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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24:48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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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号

现公布《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曲靖市“十五”公路建设方案》,为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的步伐,提高运输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筹资建成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以下简称:宣天公路)。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精神,本着“取之于车、还之于贷、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过往宣天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为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稳定、健康、规范地实施,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5〕16号),结合宣天公路沿线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宣天公路收费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5〕16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宣天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由市交通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宣威市、沾益县政府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收费工作由宣天公路管理处负责办理,宣天公路路政大队负责路产路权的维护;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第六条 宣威、沾益公安部门应加大宣天公路沿线“严打整治”力度,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建立和完善公众安全机制,建立治安防范网络,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宣天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宣天公路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违反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服务。过往宣天公路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接受查验,按顺序交费。

第十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遵守各项征费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不得乱罚款和徇私舞弊。



第三章 车辆通行费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征费车辆:凡通过宣天公路的各类客货汽车、拖挂车、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军事部门运送非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非农用物资(运送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除外)等机动车辆,除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暂定免征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 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税务部门追堵偷漏税的专用车、军事部门运送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农用物资(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的车辆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除上述免征的车辆外,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须报市交通局核准后,方能办理免费手续,领取免费证并支付工本费。


第四章 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5)16号文件批复,宣天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半程收费,具体标准为:

(一)各类车辆通过板桥主道收费站、施家屯主道收费站各站按表列标准计征

车辆类别
载重吨、座位
元/每车每次

一类车
一吨及以下货车、十座及以下客车
12

二类车
一至三吨(含三吨)货车
18

三类车
十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车
22

四类车
三至六吨(含六吨)货车
30

五类车
三十座以上客车及卧铺客车
40

六类车
六至九吨(含九吨)货车
48

七类车
九至十二吨(含十二吨)货车
60

八类车
十二吨以上货车
70

各型摩托车
4


(二)各类车辆通过鸡街匝道收费站按表列标准计征

车辆类别
载重吨、座位
元/每车每次

一类车
一吨及以下货车、十座及以下客车
6

二类车
一至三吨(含三吨)货车
8

三类车
十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车
10

四类车
三至六吨(含六吨)货车
15

五类车
三十座以上客车及卧铺客车
20

六类车
六至九吨(含九吨)货车
25

七类车
九至十二吨(含十二吨)货车
30

八类车
十二吨以上货车
35

各型摩托车
2


第十四条 为方便车主交费,可以实行全程一次性交费(进站交费、出站验票),也可以实行半程交费(每通行一个站交一次费)。


第五章 车辆通行费包交办法
第十五条 为简便征费手续,减轻车户(主)的负担,根据云南省交通厅《车辆通行费包交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宣天公路沿线乡、镇的车辆,采取固定包交的办法计征车辆通行费:

(一)宣天公路沿线乡、镇(虹桥、板桥、炎方、播乐、花山、盘江)的各类机动车。

(二)宣天公路沿线短途客、货车。

(三)经常往返于宣威至天生桥的营运客车。

(四)三十座以下卧铺客车按三类车计算包交车辆通行费。

(五)宣天公路沿线大型企业运送物资的货车,采取定车定额、按核定里程交费。

第十六条 包交车辆通行费的计算依据:

(一)车辆通行费月包交比率按通行里程确定。

(二)月包交天数按每月20天计算。

(三)根据各类车型,确定每天往返的通行趟数(同一收费站往返两次按一趟计算)。宣天公路沿线虹桥、板桥、炎方、播乐、花山、盘江乡(镇)的短途客货车按每天两趟核定;其他车辆按每天一趟核定。

(四)月包交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月包交车辆通行费=每趟收费标准×20天×包交比率×通行趟数。

(五)宣天公路沿线乡镇两轮摩托车,按每月10元包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各类通行车辆,按通行里程确定包交比率。

(一)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5km以内,包交比率为20%。

(二)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5—25km以内,包交比率为35%。

(三)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25—35km以内,包交比率为55%。

(四)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35—45km以内,包交比率为65%。

(五)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45—55km以内,包交比率为75%。

(六)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55—65km以内,包交比率为85%。

(七)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65km以上,包交比率为100%。

第十八条 包交车辆通行费的车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宣天公路板桥或施家屯收费站签订“车辆通行费包交协议”,确定包交路段范围。超出包交路段范围通行其他收费站时,按该收费站征收标准交费。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车辆,应按下列程序申办包交:

(一)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到宣天公路各收费站领取《车辆通行费包交申办表》和《包交车辆明细表》(以下简称:《申办表》和《明细表》),认真填写两表内容,并加盖单位或村委会(办事处)、乡(镇)单位公章。

