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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3:50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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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199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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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如何规制国有资产流失的?

宋飞


【正文】

  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贯彻执行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过程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为此,《企业国有资产法》首先是对“国有资产转让”给出定义,认为它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其次,《企业国有资产法》借鉴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经济立法的成功经验,规定了一系列细化原则和可操作条款:如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使企业改制操作更加透明华。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将企业改制工作置于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企业资产清理、资产评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地反馈给全体职工群众。《企业国有资产法》首先是对“企业改制”进行枚举,将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均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接着,《企业国有资产法》借鉴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成功立法经验,规定: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作者简介】
宋飞,男,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注释】
此文原名《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于2005年11月5日发表于法律图书馆网,曾被山东青岛诚功律师事务所李兆学律师《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文引用作为参考文献(参见http://www.fl168.com/Lawyer7467/44938/)。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岗位交流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岗位交流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干部岗位交流应遵循有利工作、流向合理、亲属回避、服从组织分配的原则。
第二条 处级以下干部在部内各处间的岗位交流,由部主任决定,报人事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处级以下干部部门间的交流,需调入的,由调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部提出用人计划和用人条件;需调出的,由调出部门提出拟调出人员名单和理由,人事部门根据岗位交流原则和调入、调出部门要求进行调配。
第四条 人事部在征得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对处级以下干部实行指令性调配。
第五条 处级干部部门内岗位交流,由所在部门提出方案,与人事部门协商一致,共同签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处级干部部门间岗位交流,由调入部门提出用人计划和用人条件,调出部门提出拟调出干部名单和理由,由分管本部门工作的行领导同意后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与调入、调出部门协商一致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七条 新组建部门处级干部调配,由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行党组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