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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3:26:01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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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


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矿灯是煤矿工人必备的井下照明灯具,属特殊型防爆产品,其安全性能和质量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由于《矿用安全帽灯》(GB7957-1987)对矿灯安全性能要求较低以及矿灯使用管理不善,因矿灯问题引发的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为提高矿灯的安全性能,防止因矿灯性能问题引发的瓦斯事故,我国已正式颁布了矿灯国家标准《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7957-2003),于2004年6月1日正式施行,原《矿用安全帽灯》(GB7957-1987)同时废止。新的矿灯标准要求矿灯至少有2个光源,采用阻燃电缆,外壳具备防静电性能,且对抗冲击、抗跌落和蓄电池防护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标准实施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已于2004年12月1日撤销了所有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矿灯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一批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矿灯已取得新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型号及生产单位见附件),为淘汰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矿灯创造了条件。

  《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新型矿灯,逐步淘汰安全性能低的老式矿灯,是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1.自2005年10月1日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的45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国有煤矿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自2006年4月1日起,所有煤矿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开展使用新型矿灯、淘汰老式矿灯的专项监察工作,根据所辖区域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情况,制定具体监察计划,对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选用了新型矿灯以及是否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矿灯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

  3.在安全监察中,一旦发现煤矿企业不按规定换用新型矿灯、不按规定管理维护和使用矿灯、使用无安全标志矿灯、拆除短路保护装置或使短路保护功能失效、采用废旧零部件拼凑矿灯的,应立即下达监察执法指令,限期整改。

  4.请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结合实际,提出工作要求。

  附件:按新版国家标准(GB7957-2003)制造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目录及生产单位名单(略)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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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出口企业退(免)税数据集中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出口企业退(免)税数据集中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17


广东、江苏、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总局工作安排,总局近期将逐步把沉淀在基层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出口退税数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部分数据集中至各省局和总局,以更有效做好涉税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为此,总局组织开发了数据集中管理软件。该软件具有自动提取所需数据、通过MQ数据传输系统上传、自动加载入库等功能。目前该软件已开发完毕,将在广东、江苏、河南省进行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试运行单位认真对待,组织专门人员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二、请各省局于2004年1月31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准备好所需机器、ORACLE数据库环境及足够的存储空间。
  三、本次试运行先集中出口企业退(免)税有关数据,主要内容有出口企业基础信息库、退(免)税申报及审核信息等,时间范围为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数据。
  四、2004年2月5日前提取并上传申报年月为2003年1月至12月的数据至总局,由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尚未完成,以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提取2003年度新增数据并上传。
  数据在省局存入数据库后经汇总再传送至总局。
  提取数据的时间应选择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工作空闲时进行,上传时间应选择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空闲时(如晚上)进行,以免由于资源竞争造成提取和传输效率降低。
  五、数据集中管理软件及有关使用说明、与数据集中管理软件配套使用的MQ配置程序及相关使用说明在总局内部网站发布,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安装,网址为:http://130.9.1.116/sjjz。
  如有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莉,齐卉  
  联系电话:010-63417635,86102581。
 
附件:数据集中管理系统功能要求及技术实现方案(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第一次软件测试工作已结束,测试合格软件及企业名单总局也已公布,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开展软件推广工作。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软件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些测试合格的软件开发公司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与总局公布的测试合格企业名单不一致,也有部分企业出资购买测试合格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问这些企业能否作为软件测试合格企业对待,这些企业拥有的测试合格的电子申报软件能否在各地推广使用。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测试合格软件开发单位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可视同为测试合格企业,但此类企业必须将兼并、重组的相关协议文件报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总局备案。 
  二、出资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测试合格软件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必须向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出具规范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备案后,其购买的测试合格软件可在当地推广使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推广资格,并及时报告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