(二)由申办单位或个人持《申办表》和《明细表》及《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宣天公路各收费站审核,报宣天公路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条 对车辆通行费包交实行按季度办理。办理时间:每季度月末10日至25日,办理下季度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包交证一经核发,在其有效期内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包交证应视为有价票证严格管理,设立包交证印制、核发、登销明细账,由专人负责监印、核发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包交证,收费员应对车辆号牌、有效期限、专用印章等进行严格查验。车辆通行费督查部门要对是否认真查验包交证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遗失、损毁包交证的,在其核发的有效时限内,应及时补办新证。凡未按期申办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或换发包交证的,应延期至下一次申办或换发。

第二十四条 对车证不符及转借、涂改、伪造包交证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包交证。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车户(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内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征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专户存储,按照“统收统还、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负责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宣天公路管理处应将全部收入存在银行开立的“通行费收入上解专户”。同时向市交通局和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报送收入月报表及向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报送票据收发结存月报表,年终报送财务收入结算。

第二十七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按规定支付必要的宣天公路所需正常的养护、大中修、水毁抢修等工程费用,缴纳税金,收费机构和公司经费外,其余部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第二十八条 宣天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及收费机构经费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编制报市交通局批准执行。



第七章 征费票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票证必须开具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发放及核销,票证印有“宣天一级公路专用”及“偿还贷款”字样,其票证种类为:

(一)机开定额票:面值为四元、壹拾贰元、壹拾捌元、贰拾贰元、叁拾元、肆拾元、肆拾捌元、陆拾元、柒拾元九种。

(二)发票(一式三联,限于固定包交车辆使用)。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云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交通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宣天公路及其设施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或者排除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宣天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同破坏宣天公路及盗窃、损坏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的。

(四)检举、揭发偷、漏车辆通行费或者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逃交、拒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根据《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责令其停车,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处车辆通行费5倍以下罚款。

在交纳车辆通行费过程中,故意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处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收取的罚款,不得自行使用,必须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大吨小标车辆,由“治超”点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其余有关车辆通行费的征收问题仍按《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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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79 号


《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7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2013年2月4日


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五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和信箱,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对接受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表彰奖励、信息服务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并将考核评价成绩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文明机关”、“文明单位”评选内容。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 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一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出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三条 新建和既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大型公共机构建筑应当同步建立能耗监测系统,进行能耗状况的实时监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新建和既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优先选用列入国家、省、市节能名录和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第十四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五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能改造应当优先使用遮阳、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同时考虑既有办公用房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因素。
第十六条 节能改造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确立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办公场所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子系统应当将有关数据及时上传至市级监测平台,市级监测平台应当将各子系统数据汇总、统计并及时上传至省级监测平台。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门科室、配备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在每季度前10日内登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系统”填报上一季度能耗数据,并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备查。
公共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费计量与检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涉及用能产品、设备采购的,应当提前将招标采购文件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公车费用,降低行政成本。
(一)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购置审批,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
(三)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封存制度。
(四)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五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八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

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问责办法
实 施 细 则


总 则

一、为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红河州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按照州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问责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州林业局局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为保障本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实,州林业局从监察室、办公室抽调人员,成立服务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转办、答复社会对我局服务不满意的投诉,以及对本细则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事件调查和考评工作。
服务投诉受理中心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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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反本细则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罚,可以取消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及其他先进评选的资格,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项 服务承诺

一、遵守的办事原则
在服务工作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二、提高服务效能的工作目标
(一)州林业局提高服务效能的总体工作目标是“树立五个理念,做到八个不让,落实六项机制”。
1.树立“五个理念”,即:加快发展的理念;服务至上的理念;讲求效率的理念;依法行政的理念;争先创优的理念。
2.做到“八个不让”,即: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3.落实“六项机制”,即:以岗位责任制规定工作职责;以首问责任制体现服务态度;以服务承诺制加强社会监督;以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以效能考评制评判工作实绩,以责任追究制惩戒违纪违规行为。
(二)州林业局的提高服务效能的具体工作目标分为战略目标(《十一五规划》、2008-2010年工作计划)、年度目标、重点工作等。
(三)工作目标的制定。分别于年初、年中制定,报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州林业局总体目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工作目标,并报州林业局审核确认后发布、实施。
三、承诺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我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对具体事项的资格要求、必备材料、办理程序、时限和服务标准,按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公告》(红河州林业局2008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1.省属农垦企业和州属国营林场林木采伐许可;
2.州属国营林场林木运输许可;
3.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设立的批准;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5.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批准;
6.一般野生树木移植审核、审批;
7.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批准;
8.经营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批准;
9.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核、批准;
10.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核、批准;
11.省外单位到我州收购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批准、审核;
12.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出县境的审核、批准;
13.出口云南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审查;
14.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
15.审核、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及其他办理事项
按照我局《马上就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1.上级领导批办的文件、交办的事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业务即刻办理,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2.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送来的督办文件,即到即办,作出认真负责的情况汇报;
3.下级上报的请示,有时限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答复;需要向上级转报的请示,按职责范围,经有关科室审查,符合实际情况和行文要求的即刻转报;
4.下级来办理有关事项,能当天办理的,当天办理完毕;
5.州级有关部门的来函,需要协办或答复的,不需讨论、调研的即刻答复,需讨论、调研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
6.群众来信来访,分轻重缓急,一般性来信、来访,事实清楚、无需调查了解、取证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调查取证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立案查处的,待案件查处后答复。
四、落实措施
(一)对各基层单位、部门、党组织、党员、群众提出的各种建议、意见、提(议)案、批评、申诉等及其他来信、来访问题,不推诿、不压置、不敷衍、不拖延,能办的事情即刻办理;需要请示后才能办理的问题及时请示;需要调查评估、专家论证、上报批复的问题,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实。
(二)全体干部职工做到“四个一”和“四个声”的工作要求,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满腔热情地为基层单位、部门、干部、群众排忧解难,实实在在为他们办好事、做实事。
(三)设立公告(示)栏,政务公开,对重大事项和工作进行公示(告);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佩带工作证上班;各科室在办公室门口悬挂工作人员去向牌,明确本科室人员姓名、职务、去向,接受群众监督。
(四)自觉做到不吃请,不索要好处,不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以权谋私。做到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廉洁勤政,不损形象。

