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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4:27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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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1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铁路工业产品市场,促进正当竞争,铁道部购置机车车辆产品,实行招标投标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车车辆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应坚持程序公开,机会均等,正当竞争的原则;投标应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交货准时,价格合理和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三条 凡铁道部确定为招标采购的铁路机车车辆,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工作在铁道部直接领导下进行。铁道部设机车车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负责铁路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遵循国家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铁道部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办法和规定;
2.确定机车车辆招标单位;
3.指导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
4.审批授标或废标建议,如发生重大问题,报部领导批准;
5.调解招标、投标之间的纠纷,组织总结、交流机车车辆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招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部确定的招标产品及进度要求,提出招标工作计划,并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2.拟定所招标产品的标书,提出招标的方式、标和包的批量计划、投标单位的资格意见,并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3.制定招标产品技术规范,质量保证期,售后技术服务要求;
4.制定招标产品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
5.制定招标产品的交货、清算方式;
6.制定标书中的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7.组织所负责招标产品的招标和评标工作,指出评标报告和授标或废标建议;
8.选择招标法人代理单位。
第六条 招标单位所提机车车辆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技术规范部分应经部审核。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招标资金的使用和购置目标的实现,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八条 机车车辆招标购置资金的划拨,属部拨款的,由部按计划资金总额和进度划拨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在资金总额内实施招标;预付款的额度应视资金可能,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属铁道部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按资金使用合同拨付。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方式。根据产品的品种,按其复杂程度,需要数量,有能力生产的厂家数,采用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需要数量大,生产厂家多的品种,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行。
2.邀请招标。技术复杂程度高,可承担的生产厂家有限,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2家或不少于3家有资格的投标企业发出书面招标邀请。
3.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如只有1个生产厂家生产的)机车车辆,由招标单位邀请生产厂家进行议标。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组织专门的办事机构;
2.招标计划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3.编制招标文件,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4.发布招标通行呈招标邀请书;
5.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
6.投标企业投标;
7.建立评标组织;
8.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9.组织评标,初步确定中标企业;
10.评标报告及中标企业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11.发中标通知书;
12.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投标文件的编制、送交要求,开标时间,评标条件,定标原则,投标保证金格式和金额;
3.合同条款,招标产品的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保证期,检验标准,资金支付,索赔方式,履约保证金格式和金额;
4.投标报价表;
5.供货一览表;
6.投标产品规格响应表;
7.投标厂家资格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附加条件。
因特殊情况,招标文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答疑会的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四条 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天;多家企业,多年生产的定型产品,一般应不少于2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五条 根据产品生产和历史情况、技术复杂程度和现有生产企业制造的难易程度,有的需预先确定标底,有的则不设定标底。
第十六条 预先确定标底的原则:
1.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成本费用项目编制招标产品标底;
2.原材料单价和费用标准,按掌握资料和有关规定计算;
3.计划利润税金按规定计入标底;
4.1个产品只能编制1个标底。

