的播种面积要加以控制。烤烟,要提高烟叶的质量,产量安排120万吨,比今年预计减少73.5万吨。其它经济作物和林、牧、副、渔各业都要有一个新的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要求,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制定的各项农村经济政策,巩固和完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全国的粮食播种面积要稳定在17亿亩,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要增加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中小农具)的供应。新增加的化肥、柴油等,优先用于商品粮基地。努力扩大劳动积累,加强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增产经验,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二)在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争取工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
考虑到能源供应和消费品的销路,1983年计划工业总产值比1982年预计增长4%。在执行中,争取增长5%。纱的产量332万吨,比今年预计增长0.3%;糖370万吨,增长8.2%;自行车、表、洗衣机、照相机等耐用消费品的产量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原煤产量6.7亿吨,比今年预计增长3.1%;其中统配矿3.56亿至3.62亿吨,增长1.7%至2.8%。原油产量1亿吨,大体保持近两年的生产水平。发电量3380亿度,增长4%。钢产量,由于能源紧张,安排3550万吨,比今年预计减少100万吨。化肥1255万吨,大体保持今年预计水平。水泥9200万吨,增长2.2%;木材5085万立方米,增长1.7%。
轻工业,要根据市场需要,分别不同情况,安排好各项产品的生产。需求量大的产品,如畅销的名牌耐用消费品、儿童用品、日用小商品等,要在保证质量、品种的前提下积极增产。产需基本平衡的产品,主要是纺织品和一般日用工业品,要保持稳产。库存积压多的产品,如涤纶混纺布、原盐等,在打开销路前要按计划限制生产。
重工业,要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和能源、原材料供应的可能,有计划地组织生产。1983年能源需求的压力仍然集中在煤炭上,为了实现工业生产“保四争五”的要求,必须尽可能多增产一些煤炭,特别是统配煤炭。冶金部门要进一步努力节约能源,降低铁钢比,提高成材率,增加钢材品种。机械工业要大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增加新产品,淘汰老产品。汽车、内燃机、拖拉机等用油机具的产量,要根据油品供应的可能,严格按计划生产,主要用于更新老产品。国防军工要把新型装备的研制和提高技术水平放在首位。
交通运输,1983年铁路货运量计划为11.2亿至11.4亿吨,比1982年预计增加2000万至4000万吨。要重点安排煤炭运输,其中晋煤外运量要求比今年预计增加700万吨,出关煤运量增加300万至400万吨,调往华东煤增加400万至600万吨。为了减轻铁路运输的压力,短途运输要尽可能由水运和公路多承担一些。要大力搞好港口接卸和疏运的组织管理,并尽量利用北仑港以及一些中小港口的能力,以保证进口物资的运输。积极发展邮电通讯和民用航空事业。
(三)大力增收节支,继续保持财政、信贷收支基本平衡。
1983年计划财政收入为1232亿元,比1982年增加125亿元。其中,筹集的能源、交通建设资金60亿元。财政支出为1262亿元,比1982年增加125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增加65亿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费增加14亿元,新产品试制费增加9亿元,行政管理费增加5亿元,中央预备费和地方预备费共20亿元。收支相抵,有赤字30亿元。
为了保持国家财政收支基本平衡,要认真落实六五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增收节支和集中资金的措施,使财政收入有稳定的增加。现在各方面增收节支的潜力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许多大型企业,只要改善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就可以为国家多上交税利。在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要尽可能地节减各项行政事业支出。
为了保持信贷收支基本平衡,要进一步开展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存款业务和发展城乡居民的储蓄事业,以增加信贷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各项贷款,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既要控制增加额,也要控制发放额,严格按计划安排使用。
(四)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快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有重点地推进企业的技术改造。
1983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划为747亿元,比1982年预计减少43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为507亿元,减少18亿元;更新改造投资计划为240亿元,减少25亿元。
在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国家预算内的投资261亿元,比今年预计增加65亿元(主要用于重点建设);自筹投资107.5亿元,减少70.5亿元。按照这个安排,重点建设投资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自筹投资有较大幅度的减少,这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必须重申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对在建项目要认真清理,凡是必须续建而又符合“五定”(即定建设规模、定总投资、定建设工期、定投资效益、定外部协作条件)要求的,优先安排,促其尽快建成投产;建成后所需燃料动力、原材料和运输条件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建、缓建。对新上的大中型项目,必须严格审查,凡是建设前期工作做得不够,不符合“五定”要求的,暂不列入计划,待条件成熟经审批后再补列入计划。自筹基建投资要统一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行按国家批准的计划拨付使用。为了确保提高投资效果,1983年要采取一些严格的审查、考核和监督的措施,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拉长战线、提高造价的,要坚决制止。
在更新改造投资中,中央财政拨款23亿元,银行贷款74亿元(包括贷款收回再贷出的28亿元在内),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其他自筹资金143亿元。更改资金要着重用于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改革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以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改善环境措施上,真正实现技术进步。
为了保证重点建设,在集中资金的同时,对物资分配也要适当集中一些。一是计划规定的上调任务必须完成,不得截留;二是超产的统配物资,要按规定上交国家统一分配;三是采取经济措施,同地方多调一部分煤炭、水泥等;四是进一步利用库存积压物资,做好调剂工作。适当集中一些物资,不但有利于保证重点建设,而且有利于控制自筹投资和各种贷款安排的建设。
(五)进一步组织好商品流通,努力扩展对外贸易。
1983年计划社会商品购买力为2760亿元,比1982年预计增加200亿元,增长7.8%。其中,城镇增加68亿元,农村增加132亿元。商业部门要加强市场预测,千方百计地搞好商品供应。首先要大力搞好粮食购销工作。同时,加强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搞好工业品下乡。要扩大城乡交流渠道,减少商业流通环节,加速商品流转,增加商品销售,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计划为684亿元,比1982年预计增长14.5%。其中,出口额328亿元,增长4.8%;进口额357亿元,增长25.3%。要努力增加出口,特别是机电产品的出口。对某些耗能多的产品,要限制出口。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当改进进口物资的结构。要继续积极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有计划地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尤其是用于技术改造的先进技术。
