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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淮南市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0:10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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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淮南市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淮南市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2]7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2年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淮府秘[2002]4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六月二十日

淮南市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2年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淮府秘[2002]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各县区2002年城镇就业工作目标和农村新增劳务输出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


  1、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

  2、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数;


  3、通过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新增自谋职业人数;

  4、各级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数;

  5、通过清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安置下岗职工的人数;


  6、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务输出新增人数;


  7、其它。


  (二)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扩大就业和再就业采取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1、成立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布置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协调解决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大力促进社区就业和再就业。各县、区抓好1—2个社区就业典型,在60%以上的社区建立非正规就业组织,在城市社区广泛开展创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活动。

  3、完善落实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扩大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或限时研究解决。对政策落实情况要经常检查,确保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区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在上半年提出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于6月前报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4、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各县区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适应扩大就业和再就业需要的劳动力市场。在社区普遍建立就业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形成市、县(区)、街道社区、乡镇四级就业服务工作网络。

  5、市、县(区)各级财政要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经费列入预算,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作出安排,确保落实到位,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投入。市、县(区)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能减少,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方向,用于鼓励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及用于促进杜区就业、扶持非正规组织就业和购买公益性岗位。

  6、加强再就业培训。认真落实市再就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广的再就业培训,确保培训后再就业率达50%以上。

  7、优化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社会环境。重点考核各县区政府是否将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将其摆在突出的位置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市直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实现全市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在一个地区是否广泛动员一切社会力量,营造出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考核的办法


  (一)建立报告(通报、公布)制度。从2002年下半年起,全市实行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每月一报告,每年7月和次年1月,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

  (二)组织专项督查。今年第三季度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县区新增就业岗位、各有关部门落实扶持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社区就业、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安置、就业经费的落实等情况。督查情况作为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内容。

  (三)进行年终考评。今年12月份,各县区政府对照市政府下达的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自查,于2003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提交2002年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自查报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复核意见。在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自查、市政府复核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市政府最后确定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位次。

  三、对考核结果的奖惩


  (一)对完成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位次居前5名的县区和在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市有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当年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和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

  (三)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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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200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享有提出议案权、审议表决权、质询权、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权、列席会议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等权利,其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促进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条件。通过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查、执法检查和列席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建立接待代表制度、办理代表来信来访、为代表提供学习材料、走访代表等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应当与一定数量的本级人大代表建立经常的联系。

第四条 代表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或受委托的下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组织下,按照代表的居住区域、工作单位或选举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组成若干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代表小组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其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视察、调查、检查活动,了解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交流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第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方便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联系代表的制度,每年至少向本级和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大代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代表听取通报后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通报机关负责办理,并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报告。代表就人民群众 反映的问题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联系、安排。被约见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案件后提出的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六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应提供方便、给予时间保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和各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误工补贴。代表凭代表证订购车票、机票的,交通部门应优先办理。各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提供服务和予以照顾。对拒绝、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组织和个人,代表有权直接或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向有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反映。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及时责成并监督有关部门按照《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得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和下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一)刑事拘留、刑事拘传;

(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三)劳动教养;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代表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可以先由主任会议做出,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对乡级人大代表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执行机关也应当事先报经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许可。对同时担任两级代表职务的代表依法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执行机关应当报该代表所属的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由该代表所属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征求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后,作出是否许可的答复。如果因为是现行犯罪嫌疑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12小时之内向该代表所属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代表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 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申诉。因执行机关报批的事实材料有重大出入而导致执行错误的,其法律责任由执行机关承担。第八条 违反《代表法》和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责成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并报告查处结果;对代表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有《代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文书,决定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上述法定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决定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被终止者除外。暂停或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书面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

