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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1:21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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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总装备部 国防科工委等


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863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为主的具有明确国家目标的科技计划。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国家第三步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863计划选择信息技术、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航天航空技术、先进防御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若干个主题和重大专项作为发展重点,由科技部总负责并和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863计划按领域、主题、课题和子课题分层次管理,同时针对重大高技术问题设立重大专项。
第五条 各领域和主题中的课题以鼓励创新、掌握知识产权、攻克重大关键技术为导向;重大专项以重大系统和工程为核心,以市场、应用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能


第六条 国家863计划协调指导小组是国务院批准的863计划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协调863计划的重大问题,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863计划的重要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 科技部、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委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领域、主题和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的决策以及制定政策和实施措施;组建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审批和下达年度计划;发布课题指南;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等。
第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作为其相关职能单位参与863计划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工作关系,研究处理有关863计划的重要问题。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作为实施领域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本领域各主题的管理,并代表组织实施部门与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九条 863计划设立专家顾问组。负责对计划在战略层次上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评估。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划宏观战略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评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顾问组人选在全国遴选,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条 领域设领域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领域计划的执行进行咨询、监督和评价。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
(二)对本领域主题的年度计划、课题指南提出咨询审核意见;
(三)对领域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组织评价;
(四)提出对主题专家组及成员的考核意见。
领域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组织实施部门选聘,成员起聘年龄不超过62岁。专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主题设立主题专家组。负责本主题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相关重大专项的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主题的主要研究方向和战略目标;
(二)提出本主题年度计划建议;
(三)提出课题招标建议;
(四)组织编制课题指南和课题评审;
(五)提出课题立项和课题承担单位建议;
(六)检查本主题课题的执行情况,课题完成后组织验收;
(七)指导相关重大专项总体组工作。
主题专家组一般由9-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由组织实施部门选聘。专职成员起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兼职成员起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主题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的换届,按《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组)换届选聘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承担计划各主题的公共服务、日常财务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各管理组织间的工作程序是:主题专家组对课题立项和课题经费概算提出建议,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报领域办公室审核,经联合办公室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各领域办组织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各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的批复,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第十五条 对主题专家组的考核工作,由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于每年6月份组织进行。主题专家组组长向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报告主题专家组工作情况。每个成员作述职报告。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共同形成对主题专家组及其成员的考核意见,于7月中旬报联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主题专家组成员不承担计划的课题。在课题的评标和评审中,出现与主题专家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情况时,要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主题专家组成员在任职期间,因出国等原因导致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履行专家责任者,应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暂时停止专家委(组)成员的职权,并保留本届专家成员身份。否则可视为自动放弃本届专家委(组)身份。长期无法正常履行专家职责者应退出专家组。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组织实施部门编制863计划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主题专家组在综合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新课题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主题下一年度计划建议,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根据专项进度提出专项下一年度计划建议,于每年11月底前报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
第二十条 主题和重大专项年度计划建议经领域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审核意见,由领域办公室根据咨询审核意见与主题专家组或专项总体专家组共同研究,并做必要调整后,汇总形成本领域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中旬报联合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一条 联合办公室汇总各领域年度计划,形成863计划年度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主题专家组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主题执行情况总结(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报领域办公室,由领域办公室汇总后形成领域执行情况报告,于12月底前报联合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主题专家组于每年1月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主题战略研究报告,专家委员会综合后形成领域战略研究报告,于2月底前报领域办公室和联合办公室。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提出本主题战略目标研究报告,并提出分解课题意见,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后,由领域办公室组织论证。经联合办公室会签,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五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批准的战略目标论证报告,提出招标课题建议和编制课题指南,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后,组织实施部门审定并发布。
第二十六条 计划采取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落实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不定期发布863计划课题指南、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课题制管理要求,一个课题必须且只能确定一个课题责任人和课题的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该课题的课题组长,并以合同形式明确课题组长的责任权利。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 课题的招标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进行。招标课题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主题专家组提出招标课题和课题经费概算建议;
(二)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报领域办公室审核(一周之内);
(三)经联合办公室会签(3个工作日内),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批准;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拟订密级,并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五)组织实施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六)受委托单位承担招标的事务工作;
(七)课题责任人负责并会同课题依托单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八)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一个月之内);
(九)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十)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十一)合同文本一式8份,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各1份、地方科技厅(局)1份、主管部门1份、联合办公室1份、领域办公室1份,主题专家组2份;
