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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10:29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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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市政府对区、县级市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该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五、第十条中的“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评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六、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修改为“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2007年4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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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的通知(已废止)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呈报国务院报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已于1997年7月9日在马耳他首都瓦莱塔签署。现将协定中与海关工作有关的第2、8条规定摘录并通知如下: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经济贸易关系中相互在下列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
对进口、出口、转口或过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征收这些税费的方法以及海关行政程序:
签发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行政手续。
然而,这1条款不适用于:
a.缔约一方给予毗邻或邻近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b.缔约一方因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根据旨在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过渡性协议所给予的利益和优惠;
c.马耳他政府给予或将要给予欧洲联盟成员国或其联系成员国的特惠和利益,或者缔约一方可能给予区域性或其它贸易安排项下国家的优惠和利益。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6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终止后,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协定或合同,仍继续有效。
请各关根据协定上述条款,对产自马耳他共和国的进口货物,在协定有效期内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铁路道口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辽宁、吉林两省加强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
要参照辽宁、吉林两省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做法,配合铁路部门认真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

附: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目前,全国铁路共有平交道口两万余处,其中无人看守道口约占80%。长期以来,道口事故连年增加,人员伤亡惨重,国家财产损失巨大。道口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无人看守的道口多,其发生的事故约占道口事故总数的92%;二是机动车辆违章抢越道口,由此发生的事
故约占道口事故总数的99.8%;三是个体户车辆事故多,约占事故总数的44.7%。在道口安全管理上长期存在“铁路无权管、交警不来管、地方无法管”的“三不管”问题,是道口事故多的根本原因。
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搞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辽宁、吉林两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通知》,对加强铁路道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辽宁、吉林两省的主要做法是:(一)配合铁路部门对机?
盗髁看蟮母上咛菲浇坏揽谟屑苹刂鸩礁慕⒔磺牛?二)对不足一公里的铁路道口进行合并或封闭;(三)铁路、地方互相配合,健全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机构;(四)对暂时保留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由地方政府组织力量实行监护。监护人员由各市、县道口管理办公室负责选聘和管理?
⑶┒┌踩鹑涡椋魅分霸鸷妥饕导吐桑?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铁路部门负责教育火车司机加强 望,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之前要鸣笛示警,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机动车司机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对大客车、个体户车辆司?
兄氐憬逃峋鲋浦刮フ虑佬小?
目前,沈阳铁路局管内已撤并道口182处,人工监护的道口已占应监护道口总数的83%,其中沈山、长大、沈丹三条干线达到了100%。今年一季度,沈阳铁路局管内道口交通肇事次数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2.8%,死亡人数减少90.9%,没有发生重大交通肇事。实践证明,辽宁、吉林两省强化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措施是行之有效的,是铁路道口管理工作的一大突破,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建议国务院将辽宁、吉林两省的上述经验予以推广。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199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