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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6:36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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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4年10月9日,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新的抚恤标准,从今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今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抚恤金均按新的标准发给;已经按原标准发了一次抚恤金的,按新的抚恤标准补发其少发的部分。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这次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中,对部分人员职级范围作了变动。因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规定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中,牺牲、病故人员的职级划分,也按新的《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规定的职级范围相应变动。
附: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一份(自198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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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级 | 抚 恤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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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长、战士级 |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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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排职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 |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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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职或十九级到二十级干部 | 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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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职或十五级至十八级干部 | 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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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职或十四级以上干部 | 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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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比照班长、战士级的抚恤标准发给;国家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相当
职级的抚恤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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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区,提升我市居民生活质量,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明确我市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导向和布局原则,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修订版》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居住社区按人口规模或户数划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


  按人口标准划分:居住区人口约为21000至48000人,小区人口约为7000至16000人,组团人口约为1000至2700人。按户数标准划分:居住区户数约为7000至16000户,小区为2000至4000户;组团为300至800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零售商店、餐饮店、商业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汽车修理清洗店及其他生活服务设施。


  第五条 居住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坚持商住分离、规划优先、市场化模式、便民利民的原则。



  商住分离原则:实现住宅与商业的相对分离和商业的相对集中与独立,以保证商业不影响居民住宅的宜居环境。集中建设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形成一个商业服务集中的功能区域,居民的日常基本需求都可以在此得到满足。



  规划优先原则:根据三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三亚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社区商业配套规划,指导社区商业的建设。



  市场化模式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社区商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一些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而通过市场机制难以引入的一些微利或者经营比较困难的商业服务项目,则主要由政府调控和规划。



  便民利民原则:居住社区商业的建设要以人为本,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应在社区内得以解决。



  第六条 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依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中有关商业服务设施的要求实行,具体见下表:



商业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及业态要求(m2)



组团 小区 居住区
商业服务建筑面积 150~770 3100~5800 14700~43000
金融邮电建筑面积 - 110~400 700~3000
应有的商业服务业态 小型副食品点、缝纫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 小型副食品店、土产日杂店、净菜店、缝纫店、家电维修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家电、五金店。 小型副食品店、土产日杂店、净菜店、烟酒店、文化用品店、储蓄邮政所、诊所药店、缝纫店、家电维修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家电、五金店、照相馆、音像店、文化娱乐网点。





  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居住区、小区、组团(以下简称居住社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并结合各小区实际情况,对用地和建筑面积不足的进行改善,商业服务业态不健全的进行提升。


  第八条 新建的居住社区,其商业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指标执行。


  第九条 居住区鼓励设置小型副食品店、土产日杂店、净菜店、烟酒店、文化用品店、储蓄邮政所、诊所药店、缝纫店、家电维修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家电、五金店、照相馆、音像店、文化娱乐网点。
小区鼓励设置小型副食品店、土产日杂店、净菜店、缝纫店、家电维修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家电、五金店。


  组团鼓励设置小型副食品点、缝纫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


  第十条 居住社区商业的业态业种配置必须以便民、利民、为民为目标,优先配置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为主的必备性业态。社区内居民可实现在步行8分钟的范围内,满足购物、餐饮等日常消费需求。


  按照居民的最远消费距离,200米以内应配置有便利店;300米以内应配置有餐饮店、医药店;500米以内应配置有中小超市、美容美发店、洗染店;800米以内应配置有农贸市场(或生鲜超市)、金融服务网点和24小时营业的医药店(或医药服务窗口)。


  第十一条 居住社区商业的各种业态应满足如下要求:


  1.农贸市场:室内或棚顶式,营业面积1000—3000平方米,主要经营粮油、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2.中小超市:营业面积一般100—300平方米,主要经营各类生鲜蔬菜、肉类、粮油、调味品、食品饮料、日用生活用品等,商品品种一般在1000—3000种,营业时间12小时以上。


  3.便利店:营业面积一般30—100平方米,主要经营食品饮料、日用生活用品等即时消费商品,商品品种一般在200—300种,营业时间16小时以上。


  4.餐饮店: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价格和档次以所在社区消费水平相适应,能提供订餐、送餐以及早餐服务,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5.美容美发店: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美容美发及相关的服务,并能为老年人、儿童及病残人等提供上门服务,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6.医药店: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包括6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配有职业药剂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7.洗染业: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连锁分店2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洗衣、熨烫和皮革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务,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示牌,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8.金融服务网点:营业面积7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储蓄、汇款、代收费、兑换等基本的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居住社区,若商业服务设施未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修订版》指标要求的,由市商务局及市工商局牵头,市规划、住建等部门积极配合,会同开发商、业主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对于市场配置度高、盈利性好且不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如:小卖部、书店、药店等,由市商务局及市工商局进行设立引导,由开办者自行选择规模及具体开办地点。


  对于市场配置度高、盈利性好且比较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如:餐饮、卡拉OK 等,由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及市工商局共同审核后,确定开办的规模及地点。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求居住社区严格按照最初的规划执行,严防商业设施改做它用。


  第十五条 鼓励居住社区业主进行经营业态创新,以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监管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组建由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的“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同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和商业企业等几方面的积极性,互联互动,协调配合,促进三亚市社区商业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2.对于未建成的居住社区,在其规划时期,由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对社区建设前期规划进行审核,保证社区从建设前期规划上符合三亚市社区商业设施建设规范,在社区规划人口、社区商业设施业态分布等方面符合三亚市的相关规定。


  3.对于已经在建的居住社区,要求其商业设施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规划部门依法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验收。在商业设施建设过程中实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报制度,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规划局定期发布公报,公布违法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违法的时间和事实等。


  4.对于已建成的居住社区,由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统计好其已经具有的商业设施业态和面积,然后根据本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由小区所在的居委会根据此意见提出完善小区商业设施的方案并报市规划局审批,形成最终的完善方案。由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定期对方案实施的进度和情况进行监督。


  5.由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对社区商业设施招商及商户登记注册等行为监管,尽量引进连锁经营和便利店,吸引管理规范、实力雄厚、信誉较好的大型企业进驻社区商业。


  6.市商务局制定好居住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和完善计划。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建设由所在社区的区镇具体负责。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居住社区商业设施配套及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5 月17 日起施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辖内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名牌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27号)精神,设立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或奖励。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做到好中选优。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凡达到评审标准的企业均可获奖。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服务业国家标准以及商务部、文化部、国家旅游总局等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设在市质监局)。秘书组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组下设产品生产企业评审组(设在市质监局)、工程建设企业评审组(设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服务企业评审组(设在市商务局)。

  秘书组工作制度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质量检测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管理等政策规定,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行业前列,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无消费纠纷,无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秘书组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推荐。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秘书组。

  (四)材料初审。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秘书组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天。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组。

  (八)征求意见。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秘书组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将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届总金额100万元,每个企业获奖金额由评审委员会具体提出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发放,并对每个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秘书组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已获奖企业每两年进行复查评审,复查评审通过的企业,只授予证书、奖牌,不再奖励奖金。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全市企业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需向秘书组和市财政部门提交奖金年度使用报告,奖金应用于推广实施先进管理制度、加强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培训以及激励质量管理人员等。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广安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