第五章 投标
第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和铁道部定点制造机车车辆的生产企业,持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法人营业执照,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的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的企业在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格材料:
1.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生产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国家和铁道部批准定点生产铁路机车车辆的文件;
4.铁道部相应产品鉴定证书;
5.投标厂家独立资格声明;
(1)职工及资产负债情况;
(2)生产和主要产品品种,年生产能力,占用职工人数,生产投标产品的历史;
(3)近2年铁道机车车辆的销售品种、数量,销往单位及质量情况;
(4)主要生产设备及关键工装胎膜具的状况说明。
第十九条 投标企业不得将整车、转向架的招标单位特别指出的某些部分分包其他厂家制造。投标企业不能自行生产的重要零部件,只能采购经铁道部鉴定、批准生产和厂家的定型产品。
第二十条 投标企业送达投标文件时,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按规定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视为废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格式;
2.投标报价表;
3.供货一览表;
4.货物主要技术和操作性能的详细说明;
5.规格响应表及响应说明;
6.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开具的保函;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正本、副本均需印制,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指定处签字盖印鉴并逐页签字。投标企业应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投标书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加盖上述印鉴及签字的正式密封函件更正,此函件与投标书等效。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企业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部领导小组、投资部门参加,如上述单位已参加评标组织,则不另派员。是否邀请公证部门参加,可视情决定。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主要议程:
1.宣布评标组织成员名单;
2.公布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书的情况;
3.公布标底(如不设标底,此议程可省略)
4.检验、启封投标书和更正函件;
5.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1.未密封;
2.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未逐页签字;未提供企业法定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内容不全,与标书不符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
4.逾期送达;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组织一般由7~15人组成,评标组织的负责人由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成员邀请招标单位,投资和财务管理部门,机车车辆运用、技术管理等单位派员组成,评标组织除负责人外,均应为熟悉业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经济、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定标原则:
1.坚持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循评标、定标办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对投标报价、材料使用、工艺手段、质量水平、交货期、清算方式、售后服务、企业资格等进行综合评价;
3.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最低评价。评标价相同,以铁道部新造产品质量鉴定或抽查中投标产品质量相对优良的厂家(以正式文件为准)中标优先;评标价相同,已批量生产过投标产品的厂家中标优先。对标书中标准不清或难以定量化的标准,由评标组织负责人根据评标成员的书面意见,拟定评标标准,由评标人员不记名投票,多数(半数以上)通过后,补充执行。
4.参加评标人员对评标过程和有关情况严格保密。泄密者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
5.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可谈判价格:
(1)如果只有一家投标,或只有一家技术合格的厂家投标;
(2)如果多家投标,其投标价格大大高于估算价格,可在废标前,与最低价格的投标人谈判价格,如不能降到可接受的价格水平,按由低到高的标价顺序,与下一家投标人谈判价格。
通过谈判不能达成协议,报部领导小组,经部批准扣,则废标或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将评标情况、定标标价、中标企业等有关资料报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开标至定标一般不超过30天。定标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企业,并退还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中标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内容,并按照《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铁道部将不予拨款。
2.投标企业不如实填报投标申请书,隐瞒、虚报企业资格条件,或串通分标、分包,串通投标价格,以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垄断投标,造成定标困难的;或以不正当手法干扰招标的,由招标单位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取消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3.泄漏招标工作的秘密,外传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要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
4.定标后中标单位逾期不签合同的,报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经上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取消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企严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铁计函[1995]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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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另行规定,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第七条 市国土局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国土分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审批相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区)审批专用章”,由相关国土分局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或其征地事务机构)与征地主体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协议。

  第八条 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区片价、青苗与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十条 市国土局及其分局要会同征地有关单位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国土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和政策宣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费用组成。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多种方法测算出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标准。它的构成包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市国土部门会同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等变动情况,及时对江南八区内集体土地区片划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政府建立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制度。江南八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多不退,少不补,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所辖区域内统筹调剂平衡。市物价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制订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具体补偿指导价,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江南八区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国土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三条 征收江南八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第十四条 征收江南八区集体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费用和征地补偿调剂金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国土部门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并从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支付相应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参照市政府公布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向原村民小组的上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该上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列支相应补偿。

  若附着物出现市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或附着物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各区物价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对区物价认证中心认证结果持有异议的,由市物价认证中心进行复核,市物价认证中心复核后按其标准进行补偿。前述补偿费用全部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由征地主体单位支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交纳复垦保证金,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对整个鱼塘面积进行补偿。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从年满16周岁的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按规定产生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位于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并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年满16周岁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如入学、入伍、入狱、劳教前户口所在地在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该组织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以及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含征地时仅农转非人员),不得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征收或居住房屋被拆迁的农业人员,优先列入本次征地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征地补偿调剂金。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款用于江南八区被征地农业人员征地补偿费用的统筹调剂,在市国土局设立专户管理。征地补偿调剂金不足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从市财政社会统筹账户列支。

  第二十二条 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该组被征收集体土地数量÷该组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