(十二)主题专家组向未中标单位作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 择优委托课题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课题申请方根据课题指南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申请书;
(二)主题专家组受理课题申请书,并组织评审;
(三)主题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和课题经费概算、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建议;
(四)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后,报领域办公室审核(一周之内);
(五)经联合办公室会签(3个工作日内),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批准立项;
(六)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拟订密级,并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七)课题责任人负责会同课题依托单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八)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一个月之内);
(九)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十)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文,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十一)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文,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服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当同时签定保密协定;
(十二)合同文本一式8份,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各1份、地方科技厅(局)1份、主管部门1份、联合办公室1份、领域办公室1份,主题专家组2份;
(十三)对未被批准的课题,由主题专家组向课题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 主题专家组与受委托单位根据课题计划进度提出年度拨款计划,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经费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期完成各项任务,保证任务合同的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长出国或因故离岗3个月以上,需报主题专家组审批。离岗半年以上者,应由课题责任人提出更换课题组长建议并报主题专家组审批。如果是自然人课题责任人,应终止课题。
第三十三条 课题的执行实行年度报告制。课题责任人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主题专家组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并填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不定期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课题进行专业评估。课题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组织实施部门,作为调整课题计划和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各课题执行情况和评估意见,按照"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提出课题调整意见。课题调整和处理意见由主题专家组及时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涉及经费调整的,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合同各方均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提出撤销和终止合同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实用价值,或课题无法实现合同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其研究内容与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或在课题进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致使合同无法进行;
(五)合同规定的其它需撤销和终止合同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需要调整的课题,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以修改合同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效力。对撤销的课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停拨经费,对国有资产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向主题专家组申请验收。同时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将课题科技档案资料向课题依托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课题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主题专家组审查有关验收申请材料,经领域办批准后,依据课题合同进行验收。对于经费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课题,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作为课题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课题形成的国家保密技术,须按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十条 课题验收后,课题档案资料由受委托单位进行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属于国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863计划课题。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应急课题,可以简化课题立项与经费预算评估或评审程序,但其课题立项必须经过组织实施部门的部务会批准,经费预算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章 重大专项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大专项在管理方式上采取总体专家组负责制,总体专家组对专项全权负责。
第四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专项的可行性报告,并对任务进行分解;
(二)编制专项总经费预算;
(三)提出专项课题招标或委托承担单位的建议;
(四)编制专项课题指南(草案);
(五)检查专项的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课题的验收;
(六)负责专项的总体集成。
总体专家组根据专项的性质,接受主题专家组或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总体专家组的选聘方式和要求参照主题专家组的选聘方式和要求。
第四十五条 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领域办公室与主题专家组负责成立专项总体专家组。
第四十六条 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专项,应成立跨部门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专项的领导、协调与重大决策。
第四十七条 重大专项的启动程序为:
(一)总体专家组提出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
(二)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审议;
(三)领域办公室组织论证;
(四)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和领域办公室意见经联合办公室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审批;
(五)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分解任务,编制课题标书和指南,经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后,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批并发布;
(六)重大专项中的课题和子课题的立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其中的主题专家组的职责由总体专家组承担,领域专家委员会的职责由主题专家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总体专家组负责制定各课题间的分工合作方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把握研究开发进度,对各课题成果进行总体集成。
第四十九条 重大专项实行监理制。由领域办公室负责聘请了解有关技术、管理经验丰富的独立的机构或个人来承担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可根据需要会同财务、法律机构对重大专项的进度、技术指标、财务、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条 总体专家组可以根据各课题的进度和监理结果,对课题提出处理意见:如终止课题的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等。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可以以投资或共同研发的形式参加重大专项的合作,其权利义务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另行约定。
第五十二条 重大专项各课题的验收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组织。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技术报告、样机、样品、测试等技术上的准备工作。重大专项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五十三条 重大专项管理的其它事项,按照本办法其它章节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 科技部负责向财政部汇总编报年度经费总预、决算。
第五十五条 计划经费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经费两类。计划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颁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课题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第五十七条 计划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十八 条财政部会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863计划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重大专项投入中企业投入部分,将作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十四条 用863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十五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课题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除计划任务合同书中另有约定以外),其维护运转费用由课题依托单位承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其它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科研课题。
第六十六条 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并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课题终止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计划信息和文档管理


