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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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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征收、征用或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安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成片征收、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和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国有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
(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指令储备的土地;
(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对需储备的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地价20%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优先收购,具体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第九条 依法征收、征用的集体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直接交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储备。
储备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拟储备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费用测算,拟定具体的储备方案,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储备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原土地使用者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被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费用一般按土地开发情况的成本计算,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旧城改造和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土地储备补偿按照有关拆迁、土地征收、征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储备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

第十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到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手续。


第三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


第十五条 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组织实施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通过对该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有效利用,保证储备土地的保值增值。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储备协议,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外,凡须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必须统一由土地储备机构集中供应。
由土地储备机构供应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章 土地储备机构资金管理与运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资金专户。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所增值资金可按一定比例,逐步充实土地储备资本金。

第二十条 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按照预算管理;储备土地所需的征收、征用、收购、整理和储备管理等成本,由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的年度计划、拟储备土地的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为储备土地支付的各项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按宗地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房产、规划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非法转让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土地储备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协议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责成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保障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等专项用于土地储备补偿、土地整理、支付借款利息、土地交易支出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是依照国家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资金安全、满足资金需要、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资金纳入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管理,接受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土地储备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择优委托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在授信银行建立基本帐户,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存入土地储备专户,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预算专户。土地储备补偿、开发整理、支付利息等成本费用的支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后拨付。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 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资金计划,具体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需要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资金计划,并按拟储备地块编制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实行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土地储备计划发生变动,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相应调整土地储备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分项收支计划。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执行资金收支计划,严禁随意突破计划范围,防止资金积压和资金超支。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多渠道筹集土地储备资金,优化筹资方案,降低筹资成本和费用。

第三章 资金筹措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出让金、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指从市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经市政府批准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此款主要用于扩充土地储备资本金)。

第十四条 银行贷款指为实施土地储备向金融单位融资借入的资金。在申请办理借款时应向委托银行提交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以及委托银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和取得年度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其他借款指为实施土地储备从其他渠道借入的资金。

第十六条 预收定金指以预出让方式向意向用地者收取的预购用地定金。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风险资金指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上缴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中,按一定比例计算拨付建立的风险资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土地储备业务中出现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市政府调剂土地收不抵支的差额。

第十八条 社会融资指按国家规定向单位、个人发行土地储备债券、募集土地储备股份获得的收入。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指储备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前通过出租、抵押等开发利用获得的收入,存款和贷款相抵后的利息净收入。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根据年度和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地块储备合同和方案,按对象、进度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市财政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每一宗地为核算单位,计入土地储备成本,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依据储备计划、市场状况和地块质量,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量和储备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降低储备成本,减少运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管理费以及不可预见费等。未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储备资金不得用于非土地储备事项的质押、担保、对外借款。土地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储备事项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指用于土地征收、征用、收回、收购和拆迁安置补偿的费用和置换土地的价差支出。补偿标准须按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经土地估价机构的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确定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费是指在储备土地出让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提升土地的经济价值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发生的工程费用。土地开发整理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的开支标准要根据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并按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管理费指用于土地储备到土地出让全过程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在实施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风险金的使用,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地块出让后,地价款进入储备资金帐户。储备中心将该地块的储备费用(包括地块的征收、征用、拆迁安置补偿、贷款利息、地籍调查、土地测量、地价评估、土地整理、维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成本核算,报财政部门审定后核拨。增值收益部分分配由财政、国土地资源部门共同商定方案报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条 对因政策因素政府指令性储备和实施城市规划,将储备土地用于公益事业、绿化、公共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储备中心政策性亏损的,由建设单位和土地储备中心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统一结算或核拨。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期(月、季、年)分项目进行结算,并编制年终决算报表。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认真核算成本,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按期归还各类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扩充土地储备资本金时,其资金总规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业务工作需要核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储备土地出让业务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根据土地储备业务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定期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日常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和上缴市财政的土地收益金,要按市政府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收入,纳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基本帐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土地交易的相关工作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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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东政发〔200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本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
  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和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县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人选推荐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参加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前5位,或者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人员;或者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部级奖项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被同行公认为本市学科带头人,并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者以首位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期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五)在实施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者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前4位人员或者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七)在医疗工作中享有较高声誉,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
  (八)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成绩突出,有效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在信息、金融、财会、经济贸易、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
  (十)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领域,成绩突出,是重点学科或者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一)培养出打破全国纪录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七条选拔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近5年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议,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向县区人事部门或者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县区人事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区政府负责人审定或者市直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部门。
  第十条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其他由人事、科技、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的测试、初评,专业评议组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依据。每个专业评议组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人员不得重复担任。
  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成员。
  第十一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材料经市人事部门审查后,由专业评议组初评,并提出初定人选。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提出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市人事部门对审定的考察人选组织考察后,将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报市政府批准,颁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四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风险投资资金时,有关部门、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支持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在重大项目论证及课题联合攻关中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七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市政府津贴每人每月800元,享受健康查体每年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八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安置。
  专家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评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不再享受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按照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将管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市人事部门。市人事部门应当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人事部门将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东营市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对有关情况立卷归档,并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三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参加政府组织的有关公益性活动,发挥业务专长。
  第二十四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调往市外的提前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照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人事部门核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
  
  为积极推进"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努力营造企业比贡献、争先进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为我市经济发展多作贡献,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注册的各类工业企业经营者。
  二、评选条件
  被评为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企业销售收入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按收付实现原则,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剔除当年度财政实际返还数)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市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四)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其质量和技术含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全国同行业前列。
  三、奖励办法
  (一)对当选企业的经营者,由市政府授予"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称号,并颁发奖金5万元及奖杯。
  (二)当选企业的经营者优先推荐参加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的评选。
  (三)对获奖的企业和经营者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
  四、评选机构
  成立衢州市评选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委、计委、体改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工商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委、财政(地税)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经委、计委、体改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
  五、评选程序
  (一)各县(市、区)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经贸局提名并经县(市、区)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评选办申报;市本级企业由市经委审核后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参评企业评选年度及其前两年经审计后的会计年报和经营者事迹材料。会计年报须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评选办负责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同时符合4项评选条件的预选企业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
  (三)评选领导小组按照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评选办上报的预选企业中,确定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
  六、其它
  (一)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经营者和部门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撤销各种荣誉、收回奖金、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经营者今后的参评资格外,并视情节追究企业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费用由市财政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衢政办发〔2002〕1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