  上述公式中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按计算得出的数据舍尾取整,被舍小数所对应的人员进入社会保障的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前述规定人数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名单后,市国土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相应的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费用,资金有剩余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无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农业人员的,市国土局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进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全部农业人员少于前款公式测算人数的,根据所缺人数和本条公式中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其相应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人均土地少于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时,征地时按本条公式确定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待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时,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全部剩余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若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从征地补偿调剂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10天无异议后,经村委会审核报街道办事处确认。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对被征地村民小组产生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程序有效性和名单真实性负责。街道办事处将确认的名单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经审核后联合劳动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两个月内,依法产生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原则上在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全部产生后,国土部门方可进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征地区片价剩余款的支付和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超过三个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进入社会保障农业人员名单人数仍不足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数的,根据所缺人数和其区片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地所对应的全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可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出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使用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使用方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后应适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重新分配,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剩余农业人员拥有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


第五章 征地补偿安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局会同市公安局加快建立江南八区集体土地权属、面积与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国土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公安派出机构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及时进行数据更新与核减。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可向市政府申请撤销村民小组建制。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村民小组如因本次征地而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应对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征地主体单位另行支付。

  第二十九条 征地后因河流水系被破坏、道路受阻等原因造成耕种困难的,建设单位要采取工程措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国家、省重点铁路、公路、基础设施等工程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国土局及其分局要依法实行征地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征地及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考核制度。市国土局按年度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第六章 部门职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价格协商、列支相应补偿费用的监管,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时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及时审核确认并报送名单,对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工作负具体工作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被征地农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按时发放社会保障待遇,落实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再就业;财政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并按规定及时从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资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和分配监管,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落实村务公开、专款专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单位的户籍管理,配合完成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户籍查询、户口迁移、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和动态调整工作;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民自治原则,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产生符合本办法要求进入社会保障人员的名单,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调整分配,负责协调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内因产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名单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组按时产生进入社会保障的全部农业人员名单,对因组织或督促不力而超过规定期限未产生名单、造成征地补偿费用未及时拨付的,视为征地补偿不到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等标准,由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制订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市政府另行制订的有关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及以上建设项目征收前款范围的土地,执行所在区(县)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获得征地批准的项目,国土部门已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原协议规定执行;国土部门未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0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


关于下发《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及申报2002年度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的通知

中国农科院,中国水科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分中心)及农业部重点实验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精神,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从2002年起,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实施《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经财政部批准同意,现将《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附件1)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2002年度“专项”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定位:“专项”项目重点支持能够在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通过“专项”的资助,在2-3年内能够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或技术体系。
二、申报范围:请根据2002年度农业结构调整专项申报指南进行申报(附件2),超出范围概不受理。
三、时间要求:2002年6月20日前将《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报送到项目受理单位。逾期概不受理。
四、项目组织:各单位要根据入世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组织、精心策划,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鼓励有关单位联合申报。为提高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既要注意与现有各科技计划的相互衔接,同时也要避免重复。
五、申报方式:按照附件要求认真编写《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由各单位统一上报。
六、报送地点:各单位将申报公函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科研计划处,项目申报书一式十份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项目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704室,邮编:100026,电话:010-64195085)。同时上报项目申报书的电子版。

