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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32:06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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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0]4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具有相应经济承受能力和较好的民主管理基础,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包括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均按要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 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工会组织可作为职工代表)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第五条 企业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先提出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建立由职工代表(一般为工会代表)和企业管理者代表(一般为劳资部门管理人员)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会。基金管理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依据实际情况对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审核享受资格等。
第七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与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挂钩,所需资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比例为1:1,即企业负担50%,个人负担50%。
第八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中的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缴纳。
第九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分批次缴纳。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本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民民储蓄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可以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暂不补充。
第十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总量,一般应控制在本企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在试行初期,也可以按一定的绝对额缴费。对不同岗位的职工可拉开一定的档次,对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中高级知识分子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以规定较高的补充水平。还可以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补充水平。
第十四条 在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企业可根据实行情况决定是否对他们给予追加性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多少计发。
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困难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同意,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从个人帐户中提前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的部分或全部。
第十六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流动时,由原企业开具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如调入单位未开展此项业务,经企业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 职工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仍然保留保险关系,待重新参加时再予转移并连续登记,到退休时,合并计算,本息全部支付给本人。有特殊情况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同意,经社会保险办机构批准,可以在离开原企业时一次性领取。
职工在严重违法、违纪或自动离职等情况下,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企业依据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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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BJ”表示“保健食品”,“G(或J)”表示国产或进口,“年份+0000”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2.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
  【生产工艺】
  【感官要求】
  【鉴别】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
  【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
  【保健功能】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规格】
  【贮藏】
  【保质期】

附件2: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一、主要内容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质量。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一)产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
  (二)配方
  应列出全部原辅料。原辅料名称应使用法定标准名称。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各原料顺序按其在产品中的功效作用或用量大小排列;辅料按用量大小列于原料后。
  (三)生产工艺
  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序。
  (四)感官要求
  分别对产品应有的外观(色泽、形态等)和内容物的色泽、形态、气味、滋味等依次进行描述,并用分号分开;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表。一般不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外观等进行描述。
  (五)鉴别
  根据产品配方及有关研究结果等可以确定产品的鉴别方法的,应予以全面、准确地阐述。
  (六)理化指标
  (七)微生物指标
  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阐述根据研究结果和法规要求确定的检测项目、限度及其检测方法或执行标准;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检测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表。
  (八)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
  包括功效成分测定或标志性成分测定。
  应阐述根据研究结果确定的测定成分、含量限度,描述检测条件、检测方法或执行标准。
  (九)保健功能
  保健功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应当使用与公布功能相一致的描述。
  (十)适宜人群
  (十一)不适宜人群
  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表》等相关要求。
  (十二)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描述顺序为:食用量,食用方法。应标示每日食用次数和每次食用量。如不同的适宜人群需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
  (十三)规格
  应当根据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合理确定,便于定量食用;应标注最小食用单元的净含量;单剂量包装的产品应规定每个包装单位的装量。
  (十四)贮藏
  应根据稳定性考察研究的结果阐述产品贮存条件。
  (十五)保质期
  应根据稳定性考察研究的结果阐述产品保质期,保质期的格式应标注为:XX个月,如〔保质期〕24个月。

  二、基本要求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技术要求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 15834的规定。
  2.应使用GB 3101、GB 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3.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
  4.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
  5.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在线获得,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应提供源网址。
  (四)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应专属、准确、精密。在确保能准确控制质量的前提下,应倡导简单实用。
  (五)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控制技术指标应定量并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
  (六)产品技术要求研究的实验记录书写应真实、完整、清晰,保持原始性并具有可追溯性。其研究方法和过程要如实记录,并在申报资料中予以充分体现。
  (七)产品技术要求中使用的表均应在条文中明确提及。
  1.不准许表中有表,也不准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2.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只有一个表时,仍应给出编号“表1”。
  3.每个表应有表题。
  4.每个表应有表头。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表头中不准许使用斜线。
  5.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随后接排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和“(续)”。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
  (八)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
  (九)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按相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供研究用样品应是配方确定、生产工艺稳定后中试以上规模、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
  (十)申请人开展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应在能满足该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


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荆沙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试行〉的议案》的决议

湖北省荆沙市人大


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荆沙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试行〉的议案》的决议
(1996年6月13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荆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荆沙市人民政府、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荆沙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提出的.《关于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试行)》的议案。会议同意上述议案,并由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市,既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行动,也是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经济持续、快速、稳步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搞好普法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是实行依法治市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三五”普法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深入开展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学法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切实搞好普及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同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乡规民约、厂规厂纪、校规校纪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各项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同时,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要主动清理,修改或废止与其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三、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决制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
依法行政。是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和制度,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经济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使行政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公安司法机关是国家的专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能,严厉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力军作用,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审判机关要依法开展审判工作。所有公安司法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要大力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网络,培育和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为依法治市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监督是保证依法治市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突出重点,抓出实效。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自觉地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报告执法工作的情况,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研究措施,狠抓落实。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和
健全法制监督体系,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工作,逐步形成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和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治市工作健康发展。
五、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市是一项综合性、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依法治市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级要成立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处理依法治市的日常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搞好依法治市的检查、考核和评议工作,不断推动依法治市工作向纵深发展。
会议要求,全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要在市委领导下,统一认识,齐心协力,步调一致,积极投入到依法治市的活动中去,为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