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深劳社规[2009]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劳动者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深圳市失业人员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第三条 《失业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全市通用。
第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应权限负责具体经办失业登记工作。
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五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农转居”等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其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按市、区事权划分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原工作单位以最后缴交社会保险费记录单位为准;第(五)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原办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第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就业指导培训。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市、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劳动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开具培训介绍信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共就业指导培训。
第八条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如实填写《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免冠证件照片1张。以下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相应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就业登记终止手续证明、社会保险缴交清单等;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5、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凭中断就业的相关材料(就业登记终止手续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有关单位证明;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审核材料合格的,由市、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失业证》发放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取。不符合申办资格或材料不齐的,须向申请人告知原因,并退回所有申请资料。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失业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实行实名登记制,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和保管。《失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经核准后,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发证机构应在补发的《失业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
(三)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四)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单位)提供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五)就业岗位推荐服务:从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可每三个月享受一次,从登记之日起超过半年未满一年可每两个月享受一次;
(六)免费保管个人档案;
(七)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失业人员符合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保持联系,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馈求职、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情况。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或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比较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失踪、死亡的;
(九)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的;
(十)已享受临近退休社保补贴政策的;
(十一)由单位或集体代缴社会保险的其他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公司代缴的除外);
(十二)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三)本人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四)自登记之日起,连续3个月未进行求职登记的;
(十五)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以内,公共就业机构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或联系上后未进行求职登记又未达到注销条件的由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将其身份暂为冻结,并注明冻结原因。取得联系后,本人进行求职登记的予以激活。
第十五条 《失业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应统一使用全市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计算机管理和全市联网运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相应服务,建立登记失业人员服务台帐,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失业证》的发放、登记、管理、提供就业服务等情况在《失业证》上记录,同时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失业证》不得转借、转让、伪造、涂改或重领。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本市有关失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失业人员证(样式).doc
http://www.sz12333.gov.cn/main/images/2009/09/09/877343287970.doc
2、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样表).doc
http://www.sz12333.gov.cn/main/images/2009/09/09/877505466146.doc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3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箱和无箱冷藏箱、无霜冷藏冷冻箱、无霜冷冻食品储藏箱和无霜食品冷冻箱。
二、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箱和无霜冷藏箱、无霜冷藏冷冻箱、无霜冷冻食品储藏箱和无霜食品冷冻箱。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冰箱5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3台检验,2台备用。
(2)零部件:电镀件盐雾试验样品6件(现场选定)。
油漆件湿热试验样品6件。
油漆件附着力试验样品6件。
接地螺钉防锈试验样品6件。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已通过安全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近两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2)。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T8059家用制冷器具系列标准
2.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通用安全要求》
3.GB4706.13-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通用安全要求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的特殊要求》
4.《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的项目及缺陷性质:
见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产品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的台项数为零。
2.重缺陷的台项数为零或者为1。
3.重缺陷的台项数为1,轻缺陷的台项数为1。
4.轻缺陷的台项数为2。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
│序│ │ 缺陷项目性质 │
│ │ 检测项目 ├────┬─┬─┤
│号│ │ 致命 │重│轻│
├─┼───────────────────────┼────┼─┼─┤
│ │安全性能部分: │ │ │ │
│ │GB4706.1-8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 │ │ │
│一│》 │ │ │ │
│ │GB4706.13-86《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的特殊要求│ │ │ │
│ │》 │ │ │ │
├─┼──────────────────┬────┼────┼─┼─┤
│ │ │ (1) │ √ │ │ │
│1 │额定值和标志 ├────┼────┼─┼─┤
│ │ │ (2) │ √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2 │防触电保护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3 │发热 │ √ │ │ │
├─┼───────────────────────┼────┼─┼─┤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 √ │ │ │
├─┼───────────────────────┼────┼─┼─┤
│5 │电动电器的启动 │ √ │ │ │
├─┼───────────────────────┼────┼─┼─┤
│6 │非正常工作 │ √ │ │ │
├─┼───────────────────────┼────┼─┼─┤
│7 │防水 │ √ │ │ │
├─┼──────────────────┬────┼────┼─┼─┤
│ │ │ (1) │ √ │ │ │
│8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2) │ √ │ │ │
├─┼──────────────────┼────┼────┼─┼─┤
│ │ │ (1) │ √ │ │ │
│9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2) │ √ │ │ │
├─┼──────────────────┴────┼────┼─┼─┤
│10│内部布线 │ √ │ │ │
├─┼──────────────────┬────┼────┼─┼─┤
│ │ │(1) │ √ │ │ │
│ │ ├────┼────┼─┼─┤
│11│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2) │ √ │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12│外导线的接线柱 ├────┼────┼─┼─┤
│ │ │(2) │ √ │ │ │
├─┼──────────────────┼────┼────┼─┼─┤
│13│接地装置 │ │ │ │ │
├─┼──────────────────┼────┼────┼─┼─┤
│14│防 锈 │ │ │ │ │
├─┼──────────────────┼────┼────┼─┼─┤
│ │性能部分: │ │ │ │ │
│二│依据:GB8059.1~4-95《家用电动制冷器│ │ │ │ │
│ │具 电冰箱》 │ │ │ │ │
├─┼──────────────────┴────┼────┼─┼─┤
│15│总有效容积 │ │ │√│
├─┼───────────────────────┼────┼─┼─┤
│16│储藏温度 │ │√│ │
├─┼───────────────────────┼────┼─┼─┤
│17│耗电量 │ │√│ │
├─┼───────────────────────┼────┼─┼─┤
│18│负载温度回升速度 │ │√│ │
├─┼───────────────────────┼────┼─┼─┤
│19│冷冻能力 │ │√│ │
├─┼───────────────────────┼────┼─┼─┤
│20│搁架机械强度 │ │ │√│
├─┼───────────────────────┼────┼─┼─┤
│21│门封气密性 │ │ │√│
├─┼───────────────────────┼────┼─┼─┤
│22│制冷系统密封性能 │ √ │ │ │
├─┼───────────────────────┼────┼─┼─┤
│23│噪声和振动 │ │√│ │
├─┼───────────────────────┼────┼─┼─┤
│24│冰箱牢固性和运输试验 │ │√│ │
├─┼───────────────────────┼────┼─┼─┤
│25│电镀件盐雾试验GB2423.17-81(K) │ │ │√│
├─┼───────────────────────┼────┼─┼─┤
│26│油漆件湿热试验GB2423.3-81(Ca) │ │√│ │
├─┼───────────────────────┼────┼─┼─┤
│ │油漆件附着力试验 │ │√│ │
├─┼───────────────────────┼────┼─┼─┤
│ │ │ 26 │8 │4 │
└─┴───────────────────────┴────┴─┴─┘
附表2: 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
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