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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送证券市场有关数据的通知(1997年第5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56:22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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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送证券市场有关数据的通知(1997年第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送证券市场有关数据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证监交字[1997]5号)

1997年4月24日 证监交字[1997]5号

 

华夏、国泰、南方、申银万国、君安、湖北、中信、广发、光大、海通、深圳国投

证券公司:

  为了解证券市场情况,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请你公司自1997年6月开始, 在每

月7日以前将公司上月的有关数据报送我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关客户保证金的数据:

  1.客户保证金月末余额总量;

  2.客户保证金中个人与机构的比例;

  3.客户保证金的累计存入、取出额(分别统计)。

  二、有关证券交易金额的数据:

  1.代理客户累计买入、卖出证券金额,累计代理交易金额及其在公司交易总额

中的比例;

  2.公司自营累计买入、卖出证券金额,累计自营交易金额及其在公司交易总额

中的比例。

  请按附表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将有关数据报送我会交易部。

  附表:证券市场数据统计表

附表

证券市场数据统计表

                              月

                          单位:亿元

客户保证金余额   个人
机构
合计

月末保证金余额      
所占比例      
累计收入      
累计取出      
证券交易额   代理客户
公司自营
合计

证券买入额      
证券卖出额      
证券交易总额      
所占比例      

传真号码:010-67617284  010-676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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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发〔2007〕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县)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二)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三)市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四)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控制目标60分,工作目标40分。考核采用倒扣分法,每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6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
(二)工作目标(4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市安委会制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市安委会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中途原则上不调整目标。
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必须以专题请示,于当年度的9月10日前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目标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次年2月上旬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的单位的自查报选进行集中审查。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办法。
(一)控制目标(60分)。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未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获得本项目基本分。突破目标数的,该项目不得分。
2.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0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异地发生的重大事故,按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按1次事故计入考核,其他责任方酌情按责任大小量化计入考核。
3.特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0分。
发生特大以上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及市级部门的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以上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责任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扣10分。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4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以上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政府、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区(县)、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省以上表彰的(含省级部门)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5分;被省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5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加5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1分,省级加0.8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5分;被市级刊物刊登或市安委会简报采用的每条加0.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凡年度内发生二次(含二次)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市政府述职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教育电视台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教育电视台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地(市)以上(含)教育电视台普遍进行一次检查评估,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中国教育电视台的检查评估工作由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2、省、地两级教育电视台的检查评估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报国家教委审批。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领导、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检查评估小组,按照《教育电视台检查评估基本标准》(附件一)对所属地(市)以上教育电视台逐一进行检查评估,填报《教育电视台检查评估登记表》(附件二),提出检查评估意见和评估结论的建议报国家教委电
化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检查评估的情况,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作必要的检查和对有关台进行抽查或复查。
4、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符合各项标准的台为合格;符合大多数标准,但部分条件尚未达到要求的台为基本合格;有严重违纪或背离办台方向的台为不合格。
5、检查评估为合格的台由国家教委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办理发证手续;基本合格的台须对部分尚未达到要求的条件补充完善,通过验收基本达到要求后,再报办理发证手续;对不合格的台要限期整顿(一般为1至3个月),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发证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将予以撤销。
在整顿期间,不得自办节目,只能转播卫星电视教育节目。
6、时间安排:
(1)各教育电视台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检查评估标准自我对照检查,自我改进完善,并写出书面报告。
(2)今年12月至明年1月底之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派出检查评估小组,对省、地两级教育电视台进行检查评估,并写出报告报国家教委。
(3)明年3月至4月,国家教委将对各地检查评估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对有关教育电视台作抽查或复查。
这次检查评估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搞好这项工作对于把握办台方向,提高办台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担任检查评估小组组长。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得弄虚作假,掩盖问题,
并要切实解决当地教育电视台所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县级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的检查评估工作暂不进行,以后另行部署。
附件:一、教育电视台检查评估基本标准
二、教育电视台检查评估登记表(略)



第一条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对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建立的省、地两级教育电视台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建台手续完备,符合有关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正式批准。
1、经过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附批文号)。
2、电台技术参数经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或广播电视部门指配并持有他们颁发的频率执照和电台执照。电台技术参数的变更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 具有相应的办台基本条件。
1、有节目制作室(演播室、编辑室、录音室)、资料室、播控室、发射机房等设施及工作用房,其演播室:省级台2间,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地(市)级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具有符合配备要求的技术设备(见附表)。
3、固定资产总额应达到相应要求(含设备、设施):省级台一般不少于800万元;地(市)级台一般不少于400万元。
4、资料节目储存量:省级台不少于10000小时;地(市)级台不少于6000小时。
5、具有稳定的事业经费来源,其财政拨款:省级台一般不少于100万元;地(市)级台一般不少于30万元。
6、具有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其编制:省级台一般不少于40人;地(市)级台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四条 播出节目符合办台宗旨,突出教育特色,以教学节目为主体。
1、省级教育电视台应坚持每天播出,每天不少于7小时;地(市)级台每周播出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5小时。
2、每周播出的教学节目总时数一般不少于播出总时数的60%。
3、同步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地(市)级台每周转播(含录播)卫星电视教育节目总时数一般应达到播出节目总时数30%。
4、省和条件较好的地(市)级教育电视台应开办地方教育新闻节目,一般的地(市)级台可以开办教育信息专题节目。播出的地方教育新闻节目和教育信息专题节目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5、未播出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影视片。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了领导班子和各项规章制度。
1、教育行政部门有一名领导分管并经常检查指导教育电视台工作。
2、有健全的领导班子,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办台方向,内部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
3、建有节目审查、安全保卫、岗位职责与技术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认真执行。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台。
1、未发生政治事故。
2、未发生造成省级教育电视台停播1小时以上、地(市)级教育电视台停播3小时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
3、无违反《著作权法》、《广告法》和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规定等情况。
4、未出租频道与时段情况。
第七条 对中国教育电视台的检查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附表:教育电视台设备基本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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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别 | 省 级 台 | 地 级 台 |
|----|-------------------|-----------------|
|播出节目| | |
| |Umatic、模拟分量系统 |Umatic、SVHS |
|基本规格| | |
|----|-------------------|-----------------|
| |发射机及备机 | |
|发 射|天馈线及铁塔 |发射机及备机 |
|系 统|具有双路供电或配备 |天馈线及铁塔 |
| |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 |
|----|-------------------|-----------------|
|接 收|接收天线一套 |接收天线一套 |
|系 统|接收机、监视器各2台 |接收机、监视器各2台 |
| |录像机2台 |录像机2台 |
|----|-------------------|-----------------|
|播 控|播放录像机6台、监视器6台、时基校 |播放录像机4台 |
|系 统|正器、自动切换台、调音台、波形监视 |监视器4台 |
| |器 |切换控制台 |
--------------------------------------------

--------------------------------------------
| 台别 | 省 级 台 | 地 级 台 |
|----|-------------------|-----------------|
| | |摄像机3台 |
| |摄像机5台 |编辑设备2套 |
|节目编辑|编辑设备4套 |特技机 |
|制作系统|数字特技、字幕机、调音台、时基校正 |字幕机 |
| |器、波形监视器、矢量示波器 |调音台 |
| | |时基校正器 |
|----|-------------------|-----------------|
|节目与 |录像机、监视器、波形监视器、矢量示 | |
| | |录像机、监视器、波形监视器 |
|技审系统|波器、时基校正器 | |
|----|-------------------|-----------------|
| |演播室2间(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50 |演播室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
|节目制作|平方米) |米) |
|设 施|录音室1间 |录音室1间 |
| |编辑室 |编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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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