第二项 首问责任

一、遵循的原则
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及时高效的原则,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需要办理的事项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或部门办理。
二、实现的目标
方便服务对象办事,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
第一位接待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不含机关工勤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经办人处或有关经办科室,经办人不在或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人员或科室的联系方式,或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及时告知经办科室;
(三)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部门。如对是否属于本局职责不太明确的,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电话,首问人负责了解清楚后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四)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服务对象反映的事项、内容、相对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下来,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局办公室。
五、办事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文明用语规范”的要求,要“您好”先行,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生硬语言回绝,对来信、来电、来访的群众给予热情接待。
(二)对群众来信、来电和重要事项来访记录,或群众反复上访久而未决的事项,局主管领导亲自签发处置意见、亲自处理或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对较为重大的事项,局领导亲自接待、亲自办理。
六、落实措施
(一)局领导及各科室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各办公室门口挂人员去向牌,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二)局办公室及各科室设置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专用接待记录本(内容包括来信、来电、来访时间、姓名、来访事项,联系电话,接待人姓名、处理办法、意见、办理结果)。
(三)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监察室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局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七、首问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自己职责或工作范围,而不认真答询、处理和解决的;
(二)不属于自己职责或工作范围,没有将当事人引导给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没有认真向当事人解释清楚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没有及时上报的;
(三)接听电话咨询不耐烦,语言不文明,拒绝提供相关部门电话的;
(四)处理解决问题推诿扯皮有意刁难或故意躲避的;
(五)接待外来人员时仪表不整或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第三项 限时办结

一、遵循的原则
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二、实现的目标
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对涉及由我局办理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相关科室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请求的事项。
三、责任人
各科室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责任人。
四、限时办结的事项及期限
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限时办结事项,尽快办结,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并及时报告局纪检组,同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办理的理由:
(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
我局受理的十五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我局的行政许可公告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尽快办结,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及其他办理事项
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1个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备案、报告事项
1个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群众来信来访的答复、办理事项
一般性来信、来访,事实清楚、无需调查了解、取证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调查取证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立案查处的,待案件查处后答复;
(五)领导交办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即办事项及时办理,其他事项3个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落实措施
(一)认真执行《红河州林业局AB岗工作制度》,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
(二)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监察室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局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七、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请求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限时办结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予以及时办理,或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的;
(二)不按照办结时限办理,造成服务对象损失的;
(三)办理事项过程中有不文明言行、服务态度不好的;
(四)不积极办理限时办结责任人工作责任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而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

第四项 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机关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十一)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二)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四)被投诉的科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五)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七)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八)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前款第(九)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视情节,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党政纪处分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方式的确定
(一)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免职或者辞退的方式问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三)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五、落实措施
局监察室负责上述问责情形规定的投诉问责的办理:
(一)对当面或电话投诉: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问清情况,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
(二)对通过信函进行的投诉:应逐件认真登记,确定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者该投诉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内容和管辖权限,及时交办、转办或明确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者;
(三)认真及时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问责;
(四)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六、投诉事项的办理
(一)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时,有权依法要求被投诉人的单位或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事项进行举证。
(三)投诉人、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核申请,监察室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州监察局提出申诉。

附 则

一、本细则由州林业局负责解释,我局原来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报请州政府批准、在州政府网站公示后施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