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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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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1955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转来你院1954年12月14日法行调字第811附函暨即附件收悉。
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的处理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处理原则,照顾民族团结,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一般应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不宜作硬性判决。对个别必须判决的案件亦应事先与有关方面联系再作适当的判决。
此复

附一: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发生离婚纠纷的处理问题的请示 法行调字第811号
司法部:
我院接到靖县人民法院报告一件,请示兄弟民族有关离婚问题的案件中,有一部份确系由于其婚姻不合理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到不堪同居的程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但另一方则坚决不同意,此时可否由人民法院迳行判决,经研究,我们初步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对于兄弟民族的婚姻纠纷,仍应以照顾民族团结,尊重兄弟民族风俗习惯为原则,从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邀集当地民族代表人物及男女双方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不宜予以硬性判决,此外是否还有其他处理原则?请指示。
1954年12月14日

附二:湖南省靖县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问题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否可以迳行判决的请示 法行字第146号
湖南省人民法院:
一、我院受理兄弟民族有关离婚问题之案件中,有一部份确系由于其婚姻不合理或夫妻感情破裂到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以解除痛苦,但另一方明知不乎合新的婚姻制度或夫妻感情不能继续,仍故意硬拖。任凭动员说服(包括利用兄弟民族区乡干部动员)仍坚不肯离婚(个别严重的还用难懂的兄弟民族言语辱骂法院干部)。而上级法院又无明文规定可以判决,因此使这类案件久悬不能结,使许多兄弟民族从数十里甚至百余里以外跑来法院,既浪费人力物力而又不能解决问题,群众反映很不好。我院对此只束手无策,现特来函请示对处理兄弟民族有关婚姻问题时,可否迳予判决。
请速详细函复以利工作。
195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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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政府令

第49号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省政府要求,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等84件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4件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1、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
2、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大政发[1982]155号)
3、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防空警报管理的报告》(大政办康字[1984]111号)
4、公路义务建勤暂行规定(大政发[1986]25号)
5、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物安全管理规则(大政发[1986]56号)
6、关于事业单位办企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大政发[1986]166号)
7、大连港港口管理暂行条例(大政发[1987]12号)
8、大连市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大政发[1987]36号)
9、大连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大政发[1987]94号)
10、关于加强对增殖对虾的保护和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87]105号)
11、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大政发[1987]179号)
12、大连市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大政发[1988]216号)
13、大连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大政发[1988]234号)
14、大连市地名管理规定(大政发[1988]241号)
15、大连市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1988]244号)
16、大连市城镇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89号)
17、大连市公路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99号)
18、大连市农村企业用地调节费征收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13号)
19、大连市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37号)
20、大连市海上直接出口活、鲜水产品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155号)
21、批转市战备办公室关于加强三线战备设施维护管理报告的通知(大政发[1991]3号)
22、大连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1]28号)
23、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17号)
24、大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2]19号)
25、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73号)
26、大连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大政办发[1992]99号)
27、关于发布大连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发[1993]9号)
28、大连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规定(大政发[1993]13号)
2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有线电视设施安全的通告(大政发[1993]43号)
30、大连市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大政发[1993]46号)
31、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大政发[1993]55号)
32、大连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大政发[1993]62号)
33、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大连地图编制出版中地名管理报告的通知(大政办发[1993]72号)
34、大连市渔港卫生监督检疫管理办法(大政发[1994]6号)
3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4]7号)
36、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4]28号)
37、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43号)
38、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大政发[1994]51号)
39、批转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发[1995]20号)
40、大连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5]33号)
41、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36号)
42、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46号)
43、大连市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大政发[1995]77号)
44、大连市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程序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33号)
45、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方案(大政发[1995]93号)
46、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137号)
47、大连市市区试行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39号)
48、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60号)
49、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大政发[1996]69号)
50、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80号)
51、关于开展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第二战役的通知(大政发[1996]111号)
52、关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安排统一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7]60号)
53、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69号)
54、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73号)
55、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大政发[1997]79号)
5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大政发[1997]80号)
5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助力车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97]99号)
58、大连市促进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大政发[1998]33号)
59、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63号)
60、大连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大政发[1998]77号)
6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8]94号)
6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100号)
63、大连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234号)
64、大连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47号)
6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政策的通知(大政发[1999]52号)
66、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8号)
67、大连市金融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69号)
68、转发市房产局、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进一步放开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落户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1999]94号)
69、大连市熟肉制品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122号)
70、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63号)
7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99]164号)
72、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大政发[2000]12号)
73、大连市住宅小区达标工作方案(大政发[2000]18号)
74、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20号)
75、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大政发[2000]29号)
76、关于加强殡葬用品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00]37号)
7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大政发[2000]55号)
78、《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大政发[2000]63号)
79、大连市浅海、滩涂增养殖看护管理规定(大政发[2000]72号)
80、大连市黄条鰤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75号)
8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1]126号)
8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大政发[2002]68号)
83、关于禁止擅自开展房地产开发评比活动的通知
(大政发[2003]40号)
84、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展销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03]14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很快,目前已有八千余家,遍布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1979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时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可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是很重要的,要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据调查,目前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办事效率不高、土地利用不合理等问题,十分不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经济特区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土地统管机构的建设,帮助和指导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土地管理业务,把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抓紧制订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在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各地可以按照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
外商投资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的行政法规和制度,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三、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经济特区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开发区规划的审查工作。提倡综合开发建设,节约用地,提高利用率。
四、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报批手续。凡申请用地者,一律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协调好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和程序;要力求手续简
便,提高效率。用地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要及时划拨,保证用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使用的土地,要认真清理,未经申报审批的,要做出处理,补办手续;闲置两年以上未用的土地,可报经原批准机关,另行统一安排使用。
五、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办企业的用地,经清理后,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对新批准的企业用地,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使用期满或在期满前企业停产、解散,其使用的土地同时交回,不得转让和抵押。需要延期
使用,须重新申报审批,确认使用权。
六、坚持有偿使用土地,做好土地使用费的收取工作。《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由省、自治区、协调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对于产
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规定的标准。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的权益,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1987年5月19日