(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速人材的培养。
1983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六五计划制定的科技“攻关”任务和科技推广任务。要把全国的科技力量组织起来,制订科技长期规划,进行重大课题的“攻关”;参与行业技术改造规划,协助企业解决当前生产中的工艺技术、新产品试制和技术改造问题;进行为长远发展作准备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研究、技术经济论证、科技咨询等工作。要整顿科研机构,研究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和阻碍技术进步的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调整科类结构和专业设置,努力提高教学质量。1983年计划普通高等学校招生34.1万人,比1982年预计增加2.7万人。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整,1983年计划招生43.4万人,比1982年预计增加1.8万人。要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包括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和夜大学等,同时认真做好干部的培训。
(七)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城乡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继续有所改善。
坚决有力地控制人口特别是农村人口的增长。全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1982年预计为13.5‰,1983年要力争控制在14‰以下。要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努力提高一胎率,严格控制两胎,坚决杜绝多胎。要充实各级计划生育科研、医务人员,加强对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并且要健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
切实搞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要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充实加强小学教育,特别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广大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以及入学巩固率。要因地制宜地发展中等教育,进一步进行中等教育的结构改革。1983年要继续把一部分普通高中改为职(农)业中学和职业学校,并在高中举办职(农)业班。各行各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一些职业学校。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民、工人学文化、学政治、学科学,提高文化和科学知识水平。
继续安排城镇劳动就业。1983年计划安排550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280万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230万人,劳动服务公司安排10万人,从事个体经营30万人。
进一步增加城乡人民的收入。1983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比1982年预计增加30亿元,达到740亿元。农民的收入,在增加农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基础上也将继续有所增加。
继续改善城市职工的居住条件,大力组织农村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
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大力降低各种疾病的发病率。1983年计划增加医院病床5万张,要提高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态度。积极开展城乡体育活动,努力提高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
进一步发展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各项文化事业。要繁荣文艺创作,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质量。努力整顿各种出版物,提高编辑水平和书刊质量。
三、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和超额完成1983年计划
保证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完成或超额完成,关键在于坚决地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使生产、建设、流通等各个领域的经济效益都有一个较为明显的提高。所有产品和工程的质量,都要高于今年已经达到的水平。能源消耗量要求节约2.5%,各项原材料消耗要求降低1-2%。国营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和国营商业流通费用率都要降低2%。国营工业企业劳动生产率要提高2%以上。为此,在1983年经济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继续整顿和调整现有企业。
把现有企业整顿好,使它们的巨大潜力发挥出来,是提高经济效益最现实的措施。按照预定步骤,1983年要对1000多个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关键是配备好领导班子。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和严格的责任制度。经过整顿的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综合经济效益都要高于整顿前的水平,实现的利润和上缴的利润都要高于产值的增长速度。
在整顿企业的同时,要按产品分工,由归口部门会同地方,在明后两年内制定出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企业的改组方案。对那些消耗高、质量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产品供过于求、大量积压的企业,1983年要再关停并转一批。否则,要显著地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提高整个工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是不可能的。为了取得促进联合的经验,还要抓好石油化工、烟草等几个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重点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组联合的试点。
第二、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经济责任制。
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创造出适合工业、建筑业、商业各自特点的责任制形式,以便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潜力,提高效益。工商等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推行,必须全面落实企业对国家、职工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国家也要保证企业和职工应有的合法权利。这就是说,经济责任制要以责为核心,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把责、权、利统一起来,把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放在首位,严格按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发展生产、改善经营,防止片面追求利润而采取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做法。推行经济责任制,要搞好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点及面,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