附件:1、《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2、《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200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3、《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申报书》;4、《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任务书》;5、《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6、《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ОО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2002年5月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以下简称“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管理的科学、规范、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技术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是为解决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农业科技研究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由农业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点支持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与分中心、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从事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评审、择优支持、全程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实行课题(本专项课题均称为项目)制管理。以项目为中心、以项目组为基本活动单元进行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
第六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审批立项、建立项目库、实施监督、组织验收以及专项计划的整体协调和部署等。
第八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为具有较好科研条件和较强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或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照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申请立项
第九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选项原则:
(一)与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对增强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支持重点为: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产品的研究;在国内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产品的研究,通过研究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农业节本增效技术,如节水、节肥、节药技术的研究等。
(三)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四)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经过努力三年内可以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五)加强与国家现有科技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
第十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根据支持领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第十一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重大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点项目支持未被重大项目所涵盖,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以及区域农业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关键技术的研究。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在30万元左右。
第十二条 农业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每年2月底前,由农业部研究编制并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并以公函形式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及项目受理单位。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农业部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承担能力和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农业部参照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方案报部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农业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超过55周岁。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若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报农业部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给农业部,并按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无意义时,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农业部,经核实后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上报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列入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验收工作主要从计划指标、经费使用、组织管理、产业化前景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变化,任务指标需要并经批准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后的任务指标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农业部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验收方可进行。如按任务书要求时间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需向农业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总结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信息表;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项目验收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聘任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7-9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条 验收方式可视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涉及保密性较强的项目由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技保密等有关规定采取专门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独立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二条 对照项目任务书已完成计划任务指标要求、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进行判断的视为需要复议,在接到复议通知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由农业部再次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的;
(二)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对项目任务书有关内容和指标进行较大调整的;
(四)项目执行超过任务书期限,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的;
(五)经费使用有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全套验收材料重新整理编印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农业部。
第三十六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对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研究成果依法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研究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是指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为管理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用于项目指南发布、立项评审、预算评审、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验收等工作所必需的费用。计划管理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总额的5%。
(二)项目研究费是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立项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项目研究费以项目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
1.设备费,包括购置费和试制费。其中,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的30%。
2.相关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及化验费、会议差旅费、其它费用等。
3.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的5%。
第四十二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部国库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项目资金按项目任务书拨付。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展合理使用资金,同时接受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节余经费,经农业部核定,留给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被批准终止执行的项目,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农业部收回项目剩余资金。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在国家专项资金资助的同时,鼓励承担单位自筹和地方、企业配套相结合,形成多渠道资金投入的运行管理新机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农业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办法。
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十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现有资金挪用、挤占等重大违规违纪现象的项目,农业部将终止其项目执行,并追回专项资金。
第五十二条 对于被中止执行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部有关科技项目,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2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200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一、优质稻新品种选育及无公害生产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选育可供出口和替代进口的一级优质抗病虫害水稻新品种(含南方稻区早中晚稻及北方粳稻);通过开展综合技术的组装配套与研究,为无公害出口稻米生产提供技术支撑。无公害稻米生产全程监控技术生产稻米达到绿色食品AA级标准。
二、优质小麦新品种选育及高效栽培关键技术研究
1、优质强筋面包小麦新品种选育及高效栽培技术研究
研究选育适合北部冬麦区和黄淮冬麦区的强筋面包小麦新品种及配套高产高效栽培技术。
2、优质弱筋弱筋饼干糕点小麦新品种选育及高效栽培技术研究
研究选育适合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弱筋饼干小麦新品种及配套高产高效栽培技术。
三、优质玉米新品种关键技术研究
1、高油玉米新品种选育及加工技术研究
研究培育高油玉米新品种、配套高产高效栽培及加工关键技术。
2、优质蛋白玉米新品种选育及加工技术研究
研究培育优质蛋白玉米新品种、配套高产高效栽培及加工关键技术。
3、青贮玉米新品种选育及加工技术研究
研究培育青贮玉米新品种、配套高产高效栽培及加工关键技术。
四、东北高油大豆新品种选育与高产高效关键技术研究
1、东北高油大豆新品种选育与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
培育适于东北不同地区种植的高油大豆新品种,研究适于不同地区、与高油品种配套的栽培技术;对已有的栽培技术进行优化,实现良种良法的配套,确保高油大豆产量的提高。
2、高油大豆的种、管、收、选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
研制大豆专用收获机及低割装置,主要对低割装置、脱粒及分离部件进行系统地研究;对引进大豆精选分级设备的国产化研究,研究设备的喂入、分选、分级系统。
五、优质高产棉花新品种选育
1、优质、高产、广适杂交棉新品种(组合)选育
2、抗病虫棉新品种(组合)选育
六、油料作物新品种选育
1、油菜新品种选育
选育“双低”优质油菜新品种(组合)。
2、花生新品种选育
选育出口型优质花生新品种;选育油用型优质花生新品种;选育超高产花生新品种。
七、糖料作物新品种选育
1、优质抗逆甘蔗新品种选育
2、优质高产甜菜新品种选育
选育耐丛根病甜菜新品种;选育高生产力单粒型甜菜新品种。
八、优质水果选育及高产高效管理技术研究
1、长江流域优质柑橘新品种选育及高效管理关键技术研究
选育早熟和晚熟甜橙和宽皮橘品种;选育高产优质早熟脐橙新品种;选育无籽夏橙和冰糖橙新品种。研究优质丰产无公害节本栽培技术。
2、苹果新品种选育及高效管理关键技术研究
选育早、中、晚熟及加工专用苹果新品种(系);研究无公害优质果品生产关键技术。
九、优质牧草紫花苜蓿新品种及配套优质高产栽培技术研究
研究筛选东北地区抗寒品种、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型品种、黄淮海地区高产高效型品种、长江中下游区耐热型紫花苜蓿新品种及配套栽培技术。
十、牧区人工草地建植与管理技术
研究多年生牧草混播技术;粮草混播及草田轮作技术;优质高产一年生牧草及饲料作物栽培管理技术;人工割草地持续利用及牧草加工技术;人工草地集约化划区轮牧放牧利用技术;家畜舍饲、半舍饲饲草料搭配技术。
十一、旱作节水农业新型机械与新型材料研制
1、节水农业机械研制与开发
研制行走式节水灌溉关键技术与机具;研制系列化坐水播种施水开沟器;研制垄作坐水种苗根区灌溉一体化机;研制农用车苗根区灌溉机;研制悬挂式苗根区灌溉机;研制垄作免耕播种机。
2、旱作节水化学制品的研究与开发
研究长效保水剂及多功能种衣剂;研究全降解生物地膜。
十二、优质创汇植物新品种选育研究
1、优质茶叶新品种及加工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优质、专用茶树新品种及种苗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高效、无公害茶园管理关键技术;茶叶加工新技术与新产品研究;
2、蚕桑优特新品种选育与集约化生产关键技术
选育优特蚕、桑新品种;研究集约化蚕桑生产关键技术
3、麻类新品种选育及高效生产、加工技术研究
选育亚麻、苎麻高产、优质、多抗专用新品种;研究麻类收获机械及加工技术。
十三、出口对虾、贝类关键技术研究
1、出口对虾优良品种选育
2、对虾健康养殖关健技术研究
3、贝类健康养殖技术研究
十四、能源作物新品种选育与高效种植技术研究
1.甜高粱优良杂交品种的培育与高效种植技术
选育适于我国黄河以北地区种植的高能甜高粱杂交新品种。
2、木薯优良品种选育与高效栽培技术
选育品质稳定、产量和含糖量高的木薯新品种。
十五、热带水果无公害生产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椰子、荔枝等热带水果的无公害综合关键技术。






