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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济困助学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29:45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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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济困助学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


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济困助学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1996年3月,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下发《关于在高校深入开展济困助学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1996]12号),针对高校中出现一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提出了各级团委、学联组织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辟多种途径,协助党政部门和学校做好贫困生工作的任务。

  一年来,各级团委、学联组织从服务于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维护高校稳定出发,在为解决贫困生问题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利用社会资源为高校提供实际的物质支持和政策指导等方面都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应。特别是在扶助贫困生工作中逐步确立的鼓励贫困大学生自立自强、奋发成才的主题,把济困工作同引导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中心任务更有机地结合起来,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激励作用。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家庭收入差异等造成部分学生经济困难的原因依然存在,扶助高校贫困生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1997年高校济困助学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办事业的方式,加强济困助学工作的机制建设,加大吸纳社会资源扶助的力度,大力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营造鼓励大学生自立自强、奋发成才的校园风气和社会环境。按照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为进一步做好济困助学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济困助学工作中突出激励大学生自立自强、奋发成才的主题,树立良好的校园风气和有利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对青年学生的全面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立自强已成为面向二十一世纪人才的一个基本素质要求。

  要通过济困助学工作,帮助青年学生从实现中华民族跨世纪宏伟目标对人才的要求和个人的成长成才两方面来认识自立自强的深刻含义,树立不仅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要自立自强,经济上没有困难,甚至家庭比较富有的学生也要努力自立自强的观念,使自立自强意识的培养和自立自强能力的锻炼成为大学生自觉的“必修课”。

  要加强舆论引导,在大学生中倡导通过自己的劳动自立的风尚,形成自立自强光荣、平等互助友爱的良好风气;在社会上倡导鼓励大学生自立的新观念,营造扶助大学生成才,帮助大学生自立的良好社会环境。

  要根据各地各校的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工作方式和突破口,形成一定的声势。团中央、全国学联今年济困助学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联合有关部委,扶助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煤炭、石油、冶金、测绘等专业院校的贫困生,鼓励他们立志艰苦行业成才,引导青年学生把个人的成长成才同国家的需要、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还将在高校中和社会上开展大学生如何对待自立,社会如何鼓励和帮助大学生自立的讨论,引起青年学生和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二、大力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把济困助学和勤工助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勤工助学不仅是解决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好形式,而且是磨炼意志、锻炼能力、增加阅历,增长才干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是济困助学工作具有长远生命力的重要方式。各级团委、学联组织,尤其是高校团组织要象抓其他形式的社会实践一样,下大力气抓好勤工助学工作。

  要发挥优势,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一方面积极拓展和提供足够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并创造条件使学习基础相对薄弱的困难学生通过有限时间的劳动,获得资助性报酬,使他们顺利地完成学业;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努力建立勤工助学联系点和基地,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团委、学联组织还可利用假期尝试创设勤工助学应聘市场,为更多的学生提供更具社会意义的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还应与工商、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保护学生在社会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要注重机制建设,形成整体优势,努力建立事业化的工作格局。全国学联将在今年成立勤工助学协调机构,探索利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较大规模地解决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方法,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好经验和好作法,指导、协调全国的勤工助学工作。各省级学联组织和有条件的高校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市的学联组织也要逐步建立相应的机构,形成各地各校之间、学联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系网络,更加有效地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在今年适当的时候,团中央、全国学联将召开工作座谈会,交流、总结各地经验,推动勤工助学工作深化发展。

  三、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增大扶助高校贫困生的力度。

  由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多数困难大学生仅靠勤工助学,还不能完成学业;目前高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安排还不允许学生比较灵活地安排学习和勤工助学的时间;来自经济、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地区的一些困难学生,还不能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勤工助学;所以,给贫困生一定的经济扶助仍然是济困助学的一项主要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济困助学基金。团中央、全国学联去年设立的“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济困助学金”,就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切实扶助高校贫困生的重要举措。济困助学金向重点地区、重点专业院校和自立自强优秀学生的发放,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和舆论引导作用。各地各校筹集的济困助学金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各界人士采用的“一助一”扶助方式,体现了全社会对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关心,使大学生体会到社会真情和温暖,并起到了积极的鞭策作用。

  要通过事业化的方式,巩固和拓展经济扶助的有效方式。去年下半年全国学联成立了济困助学办公室,设立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捐助。今年要进一步完善以“一助一”结对扶助为重点的接受社会捐助工作,以建立济困助学数据库为契机,全面推进济困助学工作事业化进程。有条件的各省级学联组织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逐渐与高校团学组织实现联网,使经济困难的学生利用多方面的途径及时解困。

  各省级团委、学联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认真总结济困助学工作的经验,根据全国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各自的具体方案。高校的济困助学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与教育行政部门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加强政策研究,从宏观上把握大局,既注意把握舆论宣传的尺度,又善于抓住时机,推动工作有新的发展,使济困助学工作准确地体现学校战线的共青团组织和学联组织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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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角度审查经销类合同的内容

董世连


  经销类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一般指出卖人(可以是厂家或者总代理商)授权买受人作为某区域(如省、市、县)的经销商,双方就经销合作事项而订立的协议,产品代理合同、产品分销合同等在这里都归属于经销类合同。
  经销类合同一般都有一定意义上的授权,既然有授权,就意味着一定意义上的垄断,垄断一是指产品技术的垄断,二是指产品品牌的垄断,两者都属于知识产权的领域。本文从产品品牌的角度来讲,经销类合同的内容应该体现产品的品牌标志,包括产品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商标、特有标志、特有名称,甚至产品的包装、装潢等。经销类合同体现产品品牌标志,对于企业经营好处多多。
  1、经销类合同中标示品牌标志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品牌的功能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树立企业形象,达到促进商品销售的目的。要实现区别的功能,首先要让大家认识、认可你的品牌。认识、认可当然要标注出来宣传一下才能让实现,现在很多的企业在一些文件(包括所有的合同中)的页眉或其他显著位置都标注有自己的商标或特有标志,就是一个很好的宣传。
  2、经销类合同中标示品牌标志便于维权。不管是在商标纠纷案件中还是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很多情况下,原告都需要证明自己的产品的“知名度”,这时候原告与各地经销商签订的标有上述品牌标志的《经销合同》可能就会成为证明自己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时间的有力证据。例如,在一起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出示了与全国各地经销商于2004-2008年期间签订的部分《经销合同》,并出示了经销商的专柜照片。经销合同和照片中均有原告的产品特有名称及装潢、标志,因此法院依法认可了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及产品的“特有名称”。
  3、标示商标的经销类合同可以作为“驰名商标”认定的一类证据。无论是司法诉讼中还是行政程序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都需要提供相当的证据,标示商标的经销合同可以证明商标所有人的产品销售范围之广、销售时间之长。
  4、在和经销商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经销类合同中标示的标志能说明经销商的侵权故意。近水楼台先得月,实践中经常出现,经销商把厂家或代理商的特有标志注册成自己的商标的案例。著名的“头孢西林”案件就是代理商抢注商标的典型案例。合同中明确标示了同样或类似的标志,经销商去注册,说明了经销商的侵权故意,既可以认定侵权,还可以作为加重赔偿的一个依据。
总之,经销类合同中明确标示与产品密切相关的品牌标志,为以后的经营、维权铺平道路,百益而无一害。(2010-3-8董世连)



作 者:董世连 北京浩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邮 箱:dsldls@126.com

网 址:www.beijinglvshi.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关于发布《机动车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机动车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9〕51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制定了《机动车保险数据交换规范》(标准编号为JR/T0053-2009),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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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