搞现代化,振兴经济,实现20年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一定要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个指导思想必须明确起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不然,要把企业的巨大潜力充分挖掘出来,显著提高经济效益,是办不到的。
搞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是一项紧迫的任务。目前的技术改造,由于缺乏总体规划的指导,不能取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要把计划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改造规划,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技术政策和要采用的新技术,以及实施的方法和步骤。首先要研究制订全国的和部门的、行业的技术改造规划,然后制订中心城市、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规划一定要体现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把重点放在降低消耗、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上,不能盲目追求自动化。
第四、积极改进计划管理。
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努力提高计划的科学性,是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有力保证。要完善计划体系,实行长、中、短期计划相结合,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为了反映社会经济效益,国家计委初步提出了一套经济效益指标,包括计算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指标、考核各物质生产部门和基层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据以编制计划,准备从1983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为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在计划安排中,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对于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在可能范围内要尽量予以照顾。但是,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局部必须服从全局。凡是从局部来看有利,而对全局不利的事,坚决不办。
在抓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要认真搞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工作。要在城乡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大力进行共产主义思想、信念、道德的教育,以及主人翁思想和革命纪律的教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教育,使人们的劳动态度、工作态度、服务态度不断改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之间和干部群众之间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关系不断发展,使社会风气不断改善,振奋起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热情。这样,1983年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就一定能够胜利实现。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政府令第260号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五条 财政、卫生、物价、税务、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城镇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足额支付。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工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参保不满12个月的,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本市上年度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

  (二)女职工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流(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及产后恢复基本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妊娠后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个月之后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3个月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第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为无业人员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不享受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因实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核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退休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等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管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为基础,并结合生育保险特点适当增减后公布。

  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病种定额等办法实行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收,具体征收、缴纳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列支。

  第十四条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计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清偿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造成妊娠终止;

  (三)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

  (四)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

  (五)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九)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抢救除外);

  (十)参保职工就医时未出示《社会保障卡》和生育保险就医凭证;

  (十一)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单位、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个人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1年4月5日发布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