第六十七条 计划信息管理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各管理机构都应给予高度重视。
第六十八条 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认真填报科技部制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统计表。
第六十九条 各主题应及时将每年新立项课题的课题合同的有关信息、在研课题的执行情况信息、验收课题的验收与成果信息和课题的后续发展信息录入相应数据库。各领域应在每年1月底,将各主题上一年度的上述信息汇总,形成本领域的"863计划课题信息数据库",并制成《领域年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报表》,经领域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第七十条 文档材料按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各类数据文件的完整齐全。课题涉密文档材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课题结束后5年内,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每年应就成果的应用转化及产业化的进展,以及对所完成的课题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后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情况,向主题专家组提交《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后续发展年度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92]国科发计字385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各组织实施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

领域名称:


主题(重大专项)名称:


所属专题名称:


课题名称:


申 请 人:


申请人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年月日

填写要求
一、请严格按表中要求填写各项;
二、对于第一部分中的多选栏目,采用在所选项编号上划勾的方式确定;
三、申请书文本中外文名词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四、申请书文本采用A4幅面纸,可以自行以同样幅面纸复制,填写内容需打印填入,对于篇幅不够的栏目可自行加页;
五、专利查新结论及其他附件需与本申请书装订成一册,一并报送;
六、表中单位性质、所在地区和所属部门代码请查阅863计划网站(http://www.863.org.cn):《863计划课题信息有关代码对照表》。



863计划课题验收报告编写大纲
1课题任务合同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
2对课题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
3课题任务执行情况综述;
4课题实施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评述;
5取得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6课题成果对相关研发工作的开展以及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7课题成果目前的应用、转化情况(包括与用户或企业等的合作状况)及其前景分析;
8课题成果的其他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与评述;
9课题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组织管理、国际合作等方面情况及经验总结;
10经费使用情况;
11存在的问题。
12签章(课题责任人签字,课题依托单位盖章)

附:课题主要参加单位、完成人员(见表4.1)
附表4.1

课题主要参加单位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代码

课题组长、副组长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为本课题工作
时间(人年)〖〗对课题的主要贡献〖〗所在单位

其他主要参加人员


合计人
附表4.2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决算表

表1课题编号:课题名称:金额单位:千元

科目〖〗
批准预算数〖〗实际发生数〖〗结余数
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
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
(1)〖〗(2)〖〗(3)〖〗(4)〖〗(5)〖〗(6)〖〗(7)〖〗(8)〖〗(9)〖〗(10)
一、经费支出
(一)直接费用
1.人员费
(1)高级研究人员
(2)其他研究人员
2.设备费
(1)购置
(2)试制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2)外国专家费用
4.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5)会议费
5.修缮费
6.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房屋占用费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4.其他间接费用
(三)协作研究支出
二、经费来源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3.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4.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5.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编制人: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子课题决算表

表2子课题编号:子课题名称:金额单位:千元

科目〖〗
批准预算数〖〗实际发生数〖〗结余数
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
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
(1)〖〗(2)〖〗(3)〖〗(4)〖〗(5)〖〗(6)〖〗(7)〖〗(8)〖〗(9)〖〗(10)
一、经费支出
(一)直接费用
1.人员费
(1)高级研究人员
(2)其他研究人员
2.设备费
(1)购置
(2)试制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2)外国专家费用
4.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5)会议费
5.修缮费
6.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房屋占用费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4.其他间接费用
(三)协作研究支出
二、经费来源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3.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4.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5.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编制人:子课题组长:子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决算表
表3课题编号:课题名称:金额单位:千元
科目〖〗
批准预算数〖〗实际发生数〖〗结余数专项经费〖〗其他
渠道〖〗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
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
(1)〖〗(2)〖〗(3)〖〗(4)〖〗(5)〖〗(6)〖〗(7)〖〗(8)〖〗(9)〖〗(10)
一、经费支出
(一)直接费用
1.人员费
(1)高级研究人员
(2)其他研究人员
2.设备费
(1)购置
(2)试制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2)外国专家费用
4.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5)会议费
5.修缮费
6.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房屋占用费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4.其他间接费用
二、经费来源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3.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编制人: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

附表4.3

国家863计划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名细表

所属领域:所属主题/重大专项:



课题编号〖〗AA〖〗课题名称

资产登记卡号〖〗固定资产名称〖〗单价〖〗数量〖〗购置使用单位〖〗资产登记部门〖〗 各注

填报单位(盖章):制表人:填报日期:


5预期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前景预测及分析(包括国内外应用或市场现状、潜在用户、市场前景及风险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作用、影响分析等)
6课题现有工作基础与申请单位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其他所需增添的支撑条件和主要仪器设备(说明用途)
7合作单位任务分工
四、审核意见

