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1:13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746号
2001-10-10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四川、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通财[2001]第15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100 辽宁沈阳 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80 天津东郊 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100 陕西西安 4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80 北京大兴 5 北京二七通信工厂 60 北京丰台 6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60 上海闸北 7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 50 四川成都 8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80 甘肃天水 9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80 河南焦作 10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110 北京丰台 合计 800
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2002-01-18
教科规函〔2002〕1号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在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我国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教育科研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我部决定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作部分调整。调整后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陈至立(教育部部长)
副组长:王湛(教育部副部长)
郝克明(教育部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连宁(教育部部长助理、基础教育司司长)
成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立(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
于清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军训部副部长、大校)
叶澜(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李膺(甘肃省教育厅厅长)
闵维方(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副校长兼教育学院院长、教授)
杨周复(教育部财务司司长)
杨崇龙(云南省教育厅厅长)
周稽裘(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
胡显章(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兼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俞家庆(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高级编辑)
顾明远(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阎立钦(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黄尧(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兼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所长)
路钢(湖北省教育厅厅长、教授)
办公室主任:阎立钦(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议定书
中国政府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1.中方于一九九五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肯。
2.肯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3.中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肯。
4.肯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华。
5.中方在肯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6.肯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日期另行商定。
7.双方联合在肯举办传统医学展览,日期另行商定。
第二条 体育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进行互访,具体事宜由两国体育组织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和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3.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费用
1.本议定书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本议定书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3.本议定书中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本议定书不排除双方为加强两国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2.执行本议定书项目的细节,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在执行本议定书的过程中,如需修正项目或出现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解决。
4.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在下一计划未缔结前,本议定书仍然有效。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肯尼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昌本 约瑟夫·约翰·卡莫索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