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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9:21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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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122号




关于印发《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司发通〔2007〕12号)、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二OO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07〕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环发〔2006〕122号),我局组织制定了《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法制 宣传 教育 通知

抄送: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司法部。

附件:

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 “五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义重大。环保系统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做好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007年环保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是:

一、做好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认真部署2007年工作

  (一)总结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06年是“五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全国环保系统积极落实环保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抓住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扎实开展宣传活动,为环保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情况,对2006年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

(二)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制订2007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7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积极开展环保“五五”普法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十七大的召开。

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环保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开展以学习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要把学习宣传宪法的活动贯穿于“五五”普法教育工作始终。在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促进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的形成。

  (二)加强对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2007年,重点宣传《物权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等。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抓好对重点对象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司发通〔2007〕12号),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完善和落实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法律培训、领导干部自学法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等制度,逐步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推行公务员学法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把加强依法行政培训纳入公务员初任、任职、年度培训规划,逐步实现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充分利用法制培训、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普法考试等形式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公务员学法和法治实践活动。

  (三)坚持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开展环境法治实践活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有序地维护自身的合法环境权益。

四、注重社会法治舆论氛围的营造,努力创新环境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

  (一)高度重视运用大众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法制宣传。积极推动和全力支持《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杂志等媒体开展富有成效地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大网络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认真贯彻《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网页建设,充分利用普法网络平台来推动工作。

(三)切实组织好“65”世界环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各地要早计划、早安排,积极扩大“65”世界环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品牌效应,不断丰富其内容和形式,力争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

五、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积极促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与环境保护实践相结合

(一)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环保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本地区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三)做好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等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六、切实加强领导,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作用。

(二)积极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普法经费列入预算,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围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机制、指标考核体系,畅通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健全工作信息情况通报制度,为不断优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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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金政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市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关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计划、方案、政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整意见;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凡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有关部门须填报《金华市政府会议决策事项提交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主办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议题在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市长主持或委托相关秘书长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市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市民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提请部门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议题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市长主持或委托相关秘书长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进行初审,填写《金华市政府会议议题送审表》,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签署意见后,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十一条 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属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四)副市长(市长助理)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单位),会议相关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第十四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部门(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五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参加议题讨论研究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助理)依次提出意见,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2分钟以内。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部门(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会后20日内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正副秘书长。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除议题汇报部门可带助手外,其他与会部门一般不随员。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市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长工作例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条 市长工作例会一般每月月初召开一次。如遇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市长决定召开、延迟或取消会议。
第四条 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各条线工作、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
(二)讨论研究各条线上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其他需要列入市长工作例会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市长工作例会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正副秘书长。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长工作例会,须向市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二)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自2003年9月5日生效施行。司法解释公布后,本人在部分部门、法律网站上发表了《关于[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思考》专著后,不少咨询者通过电话、邮件、论坛发贴的等方式,对该司法解释的执行以及有关问题向本人提出了诸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分类归纳,并将本人的多次解答、回复整理分次列出如下,以提供访问者、咨询者参考:

  17、关于现行人事争议仲裁管理规定中有关复议的规定:
  由于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种种因素与现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布前进行的仲裁案例中,当事人(申诉人)对仲裁及仲裁中出现的裁决实体问题时及执行程序时的问题持有异议,便依据相关规定提出了复议申请,那么那些问题可以提出复议呢?
  (1)、根据人事部·人发[1997]71号·[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08-08】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注:1、《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目前是否还有效?是否适应当前的仲裁,不得而知。    2、不少地区省市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均采纳了此条规定(如四川、江苏、西藏、北京*)。



  (2)、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1-05-14】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内向作出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注:此条江苏、北京、西藏的规定中均没有。



  18、关于上述两种仲裁程序中“复议”的性质:
  上述两种复议,从性质上讲,属于人事仲裁中的程序纠错程序。从法律上讲它不具有法律特征,因此不能由此起动任何法律程序。
  从仲裁程序角度讲,前者实质上是对裁决违法的纠错,后者主要是对程序上的纠错。

  19、能否对仲裁中的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问题,上面实质已涉及了。由于仲裁委不是政府行政机关,它做出的任何决定、裁决、通知均不具有行政性,因此不能对人事仲裁程序中的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条文中使用了“复议”一词,在法律程序中,一般只有行政方面才有的复议,因此,人们必然就会想到行政诉讼。从这个角度上讲,“复议”一词使用十分欠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25条没有使用“复议”,而使用了“复审”就解决了此问题。这点足以证明北京的立法者的高明与远见卓识。

  20、目前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在“制度”方面是否对存在严重法律缺陷:
  回答是肯定的。本人认为,目前人事争议仲裁规定至少有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致命伤:
  (1)、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我国现行仲裁法律制度不吻合。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司法解释后,仍未见修改或修正。
  (2)、不属于国家立法范畴,而是条块利益、部门争夺权利的一种突出表现,这一点是致命。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出现的种种“劣迹”是我国行政部门自行不依法而“立法”的必然恶果。
  (3)、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各级人事行政机关,从部门规章“立法”上讲根本没有任何公平性与民主性。
  我国目前的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公布后,就连各类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认为“非常糟糕”,“根本没有公正与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