附件3: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申报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申报书编写格式

一、 立项意义与必要性
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三、 研究方向与攻关目标
四、 研究内容与考核指标
五、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六、 年度安排及任务指标
七、 经费预算与筹资方式
八、 预期成果与风险分析
九、 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
十、 申报单位与参加人员
十一、 实施地点与任务分工
十二、 申报单位意见
十三、 附件
1、 各单位联合申报协议
2、 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3、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申报书编写说明
(一) 立项意义与必要性
重点分析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与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点和重点问题,阐述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重点介绍项目所涉及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相关技术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三) 研究方向与研究目标
针对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所确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
(四) 研究内容与考核指标
针对确定的研究方向所开展的具体的研究内容,项目完成后所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
(五)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本项研究工作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和工艺方法,以及研究创新的关键点
(六) 年度安排及任务指标
本项研究每年的研究进度及每年达到的任务指标
(七) 经费预算与筹资方式
完成本项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投入金额、经费用途及资金筹措方式(详见经费预算表)。除国家拨款外,地方拨款、单位自筹等渠道筹集的资金,必须附上出资方承诺证明。
(八) 预期成果与风险分析
预期成果:本项研究完成后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应用前景及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风险分析:对本项目研究存在的技术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
(九) 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
重点阐述申报单位在该领域的前期工作基础、技术储备、试验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及组织保障措施
(十) 申报单位与参加人员
重点介绍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课题主持人的背景资料(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简历、研究经历及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与业绩)、课题组人员构成
(十一) 实施地点与任务分工
实施地点:指本项研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生产性试验示范的具体地点及规模。
任务分工:指本项目所有参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和任务的分工情况。
附表:经费预算表



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
科 目 预算数 科 目 预算数
来源预算合计 支出预算合计
一、专项资金拨款 一、设备费
二、地方拨款 1.购置费
三、单位自筹 2.试制费
四、其它 二、相关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及化验费
4.会议差旅费
5、其它费用
三、管理费