1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签章

二年月日
2联合申请单位意见

联合申请单位(一)




签章

二年月日
联合申请单位(二)





签章

二年月日
联合申请单位(三)





签章

二年月日
附件:有关专利查新结论
其他附件
附件2:


课题编号:密级:

〖〗〖〗〖〗〖〗A〖〗A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课题任务合同书

课题名称:


所属专题:


所属主题/重大专项:


所属领域:


课题委托方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课题责任人 (乙方):


课题依托单位 (丙方):


起止年限:20年月至20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年月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的密级经科技部主管部门按有关保密规定审核确定后由甲方填写;课题编号由各主题按《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编号办法》要求统一确定。
二、填写内容涉及到外文名称,首次出现时要写全称和缩写字母。
三、本合同正本八份,可用A3或A4幅面纸复印,用计算机打印填写,用普通订书钉装订,勿用其他装订材料。本合同的"一"至"八"、"十""十二"项若在表格内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表示。
四、本合同下的课题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即可包括"课题-子课题"两级。乙方、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前与承担子课题任务的单位就子课题的目标、任务和知识产权分配等问题签订分级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本合同课题如涉及多家(包含两家)单位参加,乙方、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前与有关单位就合作任务和知识产权分配等问题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仅委托其它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除外),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六、甲方联系人由课题所属主题的执行秘书担任。
七、合同各方可根据课题具体情况,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协商订立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课题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一栏中,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直属机构等国家部门所属单位以外的单位,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九、《课题合同信息表》中课题承担单位名称,请按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课题所属学科"、"课题应用行业"、"单位性质"、"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应填内容及代码请查阅863计划网站(http:/www.863.org.cn):《863计划课题信息有关代码对照表》;选择
栏目采用在选项的编号上打勾的方式填写,且只选与课题情况最符合的一项;其他各栏的填写要求请查阅863计划网站:《863计划课题信息表填表说明》
十、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可查阅863计划网站有关内容。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课题任务合同书


课题委托单位(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法人代表人:科学技术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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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26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生存环境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三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单位应当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和开发区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保健机构的挂号室、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场所;
(四)会堂、会议室(厅);
(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歌舞厅、宾馆的大厅、电子游艺厅,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文化宫、少年宫等的公共活动区域;
(六)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及车站、机场的候车(机)室、售票厅(室);
(七)商业、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场所;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四)、(五)、(七)项及第(六)项中的候车(机)室、售票厅(室)应当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制作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设立检查监督员,负责制止和处理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行为。
第七条 进入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禁烟的职责;
(三)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违反第五条规定而吸烟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处以10元罚款;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2日

沈阳市采砂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采砂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沈阳市采砂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十日

沈阳市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砂石开采行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开采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砂石开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地表及水面以下挖掘砂石,用于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府和水利、环保、工商、公安、林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砂石开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对违法开采砂石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保密。
第六条砂石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砂石开采规划,划定采区范围、编写地质储量报告、核定砂石储量,设置合理的矿山企业数量。
涉及河道内砂石开采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的防洪、泄洪、疏浚河道需要,在保证跨(穿)河管线、桥涵和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确定采量、采深及采砂期限。根据水文和天气情况,发布禁采预报。
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砂石应当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涉及河道内采砂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到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采矿许可证由区、县(市)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开采砂石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区、县(市)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区、县(市)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的采矿许可证资料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需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及划定意见;
(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经批准的矿山建设项目文件或者开采河道砂石的批准文件;
(五)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七)采矿权有偿出让成交确认书;
(八)工商部门关于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申请,缴纳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采矿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答复,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采矿权申请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完所有证照后,方可实施开采活动。
第十三条对砂石开采企业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按照有关规定闭坑,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予以返还。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开采。并在采矿期内依法履行采矿权年检、变更等手续。
第十五条砂石采矿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3年。到期需要办理延续采矿的,采矿权人需提前30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视为放弃采矿权,规定期满后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闭坑,并进行土地复垦、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
对不能进行闭坑,恢复地质环境的,除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保证金不予返还,用于恢复地质环境。
第十七条禁止在基本农田、绿地、林地、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砂石开采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在耕地上选址开采砂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办理征占地审批手续后,出让采矿权。
第十八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砂活动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砂活动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超过规定期限未建矿开采或者未按期办理延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未按规定闭坑,进行土地复垦或者植被恢复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闭坑,恢复地质环境,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砂石,给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重大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府及部门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