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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扶持宾馆饭店升级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20:47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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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扶持宾馆饭店升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扶持宾馆饭店升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5〕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扶持宾馆饭店升级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扶持 宾馆饭店升级若干规定

  为了确保我市在2005年“南博会”召开之前,完成一批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升级改造项目,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恢复综合协调机构

  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馆设施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重新恢复工作,对服务2005年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宾馆饭店设施建设、改造与评星进行统筹安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市场准入和审批、管理要求

  (一)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吸引民间资本、国外资本参与开发建设我市宾馆饭店。鼓励和支持我市宾馆饭店通过转让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资产权益、股权等方式吸引外来资金投入宾馆改、扩建。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资金、知名品牌、营销技术与网络、先进经营管理模式等多种投资方式与我市宾馆饭店合资合作。

  (二)对投资者在通过公开挂牌取得建设用地后,建设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项目的,由市行政审批办牵头,市计划、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三)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宾馆饭店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在必须行使处罚权时,应先责令初次被罚的宾馆饭店限期整改,给予改正的机会。

  (四)加强宾馆饭店周边道路的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列入2005年重点改造升级计划的宾馆饭店,其周边道路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列入2005年南宁市市容景观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确保在2005年10月1日前,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齐全、交通标志完善、市容环境整洁的标准。

  三、宾馆星级评定

  (一)对2005年10月1日以前申请评定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开业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宾馆饭店设施设备建设与改造工作,根据星级饭店技术标准,指导宾馆饭店及时解决改造、培训和申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根据国家新颁发的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划分与评定标准,将对完成整改、改造的宾馆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对经营期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在区、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于2005年10月1日前完成改造、整改工作,达到所申请星级标准的,予以直接评定星级。

  (三)对申报四星级的宾馆饭店进行初评,并协助自治区旅游局加快四星级宾馆饭店的评定工作。对申请评定为五星级饭店的,积极协助宾馆饭店向国家旅游局申请星级评定工作。

  四、税费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精神,现有的宾馆饭店本年度内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宾馆饭店,凡与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条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3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宾馆饭店,可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争取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四)凡列入2005年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馆饭店重点改造计划的项目,由指挥部出具认定证明,并在2005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报批手续的,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部分报建费用的通知》(南府发〔2002〕45号)的相关政策性优惠(除白蚁防治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外)。

  五、投融资政策

  (一)设立宾馆饭店设施改造补贴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宾馆饭店改造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

  (二)凡列入我市2005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必须与指挥部办公室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含建设标准、项目管理、竣工时间、投资金额、审核方式、补贴资金),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三)凡列入2005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于2005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手续,并于10月1日前完成改造工作的,经指挥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以新增或改善的星级宾馆接待能力为计算标准,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的投资补助。具体审核程序及补助细则由财政局另行制定,验收标准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旅游星级饭店的划分与评定的新标准评定。

  六、其它政策

  (一)由指挥部负责协调全市各有关部门,积极为列入2005年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馆设施改造的宾馆创造条件,提供各种便利服务,配合宾馆加快设施改造工作进度。

  (二)由指挥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为列入2005年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改造小总机电话系统,优惠或免费提供程控交换设备;为各宾馆饭店实现宽带免费接入到各宾馆饭店中心机房,并在光纤租用费方面给予优惠。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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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3月4日孟村回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教科技卫生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孟村回族自治县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制定。
第二条 孟村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河北省管辖区域内孟村回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县的贯彻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自治县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作为自治条例的配套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从自治县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歧视压迫任何民族、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公民的正常宗教活动。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回族代表的比例应适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河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及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部门的干部中,回族干部要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的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到任期届满不予变动。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有回族公民。

第三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设置精干的工作机构。所确定的编制员额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干部,特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大力培养各种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逐步建立一支各民族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统筹兼顾城镇和农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的总额中,可以从农村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人员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办好民族干部学校和各种培训班,并且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到有关学校学习、进修。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积极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在工资福利、离退休待遇、家属农转非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各级干部职工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积极工作,为自治县的建设多做贡献。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县办工业和乡镇集

体企业为支柱,在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努力发展林果业、畜牧业等多种经营。积极组织城乡商品流通,努力实现农工商综合经营,产供销一体化的经济格局。大力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不断促进全县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改善人民生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落实农村经济政策,不断完善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稳妥地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农业资源的开发,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民族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和民族特点出发,发展以牛羊为主的农区畜牧业,实现种草、饲养、屠宰、加工一条龙。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干鲜果品生产,并在生产承包、价格、分配等方面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在技术、运输、储藏、加工等方面做好配套服务。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县办工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大力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新的生产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对外向型企业、骨干企业的投入,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改造,增强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财力、物力和其它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民族特点设置商业网点,建立多渠道、少环节的商业流通体制。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开展同伊斯兰国家的经济贸易活动。在外汇留成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国家规定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以引进外资、技术和其它信息。鼓励外地和外商来自治县投资办企业。
自治县为加速经济发展,在信贷方面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财政,是河北省财政的组成部分。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由自治机关按河北省财政部门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和自治县的财政收支状况,合理申报收支基数,报经上级国家机关调整核定。收入多于支出时,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财政补贴。
由于上级国家机关重大政策的变更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使自治县的预算收入减少和支出增加,超过承受能力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财政补贴。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机动金主要用于发展自治县的经济、教育事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的项目外,对属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按规定程序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实行减税或免税。
城镇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享受省对自治县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对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可以自主安排使用。同时享受和专项使用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专用资金。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教科技卫生事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结合自治县民族特点和经济特点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发展民族教育、幼儿教育,办好民族中小学,逐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自治县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建立并办好师范学校,办好各种职业技术学校。随着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发展,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提高教师待遇,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和升学深造,使回族学生的在校人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高等学校的招生可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政策和分配指标,确保回族学生的升学比例。同时积极争取多选送一些定向培养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建立各种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普网点,做好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推广和普及工作,不断壮大科技队伍,逐步改善科技人员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传统武术、体育等活动,积极办好图书馆,发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古迹。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决定自治县的医疗卫生事业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加速卫生事业建设,健全农村医疗卫生网,合理确定自治县的医疗机构设置。
自治县设立专款,用于加强对地方病和民族乡村常见病的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事业。
第四十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倡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提高人口素质。对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按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保障各族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保障各族公民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改变风俗习惯。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全县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县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及民族政策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听取并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每逢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对自治县回民在主食、副食供应方面给予照顾。开斋节放假一天。
第四十五条 每年十一月三十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十年庆祝一次,举行各民族团结联欢活动,全县放假一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1990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以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分设新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转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这类纠纷提起诉讼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现答复如下:
一、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