附件4:
项目任务书编号: 密级: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起止年限:20 年 月 至 20 年 月






农 业 部
二○ 年 月




填 写 说 明
1.本任务书系农业部为组织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而设计,任务书甲方为农业部,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2.本任务书一式八份,由农业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农业部三份,项目承担单位三份,项目实施地农业主管部门两份。
3.任务书应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填报(A4),字迹要工整清楚。
4.项目任务书编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5.项目密级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建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认定。

一、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项目研究的创新点和内容等)





二、项目的考核指标
〔包括①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等;②主要经济指标:如技术及产品应用所形成的市场规模、效益等;③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④其它应考核的指标〕




三、项目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年度 项目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业务专业 为本项目工作时间(%) 所在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五、项目的经费预算
单位:万元
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
科 目 预算数 科 目 预算数
来源预算合计 支出预算合计
一、专项资金拨款 一、设备费
二、地方拨款 1.购置费
三、单位自筹 2.试制费
四、其它 二、相关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及化验费
4.会议差旅费
5、其它费用
三、管理费



六、任务书签订各方意见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甲方)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项目负责人(签字) (公 章)
财务负责人(盖章)
帐 户 名: 年 月 日
帐 号:
开户银行:




资金等匹配条件落实保证方
或项目实施地主管部门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七、共同条款
任务各方共同遵守农业部关于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1.乙方必须按要求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和有关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甲方(农业部),逾期不报,农业部有权暂停拨款。
2.任务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整任务,应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定后实施。未经接到正式批准书以前,双方须按原任务书履行,否则后果由自行调整的一方负责。
3.乙方因某种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致使计划无法执行,而要求中止任务,应视不同情况,部分、全部退还所拨经费;如乙方没有提出中止任务的要求,甲方可根据调查情况有权提出中止任务的处理建议,报农业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4.乙方承担任务所需国拨经费按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
5.甲方根据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资金财务开支的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6.任务执行过程中,甲方无故中止任务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提出变更任务书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7.若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或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承诺项目实施需要的配套资金等条件,须在项目任务书配套条件落实保证方栏加盖公章。
8.本任务书签订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按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任务书正式文本一式八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项目实施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两份。
10.本任务书所协议的其它条款如下:
① ②

附表1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信息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密 级 ( )1绝密 2机密 3秘密 4公开 参加单位总数 个
项目承担单位 名 称
单位所在地 省(市、区) 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性质 ()1.大专院校2.科研院所3.企业4.其它 代码
其它主要参加单 位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1.男 2.女 出生年 19 年
学 历 ( )1.研究生 2.大学 3.大专 4.中专 5.其它
职 称 ( )1.高级 2.中级 3.初级 4.其他
联系电话 E-mail
项目组人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他
起始时间 年 月 终止时间 年 月
项目活动类型 ( )1.基础研究2.应用基础研究3.应用开发4.产业化开发5.其它
所属技术领域 ( )1.种植业2. 畜牧兽医 3.水产 4.农业机械 5. 农村能源 6. 农业 资源环境7.农产品加工8. 其它
项目技术来源 ( )1. 国内技术 2.国外技术 3.本单位自主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100字以内)
预期成果形式 ( )1.新技术2.新工艺3.新产品(含农业新品种、计算机软件)、4.新材料5.新装备6.论文论著7.研究(咨询)报告8.其它
预期取得专利 ( )1.国外发明专利 2.国内发明专利 3.其它
经费投入 总经费 万元 国家拨款 万元

项目信息表填表说明

1.带()的条目,请根据条目后所列选项,请在“()”内填写相应的数字即可。
2.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项目承担单位,指项目任务书的乙方。所在地只填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按所附代码表填写。
3.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先按所列大类选填数字,代码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按所附代码表填写。
4.参加单位总数:包括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协作单位在内的单位总数。
5.项目承担单位名称:请按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地址应详细到县(区)、街(路)门牌号。
6.项目负责人:请按项目任务书填写。
7.项目组人数: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参加该项目研究工作的所有人员。









附件5: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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