第十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议报到日前向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书面请假,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乡镇人大主席批准。在一届任期内,代表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请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乡级人大代表一般不得超过一次。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代表活动经费应当按规定标准列入每年的本级财政预算,在每年的上半年拨付,专款专用。代表活动经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本级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步予以增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2月26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代表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任务的有关部门或研究单位。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负责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验收管理
第四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课题取得的成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验收。凡未列入《计划》课题取得的成果,由下达课题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条 申请组织验收的程序
执行《计划》的课题按计划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在一个月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并报送成果全套资料一式五分。资料包括: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专题论证报告、专题调研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成果采纳应用单位报告以及有关背景资料等。多单位共同完成的课题,由课题主持单位会商协作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未列入《计划》的重要成果,如需政策法规司协助组织验收,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验收工作中担负的职责:
(一)对申请验收成果的全套资料进行预审;
(二)根据成果性质特点,确定成果验收形式;
(三)在征求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后,确定验收小组人员名单和组长人选;
(四)对《计划》内课题、主持验收会议,对《计划》外课题,参加验收会议,行使监督职能;
(五)审定验收小组所作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六)签发《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通知书》。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验收工作中应承担的任务:
(一)在组织验收单位指导下,办理验收工作具体事宜,为验收工作提供所需的设备和条件;
(二)向验收小组成员介绍成果有关情况并接受验收人员的各种咨询;
(三)成果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成果验收意见或结论报送组织验收单位审核。
第八条 验收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验收小组成员及人数由组织验收单位确定,课题研究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小组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参加验收小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对验收成果所研究问题、领域较熟悉,并具有相当的学术、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三)验收小组承担如下任务:
1.对成果全套资料进行审查,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成果作出的结论、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和实施办法等进行全面分析,并采用有关评价指标对成果的学术水平、实用价值等要素作出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2.指出成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起草和通过成果验收意见或结论。
第九条 研究成果的验收形式:
研究成果的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和通信验收两种形式。
对影响面广、内容复杂、研究难度大的重点问题,可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会议筹备工作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一般软科学研究课题可采取通信验收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最终验收意见均应交验收小组人员讨论或复函通过。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应采用下述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该指标主要考察和衡量成果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近期和远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对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该指标主要考察成果对国家、部门、行业重大决策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以及推动管理现代化实践所起的指导作用;
(三)学术水平:该指标主要考察课题研究方案和研究方法是否先进科学;
(四)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研究难点、复杂点的含量以及需要协作的规模;
(五)系统性与严谨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可靠、论据是否充分、定量分析是否准确。
(六)创新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概念含量多少;
(七)可行性与适用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是否可行以及成果的适用范围是否广泛;
(八)科研效率:该指标主要考察研究人力、物力、资金和时间投入是否经济、合理。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性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视同已通过验收:
(一)已经实践证明理论成熟、结论正确、方案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所提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并作为政策法规主要内容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交课题承担单位补充研究,待补充研究结束后另行申请验收。两次验收未通过的课题,终止研究,并取消课题负责人申请承担新课题的资格。
第十三条 成果验收所需要用,包括会议费、专家评审费等均由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接到组织验收单位下发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课题,由课题的主要承担单位办理归档和登记手续。
成果归档登记手续依照《建筑材料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成果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内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项目表。
(二)成果简介。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编制程序:《计划》的成果,均需由成果完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成果全部资料一并报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组织验收的成果可不再另行上报资料。
完成单位还应提出成果推广应用条件、适用范围、推广方式、对应用部门的要求等问题的说明以及成果简介。
(三)政策法规司对申报成果汇总分类后,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草案)》,发送有关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后,正式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送成果应用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八条 为推动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对部分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各种数学模型、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及计算机软件、声像、文字资料等)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培训。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推广应用工作实际需要,可给予推广应用单位适当经费资助。
成果应用部门或单位应为成果的应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使成果推广应用计划能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司定期了解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的实施情况,成果应用部门或单位应主动提供应用效果。
(一)征集具有推广应用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凡属下述情况之一,并满足推广应用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列入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
1.完成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下达任务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2.完成与建材行业发展有关的自选或委托课题,并通过院、所级以上鉴定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的条件:
1.成果在理论上、方法上必须成熟、可靠、先进、科学;
2.成果对提高和改善建材工业各级各类决策与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成果具有直接间接、近期或远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成果完成单位与应用单位对成果推广应用具有较高积极性;
5.成果应用单位和部门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必需条件。
(二)提供申请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